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灵活就业困难者社保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政办发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对象的条件。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申报就业,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或已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三、补贴险种。基本养老保险。 四、补贴方式。同缴同补。 五、
2、补贴期限。补贴时间为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8%。 七、补贴程序: (一)补贴对象到户籍所在社区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就业时间,认定灵活就业身份。之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就业服务局城镇社区股审核条件,并在登记证上标注享受时间,同时领审批表1份,到社区盖章。 (二)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失业及就业登记情况、灵活就业情况、身份证各复印1份。 (三)由补贴对象将项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县企业社保局出具的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到县就业服务局城镇社区股按补贴标准核算补贴金额。 (四)县就业局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好省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和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