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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制度
联合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首脑是国王或女王。实际上君主统而不治。联合王国是以君主的名义,由国王陛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政府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上台的政党主要领导成员组成,直接对议会负责。
英国议会制政府制度并不是基于成文宪法。联合王国没有成文宪法,也就是说与大多数他国宪法不同,英国宪法不由单一文件构成,而是由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组成。(惯例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要求必须执行,但被视为政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行为准则)。司法部门裁定习惯法和解释成文法。
I.君主政体
君主政体是最古老的政府机构,可追溯到至少9世纪。除了在1649年至1660年间建立过一个共和国而中断过一次外,在过去1000年里,除了只有几次不是直系继承外,很少改变。尽管今天君主政体仍然存在。但似乎已无实权。
现任君主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出生于1926存4月21目,1947年11月20日与爱丁堡公爵菲力普王子结婚,1952年2月6日继位,1953年6月2日加冕。她的全称是“上帝神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她的其他领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国教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在海峡群岛和曼岛,女王由代理总督岱表。
尽管君主所在地是英国,但女王也是像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这样英联邦国家的国家元首。在这些国家,女王由总督代表。总督由其所在国的大臣提出建议再由女王任命,但总督完全独立于英国政府。在英国的属地,女王通常由总督代表,总督对基本地区的管理应对英国政府负责。
君主的称号部分源于成文法,部分源于习惯法的世袭原则。继位以世袭原则为基础,继承王位时君主的儿子优先于女儿。女儿继位则成为在位女王,与国王享有同等权力。国王的配偶(妻子)获得丈夫的地位和待遇,成为王后。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是1688年事件后的《革命继承法》的组成部分。它规定只有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和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的孙女的新教徒后裔才有资格继位(即索菲亚公主,她是汉诺威的选帝候夫人)。只有英联邦国家的一致同意才可改变继位顺序。
前任君主死后新君主马上即位,中间没有空位期。登基委员会宣布他或她登基。君主的加冕典礼则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举行。加冕典礼在伦敦的威斯敏特教堂举行。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查尔斯王子,也称威尔士亲王,是王位继承人。但查尔斯王子与戴安娜公主离婚后,许多人建议查尔斯不再继位,让给他的长子威廉王子。
女王是国家的象征。从法律上讲,她是行政首脑、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司法首脑、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至高无上的领袖”。作为国家元首,国家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应禀告女王并向她咨询。在大臣建议下,她行使某些重要的政府权力,包括召集议会,宣布议会休会(不解散但中断之,直至下一届议会召集),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议案给予御准。女王还正式任命许多重要的
