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桐梓县和平北路玉龙桥旧房改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认真搞好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北路玉龙桥的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桐梓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基本情况
(一)、拆迁范围(原县酒厂周边07-09号宗地):
东区(07号宗地):南起杨开文户至北令狐昌柏户(抵小坝道路);东起杨开文至西黄德林户及原酒厂围墙;北起令狐昌柏户至西陈明忠户。
西区(09号宗地):南起黄天荣户至北抵小坝道路;东起原酒厂围墙至西距崇遵高速公路边沟6米;北起令狐克松户至西顺抵小坝道路至距崇遵高速公路边沟6米。
(二)、拆迁总户数及面积:
1、拆迁总户数53户(其中陈万忠户砖混建筑约256平方米,拆迁评估时房屋已拆除;金敏户砖混建筑约2,205平方米,属拆迁评估后的违章建筑);
2、拆迁总面积13,229.28平方米(其中2,435平方米是拆迁评估后的违章建筑)。其中:按建筑结构分:砖混结构11,689.05平方米;砖木结构1,253.93平方米;木结构63.11平方米;简易结构223.19平方米。按建筑用途分:a.门面(13间)建筑面积483.2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348.01平方米;砖木结构135.25平方米。B.住宅建筑面积12,682.91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12,459.72平方米;简易面积223.19平方米。C.其他建筑63.11平方米:猪圈面积63.11平方米。
(三)、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四)、拆迁实施步骤:
和平北路玉龙桥旧房改造拆迁工程实行分阶段拆迁:
第一期拆迁范围:东区(07号宗地);
第二期拆迁范围:西区(09号宗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安置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就地、就近)与货币一次补偿两种方式,由拆迁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置换:
1、拆迁房处理:
(1)、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原有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除产权证注明外),本方案涉及的“面积”一律为建筑面积。没有产权证的则按建造时间进行处理:2000年5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建筑可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和补偿安置。2000年5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按实际丈量面积以每平方米为60-100元作价进行一次性补偿,拆迁人不予计算搬家补助和临时过渡费。
(2)、门面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B、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C、位于临原210国道,属于敞开式经营;
D、连续经营,有拆迁当年的完税凭证;
E、沿街进深10米以内作为门面,其余作住房安置。
(3)、生产用房根据结构类型、用途予补偿。院坝按照有效附属物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偿。
(4)拟被拆迁房产有多家声明同一产权的,以现有产权证为准;没有产权证,可共同签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有租凭情况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不与使用人发生关系。
(5)、拟拆房屋室内装修凡能拆除的,原则上由住户自行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桐府〔2003〕12号)规定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见附二)。未具体列明、且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附属物,按桐府〔2000〕34号文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6)、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交付的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交旧房钥匙时,应保证旧房原设施现状和原有的安全水平,否则拆迁人有权按损失金额扣除相应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限期进行搬迁,超过期限,拆迁人有权立即处置房屋内所有残物和进行断水断电、拆除。
2选房和签约:
(1)、被拆迁人选房按谁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但门面原则上按原相应地段和位置依顺序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属门面的被拆迁人若能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给予一定奖励。
(2)、被拆迁人能提供国家政策明确的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烈属、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下肢残、智障、盲人)六种特殊对象的有效证明的,可优先先房,并给予适当优惠。
(3)、被拆迁人选定安置还房户型、面积、楼层后,必须在七日内凭身份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4张和联系电话)、房屋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签订协议,视为自愿放弃已选定的安置还房楼层房号,只能在剩余安置楼层房号中重新选定。
(4)、被拆迁人原则上每户只能签订一份协议(多套安置房不在一个区域除外)。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安置房重新安置的,拆迁人应及时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与拆迁人协商重新安置,被拆迁人逾期不协商的视为接受拆迁人的重新安置;经协商达不成重新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可在7日内申请县建设局裁决,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接受拆迁人的重新安置。
三、还房区域及价格补差
(一)、采取就地就近安置的办法,即东区的被拆迁户安置在东区,西区的被拆迁户安置在东区。具体位置见规划图。
(二)、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结构类型及旧房评估价格进行补差:
1、住房:
(1)、砖混结构成套住房
A、外墙面砖、铝合金的,等楼层、等面积部分不补差。
B、外墙涂料、水泥砂浆墙面、木门、铝合金窗,等楼层、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25元;三楼25元;四楼20元;五楼10元;六、七楼不补差。
C、外墙清水墙、毛墙、木窗,等楼层、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60元;三楼60元;四楼50元;五楼30元;六楼10元;七楼不补差。
(2)、非成套住房
