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公式汇总
一、增值税
1. 视同销售行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应征消费税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 目因无法精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所有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共计/当月所有销售额,营业额)
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
3. 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含收取增值税)
5. 进口货品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税率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6. 出口不予退税货品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品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7. 外贸进出口公司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品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品进项税额 –出口货品不予退税税额
出口货品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品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合用退税率)
8. 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公司出口货品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品销项税额-(当期所有进项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
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出口退税率)
A.本季出口销售额≧同期所有销售额50%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
①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
③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9.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委托外贸代理出口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10.外贸公司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品
应退税额=出口货品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所征增值税)
11.生产公司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品
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别的计算环节按免,抵,退
二、消费税
1.从价计税
(1)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款=构成计税价格*销售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三、营业税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完税价格
(1)逾期未出境暂进口货品。第七月起按月征收
每月关税=货品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2)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品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年限/(管理年限*12)]
(3) 出口货品完税价格
出口货品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4) 进口货品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1+进口关税税率)/(1-代征国内税率)+20%]
2.应纳税额
(1)从价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品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合用税率
(2)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品数量*关税单位税率
(3)复合税
应纳税额=关税进口货品数量*关税单位税率+应税进口数量*单位完税税率*合用税率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合同订立、修改、补充,都必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所有或某些财产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
4、合伙公司下列事务必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变化合伙公司名称;变化合伙公司经营范畴、重要经营场合地点;处分合伙公司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公司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人担任合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批准。
6、合伙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8、合营公司出资额转让必要经合营各方批准。
9、委托合伙各方以外第三方管理公司,必要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批准。
二、半数
1、合伙公司解散拟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批准。
2、合伙事务执行决策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办。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办。董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暂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董事人数局限性《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共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祈求时;董事会以为必要时;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建议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涉及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建议,可以召开暂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由特别决策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
1、有限合伙公司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财产份额给合伙公司以外人。需要提前30天告知。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告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示。
八、年数
1、全民所有制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祈求权,公司持续5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5年持续赚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分派利润条件。
5、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任期4年。
6、合伙公司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
1、全民所有制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种自然人,并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公司、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公司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人涉及: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公司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公司由2人以上50人如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公司至少应当有一种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如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为2人下限,容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如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
1、人独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公司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因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她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祈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特殊因素);公司解散属于特别决策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
1、个人独资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告知债权人,无法告知,应当予以公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公司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祈求,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批准,可以自合伙公司解散浮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拟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公司解散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策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可以规定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告知、公示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普通应当在合营公司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公司可以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以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任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任人员超过投资人限制与善意第三人关于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公司清算前擅自转移或处分合伙公司财产,合伙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
1、运用外资改组国有公司:转让方式进行改组,外国投资者普通应当在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所有价款。确有困难,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60%以上,别的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别的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公司全体股东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别的某些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公司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收购方式下购买金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公司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所有购买金。对特殊状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60%以上,在1年内付清所有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出资额比例分派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股东,或出售资产境内公司支付所有对价。对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所有对价60%以上,1年内付清所有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派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新增注册资本,别的某些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合同购买境内公司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对与资产对价等额某些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公司支付所有对价,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所有对价60%以上,一年内付清所有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派收益;别的某些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并应自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十四、重大事项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由特别决策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特别事项作出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合营公司下列事项,必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策:(多选题)(1)合营公司章程修改;(2)合营公司终结、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长、减少;(4)合营公司合并、分立。
6、合伙公司董事会特别决策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解散、注册资本增长或减少、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合伙公司资产抵押。
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关于时间有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时间有关性规定
事由
起点
时间
股东规定撤销违法或不符合规定股东会决策
自决策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申请登记
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示之日起
45日后
公司名称、法人、经营范畴
自变更决策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
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
30日内
股东或发起人变化姓名或名称
自变化姓名或名称之日起
30日内
股东转让股权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日内
清算
自清算结算之日起
30日内
回绝股东查看公司账簿
自股东提出书面祈求之日起
15日内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30日内
优先购买权
自法院告知之日起
20日内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达到股权收购合同
自股东会决策通过之日起
60日内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合同不成向法院起诉
自股东会决策通过之日起
90日内
创立大会召开时间
自股款交足之日起
30日内
股份有限公司暂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自浮现应召开暂时大会情形之一
2个月内
会议召开之日前
15日内
股东大会暂时提案提出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前
10日
股东暂时提案告知股东时间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
2日内
董事会召开时间告知董事时间
于会议召开前
10日内
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
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自上市之日起
1年内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
1年内
离职后
半年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我司股份注销时间
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合并收购我司股份转让或注销时间
自收购后
6个月内
公司收购我司股份奖励职工
自收购后
1年内
公司收购异议股权转让或注销时间
自收购后
6个月内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制备时间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20日内
公司合并决策告知债权人时间
自决策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合并决策公示时间
自决策之日起
30日内
公司合并、减资债权人规定公司清偿债务或担保时间
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告知自公示之日起
45日内
公司解散,清算组告知债权人时间
自清算构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解散,清算组公示时间
自清算构成立之日起
60日内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时间
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
15日内
公司解散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
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告知自公示之日起
45日内
合伙公司解散拟定清算人时间
自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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