政府官员,包括政府大臣、法官、军官、总督、外交官、主教以及英国教会中的其他一些高级神职人员。她还赫免罪犯,册封贵族、骑士和其他荣誉称号。她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任命首相。在国际事务中,女王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宣战和媾和,承认外国国家和政府,缔约,吞并或割让领土。作为国家元首,女王必须了解和咨询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她必须绝对公正和不偏不倚。
女王是许多国家礼仪的中心人物,根据古老传统,她也是社会领袖。皇室婚礼和葬礼要举行公众典礼,六月君主的生日要正式庆祝,皇家骑兵卫队举行军旗警敬礼分列式,外国君主或国家元首访问英国时举行国宴,在白汉宫和苏格兰的圣十字宫殿举行授勋仪式,皇室的入场式又给议会开幕式这类场合增加了重要性。
每年女王和皇室家族其他成员要访问联合王国的许多地方,为具有全国重要性的科学、工业、艺术和慈善事业举行开幕式。在爱丁堡公爵陪同下,女王对外国政府进行国事访问。她还巡游英联邦的其他国家(女王是这些国家的首脑)。
女王从事公务共务所花的费用从英国王室费中支付(每年的拨款),或者由政府部门支付(如支付皇室游艇《不列坦尼亚号》以及专机的费用),所有这些出支都由议会批准。1991年英国王室费定额为每年7.8百万英镑,十年不变。约四分之三的女王王室费用作支付皇家人员的工资和花销。作为君主的女王开销则由王室内库支付,王室内库主要来自兰开斯特郡的王室领地收入(此领地约52,000公顷,大部分为农场和沼泽。自从1399年以来一直是在位君主享有的遗产。),作为个人的女王开支则由自己的私人收入支付。
1993年4月以来,女王的所有个人收入以及王室内库用于私人目的的钱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女王的私人投资收入变现部分要交所得税,同时王室内库中私有财产部分也要纳税。
Ⅱ.议会
英国是个中央集权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英国的所有四个地区在位于伦敦威斯敏斯特的议会中都有代表。“议会”这个词最初是指进行争论或讨论的会议。议会由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只有在议会举行正式开幕式这样具有象征意义的场合时,议会的三个组成部分才聚在一起。
议会的主要作用是:(1)通过立法;(2)投票批准税为政府工作提供资金;(3)检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拨款提议;(4)当天的议题辩论。
一届议会的最长任期为五年,但实际上到期之前常常举行大选。每届议会又分为几个会期,一般持续一年,通常从十月或十一月开始计算。晚上、周末、圣诞节、复活节和晚春公共假日,以及在从七月末开始的漫长的夏季休假期间,议会都“休会”。
君主正式召集和解散议会,并在每届新会发表开幕词。
议会大厦被大火烧毁后,于1835年重建,是查尔斯·巴里根据奥古斯特
斯·温尔经·普金的歌特式古典方案设计的。公众可以到上下议院的公众旁
听席旁听议会辩论。(上议院开放时间为星期一、二、三的下午2:30,星期四下午3点,星期五上午11:30。下议院开放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4:30,星期五上午9:30)。
1.贵族院
贵族由神职贵族和世俗贵族组成。神职贵族是指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以及英国教会的24位高级主教。世俗议员贵族由以下人员组成:(1)英格兰、苏格兰、大不列颠和联合王国的所有世袭贵族和女贵族(爱尔兰贵族除外);(2)为在司法事务上帮助上院而授封的终身贵族(上诉法官);(3)所有其他终身贵族,贵族院的主要作用是用议员的丰富经验帮助立法。换言之,非选举的上议院是修正议院,补充而非反对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上议院现有议员约为1200人,1994年中期为1198人,出席议会的贵族(每天平均出席人数约380人)所做的议会工作没有工资报酬,但可以报销出席议会所需的费用及部分差旅费,上议院议员出任大臣是有薪的。年工资从职位较低大臣的38,894英镑到内阁大臣的52,260英镑不等。上议院由上议院议长主持,他坐在羊毛座垫上(一种大软垫,塞在里面的羊毛来自好几个英联邦成员国),行使上议院议长的职务。议会中的高级职员负责记录上议院的议事进程,并且负责议会法案文本。他还是上院管支出的财务官,他负责上院行政人员的管理工作,即议会办公室。“黑杖待卫”负责威斯敏斯特宫中上议院的安全,膳宿和服务。
2.下议院
下议院由成人普选产生,由651名议员组成。1994年中期有60位妇女议员、三位亚裔、三位黑人议员。651个议席中,英格兰占524个,威尔士38个.苏格兰72个,北爱尔兰占17个。每位议员代表一个地区(选区),在议会届期内占有议席,只有下议院才拥有最终立法权。
