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体系定位.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48288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2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体系定位.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体系定位.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体系定位.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第39卷第4期2023年8月吉 林工 商 学院 学 报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AND TECHNOLOGY COLLEGEVol.39,No.4Aug.2023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体系定位董磊(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设立是对轴辐协议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回应,但这并不代表该条款的定位就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形式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部分与整体的逻辑构造,前者是后者的构成要件之一;与实质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方式过程与目标结果的逻

2、辑关系,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范畴。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从语法结构、立法目的与体系逻辑上看,均应解读为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第21条、第44条一并构成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子条款,而非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应实行二元规制路径,即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二元规制。关键词 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新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基本类型中图分类号 D922.29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3288(2023)04-0107-06收稿日期 2023-06-05基金项目 2

3、023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法律治理研究”(CYS23289);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平台企业算法共谋风险的合规治理问题研究”(2023XZXS-088)作者简介 董磊(1999-),男,土家族,重庆黔江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一、问题的提出为解决轴辐协议等混合型垄断协议与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之间的张力问题,立法者试图通过优化有关规则将混合型垄断协议纳入到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之内。2021年先后发布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与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均对轴辐协议作出专门规定,

4、但均未对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说明,分析进路仍然指向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3条或者第13条与14条,不具有“轴辐协议”专条的功能与性质。2022年修正的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未直接采用“轴辐协议”的表述,是否具有“轴辐协议”条款的性质仍不清晰。有学者将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称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1,亦有学者将其称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2。应当说,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在文字表达上相近,具有混同性,同时学界在法律规范的定位上也存在较大分歧。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究竟是关于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规定,还是关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定,对这一问题

5、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到对该条款适用规则的充分认识。认知层面的异化不仅会产生“无意义”的学术争鸣,也会使得反垄断执法实践与反垄断司法适用异化,从而偏离反垄断立法目的,故而有必要准确把握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条文内涵与体系定位。法教义学以实定法秩序为研究对象3,对于限制 本文中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为旧 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为新反垄断法。亦有学者认为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是对“轴辐协议”的规定。在概念命名上,“轴辐协议”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异曲同工,且前者可为后者所涵盖,故而第19条的性质争议与其说是“轴辐协议”“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

6、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三者之间的争议,毋宁说是“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者之间的争议。107公权力恣意、维护法律秩序稳定、构筑法律共同体并解答具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4,可为我们正确认识法律规则并做出体系化解释提供方法论指引。本文通过对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进行法教义学阐释,明确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关系及其规制架构。二、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关系思辨欲分辨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到底是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还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必须厘清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关系,而且须先行明确二者的概念。(一)概念辨析:第三

7、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概念均缘起于新 反垄断法 条文。以王玉辉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者将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的行为称作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1,以戴龙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者将有组织帮助行为介入的具有复合型构造的垄断协议称作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2。狭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与轴辐协议等同5,广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不限于轴辐协议,还包括其他具有组织帮助行为表征的混合型垄断协议6,本文所称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采广义概念。从文字表达上看,似乎很好区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前者是行为,后者是协议,然而如此理解显然混淆了垄断协议与垄断行为的关系。在我国,

8、尽管将“垄断协议”称作“协议”,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协议”理解为协议文本载体,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行为规制法,规制的重点是行为。垄断协议亦可称为垄断协议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那么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是否属于垄断协议行为呢?或可从垄断协议行为的定义中探寻答案。有学者认为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其他协同行为共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7-8。由该定义可知,垄断协议行为是两个及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多方行为(本文“多方”包括“双方”)

9、,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这两大基本类型。而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尽管涉及双层复合结构,存在双层法律关系1,但其双层复合结构是先验的、预设的或者隐含的,并不表明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是一种包含组织帮助者与被组织帮助者的多方行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强调的是第三方行为,而非有第三方行为介入的垄断协议这一行为整体,如果认为是后者,那么其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并无差别,然而这与事实并不相符。此处可以举一通俗易懂的例子:“对”与“错”是对立统一的,没有了“对”,也就没有了“错”,“对”的存在以“错”的存在为前提。尽管我们说“对”的时候,暗含了“错”的存在,但我们不能说“对”本身就是

