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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从Sitten和Moral之译名谈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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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从 Sitten 和 Moral 之译名谈起*马新宇*内容提要 学界一般认为,康德没有严格区分 Sitten 和 Mor-al,故均以“道德”译之。近有文章予以严格区分,分以“伦理”和“道德”译之。主要理由有 4 条:(1)古代只有伦理(Sitten),并无道德(Moral);(2)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与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不同;(3)Sittenlehre(道德学说)与Moral(道德学)不同;(4)Sittlichkeit 与 Moralitt 不同。

2、经文献梳理发现:(1)古代既有道德的词源即,又有道德的内容即德性(Tugend);(2)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之不同非 Sitten 和 Moral 不同之故,系哲学和形而上学不同之故;(3)道德学说和道德学之差异非 Sitten 和 Moral 之差异,系两者作为“学说”(Lehre)在性质和范围上的差异;(4)按严格区分 Sittlichkeit 与 Moralitt 的方式翻译康德文本,会导致与这一区分预设的立场相悖的结论。故严格区分的理由并不成立。关键词 Sitten Moral 伦理 道德*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7CZX055)的阶段性成果。本文正文有关康德著作的引

3、用使用普鲁士科学院版 康德全集 的卷数和页码,格式为(简称 卷数:页码),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简称为 GMS,实践理性批判 简称为 KpV,道德形而上学 简称为 MS。译文参考李秋零教授编译的 康德著作全集。马新宇,哲学博士,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德国哲学、康德哲学。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45 Sitten 和 Moral 是康德伦理学文本中经常出现的两个术语,学界一般认为康德没有严格区分二者,都将其翻译为“道德”。张东辉教授的文章 Sitten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以下简称 演变)和邓安庆教授的文章 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

4、义(以下简称区分)均认为康德严格区分了二者,应以“伦理”译 Sitten,以“道德”译 Moral。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四条:第一,古代只有伦理(Sitten)概念,并无道德(Moral)概念;第二,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不同于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第三,Sittenlehre(道德学说)不同于 Moral(道德学);第四,Sittlichkeit 不同于 Moralitt。与此相应,本文前四部分尝试回答四个问题:第一,从 Sitten 到 Moral 的概念变迁理由是否足以支撑严格区分两者的结论?第二,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的差异是否

5、源于 Sitten 和 Mor-al 的差异?第三,道德学说和道德学的不同,是否同样源于 Sitten 和 Moral 的不同?第四,康德有没有严格区分 Sittlichkeit 和 Moralitt?最后在第五部分讨论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给出一个简短的结论。一 概念变迁并非区分的充足理由区分 依据黑格尔、海德格尔和麦金太尔等人的相关文本,梳理了从Sitten 到 Moral 的概念变迁历程,进而认为,应该将前者译为“伦理”,将后者译为“道德”。因为古代只有“伦理”概念,而“道德”完完全全是一个现代概念。现代与古代的一个根本变化在于:古代伦理关注的核心是人类的共存,现代道德关注个人行为的规范;

6、古代伦理以美好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现代道德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前提;古典伦理注重考察伦理关系中德性/德行对于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意义,现代道德注重考察的是个人行动的规范如何在以法治为基础的公序良俗中证成有尊严的自由人格与权利。这种对比的确凸显出了古代与现代的差异,但其中有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古典伦理注重考察伦理关系中德性/德行对于实现幸福(美好生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146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活)的意义”,这句话对德性和幸福的关系的总结不具有完全的普遍性。康德在 实践理性批判(KpV

7、)中提到了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对德性和幸福的理解。这两派都是为了实现幸福,但对幸福的理解不同,伊壁鸠鲁学派认为德性只是幸福的手段,而斯多葛学派认为幸福就是拥有德性。他们没有看到德性与幸福遵循的是两种规律。区分 的总结适用于伊壁鸠鲁学派,而不适用于斯多葛学派。对后者而言,幸福是一种空洞的形式要求,无需幸福,德性自身就足以成为至善。如康德所说,“德性就是至善,幸福只不过是对拥有德性的意识,属于主体的状态”(KpV 5:112)。重要的是,用这样一种对比来证成道德只有现代才有还是不够充分,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还是伦理道德不加区分?区分指出,“古希腊哲学中,只有 (t