(1)议会选举制度
下议院议员或经大选选出,这时候选人可以争夺任何一个席位,或者是在其他议员去世、辞职或受封为贵族时经补缺选举而产生。大选必须五年举行一次,但经常不到五年就进行一次选举。
为了举行议会选举,英国被划分为选区,每个选区选一名下议院议员,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英国的公民,还有其他住在英国的联邦国家国家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在英国的公民,都可投票。条件是:(A)年满18岁(或以上),(B)在每年的选区选民记册上有登记,(C)没有丧失选举资格。
每位选民都可以参加投票,通常是到投票站亲自投票。需要异地投票的选民可以邮寄选票或找人代理,但选票不可寄到英国以外的地址。
英国公民和其他英联邦国家公民以及爱尔兰共和国公民,都可以竞选议员,条件是年满21周岁以上和没有被取消资格。候选人必须交纳500英镑保证金,若得到投票总数5%以上的选票可以退还。
(2)政党制度
过去150年里一直存在着起支配作用的两党制。自从1945年以来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自由党与1981年形成的社会民主党合并后,于1988年成立了新政党——社会自由民主党。其他政党包括两个民族主义政党:威尔士民主党(于1925年在威尔士成立)和苏格兰民族党(1934年成立),绿党只获得很小的成功。1920年7月21日一些马克思主义团体成立共产党,1945年在下议院曾拥有过两个席位。北爱尔兰有许多政党,包括本世纪初形成的北爱尔兰统一党;民主统一党,由脱离北爱尔兰统一党的一群人成立于1971年以及于1970年成立的社会民主工人党。
1945年以来,保守党赢得过八次大选,工党为六次。下议院的大多数议员属于这两大政党中的一个。1992年4月的大选结果如下:
1992年4月的大选结果
政党 选出的议员 得票数 占选票的%
保守党 336 14,094,116 41.9
工党 271 11,557,134 34.4
自由民主党 20 5,998,446 17.8
威尔士民主党 4
苏格兰民族党 3
北爱统一党 9 1,960,703 5.9
北爱民主统一党 3
北爱大众统一党 1
社会民主工党(北爱) 4
总计 651 33,610,399 100.0
在大选中获多数议席因而在下议院拥有多数支持者的政党组建政府。根据传统,多数党领袖由君主任命为首相,而首相挑选执政党的主要成员担任大臣职务。获得第二多数议席的政党则成为正式的“反对党”,有自己的领袖和“影子内阁”。
执政党政府和反对党领导人坐在下议院的前座,他们的支持者(后座议
员)则坐在他们后面。
通常而言,反对党的目的是对政策和立法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批评,反对它认为不对的提议,修正政府议案,提出自己的方针政策以增加下届大选时本党获胜机会。
(3)下议院的其他方面
下院的主要作用是立法,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监督政府行为。这些工作大都通过辩论制度进行,两院皆是如此。但下议院所有发言都是对议长的。每届新议会,一开始就选出下院议长,他主持下院并要求议员遵守秩序。议长是下议院所有不同观点都能接受的成员(由政府与反对党协商后提名)。下议院在1992年有了首位女议长。议长执行他(她)的职责时必须不偏不倚;他(她)不能参加辩论,按惯例也不能对议案投票,他(她)有责任确保所有观点得到公平的倾听。
大多数议案(议会法律草案)是关于公共政策。其中绝大部分是大臣提出的政府议案;少部分议案是议员个人凭自己的动议权倡议的(称为个人议员议案),但成为法律的不多。每届会议都有一些只与个人、团体或当地利益有关的议案由议会外人士或机构要求通过。议案可在任何一院提出,但有关财政或代表权的议案只能在下议院提出。那些通过所有两院必要步骤(一读和二读,提交委员会和报告阶段,以及三读)的议案,依传统由国王批准并作为议会法案成为法律。御准采用宣布的形式,而不是在议案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上议院无权修改财政议案,下议院连续两届会议通过的议案,上议院搁置时间不可超过一年。
除设立小型特别委员会进行检查监督之外,下议院还给反对党和政府自己的后座议员提供许多机会检查政府政策。包括(A)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四每天有55分钟供大臣们回答议员的问题,(B)体会辩论,议员可动议下议员休会,以提出选区和其他公众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要大臣回答。每天议会议程结束前半小时的休会时间,如果议员想提出对公共很重要的紧急事情,他可以在质询时间结束时要求允许他动议议院休会,若下院批准,这件事情在第二天可作为紧急辩论连续讨论三小时;(c)早晨动议又为后座议员提供机会表达他们在某一特定议题上的观点;(D)每届会期有20天反对党时间,专供反对党挑选辩论题目进行辩论;(E)每届会议花三天时间讨论由联络委员会摘取出的政府开支计划的细节。
