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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医疗纠纷指导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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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局医疗纠纷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调处、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托全县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核心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警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医疗纠纷化解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医疗纠纷预防调处领导小组 县里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司法、信访、纪检、法院、民政、宣传、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调处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负责医疗纠纷预防调处工作的沟通、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二)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中心 成立“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医调中心”),由司法、卫生行政等部门指派人员及社会聘用人员组成,属于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全县范围内的医疗纠纷。 三、队伍建设 医调中心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调解人员,法学、医学专家及辅助人员等组成。 1、落实管理人员。医调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辅助人员4名。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医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组建调解员队伍。医调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应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县医调中心人民调解员共5名。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培训和管理,综治部门聘任。 3、建立专家队伍。医调中心根据需要建立法学和医学专家人才库,聘请法学、医学专家作为中心的兼职人员指导、帮助中心工作。县医调中心专家库人数共35名,其中法学专家5名,医学专家30名,法学专家由司法行政部门选定,医学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统一归医调中心指派,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四、纠纷调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亲属沟通,迅速调处分工范围内纠纷。对重大纠纷及时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 医调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和鉴定。 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处理。 调解申请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办公场所。医调中心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接待大厅、调解室、警务室、理赔室、巡回法庭、会议室、档案室等,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落实经费保障。医调中心的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和办案补贴,以及聘请医学、法学专家的咨询费等。县医调中心开办经费和每年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宣传。各有关单位要专门组织学习《市医疗纠纷预防调处暂行办法》,同时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举办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医疗预防调处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 2、完善工作机制。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处中心,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律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实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调处文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市医疗纠纷预防调处暂行办法》顺利实施。 3、抓好保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暂行办法》的要求,抓好保障落实,确保医调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场所落实到位。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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