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夏交发201353号XX县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县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县道路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
2、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臵、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1 各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方求,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 三、整治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我县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重点是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发车站点和人员密集场所。 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
3、整治活动的组织落实,隐患自查和整改。 各站室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整改验收。 四、检查和整治内容 (一)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 重点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订和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及营运客车gps动态监控和安全告知制度的落实。严厉打击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车辆站外拉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客运车辆
4、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 -3 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订和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厉打击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未按统一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利用非教练车辆进行驾驶培训经营行为。 五、方法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方针,将阶段性集中整治与贯穿全年的全面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改、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的方针同时开展,确保做到全行业、全领域、各类企业的全覆盖。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7月31日前)。 各站室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
5、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企业集中自查自整、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的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8月1日10月20日)。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将集中自查自整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者停工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各站室要对各类隐患的治理过程实 -5 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违规行为;严肃纠正“三超”、“三违”等违规违章等违
6、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能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移交综合执法大队处理。 (三)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同样的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在机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制度管人
7、、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各站室要于每月2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所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汇总后于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7月2日和12月2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2013年6月26日 -7- 第二篇: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安全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7.22”客车燃烧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统一部署,分公司结合当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1年7月25日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一次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
8、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深刻吸取“7.22”客车燃烧事故教训,排查整治营运车辆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组织领导,分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德涛 副组长:孙茂德、孙大学 成员:李军昌、房世川及各处室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公司安全处,由王德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对分公司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时间安排
9、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从7月25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立即排查、立即整改,各阶段互相衔接。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和隐患排查阶段各处室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逐一梳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要按照分公司实 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活动。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各处室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在第一阶段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对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改,巩固活动成果。分公司对开展的整治活动进行抽查。第三阶段:整改巩固提高和总结验收阶段 各处室要对前期开展的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整改质量,形成长效机制。 四、重点内容 这次集中
10、整治活动,重点围绕交通部、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客运汽车站、从业人员在运输生产中存在的“gps使用不当”、“三品查验不到位”、“长途车辆和旅游车辆管控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和“超员超载”、“超速”、“站外上下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不使用安全带”、“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等交通违法 行为进行整治。 强化安全制度落实检查 1、机务处、安全处要分别负责检查分公司营运车辆和 驾乘人员人员是否达到经营条件要求。 2、汽车站、自营车队、生产运行处、监控室要严格“双班驾驶员”、“夜班禁发”、“途中休息”、“连续驾驶时间”、“长途客车2点至5点停驶”等强制安全措施落
11、实到位; 3、监控室负责gps监控平台的正常使用,实施24小时监控,建立、落实监控处置制度;负责每天发班前将gps脱线车辆名单交车站报班人员;夜间值班领导负责协助监控值班人员加强“长途客车2点至5点停驶”措施的落实。 4、安全处、财务处负责安全经费的列支是否达到比例要求; 5、安全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是否与承包经营者和营运车辆驾驶员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按规定对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人员签到制度是否建立。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坚决停运整顿。强化营运车辆检查。机务处、保卫处要对营运车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
12、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轮胎、座椅、车门、雨刷、安全锤、消防器材配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按期参加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行驶记录仪;车辆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进站经营。达不到车辆技术条件,安全无保障的车辆,一律停车、停班,收缴线路牌、营运证。 强化汽车站安全检查。汽车站、机务处、保卫处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XX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专业与管理人员 配备是否符合站级要求;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危险品查堵制度是否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是否得
13、到落实;驾驶员随车携带证件检查、即时驾驶证明检查和酒精检测制度是否落实;人车联检制度是否落实;防漏油、防漏气、防漏液、防易燃易爆品进站上车的“四防”安全检查是否落实到位;报班员对gps脱线车辆严禁报班。快递人员负责做好托运行包的安检,乘务员、驾驶员负责做好行车途中行包及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的安检;保卫处负责做好进站车辆、人员的安检工作;负责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并做好登记,安检人员签字确认。强化从业人员检查。汽车站、安全处要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即时驾驶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营运驾驶员的准驾资格是否与驾驶车辆一致;是否按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14、;是否 具备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承包车主和营运驾驶员是否与原始登记相符,是否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书。 对没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严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突出过程管控。 各处室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安全例会过程、班前教育会过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过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人车联检过程、“三品”检查过程、gps监控过程、消防演练过程、值班巡查过程等安全管理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流程规范、科学有效。加强对营运车辆的途中管控,及时纠正“超 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途中站点行包检查,坚决杜绝“三品”上车。 五、相关要求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处室部门要高度重
15、视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加强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根据分公司整治活 动方案要求和本部门实际,结合暑期天气热、雨水多的天气特点,针对本部门的环境、工作重点、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强化现场,落实责任。安全处自即日起要组织安全管理队伍,分组分片到基层、到一线、到现场,全力组织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和车主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活动,做到逐车逐人,一个不漏,并建立台账,做好现场记录及检查人签字,做到谁检查、谁保证、谁负责。严管重处,督查到位。分公司将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与送清凉、话安全、保平安活动结合起来,集团及分公司督导检查小组将同时对此次专项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处室部门要确
16、保检查到位、整改到位、教育到位,对于车辆、人员不达标的要立即停运整改,整改到位后,经检查达标后方可参加运营。总结经验,信息畅通。各处室部门要认真贯彻整治活动的各项要求,既要确保 整治活动的数量,又要确保整治活动的效果和质量,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17、工作。现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公安部代印)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
18、,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9、(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
20、 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
21、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
22、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
23、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
24、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
25、、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
26、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XX县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
27、(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
28、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 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
29、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
30、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
31、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略) 发布部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24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
32、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
33、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 1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34、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 2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5、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
36、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 3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
37、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
38、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 4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
39、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
40、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 5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
41、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XX县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臵、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 6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
42、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臵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
43、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臵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臵网络。 7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臵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臵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44、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
45、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 8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46、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10附件2“爆”“毒”文字示例(橙色反光字,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11附件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车身或槽罐上粘贴橙色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反光带 反光带 第五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