※Ⅲ.内阁和内阁阁员
女王陛下政府是由负责处理全国事务的大臣组成的机构。女王任命首相。根据传统,首相也是首席财政大臣和文职部大臣。根据现代惯例,首相必须是下院议员。每年薪水78,292英镑,官邸是伦敦的唐宁街十号。首相主持内阁,负责分配大臣们的职能,在定期会见女王时向女王报告政府的大体事务。
女王根据首相推荐任命大臣。最高级的大臣(通常20人)组成内阁,在首相的主持下,内阁每周开会几个小时,以决定在重大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内阁的所有决定都由大臣集体向议会负责,各大臣又为各自部门的工作向议会负责。
※IV.枢密院
’枢密院原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主要源泉,其起源可追溯到13世纪的国王评议会。它的职责是:就国家治理问题向君主提供“私人”建议。枢密院一直权力很大,直到18世纪大部分工作被内阁接替为止。
今日其作用主要是礼节性的,如建议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称为枢密令),发表皇室声明等。枢密院的工作主要由一个委员会去作,这是因为其成员资格是作为特别荣誉授的,所以成员太多。
成员约400人,包括所有内阁阁员,下议院议长,坎特伯雷和约克大主教,英国和英联邦的高级政治家们。
枢密院由枢密院院长主持。只有君主去世或君主要宣布他(她)打算结婚时才召开枢密院全体会议。
※V.政府各部门和文职人员部门
议会通过必要的立法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是实施政府政策并向大臣提出建议的主要机构。
主要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内务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海外发展部、教育部、环境部、卫生部、国家遗产部、社会保险部、就业部、农业、渔业和食品部、贸易和产业部、交通部、电信部、司法部、国防部以及向苏格兰国务大臣负责的九个苏格兰事务部。自从英国政府在1972年直接承担北爱尔兰管理职责以来,北爱尔兰事务大臣一直是内阁阁员,负责北爱尔兰事务。九个北爱尔兰部门的工作由北爱尔兰事务大臣指挥和控制。
政府各部公务员来自文职人员部,其职责是帮助贯彻议会通过的法律。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部门职员的变更,不管哪个党执政,他们都继续执行其职责。公务员主要是通过竞争考试录用。
1994年1月有541,800名公务员。约一半公务员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包括发放疾病补助和津贴、收税和收集捐赠,就业服务、狱政人员、给工农业提供服务。四分之一的公务员在国防部就职。其他公务员则分别在中央行政和政策机构;辅助性服务,像膳宿服务、印刷和信息的服务等;以及基本上实行财政自理的服务业,例如全国储蓄和皇家蓄铸币部提供的服务业。
这个总数还包括约48000住“工业”公务员,主要是政府工业机构中的体力工人,五分之四的公务员在伦敦之外工作。
文职人员的中央协调和管理责任由财政部和内阅办公室(公共服务和科学办公室)负责。
高级公务员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对他们实行统一分级制,从1级到7级统一的分级称为“开放结构”,包括长任秘书到主管。在统一级别内,每一职位由最具资格者担任,不管他(她)原先属于哪个职能部门。
低于开放结构的非工业服务性机构以职业分类。这类公务员帮助招募公务员,使各人技能适应职位,为发展专业技能提供途径。共有10个这样的类别:综合类(包括行政人员、经济学家、统计师、信息员和图书馆人员)、科学类、专业技术类(包括建筑师、勘测员、电子机构工程师、测验员和海事人员)、训练类(包括教学人员)、法律、警察、秘书、研究员、社会保险和博物馆类。这十大类占非工业全体职员的75%。
外交事务是独立部门,有自己的级别结构,与内务部有联系。约有4500名职员构成外交和联络事务部以及英国驻国外的外交大使馆和领事职位的主体。
※Ⅵ.地方政府部门
苏格兰和威尔士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郡(县)和比郡小的区。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大伦敦区外)分为53个郡,郡下又分为369区。所有各区和47个郡——“非大都会郡”,都有地方选举的议会。在六个大都市郡中,有36个区议会,但沿有郡议会。 .
