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人〔2015〕54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博士后
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培养制度,加强和改进博士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对《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0〕78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经校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河海大学
2015年9月23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印发
录入:吴君明 校对:夏 希
附件
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聚集一批高水平的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对《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0〕7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培养工作应坚持学校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设站条件
第三条 全校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归口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及在站博士后的培养工作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站按照一级学科设站。申请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学校在聘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组织考核。
第三章 招收类型
第六条 河海大学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第一类:经学校考核通过,拟作为师资培养的博士毕业生,由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第二类:经学校考核认定不具备第一类博士后培养条件,或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博士毕业生,由本人申请,拟接收流动站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第三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由本人申请,拟接收流动站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 第四类:经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由本人申请,拟接收流动站同意,从事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 申请资格及待遇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到我校相应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我校不进编的定期聘任的科研人员。脱产博士后的行政、组织关系等按规定接受我校的统一管理,享受在职教师的同等待遇,其中,第一类博士后待遇参照讲师(八级)执行,第二类博士后待遇参照讲师(九级)执行。
第十条 外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两次国际往返旅费补贴(外籍博士后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至中国最近距离的经济舱国际机票)。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审批
第十一条 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由申请者向我校相关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证明;
(2)《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3)《专家推荐信》(两封);
(4)《河海大学博士后进站面试考核表》。面试考核工作由流动站组织安排,邀请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位以上本学科相关专业的教授参加。面试考核小组在《河海大学博士后进站面试考核表》上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中,申请第一类博士后的人员,还需经过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2.流动站考核通过(第一类博士后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打印《博士后申请表》,连同填写好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等材料,报请流动站审核,由流动站审核确认后报送人才办,再经人才办复审通过后上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批准后,由人才办向申请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4.同意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与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制定博士后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博士后期间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同时,须与河海大学人才办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进站协议书》。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以第四类博士后身份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需满足第十一条的相关程序外,还需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并填写、上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外籍人员申请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需满足第十一条的相关程序外,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留学证明、学位认证等材料。其中,外籍人员需填报《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外籍人员专用)》。
第六章 进、出站管理
第十四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办理进站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和人才办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到我校人才办报到并办理有关进站手续,其中,第一、第二类博士后的个人档案须在报到前由原所在单位寄达我校。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起薪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24个月),期满后按时出站。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在同意延期的基础上最长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延期期间,不享受薪酬待遇。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十七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各流动站应关心和督促他们专心进行研究工作,不得从事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工作,若其表现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在流动站可向人才办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建议申请,由人才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直接向人才办提交退站申请,由人才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申请离站和作出退站处理的博士后,自批准当月起停发一切经费,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户口、住房等按有关规定迁移和退出;对情节严重的退站博士后,还须退还学校已下达的所有资助经费和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或通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二十条 培养期满的博士后,需在出站前两个月到所在流动站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出站时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及派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取得录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凭已办结出站手续的离校清单,到人才办领取报到证后,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离站前应将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材料提交至人才办,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违反学术纪律;
(2)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3)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4)批准出国但逾期不归;
(5)不能履行进站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任务;
(6)出站考核认定“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
(7)其它违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已出站的博士后,若发现在站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报请上级部门撤回其《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经费由国家拨款、省项目资助、学校自筹经费等组成,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支付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科研经费、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中第一、第二类博士后,其在站两年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保险福利按有关规定从博士后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第一、第二类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划拨科研经费理工科3万元人民币、经管文科2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第三类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划拨科研经费5000元人民币,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待遇在原单位享受。
第三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项目资助经费及所取得科研成果按《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结合学科发展和流动站建设需要,由本人与合作导师商议后提出。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评议,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报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所在流动站组织评审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含合作导师且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进行审核评价,形成意见后报人才办。在此基础上,人才办对照《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表(修订)》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特优”、“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出站考核等级为“特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科:考核积分达到220分及以上;经管文科:考核积分达到170分及以上;
2.理工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一区)1篇或者SCI论文(二区)2篇;经管文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中国社会科学、CSSCI一流期刊论文1篇或者SSCI论文2篇;