8、hos 伦理、习俗、习性)概念,没有 mor-al(道德)概念。但有人可能说,古希腊虽然没有 moral 概念,却有 德性或 德行 概念,即 !这个概念确实是当代所谓 美德伦理学 中的美德(virtue)概念的词源。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两点,一是 虽然是(virtue)的词源,却不是 moral 的词源,二是 并不与 构成如同 道德 与 伦理 这样的对应关系”。确如 区分 所说,(arete)不是 moral 的词源,但却同 moral 有关系。朱贻庭教授曾指出,伦理学(ethica)来自于希腊文 ethos。“徳性伦理”“道德规范”源自 arete。西塞罗“用拉丁文 mos(意为习惯,

9、习俗)译希腊文ethos,同时又用 mos 的复数第一格 mores 译 徳性伦理 道德规范”。区分 也证实了这一点,“西塞罗(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 Marcus TulliusCicero,前 106 年 1 月 3 日前 43 年 12 月 7 日)在其 论命运 一文中用拉丁语 mores 翻译”。为了更加直观,可将上述观点总结如下。康德著作全集(第 5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 119 页。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朱贻庭:“伦理”与“道德”之辨 关于“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一点思考,华东师范大学

10、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1 期。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47 希腊文拉丁文英文德文(thos)/ethicamos(复数第一格为 mores)ethicsEthik/Sitten(arete)moresvirtueTugend需要做两点说明。第一,区分 一文用 thos 对应,而朱贻庭教授用的是 ethos,按廖申白教授的说法,ethos 的“意义是习惯;在转变为 thos时,习惯的原意仍然保持,但融合了一些较具体的意义,如状态、品性、品质、脾气等等”。第二,关于 Ethik

11、和 Sitten。康德曾经说过,“德语 Sitten 这个词和拉丁语 mores 这个词一样,都只是行事风格和生活方式的意思”(MS 6:216)。而 mores 既可以对应于,亦可以对应于 ,那为什么 Sitten 对应的是前者呢?这是因为,Sitten 是 Sitte 的复数和二格形式,既然 Sitten 用的是复数形式,那与之对应的 mos 也应该用复数形式,即 mores。也就是说,康德这句话中的 mores 实质上指代的是 (mos),而不是(arete)。基于以上对应关系,区分 指出,现代的道德(Moral)概念,正是源于用来翻译 的 mores,也就是说 是道德概念的词源,并认为

12、两者只有词源学的关系。问题在于,两者只有这种关系吗?果真如其所说,古代并无道德概念吗?廖申白教授通过对 的考察得出的结论可供参考。他认为,“伦理的”或“道德的”在希腊语中是同一个词,是指通过习惯而获得的品性、品质,即人们所说的道德。这也是后来“伦理”与“道德”被等同使用的原因之一。另外,关于德性的内容同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区分 抛出了这一问题,但回避了这一问题。按照以上对应关系,德性一词经由西塞罗的拉丁译法mores,是可以回溯到 的,虽然我们一般将其回溯到 ,但至少可以得出结论,德性同 是有关系的。哲学历史词典 通过对 Sitten 的考察也指出,即使从狭义上讲,Sitten 也包括 Tug

13、end(德性)的领域,系正当的和公认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第 36 页。康德著作全集(第 6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 223 页。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第 35 页。148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的行为。当然,按照 区分 的逻辑,这只能证明德性(Tugend)属于伦理(Sitten),而不能证明古代有道德。那么,德性到底属不属于道德呢?我们不考虑从其他角度可能得出的结论,只是考察 区分 可能给出的答案。区分 认为,康德有大小两种伦理学,小伦理学“与 法

14、学 相对。它是为了在 伦理法则 中进一步区分为合法性 的外在自由法和 道德性 内在自由法。因此,康德的 道德性是在这个狭义中才成立的概念”。此处所谓的“小伦理学”就是指 MS 中与法权论相对的德性论。区分 这句话的意思是,康德的道德性是在德性论的意义上才成立的。也就是说,康德关于德性论的内容可对应于道德性,这意味着关于德性的内容属于道德。以此类比,如果我们不“厚此薄彼”,古希腊伦理学关于德性的内容理应也属于道德。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考察,我们认为,古希腊有道德的词源,并且可能是只有词源关系,也可能是伦理与道德不分,而不是没有道德。通过对第二个问题的考察,我们认为,古希腊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的内容,