1986年取消大伦敦城区后,原先议会负责的各区移交给伦敦各区和政府各部。大伦敦又分为32个行政区和伦敦城,各有地方议会负责本区的地方政府。
苏格兰本土目前的地方政府是两级制:九个地区,下设53个分区,各区都有自己选举出的议会;三个岛屿区实行单级政府制(奥克耐岛,谢特兰岛和西岛)
北爱尔兰的26个区议会负责地方环境和一些其他事务。
地方政府管理许多公共事务。郡议会负责大范围的事务,而区议会则负责更小范围的事务。目前,英格兰郡议会负责战略规划、交通规划、公路、交通规则、教育、保护消费者、垃圾处理、警察、防火、图书馆和个人社会服务等。区议会则负责环境卫生、住房和垃圾收集。地方权力部门履行职责时,丛须与议会授予它们的权力保持一致,必须在议会授权范围内行动。它们也受制于中央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督,然而它们仍是独立机构,在自己权限内履行责任。它们也任命并控制自己的职员。
地方政府费用约占公共开支的25%。
英国1993--1994年度的地方政府费用约为702亿英镑。经济项目开支为592亿英镑,基本建设费用、资本收入的净值为67亿英镑,以及债务利息支付44亿英镑。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借贷和出让土地及建筑物的收入支付基建费用。英国地方权力部门通过征收地方税筹集财政收入。
Justice end the Law
※第8章 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
联合王周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法律来源包括:(1)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2)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平衡法(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4)欧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
I.刑事诉讼程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开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泌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法庭受审。如果24小时内不能开庭,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
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 .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所有审判皆如此),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陪审团为12人,苏格兰为15人。除一些例外,年龄在18岁到70岁(苏格兰为65岁)之间,名字登记在选举登记册上的人都有义务参加陪审团服务,他们的名字是随意选择的。如果陪审团不能作出一致判决,也必须是多数决定。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若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决定,法官允许多数裁决,但在通常的12人陪审团中,反对者不得超过两人。在苏格兰,有罪”裁决15人中必须至少8人赞同。“无罪”裁决(苏格兰为“无罪,或“无法证明”)意味着被告无罪开释,并且永远不得再以此罪名对其指控。
Ⅱ.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庭包括:
治安(警事)法庭。负责审理判决犯罪(较轻罪行和很大一部分刑事案),也审理“任意方式”罪行(偷窃,破门盗窃罪和袭击罪较轻的案子)。任意方式”罪也可在刑事法庭由陪审团审理。治安法庭对公众和媒体公开,通常由三位无薪的“外行”地方官——地方治安法官组成,由懂法律知识的书记员和助手给他们提供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建议。治安法庭审案时没有陪审团。约有29400位外行治安官在450个法庭服务。少数全时、具有合格法律知识的受薪治安法官可能单独审案,他们通常在工作量极大的地区法庭主持审判。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9位受薪治安法官。
青少年法庭。负责审理18岁以下青年的大多数案件。这是由专门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法庭,或是与其他法庭分开,或是与其他法庭不同时开庭。对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有限制。当18岁以下的青年与18岁(以上)的青年被指控共同犯罪时,案件在普通治安法庭或皇家刑事法庭审理。若18岁以下者被判有罪,则将其移交青少年法庭判刑。
皇家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谋杀、过失杀人、强奸和抢劫)以及由地方法官提交的“任意方式”罪行。皇家刑事法庭在93个审判中心开庭.由高级法院法官、全职巡回法官和兼任刑事法官主持。为审理刑事案,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为六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又分为区域,每个区域有一个或多个高级法庭和皇家刑事法庭中心。六个巡回区为:中部和牛津、东北部、北部、东南部(包括伦敦)、威尔士和曼彻斯特、以及西部。
2.苏格兰
苏格兰有三种刑事法院:(1)高级法院。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对谋杀、叛国和强奸案有专断司法权;(2)郡法院,处理较轻罪行;(3)区法院,审理轻微罪行。
苏格兰有两种刑事诉讼:庄重诉讼和即决诉讼。庄重诉讼里,被告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在即决诉讼中,法官独自审理,不同陪审团。高级法院的所有案子和郡法院的较重案子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即决诉讼用于郡法院里较轻案件以及区法院里的所有案件。区法院法官为外行治安法官。在格拉斯哥,也有全职律师担任的受薪治安法官,在即决诉讼中与郡法院的法官享有同等司法权。16岁以下儿童犯罪通常由儿童听证会处理。
