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
2、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现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瓦斯事故明显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对象 全县六证齐全的83对矿井,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矿井。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
3、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一是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的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通风。二是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
5、、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三是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高瓦斯、煤
6、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三)强化技术措施,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一是措施到位。所有应抽采的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
7、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全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煤矿,予以保留。二是做到应抽尽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
8、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建设。三是坚持可保尽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XX县区域防突措施,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并进行效果检验,确保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突出煤层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煤层在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
9、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要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四是确保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的抽采计划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州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瓦斯综合治理的专项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方可投入生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
10、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五是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抽采瓦斯后,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一是确保装备齐全。各煤矿所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
11、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煤矿调度室内要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及防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二是确保数据准确。所有矿井都必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
12、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三是确保断电可靠。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必须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监控系
13、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能够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四是确保处置迅速。各产煤乡镇、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要按照全省加快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联网进度的要求,加快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五)强化制度,确保管理到
14、位。一是层层落实煤矿企业责任。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二是健全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建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
15、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各煤
16、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县煤炭工业局XX县区安监局组织审核。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大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进行“会诊”。其他煤矿企业由县领导小组组织“会诊”,并分别提出会诊意见。对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
17、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省级有关部门后期制定的“XX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在检查验收和抽查中,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煤矿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检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乡镇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
18、矿,要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煤矿,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将依法予以关闭。 六、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 领导小组在县煤炭工业局下设办公室,由王会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连红、陈志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各产煤乡镇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
19、查,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责任。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切实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专项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专项整治技术负总责,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关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
20、组织实施关、整改验收关。凡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碍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 (三)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专家“会诊”方案,落实好前期准备、专家选聘、组织安排、总结分析、跟踪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煤矿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21、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在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好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制订专项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煤矿瓦斯整治工作;二是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的规定,设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 (七)分析总结。各煤矿企业在瓦斯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