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南古中心卫生院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
2、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 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
3、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