15、即德性。既然古希腊既有道德的词源,又有道德的内容,那认为道德是个完全现代的概念这一观点就站不住脚。因此,即使从 Sitten 到 Moral 有一个概念变迁过程,也不能构成将两者区分翻译的充足理由,除非我们能从内涵和外延上完全将两者界定清楚。那么这种区分始于黑格尔还是始于康德呢?演变 和 区分 认为始于康德,而不是一般认为的黑格尔。区分 认为,康德首先从字面上区分了Sitten 和 Moral,并以 GMS 为例指出,“Sitten”出现 17 次,“Sittlichkeit”出现22 次,“Sittengesetz”出现 11 次,而 Moral 出现 5 次,“das moralische

16、 Gesetz”出现 9 次,“moralisch”出现 25 次,“Moralitt”出现 10 次。两组概念在出现频次上确有略微差异,但据此得出被“严格”区分的结论,略显突兀,还要进一步看含义上是否有区分。我们后文的论述主要在这个方向上展开。Joachim Ritter(Hrsg.),Historisches Wterbuch der Philosophie,Bd.9,Basel:Schwabe&Co.AG.,1984,SS.897-898.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

17、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49 二 Metaphysik der Sitten 与 Moralphilosophie演变 和 区分 给出的一种理由与 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和 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的关系有关。因为康德习惯用 Moral 作为“哲学”的前缀,形成“道德哲学”的用法;用 Sitten 作为“形而上学”的定语,形成“道德形而上学”的用法。两篇文章都重新翻译了 GMS 中的一段话,不同于李秋零版和邓晓芒版的主要之处是用“伦理”翻译“Sitten”。“伦理(Sitten)的形而

18、上学是不可或缺地必要的,这不仅是出于思辨的动因,以便探究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中的实践原理的源泉,而且是因为只要缺乏那条正确判断伦理(Sitten)的线索和最高规范,伦理本身就依然会受到各种败坏。因为对在道德上(moralisch)应当成为善的东西而言,仅仅符合伦理法则(sittlichen Gesetze)仍不够,而且必须是为了伦理法则的。否则,那种符合就不过是非常偶然的和糟糕的,因为非伦理性的(unsittlich)根据虽然有时会产生符合法则的行动,但在多数情况下会产生违背法则的行动。而具有纯粹性和本真性的伦理法则只有在纯粹哲学之中才能找到,因而纯粹哲学(形而上学)必须先行,而且如果没有它

19、,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有任何道德哲学(Moralphilosophie)。”演变 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复数形式的伦理必须寻求一种形而上学的东西作为自身的先天根据 伦理 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道德”,并进一步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区分翻译 Sitten 和 Moral。这句话省略号前的内容没有问题,区分 也认为,这段话表明了确立“伦理形而上学”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为了“伦理”(Sitten)本身而去探究“先天地植根于我们理性中的实践原理之源泉”。但省略号后的内容有问题,问题不在于“伦理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道德”这一结论在康德这里是否成立,而在于这一结论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

20、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150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能不能由这段话得出。区分 引用了同一段话,但结论是相反的。区分指出,不是把“道德上的善”作为“伦理”的“至高标准”,而是相反,“道德意义上的善”必须“因伦理法则之故(um desselben willen)而发生”才是纯正的;因此,伦理法则是最高标准,它规定什么在道德上是善的。

21、也就是说,应该用伦理来规定道德,而不是 演变 所说的,以道德作为伦理的根据。同样一段话,同样的术语翻译方式,两篇文章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深思的。再来看看 演变 所说的“足够的理由”。一是“伦理的形而上学探本 无非是要找出并且确立最高的道德原则(Pinzip der Moralitt)”,二是“德性论(伦理学)也需要形而上学的始基”。这两句话都是康德的,但并不能证明“伦理 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道德”。前一句话只能证明 Metaphys-ik der Sitten 的任务是确立最高的道德原则,后一句话只能证明德性论(伦理学)也需要形而上学作为其初始根据,如此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

