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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252-2023尾矿库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59158 上传时间:2024-01-25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68.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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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3.020 CCS DB11 D 0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2522023 代替 DB11/T 12522015 尾矿库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规范 Tailing pond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23-12-25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25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通用要求.1 5 尾矿库建设.2 6 尾矿库运行.2 7 尾矿回采和闭库.4 8 尾矿

2、库安全检查.4 9 尾矿库停用、闭库后管理.5 10 尾矿库销号管理.6 DB11/T 125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12522015尾矿库建设生产安全规范。与DB11/T 12522015尾矿库建设生产安全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尾矿库“头顶库”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5版的第3章);增加了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数量要求(见4.2);增加了尾矿库应急管理相关要求(见4.4和4.5);删除了尾矿库增高扩容设计的安全

3、设施设计要求(见2015版的5.2);删除了尾矿再利用相关内容(见2015版的6.6);删除了尾矿库坝体位移监测精度相关要求(见2015版的7.4.3);增加了尾矿回采和闭库工程勘察、评价、设计等相关要求(见7.1.2、7.2.3);删除了“闭库尾矿库的管理”内容(见2015版的第8章);增加了“尾矿库停用、闭库管理”和“尾矿库销号管理”内容(见第9章和第10章)。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振涛、付士根、刘樾衡、高金凤、贾克成、毛宇权、张雷、王庆、刘毅、褚衍玉、

4、梁玉霞。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首次发布为 DB11/T 1252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12522023 1 尾矿库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安全检查、停用及闭库后管理、销号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9496 尾矿库安全规程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4 尾

5、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1108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AQ 2030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头顶库 head tailings pond 尾矿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km范围内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农贸市场、大型工厂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4 通用要求 4.1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4.2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4 人,专职技术

6、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每座其他等别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2 人,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1 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尾矿坝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4.3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汛期实施 24 小时值班值守,汛期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 2 人。4.4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情形和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汛前应至少进行 1 次现场应急救援演练。DB11/T 12522023 2 4.5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广播系统和应

7、急响应机制,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4.6 生产经营单位宜应用尾矿充填采空区、生产建筑材料等适用技术,减少入库尾砂量。5 尾矿库建设 5.1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GB 50863、GB 50864、GB 51108、GB 39496的要求。5.2 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中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对涉及尾矿库库址、坝型、坝高、坝坡比、筑坝材料、排洪系统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重大设计变更。6 尾矿库运行 6.1 基本要求 6.1.1 尾矿库运行应符合

8、GB 39496 的要求。6.1.2 头顶库除一等库除外,应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至少包含防洪标准、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坝坡抗滑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安全监测控制参数等内容。6.1.3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年入库的尾矿量编制年度、季度生产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保存至尾矿库销号。6.1.4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出现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排水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位置或封堵体结构发生改变和 5.2 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出具重大设计变更。6.2 筑坝与排放 6.2.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设计和作业计划实施岸坡清理、放线、堆筑等工

9、作,主管技术人员应对子坝长度、轴线位置、坝体高度、坝顶宽度、内外坡比、滩顶高程、筑坝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并存档。6.2.2 设备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夜间作业应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设备应设置红灯示警。6.2.3 采用滩面取砂堆筑子坝时,滩面取砂应均衡,确保滩面平整;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6.2.4 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主汛期、冬季堆筑子坝,若需在冬季筑坝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日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b)筑坝前应清除或压碎筑坝材料中的冻块,宜采取分段筑坝连续作业;c)春季化冻后应对坝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塌陷和松散部位进行修补和压实。6.2.5 放矿时,不应产生矿

10、浆回流;放矿口的方向应朝向库内,不应横向或反方向排放。6.2.6 放矿口的位置应适时移动,保证滩面高程、沉积滩坡度和干滩长度均衡。6.3 排水构筑物封堵 6.3.1 排水井、排水斜槽等排水构筑物封堵前,由技术部门或设计单位编制封堵作业方案。6.3.2 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6.3.3 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实施满足下列要求:a)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DB11/T 12522023 3 b)安装前应检查吊装装置安全性;c)封堵时作业人员应不少于 2 人;d)封堵施工应按设计的位置、数量封堵;e)正式封堵前应检查塞子(挡板)的质量,对塞子、进水窗口逐一试封,试封合

11、格后编号,封堵时按编号和设计要求进行封堵;f)排水井挡板应按施工技术要求固定;g)排水井应控制混凝土挡板支撑长度及间隙;h)窗口式排水井重点控制塞子与窗口的间隙,塞子与窗口应完全契合,并应略高于井壁;i)排水井宜设置浮圈;j)排水井应设置可靠的吊装装置。6.3.4 排水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6.4 安全监测 6.4.1 尾矿库安全监测应符合 GB 51108、AQ 2030 的要求。6.4.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长度和坡度、库水位、降水量、库区地质滑坡体等进行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进

12、行视频监控。6.4.3 尾矿库滩顶高程测点应当布设于滩顶最低处,测点数量应不少于 3 个,且尽量沿坝轴线均匀设置。在测点数据中选择高程最低者作为尾矿库滩顶高程。6.4.4 尾矿库干滩长度测点应当布设于干滩长度较短处,测点数量应不少于 3 个,且尽量沿坝轴线均匀设置。在测点数据中选择干滩长度较短者作为尾矿库干滩长度。6.4.5 干滩坡度监测包括:a)干滩坡度应按照每 100m 坝长布置不少于 2 个断面进行观测,应分别监测最小安全滩长范围之内及之外的干滩坡度;b)尾矿库干滩平均坡度,应当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6.4.6 生产经营单位应监测库区降雨量,绘制降雨量曲线及对应