10、“对与错”的结合体,事实上,“对”只是这一结合体中的一部分。因此,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并非垄断协议本身。为了更好地区分基本概念,我们不妨对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下一个凸显彼此差别的定义。前者是某一主体对经营者达成或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提供组织、帮助等促进作用的第三方行为,强调的是单方行为,本身不是垄断协议,侧重回答的是垄断协议的达成或者实施除了经营者自身完成之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组织帮助行为实现;后者是指有组织、帮助等促进作用的第三方行为介入的垄断协议这一行为整体,强调的是多方行为,其实质仍然是横向垄断协议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但却存在横向与纵向交织的混合型外观构造。基

11、于学者的个人偏好,将具有与传统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不同表征的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称作“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乃至“轴辐协议”,无可厚非,但不具有垄断协议法定类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概念源自对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提炼,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概念源自对 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17条的提炼。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与 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17条尽管在语言表述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具有实质的对应性。在我国反垄断法上,除了垄断协议行为,还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原法条参见新 反垄断法 第3条。王玉辉教授认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涉及“双层”复合结构,一

12、层结构为组织帮助关系,另一层结构为被组织帮助形成的垄断协议关系。在理论上,任何法律主体都可能实施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的行为,但是只有反垄断法上的主体所实施的组织帮助行为才是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对象。同时,任何反垄断法上的主体都可能实施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的行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反垄断法上只规定了经营者、行业协会与行政主体这三类主体的组织帮助行为。108型的属性。故而,为了便于叙述,我们不妨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分为形式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前者突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复合型构造,比如学理上的轴辐协议,后者透过形式外观直击本质,无论其外在形式多

13、么复杂,其实质均是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基本类型,其中以横向垄断协议为常态,以纵向垄断协议为例外。(二)关系判定:“部分整体”与“方式目标”第一,如果我们强调垄断协议的形式构造,那么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便是构成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一个部分。为了更好地说明彼此的关系,或许可从更为常见的、狭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构成要件中找出端倪。戴龙教授认为,轴心经营者对于潜在横向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发挥了组织或帮助的作用是构成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之一2。应当说,组织帮助作用本源于组织帮助行为,从行为视角上看,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之一与其说是组织帮助作用,毋宁说是组织帮助行为。同时,戴龙教授尽管意

14、识到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整体论上的意义,但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仍然将纵向协议置于不可或缺之地位2。将外在表征作为核心要件,对纵向协议与横向协议分别认定,事实上也难说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是一个行为而非多个行为的叠加。质言之,此时的核心要件并不“核心”,未能直击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实质。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特别是需要探寻适合狭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与广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均适用的具有普适性的、共通的、最核心的构成体系。为了便于对照,我们不妨将戴龙教授所主张的核心构成要件称作“三要件说”,即“纵向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三要件说”看似抓住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

15、关键特征,但是却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三要件说”原本就针对的是狭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易言之,针对的是轴辐协议,天然存在适用上的狭隘性,将不存在纵向关系但在组织帮助行为的促进下达成的垄断协议排除在外,甚至排除了不存在纵向协议的轴辐协议。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概念基于轴辐协议概念模糊性与非法律术语的现实考量而提出,却又落入了范围狭窄的窠臼,甚至窄于轴辐协议可能涵盖的最大范围,未能凸显出其作为新概念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三要件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逻辑瑕疵。将纵向协议与组织帮助行为(或组织帮助作用)并列,忽略了纵向协议与组织帮助行为(或组织帮助作用)的一体性,有割裂行为效果与行为本身、行为表现形

16、式与行为内在实质的嫌疑,易使人误以为纵向协议与组织帮助行为(或组织帮助作用)是相互独立的。事实上,在具体的某一轴辐协议中,组织帮助行为的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但不限于纵向协议,呈现出的效果是对横向垄断协议产生了组织帮助作用,在本质上纵向协议与组织帮助作用皈依于同一行为,即组织帮助行为。与其说狭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是“纵向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毋宁说是“横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广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则是“垄断协议基本类型+组织帮助行为”,组织帮助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横向垄断协议,也可以是纵向垄断协议。这种“二要件说”更加契合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实质,同时也与