22、(MS 6:375)。演变 先预设了自己的立场,即应该将 Metaphysik der Sitten 译为“伦理形而上学”。从这一预设出发,康德的这两句话似乎是成立的,似乎也能得出“伦理 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道德”这一结论,但 演变 的任务是用这两句话来证明自己的预设是对的,而不是从这一预设出发证明这两句话是可以解释得通的。区分 据此给出的区分翻译 Sitten 和 Moral 的理由在于,康德的 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绝不能等同于普通的 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只有 die reine Moralphilosophie(纯粹的道德哲学

23、)才等同于他的 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因为 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既包括经验的,也包括先验的。这一观点毫无疑问是成立的,但不能据此推论出 Sit-ten 和 Moral 是两回事,因为不加区分亦能得出上述结论。不加区分的话,与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对应的应该是 Moral-Metaphysik(道德形而上学),亦即 die reine Moralphilosophie(纯粹的道德哲学)。也就是说,道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

24、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康德著作全集(第 6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387 页。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51 德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的关系本质上是哲学和形而上学的关系,而 Metaphysik(形而上学)就是 die reine Philosophie(纯粹哲学)。这一点在康德这里是成立的,“一切哲学,就其依据的是经验的根据而言,人们都可以把它们称为经验性的哲学,而把仅仅从先天原则出发阐明其学说的哲学称为纯粹哲学如果它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上,就叫形而上学”(GMS 4:388)。

25、而纯粹的道德哲学,就是道德形而上学(GMS 4:410)。由此可见,演变 对其结论“伦理 的形而上学根据就是道德”的论证并不成功。因此,以此为理由来证明应当区分 Sitten 和 Moral 自然也不能成立。区分 对 Metaphysik der Sitten(道德形而上学)与 Moralphilosophie(道德哲学)关系的厘清符合康德文本,但并不能证明 Sitten 有别于 Moral,因为不区分二者亦能得出 区分 的结论。三 Sittenlehre 与 Moral康德除了习惯用 Sitten 作为“形而上学”的定语,形成“道德形而上学”的用法,也经常用 Sitten 作为 lehre

26、的前缀,形成 Sittenlehre(道德学说)的用法。关于 Sittenlehre 与 Moral 的关系,演变 依据 GMS 和 MS 中的相关论述指出了两者的不同,进而认为应该将 Sitten 译为“伦理”,将 Moral 译为“道德”。给出的证据有三处。第一处证据是:康德在 伦理的形而上学探本 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叫做 Ethik(伦理学),也可称做 Sittenlehre(伦理学)。(参见康德著作全集 第 4 卷,第 394 页)他还说,伦理学(Ethik)的经验部分叫做实践人类学,将在后来的 伦理的形而上学 中的法权论(Re-chtlehre)和德性论(Tuge

27、ndlehre)中得到探讨,而理性部分则可以叫做康德著作全集(第4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394 395 页。康德著作全集(第4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417 页。152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道德学(Moral)。(参见 康德著作全集 第 4 卷,第 395 页)需要指出的是,这段引文中的大部分文字都是原文中的,但“将在后来的 伦理的形而上学 中的法权论(Rechtlehre)和德性论(Tugendlehre)中得到探讨”这句话并没有出现在原文中。作为伦理学经验部分的实践人类学不是 道德形而上学 中的法权论和德性论,这

28、二者可以应用到经验中,但它们本身不是经验的。就前者而言,康德说,“把属于先天地拟定的体系的那些法权放在正文中,但把与特殊的经验事例相关的那些法权放在部分地详尽的附释中,因为若不然,在这里是形而上学的东西就不能与经验性的法权实践的东西很好地区别开来了”(MS 6:206)。就后者而言,康德说,“在这种哲学(德性论)中,似乎与这种知识学说的理念相悖的是:一直回溯到形而上学的初始根据,以便使义务概念排除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任何情感)而毕竟成为动机但是思想却必须一致回溯到形而上学的诸要素,没有这些要素,就别指望德性论中有什么可靠性和纯粹性”(MS 6:376)。我们可以从这段话中得出的结论是,Ethik

29、/Sittenlehre 包括 Moral,因为前者包括经验的和理性的,而后者仅指理性的。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康德看来,伦理学(Ethik)就是关于道德(Sitten)的学说(Lehre),而关于道德的学说有经验的和理性的,理性的那一部分指的是道德学(Moral)。也就是说,从学说的角度讲,Ethik/Sittenlehre 的范围比 Moral 广。这种关系类似于前一部分论述的普通的道德哲学和纯粹的道德哲学的关系。Ethik/Sittenlehre相当于前者,而 Moral 相当于后者。但将这种关系对应于 Sitten 和 Moral 的关系,进而证明两者有严格区别,则不够充分。第二

