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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常用尺寸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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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道路: 道路名称 道路宽度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道路 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组团道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园路(甬路) 不宜小于1.2m 主要道路(车辆行使道路)宽7~10米 次要道路(人行大道)宽3~5米 休闲小径或双人散步小道 宽0.6~1.5米 园灯:由灯头、灯杆和灯座三部分组成 灯柱高约3~5米 园桌:直径1000~1200 高度 700~750 栏杆: 低栏高0.2~0.3米 中栏高:0.8~1米 高栏高1.1~1.3米 功能要求 高度(m) 隔离绿化植物 0.4 限制车辆出入 0.5-0.7 标明分界区域 1.2-1.5 限制人员出入 1.8-2.0 供植物攀援 2.0左右 隔噪声实栏 3.0-4.5 坡道: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园路不应大于4%;自行车专用道路最大纵坡控制在5%以内;轮椅坡道一般为6%;最大不超过8.5%,并采用防滑路面;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坡度的视觉感受与适用场所。 坡度(%) 视觉感受 适用场所 选择材料 1 平坡,行走方便,排水困难 渗水路面,局部活动场 地砖,料石 2-3 微坡,较平坦,获得方便 室外场地,车到,草皮路,绿化种植区,园路 混凝土,沥青,水刷石 4-10 缓坡。导向性强 草坪广场,自行车道 种植转,砌转 10-25 陡坡,坡型明显 坡面草皮 种植转,砌转    园路、人行道坡道宽一般为1.2m,但考虑到轮椅的通行,可设定为1.5m以上,有轮椅交错的地方其宽度应达到1.8m 树池及树池箅选用表 树高 树池尺寸(m) 树池尺寸(m) 直径 深度 3m左右 0.6 0.5 0.75 4-5m 0.8 0.6 1.2 6m左右 1.2 0.9 1.5 7m左右 1.5 1.0 1.8 8-10m 1.8 1.2 2.0 木栈道由表面平铺的面板(或密集排列的木条)和木方架空层(2CM)两部分组成 一般为3-5cm厚,板宽一般为10-20cm之间,板与板之间宜留出3-5mm宽的缝隙。 饮水器(饮泉)   饮水器分为悬挂式饮水设备、独立式饮水设备和雕塑式水龙头等。   饮水器的高度宜在800mm左右,供儿童使用的饮水器高度宜在650mm左右,并应安装在高度100-200mm左右的踏台上。   饮水器的结构和高度还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方便。 垃圾容器   垃圾容器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普通垃圾箱的规格为高60-80cm,宽50-60cm。放置在公共广场的要求较大,高宜在90cm左右,直径不宜超过75cm。 座椅(具) 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38-40cm,座面宽40-45cm,标准长度:单人椅60cm左右,双人椅120cm左右,3人椅180cm左右,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为100°-110°为宜。 功能要求 高度(m) 隔离绿化植物 0.4 限制车辆出入 0.5-0.7 标明分界区域 1.2-1.5 限制人员出入 1.8-2.0 供植物攀援 2.0左右 隔噪声实栏 3.0-4.5 廊   廊以有顶盖为主,可分为单层廊、双层廊和多层廊。  廊的宽度和高度设定应按人的尺度比例关系加以控制,避免过宽过高,一般高度宜在2.2-2.5m之间,宽度宜在1.8-2.5m之间。居住区内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连廊尺度控制必须与主体建筑相适应。 棚架形式可分为门式、悬臂式和组合式。棚架高宜2.2-2.5m,宽宜2.5-4m,长度宜5-10m,立柱间距2.4-2.7m。 照明分类 适用场所 参考照度 (Lx) 安装高度 (m) 注意事项 车行照明 居住区主次道路 10-20 4.0-6.0 灯具应选用带遮光罩下照明;避免强光直射到住户屋内;光线投射到路面上要均衡。 自行、停车场 10-30 2.5-4.0 人行照明 步行台阶(小径) 10-20 0.6-1.2 避免眩光,采用较低处照明;光线宜柔和。 园路、草坪 10-50 0.3-1.2 场地照明 运动场 100-200 4.0-6.0 采用向下照明方式,灯具的选择应由艺术性。 休闲广场 50-100 2.5-4.0 广场 150-300   装饰照明 水下照明 150-400   水下照明应防水、防漏电,参与性较强的水池和游泳池使用12伏安全电压;应禁用或少用霓红灯和广告灯箱。 树木绿化 150-300   花坛、围墙 30-50   标志、门灯 200-300   安全照明 交通出入口(单元门) 50-70   灯具应设在醒目的位置;为了方便疏散,应急灯设在侧壁。 疏散口 50-70   特写照明 浮雕 100-200   采用侧光、投光和泛光灯多种形式;灯光色彩不宜太多;泛光不应直接射入室内。 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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