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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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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展改革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指示精神,我局制定反按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1年8月下旬至2011年12月底,集中时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范围内冶金产品生产经营,工程咨询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和取缔,并建立长效机制,使此次整治工作实现制度化。 二、工作步骤 本次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向相关企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安排部署本部

2、门的排查摸底工作,做到摸排范围不留死角,摸排数据翔实准确。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1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对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企业申领许可证,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三)巩固提高、建章立制阶段(201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在专项整治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 第二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

3、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意见(湖政发200470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订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具体要达到二个目标:一是不发生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二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全市其它地方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二、工作重点

4、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城郊结合部、公路沿途、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农资、美容美发、网吧、电子游戏室、餐饮、保险营销、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 三、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7月9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县区政府牵头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组织

5、实施。各职能部门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当地无证无照经营户的总量,及时汇总上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0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降低准入门坎,放宽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对那些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的重点区域、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由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整治后续长效监管由各职能部门依职责

6、分工负责。 (三)巩固提高、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监管。后续监管建章立制工作可以边整治、边制订、边实施、边完善。同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整治。 四、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湖政发200470号檔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县区政府:

7、负责对本辖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市工商局:承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檔和已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檔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卫生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环保局。负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而擅自从事涉及环境污染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未取得文化娱乐场所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安监局。负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

8、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物等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贸粮局。负责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而擅自从事成品油等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而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营运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机动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整治。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从事六小行业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相关

9、整治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督查,齐抓共管,整治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把握政策,分类对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农村家庭加工业、下岗职工经营的无重大危害的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及时沟通,互相协调 建立

10、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政执法抄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以公函形式相互抄告对方,协同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不同阶段热点难点问题。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掌握整治工作的动态,加强对各县区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管道和形式,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11、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把整治的氛围扩大到全市城乡各地,努力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交易和竞争环境。 (五)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通过集中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区查处取缔无证

12、无照 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根祥 副组长:陈宇(区府办) 祝益民(*工商分局) 成员:马新梁(区法院) 王信荣(区经发局) 范建芳(区安监局) 金*蕴(区社发局) 屠峻(区城交局) 孙荣生(区城管执法局) 许建荣(区旅游局) 黄大勇(区公安分局) 王秀红(区环保分局) 施吉铭(*工商分局) 梅建章(*国税分局) 孟雪海(*地税分局) 章睿(*公路运输管理所) 曹跃进(*经济开发区) 诸景华(*镇) 刘勇(练市镇) 王阿三(双林镇) 徐和清(菱湖镇) 沈根如(和孚镇) 钱志宏(善琏镇) 潘雪祥(旧馆镇) 高建初(千金镇) 孙建新(石淙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

13、),施吉铭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和规范疏导工作,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XX县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了XX县区运管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平安庆元”、打造“法治庆元”、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为目标,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切实维护我县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道路运

14、输行业内营造守法经营、遵章守纪、规范生产、安全信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尽快办理相关证照。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实现我县道路运输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建立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全年组织

15、专项整治不少于2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泉清 副组长:叶新林、吴绍明、陈建华 成员:郑加生、吴秋凉、周韦中、吴宗华、鲍剑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加生兼任,具体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的相关工作。 四、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道路班线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客运站、危险品运输、普通货运、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等领域。 重点内容: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道路客运站、危险品运输、普通货运、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的; 2、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3、企业关停取缔后又擅自生产

16、经营的,应关未关或关停不到位的;停工停产整顿后,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6、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7、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的; 8、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9、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车、普通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10、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11、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2、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17、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13、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各职能股室要明确各自职责,明确整治内容。协同各个街道、社区,车站、货运站附近从业人员以及利用96520举报电话对我县范围内无证、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经营者姓名、场所地址、经营内容、无证无照原因,并提出疏导治理意见,建立无证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台账。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18、,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宣传册和横幅标语的形式,对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教育宣传工作。 (三)疏导阶段(10月8日至10月20日) 相关职能股室要认真研究,按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疏导办法,督促、引导无证、照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对基本符合办证照条件者,要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将拟予以发证的经营户名单和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取缔的无证照经营者名单报法制稽查股,对拟许可的经营户,要主动扶持,尽快完善许可准入的条件,按有关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四)查处取缔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职能股室要加强稽查力度,对一部分

19、拒不办证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又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和业户,及时上报局法制稽查股,由法制稽查股组织职能股室,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1、各职能股室要组织人员重新对道路运输经营户进行复查,巩固前阶段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对屡查屡犯的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要纳入监管重点,及时上报法制稽查股跟踪处理,妥善进行疏导,以迎接县查无办的年度考核。 2、建立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本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目标责任状签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六、工

20、作要求 (一)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认识。道路运输业及相关经营业务无证照经营的大量存在,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局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完善信息抄告制度。积极推行抄告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在抄告时限(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县查无办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材料

21、,同时,对相关部门发来的抄告函要高度重视,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结,并及时反馈。 (三)建立联合治理机制。无证照经营点多面广,成因复杂,要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疏导规范的职责分工,借助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和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创新监管方法。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做到宽严并济、处罚得当。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情节轻微,引导其主动办理相关证照,采取现场指导办理、短信提醒、设置特殊服务平台等人性化的方式,使

22、无证无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疏导登记后从事合法经营。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及时报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进展情况,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利用96520投诉电话,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此次整治行动。同时,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第四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

23、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交流情况、互通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

24、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 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8号 第五篇:XX县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XX县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5、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26、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

27、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

28、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

29、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药监部门 依法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

30、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

31、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广电部门 依法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

32、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客运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3、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

34、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 依法对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煤炭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

35、门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

36、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

37、营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一)盐务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二)教育部门 依法查处相关私立学校(不包括各种技能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贯彻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教并举,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第八条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38、、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第九条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行为,一般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法定的在登记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属于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涉嫌违法事项移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

39、在接到公函之日起15日内,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40、,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第十四条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依法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供水、供电、宽带连接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注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9日印发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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