30、处证据是前一部分引用过的经过重新翻译的 GMS 中的那段话。演变 据此认为,不加区分地翻译 Sitten 和 Moral 会造成两个问题:(1)假如Sitten 仅被狭义地理解为“道德”,法权论如何被恰当地囊括在伦理学之中呢?(2)假如 Sitten 等于 Moral,康德为什么在这段话中会有所区别地分别使用 mo-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康德著作全集(第6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213 页。康德著作全集(第6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388 389 页。康德

31、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53 ralisch 和 sittlich?关于第一个问题,演变 自身可以做出回答。其中在问题之后紧接着指出,“道德要给伦理的形而上学奠基,乃是指道德不仅是要给德性奠基,而且也要给法权奠基”。也就是说法权奠基于道德之上,那将 Sit-ten 理解为道德,Sittenlehre 作为道德的学说将法权囊括其中又有什么问题呢?关于第二个问题,在重新翻译过的这段话中,sittlich 除了修饰 Gesetz(法则)之外,只出现了一次,还是以否定性的形式 unsittlich 出现的。恰恰只有将其译为“非道德”才能符合 演变 自身的逻辑。因为按照 演变,道德要给德性和法权奠基,这

32、就意味着,非道德的根据不能为两者奠基。因此,李秋零教授对“weil der unsittliche Grund zwar dann und wann gesetzmige,me-hrmals aber gesetzwidrige Handlungen hervorbringen wird”的翻译没有问题,“因为非道德的根据虽然有时会产生符合法则的行动,但多数情况下却将产生违背法则的行动”(GMS 4:390)。也就是说“der unsittliche Grund”应该译为“非道德的根据”,而不是 演变 所翻译的“非伦理性的根据”。另外两处sittlich 作为 Gesetz(法则)的定语出现,

33、moralisch 涉及 moral 的形容词用法,均留待第五部分讨论。仅就目前而言,演变 的第二处证据不够确凿。与前两处证据不同的是,演变 给出的第三处证据不是要证明康德区分了 Sitten 和 Moral,而是要说明“康德对 Sitten 和 Moral 的区分和使用在本书看来并不是清楚明白的”。这不恰好证明康德没有严格区分两者吗?这处证据包含两段话:Ethik 在古代是指一般的 Sittenlehre(philosophia moralis),人们也曾称之为义务学说。后来,人们觉得最好将这种称呼专用于 Sittenlehre 的一部分,即关于那些不服从于外在法则的义务的学说(人们在德语中

34、给这种称呼恰当地找到了 Tugendlehre 这个名称):于是,全部的义务学说体系现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康德著作全集(第4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397 页。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154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在就被划分为适用于外在法则的 Rechtslehr

35、e(ius)体系和不适用于外在法则、但在外在法则中也可能有其运用的 Tugendlehre(Ethica)体系。(康德著作全集 第 4 卷,第 392 页)目的和义务将普遍的伦理学(Sittenlehre)的两个部门区分开来。德性论(Tugendlehre)是一种伦理学(Ethik)。(同上,第394 页)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段引文均出自 康德著作全集 第 6 卷“德性论导论”部分,而非 演变 所说的第 4 卷。演变 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康德误用了 Ethik 这个概念,他根据自己的哲学取向,堂而皇之地将伦理学(Ethik)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学(Moral),同时还将伦理学、道德学与德性论

36、(Tugendlehre)混同起来”。关于第一段引文,从整段话的语境来看,康德是梳理 Ethik(Sittenlehre)在古代、后来和现在的指代。换言之,康德是在做“文献综述”。该段第一句后半部分和第二句前半部分的主语都是“人们”(man)。也就是说,这不能代表康德自己的观点。演变 认为,康德“将伦理学(Ethik)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学(Moral)”,而 Moral 在第一段只出现了一次,因此这一观点应该是对“Ethik 在古代是指一般的 Sittenlehre(philosophia moralis)”这句话的引申。康德在这里是做词源学上的考察。按本文第一部分引述,这种考察并没有什么