3.以第一负责人身份主持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二级课题;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或特别资助项目)至少1项。
(二)出站考核等级为“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科:考核积分达到150分及以上;经管文科:考核积分达到120分及以上;
2.理工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二区及以上)1篇;经管文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SCI、CSSCI一流期刊(河海大学扩展部分)论文1篇;
3.以第一负责人身份主持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省部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二级课题;国家或江苏省A等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至少1项。
(三)出站考核等级为“良”,需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科:考核积分达到110分及以上;经管文科:考核积分达到80分及以上;
2.理工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二区及以上)1篇或SCI论文2篇;经管文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SCI、CSSCI一流期刊(河海大学扩展部分)论文1篇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2篇;
3.以第一负责人身份主持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省部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二级课题;国家或江苏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至少1项。
(四)出站考核等级为“合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科:考核积分达到60分及以上;经管文科:考核积分达到45分及以上;
2.理工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2篇;经管文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论文1篇。
第三十七条 第一、第二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发放奖励津贴6万元人民币;出站考核等级为“特优”,发放奖励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第一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达到“良”及以上,第二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达到“优”及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可受聘本校教师岗位。
第三十九条 第一、第二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达到“特优”,或在站期间取得重大创新性研究成果(须经学校认定),申请受聘本校教师岗位时,可不受资历和指标限制同时申请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特聘。
第四十条 第三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奖励科研经费5000元人民币;出站考核等级为“特优”,奖励科研经费1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一条 第四类博士后出站考核由所在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共同组织,考核结果需报河海大学人才办予以认定。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正常享受学校的科技奖励政策和所在流动站的绩效奖励政策。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时,所有统计成果均以在站期间正式出版或公布获得相关证书为准,且须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人事、工资关系均已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申请入住博士后公寓住房,入住前须与学校资产处签订有关住房租用协议;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住房租用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按租住协议赔偿;博士后公寓房租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从博士后的工资中扣除,水、电、网络等费用由博士后自行支付。在校内博士后公寓紧张的情况下,允许博士后在外租房,学校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统招)本人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可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介绍信在南京市公安局办理南京市户口准迁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本人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协助解决,原则上安排在我校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校教职工相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0〕78号)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进站的博士后人员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人才办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学校层面成立的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划与决策。人才办是博士后工作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及博士后的培养工作。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人事处(人才办)
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报,博士后工资待遇的发放,以及博士后的进站服务、在站管理、出站考核、博士后基金申报、岗位评聘、档案管理等工作。
2.资产管理处
负责博士后公寓住房的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生活设施的配套与管理工作。
3.财务处
负责博士后经费的调拨、报销、结帐清算等工作。
4.科技处、社科处
负责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为博士后提供科技政策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并依规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认定。
5.国际合作处
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协助办理外籍博士后进出站、签证等手续。
6.保卫处
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7.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同正式教工,由相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负责办理。
附件2
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一、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通过开题报告考核后核拨科研经费,从博士后经费中支出。博士后研究课题若为合作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除了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外,其它所需研究费用应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二、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请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
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努力争取更多
的经费支持。
三、对在站博士后申请获得或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统一纳入校科技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各类科技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及报销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审核、签字。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学校享有或持有其知识产权,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河海大学。
附件3
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表(修订)
序号
内 容
评 分
备 注
1
项 目
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和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面上和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二级课题
80分
署名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需提供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名证明材料。排名1,计满分;排名2-3,按评分*0.2;排名4-5,按评分*0.1。
省部级基金项目
40分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15分
署名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只计第一申请人。
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特别资助
70分
1.累计总分不超过80分;
2.只计第一申请人。
国家一等、江苏省特别资助
50分
国家二等、省A等
40分
省B、C等
15分
2
论 文
Nature、Science刊发
300分/篇
1.署名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
2.第一作者,计满分;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为第二作者,按评分*0.8。
3. 被多次检索,只计高分、不累计。
SCI(IF≥10.0)
120分/篇
SCI(一区)
60分/篇
中国社会科学、CSSCI一流期刊
54分/篇
SCI(二区)、SSCI、A&HCI、CSSCI一流期刊(河海大学扩展部分)、《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36分/篇
SCI、CSSCI、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18分/篇
EI、ISSHP
6分/篇
其他核心期刊
2分/篇
3
著作
专著
40分/本
第一作者,计满分;排名2-3,按评分*0.33;其他排名,按评分*0.1。
译著、编著
25分/本
编写
6分/本
4
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
20分/项
按数量计分;只计第一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获受理
5分/项
5
获 奖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排名1
500分
按个人排名计分。
排名2~3
360分
排名4~5
180分
排名6~10
90分
排名11~15
40分
二等奖
排名1
360分
排名2~3
180分
排名4~5
90分
排名6~10
40分
排名11~15
20分
省部级(省政府、教育部、水利部及其他国家奖励批准)
一等奖
排名1
180分
1.按个人排名计分。
2.政府类科技奖励,计满分;其他科技奖励,按评分*0.4。
排名2~3
90分
排名4~5
40分
排名6~10
20分
排名11~15
10分
二等奖
排名1
90分
排名2
40分
排名3~5
20分
排名6~10
10分
三等奖
排名1
40分
排名2
20分
排名3~5
10分
6
学术会 议
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外召开)
10分
1.参会并作大会发言,按评分*1.5(提供证明材料;不与学术论文重复计算)。
2.参加学术会议累计积分不超过20分。
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内召开)
3分
国内定期召开的学术会议
2分
7
活 动
筹备组织博士后学术活动
3分
组织参加学术活动的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参加博士后学术活动
2分
- 19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