收藏 分销(赏)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632777 上传时间:2024-12-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三日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计算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均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立即拆除的,主房可参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进行补偿,但每户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主房实际面积补偿。 第七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违法建设,鼓励自拆;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自拆人所有。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统建安置。确需划地自建的,必须在上述范围外确定的建房安置点安排。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拆迁户,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拆迁户,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的安置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所需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在法定面积内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单位按统一划地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每平方米40元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房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统建房基准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行搬迁、优先选房、优先安置。 依据城市规划,统建房安置机构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价格应控制在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统建安置房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建立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成新系数 3、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4、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5、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8、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补偿标准 统建 安置 自建 补偿 框架 1 钢筋砼框架,粱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840 500 2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90 480 砖混结构 1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60 450 2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20 42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670 390 砖木结 构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630 370 2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560 33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5米以上。 470 280 4 土墙草顶,檐高2.5米以上。 420 250 简易 搭盖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20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00 围墙 1 砖石 25 2 土、篱笆。 10 附件2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年内 4-6年 7-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5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5 0.9 0.85 0.8 0.7 0.6 附件3 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房屋性质 使用功能系数 备 注 商业门面房 0.4 临街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一层门面房 住宅、办公、旅社、生产及仓储用房 0 附件4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二、商业门面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5 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锅灶 单口 60元/个 燃气灶台按单口灶补偿 双口 80元/个 三口 100元/个 灶台板 80元/平方米 空调 柜式 300元/台移装补助费 分体式 200元/台 窗式 100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通讯 电话 按电信部门和电视台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有线电视 卫生 设备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30元/个 室外设施 水泥地坪 15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8元/平方米 防盗网 40元/平方米 卷帘门80元/平方米 自制防盗门 50元/樘 补偿费 院子铁门 100元/樘自拆补偿金额减半,铁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厕所 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60元/平方米 砖混建水泥地坪 40元/平方米 其它 铝合金门窗 100元/平方米 补助费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50元/个 自拆 水池 30元/个 补偿费 煤池 30元/个 雨棚 30元/个 玻璃钢雨罩 50元/平方米 注:补偿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质计价给予补偿。 附件6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吊顶 墙纸天棚 15元/m2 不得重复计算补偿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10元/m2 石 膏 25元/m2 三合板 20元/m2 墙面 瓷 砖 15元/m2 墙 布 15元/m2 三 合 板 0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室内地面 木地板 50元/m2 地板砖 30元/m2 水磨石 15元/m2 大理石 40元/m2 花岗岩 40元/m2 油漆地面 6元/m2 其 它 踢脚线 8元/m 未装璜吊顶和铺地板砖或木地板的,补偿费按实际丈量计算补偿费 线条 8元/m 门套 50元/樘 窗套 40元/樘 纱门 45元/樘 纱窗 40元/樘 吊柜或地柜 180元/m2 固定靠墙体或在墙内制作的组合柜橱 220元/m2 标准商品防盗门 700元/樘 如被拆迁人自拆,拆迁人按100元/樘给予补偿,防盗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说明:以上房屋装璜年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九成新结算补偿,三年以上不高于七成新结算补偿。 附件7 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树 木 其 它 树木直径(厘米) 补偿金额(元/棵) 项目名称 补偿金额 一般树 果树 幼苗 0.5 2.00 井 手压井 150元/眼 2.0-2.9 2.00 5.00 土井(深5米直径0.6米) 200元/眼 3-6.9 5.00 10.00 砖井(深7米以下) 800元/眼 7-11.9 10.00 20.00 机井(深20米以下) 1800元/眼 12-18.9 15.00 40.00 电 杆 水泥杆(5米以上) 150元/根 19-24.9 20.00 60.00 木杆 25元/根 25以上 30.00 70.00 毛竹 10元/根 葡萄 未结果10元/棵 已结果40-60元/棵 坟 墓 单棺 300元/棺 双棺 400元/棺 说明: 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以出地面1米处计算;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木3元/平方米,果树6元/平方米; 3、竹园每亩1000元;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5、观赏花树,按果树价的两倍计算。 供 电 单相总表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相总表 迁移变压器 墙壁配电箱 分电表 30元/只 供水 总水表 按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分水表 30元/只 其 他 粪缸 30元/个 粪窖 60元/个 附件8 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50元/m2,设备搬迁费7元/m2 。 二、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助: 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 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计算;过渡期限:自拆自建安置6个月,统建安置最长不超过18个月。 7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