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相关的规章制度2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军队相关的规章制度【篇一: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2、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它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
3、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
4、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
5、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
6、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
7、、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
8、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篇二: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基层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制度 一、饭前、便后洗手。 二、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 三、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废物。 四、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经常晒被褥。 五、按规定打预防针、服预防药,有病早报告。 (二)饮食卫生制度 一、每季度要对饮食
9、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发现患肠道传染病、肺结核和化脓性疾病的人,要暂时调离,痊愈后须经卫生部门复查同意,方可恢复做饮食工作。 二、厨房、食堂要有防蝇和洗手设备。 三、实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具每餐消毒,或用流水冲洗,自用、自保管。 四、炊事人员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时要穿工作服,配餐时要戴口罩。五、不买、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剩饭剩菜要妥善保管,吃前要充分加热。 六、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 (三)饮水卫生制度 一、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洁治、消毒。 二、水井应设井台、井栏、井裙、井盖和公用水桶,井周围挖排水沟。 三、饮用江、河、湖、塘水时,要挖渗水井,
10、或定时、分段、分塘取水。 四、水源周围30-50米内不准设厕所、畜圈、粪坑、污水沟和堆积垃圾。 五、禁止在饮水用水源附近洗衣、洗澡和刷和刷洗物品。 (四)室内外卫生制度 一、实行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 二、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四害”,无痰迹。三、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防止蚊蝇孳生。 四、改革炉灶,消烟除尘,绿化营区,防止环境污染。 (五)厕所、畜圈卫生制度 一、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 二、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沼气池或三格化粪池。 三、野营进要挖深坑小口厕所,用后掩埋。 (六)卫生教育、检查评比制度 一、普
11、及卫生知识,连队每月上卫生课1-2次(2-4小时) 二、连每周、营每月、团以上单位根据民政部组织卫生检查评比。 三、表扬先进单位,帮助落后单位。 支队卫生队卫生工作标准 支队卫生队以搞好部队预防保健为主,并具备完成本级医疗任务的能力,努力提高防治水平,确保部队指战员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具体卫生工作标准如下: (一)疾病控制。昼夜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一点五以下;传染病年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下以下,其中病毒性肝炎千分一点五以下,急性菌痢、感染性腹泻各千分之十以下;控制危害部队健康的多发病,无甲类传染病、艾滋病和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无其它传染病流行。 (二)组织计划。有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总结;定期
12、组织卫生人员深入连队进行巡回医疗和指导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三)卫生监督检验。指导监督部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颁发的各项卫生防疫法规、工作制度;对部队营区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使用实施技术指导;对部队食堂和饮食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监测,食品卫生学体验每年不少于4次,自备水源水质卫生学体验每年不少于2次,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指导洁治消毒。 (四)疫情监测与处理。掌握部队驻地疫情,对部队执行任务地域实施卫生流行病学侦察,并及时提出防疫措施;部队内发生疫情时,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军队有关规定迅速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预防接种与新兵卫生检疫。按规定组织
13、预防接种,除禁忌证外,新兵接种率达百分百之百,干部、老兵接种率达百分九十以上;新兵卫生何检疫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军事劳动卫生。根据部队作战、训练、执勤及生产施工任务特点,制定有卫生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卫生人员深入现场,指导部队进行科学、安全的军事训练、生产施工和体育锻练,积极开展训练伤防治。 (七)营区卫生。营区无蚊蝇孳生场所,室内基本无“四害”,鼠密度控制在3%以内。 (八)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连以下干部、战士健康检查。对在体检中发现的疾病,要制订措施,积极进行矫【篇三:依照条令条例严格部队管理(第一稿)】 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
14、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条令条例的地位及作用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 第一类共同条令:代表的是就是三大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例条令),用简明条文规定经过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军队战斗、训练和日常生活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我们部队的基本秩序以命令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明确,内务条令是为了使每名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
15、维护军队的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能圆满的完成任务。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纪律实施奖惩。队伍条令是为了规范军队的队例动作、队形和指挥。 第二类专项条例:司令部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工作条例、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基层建设纲要。作战条例、战备工作条例、安全条例、保密条例、军事训练条例、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军衔条例、审计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绿化条例。专项条例是对部队任务、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工作内容、程序、标准、职责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有效完成。 条令
16、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有四百多种,军事条令条例建设日益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 从各条令条例的目的作用能够看出,不论是哪
17、个类型的条令条例,最根本的作用其实都是解决问题,它们是纪律,但更是教范,因此我们学好用好条令条例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它是我们工作的标准,同时也能够从条令条例中学到工作方法。我们讲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其实应该是对照条令条例落实工作标准,执行工作程序。更考验的不是制度是否完备,而是我们的执行力、贯彻力和履职尽责意识。我们是条令条例的遵从者,同时条令条例也是我们工作最好的工具,是最全面的教科书,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条令条例如何为我所用,能够与实际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如果你相信自己具有较好的执行力,仅需要按部就班的对照执行,你的连队就将正规有序,各项工作开展就会有条不紊的完成。 二、如何用条令条例
18、履职管理 条令条例是军队建设的法典,是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依据。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就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要求基层必须按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而当前在贯彻条令条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学习缺乏系统性,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 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 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
19、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 一是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一般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
20、;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
21、观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是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