A、外墙涂料、水泥砂浆墙面、木门、铝合金窗,等楼层、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40元;三楼35元;四楼30元;五楼20元;六楼10元;七楼不补差。
B、外墙清水墙、毛墙、木窗,等楼层、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80元;三楼70元;四楼60元;五楼40元;六楼20元;七楼10元。
(3)、砖木结构
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130元;三楼110;四楼100元;五楼60元;六楼20元;七楼10元。
(4)、木结构
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二楼190元;三楼190元;四楼180元;五楼120元;六楼60元;七楼40元。
选房面积超出原旧房面积3平方米以内,按市场销售价下浮50%补差;超3—6平方米以内,按市场销售价下浮25%补差;超6平方米以上,按市场销售价补差。
特别说明:每户有选多套住房的,必须按下列规则选房;否则按以上旧房等面积部份单价的300%予以补差。有多套选房的按下列楼层搭配规则选房。即:2、7、楼;3、6、楼。(如三套以上的按2、4、7、楼;3、5、6、楼)。
2、门面
A、有外墙砖、卷帘门的,按旧房等面积部分明平方米补差200.00元。
B、木制板门,按旧房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400.00元。
3、住宅和门面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下表价格支付差价款:
门面
市场价3280元∕㎡
车
库
1. 市场价3000元∕㎡
二楼
市场价928元∕㎡
2.市场价 2800元∕㎡
三楼
市场价928元∕㎡
3.市场价 2600元∕㎡
四楼
市场价918元∕㎡
4.市场价2400元∕㎡
五楼
市场价888元∕㎡
-
-
六楼
市场价818元∕㎡
-
-
七楼
市场价728元∕㎡
-
-
4、剩余面积结算价:被拆旧房面积大于安置还房面积,剩余面积由拆迁人按旧房评估一次性补偿。
(三)、货币一次性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权的,由拆迁人按旧房(住房)评估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双方签订货币一次性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交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后领取补偿款,其被拆旧房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
四、临时过渡期间有关费用的补偿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住宅按被拆迁房屋面积3元㎡计算,门面按被拆迁房屋面积6元㎡计算。
(二)、一次性误工费:按被拆迁房屋户主《户口簿》上载明的18—60周岁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按三天计算。
(三)、电户头、水户头、电视户头的迁移,按每户每种各150元补偿(没有户头的不予补偿);保户头不补款,安置房由拆迁人统一安装一套房屋的户头;(若新安装电视户头,涉及欠费、机顶盒等费用高于150元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四)、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过渡期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付给临时过渡费标准(不足18个月的按实际计算):住宅按被拆迁面积每平方米3元∕月计算,门面按被拆迁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计算,临时安置期若超过18个月的,拆迁按逾期时间按以下标准发临时过渡补偿费,即拆迁面积乘以补偿标准(月/平方米),具体如下:
时
间
金
额
类
别
逾期
不足6月
逾期6月
不足1年
逾期1年
不足2年
逾期2年
不足3年
逾期
3年以上
住宅
4元
4.5元
5元
6元
8元
门面
8元
9元
10元
12元
15元
营业房
6元
6.5元
7元
8元
10元
(五)、安置房面积调整:
安置还房面积与签约约定的还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国家规定±3%平方米的误差,在范围内,若特殊原因超过或少于3平方米的部分,双方均按第三条第二款结算。(实际结算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五、安置还房建筑及供电、供水设施标准
(一)、楼平面(包括楼梯间):为水泥地面、抹平清光。
(二)、内墙面及天棚:抹平、用大白浆刷白。
(三)、房屋外墙:按规划及施工图施工,前后铝合金窗,普通镶板门。
(四)、卫生间:住宅安装普通便槽一个、门面不安装。
(五)、水电安装:用户配电安至进户门口(为独立电户头、配有电表、闸刀)用水至厨房、厕所(为独立水户头、配有水表)。新装水、电立户用费用由被拆迁人按有关部门现行标准交费。
六、安置房的施工、质量、使用和维修
(一)、安置房由拆迁人按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由质监部门进行施工质量监督。被拆迁人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若质监部门指令停工整改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拆迁人承担。
(二)、按规划设计规定,拆迁人在安置区内建造公用设施,在安置还房内安装消防、给排水管道等,被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对公用设施和安置房由拆迁人按桐梓县建设局监制的《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负责安置房本身及公用实施的质量和维修,维修责任范围为:第一,二期公用场所和设施未进经被拆迁人改动或超负荷使用而出现的损坏;第二,被拆迁人未违反《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所出现的室内损坏;第三,被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启动办理产权证。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规划设计,占用路面地面、楼梯过道、屋顶等公用场所、严禁新开窗户和新开门洞,严禁将公用设施改为私用和超负荷使用。
七、还房及办证
(一)、安置房竣工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拆迁人正式发出安置房还房告示,并自告示之日起的第七天,作为被拆迁人临时过渡期的终止。自还房告示后,双方进行房屋介差结算,结清后,甲方提安置房钥匙、申请通水通电和通知被拆迁人办理该房产权事项。
(二)、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完善房屋价差结算时、一并结算有关的税费和办理费用。并由拆迁人代为办理安置还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拆迁人应及时缴纳有关产权税费和住房维修基金,否则拆迁人不负责其产权的代办,其产权仍属拆迁人。
八、特别说明
(一)、拆迁人除张贴通知(告)形式外,还应以电话或上门送达“回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拆迁人接房、结算、办证等事项,被拆迁应确保联系电话和地址的正确无误,若有误或变动不及时通知拆迁人的,其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二)未经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强行入住安置房的,将无条件承担侵权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遵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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