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秩序维护警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570877 上传时间:2024-12-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8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秩序维护警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秩序维护警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秩序维护警用车辆管理方案 交巡警大队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县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队警用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车辆配备标准及购置程序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警用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方法 (一)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单位责任制,把车辆管理工作列入本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车辆保管人员,切实管好本单位在用车辆。 (二)采取切实措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乱开警灯警报器或超速行使,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配备的车辆必须用于公务,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2辆值班车,以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驾驶警用车辆,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资格后方可驾驶。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五)驾驶员在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如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六)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 (七)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警用车辆,车辆须离开本县范围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并到综合室开具派车单随车备查。如遇紧急情况出车,事后应补办出车手续,确保运行规范。 严禁公车私用,警用车辆原则上不得借用私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借用警用车辆的,必须在用车前提出申请,说明用车原因、时间、线路、里程等,并填写《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经大队长批准,预交费用后方可使用。用车后,按0.8元/公里结算实际费用,在用车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和预交费用收据,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到一律不得借用公车。 (八)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 (九)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警用车辆被盗、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须同时向大队综合室报告。 三、警用车辆维修保养及保险 (一)警用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均由各单位车辆专管员及驾驶员负责,要求做到勤保养、勤检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及车容车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用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应予以报废,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变更用途或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三)凡需送厂修理的车辆,应由本单位专管员或驾驶员填写维修审批表,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经费,经综合室审核、大队长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送修人员应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经费,审核无误后签字,作为报销凭证。 (四)大队对警用车辆的管理实行一车一卡登记制度,车辆使用燃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同时各单位每月对每辆车的里程,用油量和驾驶情况在警力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五)警用车辆保险由大队综合室按有关规定统一投保。 四、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XX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警用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处理,所需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报销,并按照《XX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执行公务驾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五)酒后驾车的,按照“五条禁令”的规定给予处理。 (六)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情况,车辆所在单位或交警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其他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局规》记分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5年签发之日起执行,原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大队二级督察和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施工方案/组织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