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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个人投保经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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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残疾人员个人投保经费方案 为减轻农村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投保率,根据《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本区参加合作医疗的65周岁以上具有农业户籍老年人。 (二)本区参加合作医疗的具有农业户籍低保人员。 (三)本区参加合作医疗的具有农业户籍残疾人员。 二、补贴条件 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个人投保经费的补贴应严格遵循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这一原则。凡同一户籍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合作医疗,方可对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投保经费予以补贴。 三、补贴办法 (一)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包括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经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经费由区、镇(*工业区)财政各以50%承担。 (二)对低保人员(不包括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经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经费由区、镇(*工业区)财政各以50%承担。 (三)对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经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经费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全额承担。 四、经费管理 区级补贴经费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下拨到区合作医疗办,再由区合医办转拨给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镇级补贴经费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下拨到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五、操作程序 在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确认,并加以公示。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年*月*日起正式实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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