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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20101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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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车辆管理改革方案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的用车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将车辆管理落实到人,严格控制相关费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子公司、厂所辖公用车辆及私用车辆(董事长专车除外,以下“私用车辆”非特别规定的,都不含董事长专车)。第二条 车辆管理原则:取消现行车辆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推行“私用车辆责任到人,公用车辆责任到单位”的运行机制,将现有车辆折旧配置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必须配置的用于拖货、接待的车辆(如现有的湘N05553、湘N03446、湘NA4342、湘M13118、湘

2、NOHY02、湘NC6386和湘N0AA29等),“私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司原配置给个人使用及其他私用车(如现有的湘NA8340、湘NA3420、湘NA6650、湘NOHY03、湘NOHY05等)。第四条 所有公用车辆及司机分配到各单位,其管理权、调配权归相应单位所有。第五条 所有私用车辆公司不予配置司机,需要配置司机的,则费用和管理由其私用车主自己负责。第二章 车辆配置第六条 根据公司现有车辆,具体配置如下:序号使用单位或 个 人配置车辆费用承担单位或个人管理单位或 个 人123第七条 因工作或业务开展,确需重新购置车辆的,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配置后的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关费用

3、承担等问题遵从本制度规定。第三章 折旧方法第八条 对于原来由公司购置的车辆,在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折旧,其折旧年限按最新税法的规定执行(4年)。第九条 所有车辆的净残值预算按原始购置价格5%给予核算。第十条 车辆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即按以下公式进行折旧剩余价值: 待折旧价值=原始购置价格-净残值 净残值=原始购置价格5% 每月折旧价值=待折旧价值(4年12个月) 剩余价值=净残值+待折旧价值-每月折旧价值(4年12个月-已使用月数)第十一条 车辆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由财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算其剩余价值,子公司、厂和个人按核算的剩余价值在三个月内向总公司全额支付完

4、毕或直接从个人股份中扣除。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前、后全额由个人出资购置的车辆不参与本制度规定的折旧,但相关费用承担事宜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十三条 公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等各种除违章罚款外的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违章罚款由使用单位落实到司机个人全额承担。第十四条 公用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档案、维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油耗标准及其他费用控制标准。第十五条 私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违章费等一切费用由车主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冲销。第十六条 拥有私用车辆的车主,除私用车辆在维修、保养等无法使用期间外,不得随意使用公用车

5、辆而将相关费用转嫁至公用车辆。第十七条 公用车辆的加油卡,由财务统一到石油公司办理,实行一车一卡,不得交换使或用现金加油,否则由加油者自己的承担。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卡的,必须报请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使用现金加油。第十八条 公用车辆的维护、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和费用预算,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公用车辆司机市外出车的按公司员工出差制度执行,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第五章 车辆调派第二十条 总公司车辆主要用于接待、公司领导外联及在子公司、厂车辆未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进行支援。具体如下:1、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用车;2、 员工因公受伤用车;3、 上级领导和兄

6、弟单位来公司指导、考察、检查等用车;4、 管理人员因公市区内用车;5、 因工作需要接送加班员工用车。以上用车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划入用车人所在的子公司、厂,总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申请用车流程:申请用车人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部门领导确认(向总公司申请用车时需单位负责人确认)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批准。车辆使用派车单用车部门: 保安签名:申请用车人部门主管用车事由目的地出车司机车牌号出车时间时 分回车时间时 分用车时间分钟计费金额元审批人: 时间: 年 月 日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厂在所配置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车辆使用派车单到总裁办申请,经总裁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总裁办

7、按40元/小时收取用车费用。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厂之间需要借用车辆进行协作工作的,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批,且用车费用不得超过40元/小时。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出车的,油耗及其他费用由司机全额承担,并罚款司机50元/次。发生紧急情况而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电话请示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因未办理手续而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第二十五条 公用车辆必须做到资源共享,合理调配,如发生闲置车辆而无不给予配合调派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二十六条 用车费用每月由各车辆管理部门统计,经用车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划账。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做好日常车辆行驶登记,如下表:车辆行驶登记表日期用车单位用车人起止地点行

8、驶公里用车人签字载重空驶合计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专用车直接由董事长指派,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其他车辆可用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借用。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交通事故处理适用于公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处理事故期间计为事假。私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处理事故期间计为事假,委派公司员工处理时,接受委派人的工资由车主承担。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视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1、 对方负完全责任的,以肇事方的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为准,司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或其管理部门必须将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跟踪落实到位;2、

9、司机负责完全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40%的赔偿责任;3、 司机负责主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4、 司机负责次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20%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经过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而双方私自协商调解的,由司机承担实际损失金额40%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除按本规定进行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需公司派人协助处理的,其协助人员的交通费、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全额核入损失额中。属私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自己承担。第七章 附则

10、第三十三条 车辆停放由值班保安统一指挥,做到定点定位停放,对拒不服从指挥或随意停放的,每次罚款司机50元。第三十四条 公用车辆外出时,司机必须持审批后的车辆使用派车单到值班保安处登记,不予登记的不得放行。第三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对个人利用车辆之便,获取私利、办私事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所得并对司机罚款1000元。发生意外事故,由用车人和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第三十六条 市区内行驶的公用车辆,非因工作原因,晚上必须停回公司指定地点,否则对司机罚款300元/次。第三十七条 司机手机应24小时保证畅通,根据工作需要,服从车辆管理部门调派,不得因其他原因而拒不出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给公司造成损

11、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八条 司机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应视情况进行处理,不得病车行驶。第三十九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司机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停车场,并保管好贵重物品,以确保车辆和货物的安全,如发生车辆或货物丢失,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用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司机不得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下司机必须经双方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换车驾驶。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违反本制度报销费用的,由其财务主管全额承担所报费用。第四十二条 司机的职能职责由车辆管理部门参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明确、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裁办。XXXX2010年11月5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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