37、问题。而 演变 所谓“将伦理学、道德学与德性论(Tugendlehre)混同起来”则是“后来”人们的观点。在梳理了这两种观点之后,康德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所以他说“so dass jetzt”(以致现在)怎么样。按照语境分析,康德采取的应该是现在的立场。这种立场是由“古代”和“后来”关于伦理学的用法造就的,而不是康德“堂而皇之”采用的。通过这段引文可以发现,有两种意义上的伦理学(Ethik)。(1)Sittenle-hre(philosophia moralis):义务的学说,包括法权论和德性论(Tugendlehre)。(2)Tugendlehre(德性论)。区分 将这两种意义上的伦理学分别

38、称为“大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张东辉:Sitten 和 Moral 的含义及其演变 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哲学研究2016 年第 3 期。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55 伦理学”与“小伦理学”。大伦理学指的是 Sittenlehre(道德学说),相对于物理学或者自然学说(Naturelehre)。小伦理学不再是与“物理学”相对,而是与“法学”相对。它是为了在“伦理法则”中进一步区分为“合法性”的外在自由法和“道德性”的内在自由法。因此,康德的“道德性”是在这个狭义的伦理学概念上才成立的概念。这种划分证明

39、康德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因为大伦理学就是 philosophia moralis(道德哲学),小伦理学就是德性论,而“道德性”是在德性论这个狭义的伦理学中才成立的概念,在这一意义上,小伦理学也是一种“道德学说”。换言之,无论是大伦理学还是小伦理学,都是道德学说。关于第二段引文,省略号省去了很关键的一句话 “伦理学(Ethik)包含着人们不可能被他人(以物理的方式)强制去遵从的义务”(MS 6:381),即德性义务。下一段才出现引文的后半部分,并且引文在语序上做了调整,原文是“Da aber die Ethik eine Tugendlehre(doctrina officiorum virtu

40、tis)sei,folgtaus der obigen Erklrung der Tugend”(MS 6:381)。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语法上,主语是一个从句,用的是第一虚拟式,也就是说是间接引语,所以李秋零教授才将其译为“说伦理学是一种德性论”,而不是引文所表述的“德性论是一种伦理学”。换言之,康德讨论的是“伦理学是一种德性论”这一说法。而这一说法是在第一段引文所进行的划分的基础之上展开的,是对小伦理学或德性论的分析。换言之,康德“将伦理学、道德学与德性论(Tugendlehre)混同起来”中的伦理学是小伦理学或者狭义上的伦理学。广义上的伦理学(Ethik/Sittenlehre)不单单指德

41、性论,还包括法权论。关于两段话的理解,还需要提及的一点是,这里对伦理学(Ethik/Sittenle-hre)的理解和划分是从义务的角度做出的,“义务的学说”这一短语在第一段引文中总共出现了 3 次。也就是说,从义务角度划分出的法权论与德性论当然属于伦理学(Ethik/Sittenlehre),但它们不是伦理学的全部,第一处的证据便是最好的佐证。结合这一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对 Ethik/Sittenlehre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康德著作全集(第6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394 页。

42、Kants Werke,Bd.6,Berlin:Walter de Gruyter,1968,p.381.156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的划分应该可以总结为图 1。伦理学Ethik/Sittenlehre经验性的部分(实践人类学 praktische Anthropologie)理性的部分(道德学 Moral)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法权论 Rechtlehre德性论 Tugendlehre?图 1 康德对 Ethik/Sittenlehre 的划分按照图 1,我们能够得出两点结论:一是 Sittenlehre(道德学说)比 Moral(道德

43、学)范围广,性质上也有差异,前者包含经验性的部分,后者只有理性的部分;二是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只能对应于作为理性部分的 Moral(道德学),因为它不可能是经验性的部分。这两点只能说明 Sittenle-hre 和 Moral 作为“学说”(Lehre)在性质和范围上有差异,而不能说明 Sitten和 Moral 有差异,因为如果可以将 Sittenlehre 和 Moral 的差异简单等同于 Sitten和 Moral 的差异,那也可以将 Metaphysik der Sitten 和 Moral 的对应关系简单等同于 Sitten 和 Moral 的对

