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联社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实施差别风险管理。第四条 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
2、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界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1)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工作人员;(3)学校、卫生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5)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县机构工作人员;(6)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章贷款用途的规定第六条 公务员、事业单
3、位人员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第四章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的规定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等级、工作年限、任职高低确定贷款最高限额:1、借款人为处级,即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调研员,公安局的支队长:信用等级AAAA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信用等级AAAAAAAA工作年限1年(
4、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信用等级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借款人为副处级,即副处长,地级市的副局长,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公安局的副支队长:信用等级AAAA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13万元17万元20万元信用等级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7万元9万元12万元16万元
5、信用等级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7万元9万元12万元3、借款人为科级,即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公安局的大队长,主任科员:信用等级AAAA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信用等级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信用等级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4、借款人为副科
6、级,即副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安局的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信用等级AAAA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信用等级AAAA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信用等级AAAA工作年限1年(含)以内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5、借款人为科员, 办事员:信用等级AAAAAAAAA工作年限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7万元8万元9万元信用等
7、级AAAAAA工作年限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6万元7万元8万元信用等级AAA工作年限1年至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上贷款最高限额4万元5万元6万元第八条 贷款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且工资发放正常;(二)借款人按照还款方式按时将还本付息额存入贷款关联账户;(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五)在同等条件下,入股社员贷款优先。第九条 发放公务员消费贷款,不得因其身份关系而放松对其资格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提供信用或增
8、加新的信用:(1)已受到过或者仍然在接受国家刑事、行政制裁,受到有关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未届满3年以上的;(2)在信用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且属于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在从新申请用信之日前尚未清偿,或虽已清偿但已造成过恶劣影响的;(3)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信用社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已给信用社的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4)贷款用途与其岗位职责严重相悖或被国家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5)其他个人道德操守败坏,已有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形。(6)有共同申请人但拒不提供共同申请人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7)共同申请人缺失(离婚、未婚)按照实际评级授信下调一个档次执行。第五章贷款期限和贷
9、款利率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利率定价机制确定。第六章还款方式和结息第十二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可选择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 凡是在贷款发放后,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而发生调动,且服务处所发生改变的,在合同期限(含展期)届满后必须收回,不得再以其系原社员或老客户为理由发放贷款,否则视同跨区域贷款处理。第七章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
10、条 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婚姻状况证明;3、固定居住处证明(以其自有房屋产权登记为准);4、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由本联社提供统一格式)和工资卡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资料;5、需要查明家庭财产及工资有无司法查封及扣划问题;6、用途证明;7、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五条 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合同文本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