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 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XX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 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教务处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 督、检查学籍管理工作,催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负 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
2、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 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 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 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第六条学校不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 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学籍号一人一 号,终身不变。第九条学校依据教育部
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中小 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 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的学籍 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那么。“五四学制”初 中一年级
4、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 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 一年级或二年级。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 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听从教育行政部 门安排。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我 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转出手续。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 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
5、学习 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 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 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 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 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 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 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存学籍。休 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
6、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 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 留级。第二十二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 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 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第二十三条德智体全面开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 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 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 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 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毕业第二十四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 育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 校和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 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 予处分。第二十七条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 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 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我校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