13、的库内水位升高最大值的变化曲线。6.4.7 位移监测用的平面坐标及水准高程,应当与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的控制网坐标系统相一致,宜与国家控制网坐标系统建立联系。6.4.8 表面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测横断面的间距应满足表 1 的要求,且监测横断面的数量不应少于 3 个;b)监测纵断面应当在初期坝顶和后期坝顶各设置一个,每 10m20m 垂直高差再设置一个,且监测纵断面数量不应少于 4 个,宜设置在监测横断面的马道上。表 1 坝体表面位移监测横断面间距 单位为米 坝长 L L100 100L300 300L500 500L1000 间距 2040 3060 50100 80200 1003

14、00 6.4.9 对于危及尾矿坝、排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和运行的新老滑坡体或潜在滑坡体应进行位移监测,滑坡体位移监测点布置符合下列要求:a)岸坡位移监测点的布置,以能掌握滑坡体范围及位移分布规律为原则,应沿顺滑坡方向布设 2个4 个监测断面,包括主滑断面及其它特征断面,每个断面宜在裂缝两侧布设监测点;b)当滑坡范围大,且复杂时,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可适当增加。DB11/T 12522023 4 6.4.10 坝体位移、库水位、干滩长度人工观测:非汛期一月应观测 1 次,汛期一周观测 1 次;坝体浸润线人工观测:非汛期一周观测 1 次,汛期一天观测 1 次。6.4.11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宜具

15、有水情预警及坝体渗透破坏、坍塌预警功能。7 尾矿回采和闭库 7.1 尾矿库回采 7.1.1 尾矿回采应符合 GB 50863 和 GB 39496 规定的回采要求。7.1.2 尾矿回采工程应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7.1.3 回采作业单位应按回采设计进行回采作业,不应边回采边放矿。7.1.4 尾矿回采期间排洪设施和监测设施应正常运行。7.1.5 回采期间尾矿库安全要求包括:a)尾矿库的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及尾矿坝稳定性均应满足 GB 39496 有关要求;b)及时收集水文气象资料,制定防止雨水冲刷尾矿回采工作面的对策措施;c)加强尾矿库及回采区域的安全巡视、检查和

16、监测。7.1.6 尾矿回采中止或结束后如再利用或闭库,应满足 GB 39496 的有关要求。7.2 尾矿库闭库 7.2.1 尾矿库闭库应符合 GB 50863 和 GB 39496 规定的闭库要求。7.2.2 尾矿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实施闭库:a)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b)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c)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d)库内尾矿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的。7.2.3 尾矿库闭库工程应进行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7.2.4 尾矿库闭库工程宜增设地表排洪设施,同时宜采取加固尾矿库坝体、增大防洪能力、覆土植被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

17、。7.2.5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建立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竣工资料、验收记录、施工监理报告等,符合 GB 39496 规定的工程档案要求。8 尾矿库安全检查 8.1 基本要求 8.1.1 尾矿库管理单位检查内容应符合 GB 51108、GB 39496 规定的安全检查要求,对尾矿库防洪标准、防洪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控制指标、排洪构筑物、尾矿坝、监测系统、库区、放矿作业、应急道路、应急物资等进行安全检查。8.1.2 尾矿库管理单位每周应对监测结果和检查情况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以文字、表格、照片或录像方式保存,绘制图表并进行综合分析。8.1.3 尾

18、矿库实际运行图表应与年、季作业计划保持一致。8.2 滩面检查 8.2.1 尾矿库滩面应平整、坝前无横流、坝面和滩面无深大拉沟、冲沟。DB11/T 12522023 5 8.2.2 尾矿库干滩坡度、干滩长度和库水位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8.3 防洪安全检查 8.3.1 每年汛期前应根据实测地形图进行尾矿库调洪演算,确定尾矿库运行水位控制参数和度汛措施。8.3.2 汛期前应将库内水位降至调洪要求的正常运行水位,在正常运行水位以上的排水构筑物排水窗口全部打开,并保持排水构筑物畅通。8.3.3 暴雨期间停止向库内排放尾矿,采用视频监控或现场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库水位、坝面冲刷情况,及时清

19、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至少每间隔 1 小时向值班调度报告尾矿库运行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8.3.4 降雨过后应对尾矿坝坝体和排洪系统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完成修复和加固等处理工作,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8.4 坝体检查 8.4.1 尾矿坝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外坡坡比、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当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即时处理。8.4.2 堆积坝面应及时覆土植被、绿化和维护,护坡石或砌块外观平整、无松动、无塌陷等。8.5 检查频次和数据分析 8.5.1 除对尾矿坝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外,对尾矿坝外坡坡比、坝顶标高、轮廓尺寸的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 1 次

20、。8.5.2 安全检查记录应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9 尾矿库停用、闭库后管理 9.1 停用尾矿库管理 9.1.1 停用尾矿库应按照正常运行库的安全监测、安全检查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9.1.2 停用 6 个月以上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对尾矿库现状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新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9.1.3 停用 1 年以上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如需恢复使用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开展尾矿坝安全性复核和尾矿库防洪能力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制定实施新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9.1.4 停用 3 年以上的尾矿库

21、,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闭库。9.1.5 尾矿库治理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9.1.6 尾矿库采用清运方式治理的,应符合尾矿库回采相关规定。9.1.7 尾矿库治理工程完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9.1.8 尾矿库治理工程完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保存下列文件、资料:a)治理工程或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b)治理工程或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c)施工报告和监理报告;d)治理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9.2 闭库后尾矿库管理 DB11/T 12522023 6 9.2.1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汛期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9.2.2 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尾矿库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10 尾矿库销号管理 10.1 尾矿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及时申请销号:a)回采并全部清除尾砂,拆除尾矿库构筑物,恢复原始地貌的;b)采取闭库工程治理,经安全评价确认的。10.2 尾矿库销号后土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原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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