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相关单位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
2、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实发事件领导小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
3、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
4、科技保障。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1.4.1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国家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 1.4.2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4.3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
5、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4.4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2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6、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发生在我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各股室、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7、,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
8、救治等工作。 2.3.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不能开展检测的项目要立即送上级有关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确保结果的及时与准确,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2县卫生监督所 (1)依据突发
9、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
10、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医疗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1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卫生计生委将加大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环境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药监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2责任报告人 各级
1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计生委或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计生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计生委直接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国家卫健委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4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3、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计生委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
14、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怀疑是投毒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计生委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
15、水污染出现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委报告。 (2)卫生计生委接报时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
16、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
17、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
18、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
19、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形式(方式)开展卫生防病
20、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1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
21、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
22、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3责任追究 5.3.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计生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3.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信息发布 县卫生计生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保障措施 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
23、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卫生计生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救治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
24、,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经费保障 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卫生计生委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委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xx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16页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