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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聽覺障礙
第一節 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
一、西洋各國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
自從有歷史記載以來,聽覺障礙就被人類視為一種問題。
(一)手語教學法
(二)口語教學法
二、台灣地區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
台灣最早設立的聾學校,係民國四年台南慈惠院所增設的「啞生部」,此即為現在「省立台南啟聰學校」的前身。另一所歷史悠久的台北市盲聾學校。
為輔導聽覺障礙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二年頒定「盲聾生升學大專院校保送制度」。
第二節 聽覺障礙的定義、分類與成因
一、聽覺障礙的定義
1.聽覺障礙:用意敘述聽力損失,障礙程度又包含聾與重聽。
2.聾:極重度聽力損失致使他無法利用助聽器。
3.重聽:重聽者尚有殘存聽力,可經由助聽器的運用而有效地發展語言。
我國於民國七十六年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將聽覺障礙界定為:係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dB以上者。晚近所頒佈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五條將聽覺障礙作如下界定,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接受自覺性纯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達25Db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纯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二、聽覺障礙的類型
(一)依聽力損失程度分類
聽覺障礙分為下列四類:
1.輕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
2.中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
3.重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
4.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
(二)依聽力圖分類
以實施纯音聽力檢查所繪製的聽力圖。
(三)依失聰期分類
最常用之分類為:
1.先天性聾
2.後天聾
另二種常用之分類,著重於明確表示語言之習得,其分類如下:
1.語言前聾
2.語言後聾
(四)依障礙部份分類
1.傳音性聽覺障礙
2.感音性聽覺障礙
(1)遺傳:
聽覺障礙可能來自顯性遺傳,也可能得自隱性遺傳或罕見的性連遺傳。
(2)非遺傳性:
德國麻疹:母體在懷孕前三個月,若感染到德國麻疹,是最常見導致兒童聽障的原因。
RH因子:當RH陰性孕婦還有RH陽性胎兒時,二因子的血液行程排斥現象,而產生一種凝集素,致使血液凝結成血塊,並使嬰兒骨髓中的血液細胞無法成長,其後果之一即為聽覺障礙。
生產時:生產時缺氧亦是常見的障礙原因
生產後之濾過性病毒:例如腮腺炎、麻疹及髓膜炎等的感染。
其他因素:例如慢性疾病、外傷、意外事故、高燒、藥物和長期置身於過量的噪音中。
3.混合性聽覺障礙
第三節 聽覺障礙的出現率
第一次(民63~65年)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的資料顯示,六至十二歲聽覺缺陷者(包括多重障礙中具有聽覺缺陷者)有三千二百六十九人,其出現率約為0.118%。依據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的資料可知,六至十二歲聽覺障礙兒童共有二千八百七十六人,其比率約佔學齡兒童的0.081%。
第四節 聽覺障礙者的特徵
一、障礙程度方面
聽覺障礙的範圍包括輕度至重度。一般採用分貝來界定障礙程度,亦即是分貝值越大其障礙程度越重。
在與正常兒童比較上,聽覺障礙者在幼兒時,其發展上差異不大。惟有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在語言理解和應用上,就呈現日漸落後的現象。
二、社會-情緒發展
發展範疇可歸納為三個重要領域:(1)社會發展;(2)自我形象以及(3)人格發展。
國內學者張蓓莉與筆者綜合國內外相關研究,認為聽力損失程度,成聾時期及教育安置方式對聽覺障礙學生的「社會-情緒」發展與適應似無必然之關聯,但與自我接受具有正相關。由此,可知聽覺障礙學生如越能接受自己的障礙,則其「社會-情緒」發展與適應就越好。
就父母的聽覺狀況與態度而言,國外的學者Meadow認為父母亦聾的聽覺障礙學生比父母是聽力正常的聽覺障礙學生有更積極的自我形象及更佳的適應,晚近學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前者有良好的家庭溝通,後者傾向於控制性、消極性與嚴格性的教養態度所影響。
至於溝通能力與殘障病因兩因素方面,學者都認為聽覺障礙者伴隨著溝通問題,而溝通問題又常導致其社交和行為上的困擾。
三、智力發展方面
筆者認為聽覺障礙學生與聽力正常者之間的差異在於抽象概念不足,認知思考並不一定依恃語言符號系統,但概念的獲取卻有賴語言作為中介。
四、語言發展方面
國外研究聽覺障礙兒童語言能力的文獻不少,但無論在口語能力、閱讀能力、書寫能力等方面,聽覺障礙兒童的能力都比同年齡聽覺正常者低。聽覺障礙學生語言發展上之嚴重問題,其重要原因為缺乏聽覺回饋作用所造成。
五、學業成就方面
聽覺障礙學生的學業成就呈現出隨著年級增長期學業越低的現象。國外的研究指出年齡八歲的覺障礙學生,其閱讀和算術計算上的能力,大約是二年級程度,但是到了十七歲時,聽覺障礙學生的閱讀能力大約停留在三年級的程度,而算術計算能力也大約停留在六年級的能力。
六、聾人文化
手語整體性的影響有六個主要因素:
1.語言不同;
2.態度;
3.行為模式;
4.父母同族群結婚;
5.事實之自覺;
6.義工網狀組織。
七、學習特徵
表二 聽覺障礙學生的學習特徵
領域
可能影響
心理
1.智力能力與聽力正常的同學相類似。
2.概念之形成有困難。
溝通
1.缺乏說話能力(發出難懂的語言)。
2.字彙測驗有其限制。
3.語言使用和理解有困難,尤其是抽象的主題。
4.音質有問題。
社會-情緒
1.缺乏社會成熟。
2.很難與人交朋友。
3.退縮行為-管覺自己被排斥。
4.可能有適應的困難。
5.不喜歡使用助聽器或其他擴音的設備。
6.可能習慣依賴老師協助。
學業成就
1.成就水準低於其他聽力正常的同儕。
2.閱讀的能力對其有非常大的影響。
3.有拼音困難。
4.作文有其限制。
5.在學領領域上,其能力與學習表現有很大的差異。
第六節 聽覺障礙者的教育安置與回歸主流
一、聽覺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
(一)啟聰學校
(二)啟聰班
(三)資源教室
二、高中以上聽覺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制度
(一)啟聰學校高職部
(二)升學高中職等學校
(三)甄試
依「視聽覺障礙學生升學大專甄試實施要點」經甄試合格後由教育部分發至大專院校就讀。
三、聽覺障礙學生回歸主流的涵義與應用
(一)聽覺障礙學生回歸主流的涵義
(二)聽覺障礙學生回歸主流的方式
(三)聽覺障礙學生接受回歸主流教育的益處和缺點
(四)聽覺障礙學生回歸主流的條件與考慮因素
(五)聽覺障礙學生回歸主流之較學建議
第七節 聽覺障礙學生的課程與輔助器材
一、 特殊教育的課程
(一)溝通訓練
1.聽能訓練
2.說話訓練
3.筆談
(二)唱遊音樂學科
二、輔助器材
(一)助聽器
(二)電傳打字機
(三)電子耳蝸植入術
(四)聽輔儀
(五)電腦輔器
第八節 聽覺障礙者的教學溝通方式
一、口語法
二、手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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