3.北爱尔兰
涉及轻微即决犯罪的案件由治安法庭听审,法庭由全职的、法律合格的常驻治安法官主持(有报酬和有合格的法律水平,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受薪治安法官)。郡法庭主要是民事法庭。17岁以下青年犯罪由青少年法庭处理,该法庭由常驻治安法官和两名特别合格的外行人士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必须为女性。
皇家刑事法院根据起诉进行刑事审判,由高级法院和郡法院法官主持。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团听审。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案的上诉可在皇家刑事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听审。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若被证明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则由上议院审理。在苏格兰,由三位或三位以上高级法院法官听审上诉,没有向上议院提挺最终上诉这一程序。在北爱尔兰,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和判刑提出的上诉由郡法庭听审,如果上诉仅涉及某一点法律问题,可由北爱尔兰上诉法庭听审。同时该上诉法院也听审针对皇家刑事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进一步上诉至上议院的程序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Ⅲ.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治安法庭只有一定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权力包括审理家庭成员为取得保护和抚养证、收养证、监护证和家庭护证等而提起的诉讼。对公民保健案和地方税收案也有司法权。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主要是郡法院,共有270个。郡法誉院的司法权包括:(1)基于契约和民事侵权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行为、诽谤、恶意指控、骚扰和侵犯等可提起诉讼的犯法);(2)信托和抵押案;(3)收回土地诉讼;(4)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争议案;(5)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案;(6)海事案(海事问题和侵害)和专利案;(7)离婚案和其他家庭问题。
所有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巡回法官以及兼职刑事法官都有权力主持郡法院审案,但每个郡法院都有一个或多个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正常开庭由他们主持审判。
高等法院处理更为复杂的民事案:其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民事案和一些刑事案;它也处理来自特别法庭和治安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高等法院有三个分支:(1)家事庭,处理家庭法律,包括收养和遗嘱;(2)大法官庭,审理公司和个人债务案、公司管理纠纷、地主和佃户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等事务,对信托和有争议的遗嘱进行解释;(3)王室庭,审理涉及契约或民事侵权行为的案件,也处理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海事法和商务法则由王室庭、海事庭和商务庭负责。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高等法院也可受理上诉,但是较为重要的上诉则由上诉法院(民事庭)审理。少数上诉由上议院审理,上议院是英国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
2.苏格兰
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主要的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最高中心法院,只服从伦敦的上议院)。巡回法院设在爱丁堡,分为外庭(一审法庭)和内庭(主要处理上诉的法庭)。上诉由巡回法院的上诉法庭处理。
3.北爱尔兰
郡法院主要是民事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15,000英镑以上的案件。治安法庭也审理某些有限型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是高级民事法院。来自郡法院的上诉由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审理。
Ⅳ.司法机构
英国没有司法部,中央政府的司法工作主要由大法官、内政大臣和检察总长负责。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法官根据各郡委员会的建议代表王国任命外行人员为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JPs)。在兰开斯特王室领地,则由内阁阁员、兰开斯特王室领地的大法官任命。就法官而言,巡回法官和其他高级司法官员由君主听取部长们的建议进行任命。大法官推荐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官、兼职刑事法官和76位大都市区法官和受薪治安官的人选。最高级别的司法官任命由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作出。
在苏格兰,国务大臣推荐除最高法官外的所有法官,并任命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的职员。
