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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XX大学保卫部负责全校的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办理本校教职工与学生的户籍登记手续,协助户籍登记机关掌握本校户籍 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籍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籍登记机关 交办的其他有关户籍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 机关的帮助、指导,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对应的管理规定,严格 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入户与管理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证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和经全国高校统一录取为计划 内的本(专)科学生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 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
(1)本人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2)入学当年的招生计划文件(学校提供)。
(3)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学校提供)。
(4)户籍是X省(市)内的学生不准迁到学校集体户。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
(1)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5)户籍科介绍信(上下联)。
(6)未婚证明。
(7)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交报到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教职员工不允许迁入户口的情况:
(1)已婚不允许迁入。
(2)教职员工的孩子不允许迁入。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 码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所持户口迁移证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先到所在系报到;各系核对好学生户口迁移证后, 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平安保卫中心,由平安保卫中心统一到派出所办理落 户和身份证手续。
(二)其他人员交齐规定证件后,需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丧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给予登 记户口。
第八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 人口”之规定,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三章户口注销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出国:凡拟出国一年及以上者,均应注销户口;超出原计划、 实际出国已满一年及以上者,应托其亲属代办注销手续;无论何种理由, 一切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户口的,均统一注销。
(二)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三)死亡:在丧事处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四)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五)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六)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在校就读学生,未毕业时,户口一律不准迁出。
第四章户口迁出第十条应届毕业生应注意:
(一)应届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X省(市)外的没有变化,只需上 报花名册,等待下发户口迁移证。
(二)应届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X省(市)内各地市县区的(没有 纸质版户口迁移证),需迁入地(需要落户的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全国跨 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系统推送电子准迁证,迁出地(XX派出所) 公安机关在核验准迁信息后推送电子迁移证并将其户口迁出,迁入地公安 机关办理落户。
(三)落户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报道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落户地址要与报道证地址一致,假设不一致可拿迁入地签的就业合同去 迁入地人事局改派报道证(各省份政策不一,还需咨询落户地派出所、人 事局)。
(四)应届所有户口在校的毕业生需填写迁出花名册,如有漏报、错 报或不报,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五章居住证办理第十一条学生办理考前须知:
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备齐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填报流动人口 信息系统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办理考前须知: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4)户籍科介绍信。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如教职工在本地有房产,只需小区物业开证明即可,无需提交上述材 料。
第六章身份证到期、丧失、异地补办第十三条学生办理考前须知:
(1)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如丧失需学校证明)。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丧失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申请表。
(4)户籍科介绍信。
(5)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户口不在校)教职工办理考前须知:
(1)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3)居住信息证明(学校开证明)。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丧失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7)户籍科介绍信。
第七章责任及惩罚第十五条下例行为属于违法犯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卡丧失或超过限期不归还的。
第十六条有第十五的情形之一的,要承当相应责任;(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保卫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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