44、应关系,以证明两者没有差异。四 Sittlichkeit 与 Moralitt大小伦理学之分,实际上就是道德学说(Sittenlehre)与德性论(Tu-gendlehre)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康德道德哲学本身内蕴的,理应不构成区分Sitten 和 Moral 的根据。但 区分 以之为基础,指出了 Sittlichkeit 与 Moralitt的差异:大伦理学是康德在 GMS 中阐述的,研究的是“所有理性存在者”的行动法则,关涉伦理性(Sittlichkeit);小伦理学是康德在 MS 中阐述的,研究的是“个人”行动意愿的准则,关涉道德性(Moralitt)。如果 Sittlichkeit 与M

45、oralitt 有差异,则可以为 Sitten 和 Moral 的区别提供有力证据。问题在于,这两者存在严格差异吗?如果康德真的区分了 Sittlichkeit 与 Moralitt,那一定会表现在同时出现这两个术语的文本之中。我们可以依循 区分 的线索去发掘这类文本。区分 指出,“伦理性(Sittlichkeit)一共使用了22 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 IV 卷)页码如下:406、407、408、409、410、416、419、420、426、432、435、436、440、441、442、443、445、447、448、452、453、460道德性(Moralitt)出现 10

46、 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 IV 卷)康德有没有区分伦理与道德?157 页码如下:392,408(2 次),412,434,435,439,443,453,462”。两相对比会发现,同时出现这两个术语的文本总共 4 处,页码分别是 408、435、443、453。第一处按照 区分 的观点应该这样翻译:人们能够给伦理性(Sittlich-kei)出馊主意的,也莫过于想从实例中借来伦理性(Sittlichkeit)了。因为每一个表现给我的伦理性(Sittlichkeit)实例,本身都必须事先按照道德性(Moralitt)的原则来判断,看它是否配被当作最初的实例亦即当作范例来用,但它绝不可

47、能提供道德性(Moralitt)的概念。这一翻译有悖于 区分 的逻辑。按照 区分,“大伦理学 相当于哲学体系中 逻辑学、即纯粹的 形而上学 小伦理学 是作为 大伦理学 确立的 伦理形而上学 的应用领域”。按此,与前者相关的伦理性要高于与后者相关的道德性,前者是后者的根据。“前者 对后者 具有根源性、规定性、法则性”等意义。但按照上述译文,道德性要高于伦理性,因为所有的实例必须按照道德性的原则来判断,实例不能提供道德性的概念。区分 可以说,按照道德性的原则判断和按照伦理性的原则判断并不冲突,因为道德性还要依靠伦理性来判断。问题是,如果伦理性是判断的依据,为什么康德不直接说“必须事先按照伦理性的原

48、则来判断”,而要通过道德性来绕一下呢?第二处按照 区分 的观点应该这样翻译:道德性(Moralitt)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条件,因为只有通过它,才有可能在目的王国中是一个立法的成员。因此,伦理性(Sittlichkei)和能够具有伦理性(Sittlichkei)的人性是有尊严的。这一翻译同样不符合 区分 的逻辑。区分 认为,大伦理学概念针对的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小伦理学研究个体行动意愿的原则,针对的是人,所以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这段译文以科学院版 康德全集 为准,参考李秋零版译文改动而成,下同

49、。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邓安庆: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158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道德性 概念是对人为的主观准则、心愿立法的一个评价标准”。还有更直接的表述,“专属于人类的,因而是 道德的”。但在上述引文里,这种对应关系明显没有 区分 所说的那么强烈,因为康德也用道德性来谈论理性存在者,用伦理性修饰人性。第三处按照 区分 的观点应该这样翻译:在伦理性(Sittlichkei)的理性根据中,毕竟完善性的本体论概念要优于从一个

50、属神的、最完善的意志导出伦理性(Sittlichkei)的神学概念,这并不仅仅是因为我们毕竟不能直观这个意志的完善,而只能从我们的概念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伦理性(Sittli-chkei)概念 导出它,而且是因为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则我们对于他的意志还能有的概念,从荣誉欲和统治欲的属性出发,与权力和仇恨的可怕表象结合起来,来为一个与道德性(Moralitt)截然对立的伦理体系(System derSitten)奠定基础。这段引文是 区分 分别伦理性和道德性的关键文献。区分 根据这段文献指出,伦理性和道德性之所以可能对立,是因为前者针对所有理性存在者,而后者针对个人。“如果立法者本人不能从伦理理念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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