在北爱尔兰,法院机构由大法官负责,而办公处是在国务大臣的掌管下,制定处理有关刑法,警察和刑法系统的政策和立法。
V.警察
在内政大臣和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国务大臣的指导下,英国警察分地组建,并以地方管理为基础,但伦敦警察署直接受内政大臣管辖。
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3个警察署,苏格兰有8个,北爱尔兰有一个(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1993年底的英国警力(包括女警察)为150,000人,其中28,000多人属伦敦警察署,14,000人属苏格兰警察署,近8000人属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
警官不得加入工会或罢工。英国警察通常不带枪,乘坐装甲反应车的警察可随身佩带手枪。在北爱尔兰,警察带枪作个人保护用,执行任务时再发其他武器。
Ⅵ.对违法者的处理
刑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阻止潜在的违法者,并改造已判的违法者。除了对谋杀和某些罕见罪行有固定的刑罚处,法庭根据犯罪者和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有权在规定的最高量刑内作出不同判刑。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院在即决审判的单项罪,不能判处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对于多项“任意方式”罪行,数罪并罚可判处总刑期12个月的监禁(总刑期不得超过12个月)。皇家刑事法院有权判处任何监禁刑期直至无期徒刑。
在苏格兰,高级法院对在审判中所判监禁期可任意长直至无期。郡法院判刑不得超过三年。在即决案件中,郡法官或受薪法官通常只能判处三个月监禁,对于一些重复罪行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区法院判处的最长刑期为60天。
北爱尔兰的情况通常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类似。但治安法庭不得把自己审过的案件交皇家刑事法院判刑。 i
英国已废除对谋杀罪的死刑,但议会仍经常辩论要恢复死刑。叛国罪和海盗罪仍可判死刑。 。 i
约80%的违法者被判罚款。对皇家刑事法院(以及苏格兰的高级法院)可判罚的数额没有限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庭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尽管对许多即决犯罪所判的最高罚款要低一些。
法院的缓刑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到三年。若犯法者在缓刑期没有遵守指令或犯了新罪。他(她)就能再次受审。缓刑指令可与社会服务指令或罚款结合运用。
1993年4月,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监狱改为行政机构。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130座监狱,苏格兰约有20座,许多建于19世纪。北爱尔兰有4座监狱和一个青年犯罪中心。这些监狱中有四座是1972年以后建的。所有监狱都提供培训课程、教育方案、医疗服务和福利。对罪犯释放后的照顾全国都在开展。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年龄在18-20岁之间(苏格兰为16—2l岁)青年犯在青年教养所服刑。在北爱尔兰,年龄在16—24岁之间和刑期不到三年的罪犯在青年犯罪中心服刑。
I.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美国政府的基本工具也是美国的最高法律。两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引导政治制度的逐渐成长,并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它起草于1787年,于1789年生效。独立战争刚胜利的时候,最早的十三个殖民地就像是十三个独立的国家。由于殖民地刚刚摆脱英国的统治,他们不想把自己的独立权交给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但他们也清楚地知道,他们互相需要,于是他们选择了建立一个由各州组成的松散的联合体。1781年,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一部宪法——《邦联宪法》。《邦联宪法》规定各州在国会中只有一票,国会是根据宪法设立的立法机构,但是国会没有征税权,不能控制各州间的贸易,也就没有办法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不但没有全国的行政或执法部门,而且也没有全国的法院体制。《邦联宪法》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它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人们开始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美国的公民。
《邦联宪法》的缺点变得越来越明显,到1787年,很多人认为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克服这些缺点。
1787年,国会召集了由所有各州代表参加的会议,对《邦联宪法》进行修改,会议在费城举行,从5月一直开到9月——到会55名代表,除罗得岛外,各州都派了代表参加会议。尽管他们仅被授权修改《邦联宪法》,但最后他们还是制定了一个与《邦联宪法》完全不同的宪法。这部新宪法于1789年3月4日被正式通过。
1.联邦制
美国宪法建立了联邦制政府,有两个治理层。一个是全国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有权对影响整个国家的问题独自做出决定,另一个是州和地方政府。两个政府各拥有宪法分别规定的不同权力。
2.分权制:制约与平衡(制衡原则)
