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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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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公开操作、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县财政

2、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社区、长铺镇、长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初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的出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 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长铺镇、长铺乡常住城镇户口; 2、无房户或危房户; 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且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第七条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XX县区城镇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和XX县区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1、户口簿;

3、 2、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3、无房证明; 4、婚姻证明; 5、享受城市低保证明; 6、其它相关证件。无房证明需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证实盖章,再经县房产局核定。以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廉租房建成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房产局牵头、建设局、物价局参与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价。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水电安装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税费。 第九条县房产局在收到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和相关证件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现行居住条件

4、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邻居,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后将申请人列入购房抽签人名录。名录需向社会公示10天,同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并标明举报电话。在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家庭,县监察局、县房产局安排专人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抽签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证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继续列入抽签人名录。 第十条在“购房抽签人名录”最终确定后的10天内,县房产局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与县房产局签定本次廉租房购房合同,未中签者继续参与下次廉租房出售抽签。 第十一条购买廉租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二条县房产局设立廉租住房专户。廉租房出售

5、款由县房产局收缴后,存入廉租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房建设。 第十三条廉租房实行附条件全部产权出售制度,所谓“附条件”,是指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廉租房购买人办理购买的廉租房相关手续且交清费用后,按照房产登记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在办理廉租房产权登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廉租房”,并注明购房总价。 第十五条凡已购买廉租房的个人与家庭,均视为政府已解决住房困难,今后不再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廉租房售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出售的廉租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廉租房购买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房房屋结构和房屋

6、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廉租房购买人对所购买的廉租房承担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按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出售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按每套300元包干,其中:国土办证费100元/套;房屋办证费200元/套;上述两项费用由廉租房购买人承担。契税全免;营业税1000元/套(由出售方承担,从出售价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出售的廉租房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情况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产局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后继续作为廉租房。 五年后已购买的廉租房经县房产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上市交易,但需办理划拨地

7、转出让地手续,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金。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土地出让标准缴纳,该项资金存入廉租房建设专户,专款用于廉租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资申购一套廉租房。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参与出资申购廉租房的,县房产局收回其已出资申购的住房,只退回出资款,不计利息,同时责令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廉租房购买人擅自将廉租房出售、转让、抵押、捐赠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由县房产局依法收回出售的廉租房,并取消该购买人廉租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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