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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药监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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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镇食药监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增强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含医疗道理)的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道理监督治理条例》和《省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则,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指导机构,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研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承当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目的任务和工作办法,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 (二)依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施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相关司法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完成上级相关部分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在本地人民县政府的指导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的指导下,详细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应符合下列前提: (一)乡镇人民县政府在编在职公事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明水平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能职称; (三)熟习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司法法律,具有必然的食品药品基本常识和组织协调才能及言语文字表达才能;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操行记载。 第六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依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引荐。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向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引荐3至4人拟任人员名单; (二)初审。由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引荐人员依照第五条规则的前提进行初审,确定拟任用人员; (三)培训。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初审及格的拟任人员进行培训测验; (四)确定。对测验及格的拟任人员,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商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确定2名拟任人员; (五)公示。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拟任用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贰言的,确定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 (六)立案。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名单报县人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由县人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七)发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已立案治理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按有关顺序处理证件。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队伍应相对坚持不变,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调整时按上述顺序处理。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详细实行以下职责: (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的司法、法律和规章的活动; (二)引荐、治理辖区熟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部分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搜集、汇总、分析和申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部分实时精确把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运营、运用状况; (五)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部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向本地人民县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部分反映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要求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应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部分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运营有关的活动;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违法收缴罚没款、拘留收禁物品; (四)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治理中谋取私利;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每年头由县人民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县政府签定年度目的责任书,岁尾由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抽调相关部分人员进行审核。详细审核施行细则由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制订。 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所辖村、社区年度工作责任制审核内容。 第十条每年头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签定工作责任书,岁尾依据审核后果确定优异、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对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审核不称职的,作废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资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告发,经查证属实的,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财务部《告发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方法》等相关规则赐与奖励。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经费赐与保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负责分析。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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