宪法的作者们想要确保新政府不滥用自己的权力,如果新联邦政府要强有力,就必须有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以分权制的形式出现。政府被分为三部筐分:立法、行政和司法。每个部门只有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每个政府部门只有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每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制止或阻止其他部门的行为。三个部门就这样相互均衡了。这就被称为“均衡制度”。他也是由全民选举的国家元首,他的地位使他成为最显赫的第一公民,他的妻子被称为第一夫人。
宪法要求总统须是本国出生的美国公民,至少年满35岁。总统候选人由各政党在总统选举前数月内提出,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日期为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美国制度的总统选举方式独具一格。尽管总统修选人的名字被印在选票上。然而从技术上讲,各州的人民实际上不是直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相反,他们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人数要与各州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总数相等。在每一州中获得票数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便赢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这被称为“赢者全赢”制度,它适用于除缅因州外的各州。
50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总统选举人——共计538人——组成选举团,一位总统候选人要获胜,就必须获得270票。宪法规定,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那么就由众议院表决,每一个州的所有议员作为一个 单位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分别各有一票。 11月份的选举结束后,总统四年的任期便于翌年的元月20日开始(是由1933年通过的第20条修正案从3月份更改过来的)。总统正式就职始于就职典礼仪式,依传统,仪式在美国国会大厦(国会开会的地方)门前的阶梯上举行。在美国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总统向公众作就职宣誓,宣誓完毕后随即发表就职演说。按惯例,新总统会在演说中阐述本届政府的政策和计划,每位总统任职只能两届。
2.总统权力
美国总统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总统之一,宪法上写道,总统必须“负责忠实地执行法律”。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总统负责领导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之众的庞大机构——另外,总统在立法和司法问题上也拥有巨大的权力。
立法权:总统与国会分享某些立法权。总统领导下的行政部门可以为某些计划起草必要的议案并提交国会。国会中支持这些议案的议员们就会提议讨论这些议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都有2/3的议员的投票推翻否决,否则该法案不能成为法律。
行政权:总统的最高职责是执行或贯彻法律。在行政部门内部,总统在处理国家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他可以发布规章、制度和指示,这些被称为行政命令,对联邦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他是美国军队的统帅,在战争或国家紧急时期,国会可以授予总统更大的权力来管理国家经济和保卫美国安全。
外交权:根据宪法,总统是负责美国与外国的关系的首席联邦官员。他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他们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并接见外国大使和其他公职官员。在国务卿的协助下,处理所有与外国政府的官方关系。通过国务院.总统负责保护海外的美国人和旅居美国的外国侨民。
司法权:宪法允许总统对联邦刑事案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缓刑令阻止审判的执行。赦免令宽恕一个已经犯罪的人。总统还可以赦免一群人,即所谓的大赦。
总统可以通过任何联邦法官和在法律上与之有相同观点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来影响司法制度。总统的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多数人认可。
※3.政府各部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工作是由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的——它们是由国会建立,负责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中各具体领域的事情。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的各部部长组成一个顾问委员会,通常称为总统内阁。除13个部外,还有一些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机构,合称总统行政办公室,包括白宫工作人员,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以及紧急状态办公室。
13个部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业部、劳工部、卫生及人民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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