17、现行反垄断法相契合。具体而言:第一,经营者之间存在一个横向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之间存在一个纵向垄断协议,这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类型实质,契合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类型序列。第二,经营者之间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垄断协议是在组织帮助者的组织帮助之下达成或者实施的,易言之,存在一个组织帮助行为,该组织帮助行为既可表现为垄断协议,也可表现为非垄断协议;既可以具有合法表象,也可以是非法行为。这是区别于非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即自行达成或者实施的垄断协议)的根本所在,相较于类型实质而言,此为外在形式,具有工具、媒介、手段或方式属性。第二,如果我们强调垄断协议的实质构造,那么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

18、为只是垄断协议当事人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方式,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在垄断协议之外,既非组成部分,也非构成要件。对于垄断协戴龙教授首创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这一概念,认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轴心经营者和辐条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组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协议;第二,辐条经营者之间具有一个潜在的横向垄断协议(即辐缘合谋);第三,轴心经营者对于潜在横向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发挥了组织或帮助的作用。从其构成要件上看,戴龙教授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基本等同于轴辐协议,当属狭义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在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下,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类型实质要么是横向垄断协议,要么是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既是横向垄

19、断协议又是纵向垄断协议或者既不是横向垄断协议又不是纵向垄断协议之情形,垄断协议横向、纵向二分法在逻辑划分上已经涵盖了所有情形,轴辐协议的性质之争归根到底是如何准确把握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的临界点,其不是立法论的问题而是解释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技术问题或者证明问题。109议当事人而言,选择接受第三人的组织帮助或者不接受第三人的组织帮助,均是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行为或者方式手段,而反垄断法强调的是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这一结果。以较为典型的具有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轴辐协议为例,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不是横向垄断协议当事人而是“局外人”9,此时反垄断法需要解决的是该“局外人”的责任问题,而无须重构

20、垄断协议的基本类型与分析框架。综上所述,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二要件说”,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均是形式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之一,谈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离不开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这一整体,前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需要依附于后者,同时,后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离不开前者的促进作用,否则便不能称作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立足反垄断法立法体例,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则是垄断协议当事人达成或者实施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方式行为,是一种外部行为。接下来笔者将在严格区分二者的基础上,对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进行诠释。三、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定位辨析(一)新

21、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真意”第一,从文字语法角度上看,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内容存在解读的多元可能性与真意的唯一性。以“或者”一词为界,可将第19条分为前后两部分:(1)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不得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基于语言文字天然的模糊性与语法结构本身的灵活性,对于同一条款的语义难免存在不同的解读,甚至相差甚远。第19条的第1部分至少可解读出三种意思:(1)该部分禁止的是经营者的垄断协议达成行为,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其他经营者的方式来达成垄断协议。“达成”一词的主语仅限于“经营者”,即达成的动作发出者是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成为了“

22、达成”这一动作的状语。(2)该部分禁止的是经营者的组织行为,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组织作用。“达成”一词的主语仅限于“其他经营者”,即达成的动作发出者是其他经营者,“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成为了“组织”这一动词的宾语。(3)该部分禁止的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垄断协议达成行为,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均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者。以上第(1)与第(3)种理解或可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或者轴辐协议这一协议类型在立法上的确立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第(2)种理解则不然。然而第19条的第2部分因与第1部分存在语法结构上的差异,仅可做一种解释:该部分禁止的是经营者的实质性帮助行为,“为其他经营者达成

23、垄断协议”成为了状语,即与第19条第1部分的第(2)种解读一致。应当说,在同一条文中,相同表述应当具有相同内涵,既然第2部分中“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之“达成”动作限定为由“其他经营者”发出,那么第1部分中“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之“达成”亦应做出相同理解。因此,第19条的语义应当做出唯一的解释,即:该条款禁止的是经营者的组织行为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组织帮助行为作用于其他经营者的垄断协议达成行为之上。2023年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18条重申了这一“真意”。第二,从立法目的角度上看,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内容真意也具有唯一性。尽管新 反垄断法 第 19条增设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回应轴辐协议规制

24、的现实难题10,但第19条本身却未直接规定轴辐协议。一方面鉴于轴辐协议概念与理论的模糊性,冒然立法易造成法律体系的破损与法律适用的异化,因此新 反垄断法 在修订过程中放弃了直接规定轴辐协议的立法进路,转而采用第三人视角立法,以疏通组织帮助者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路径。另一方面,鉴于新 反垄断法 第17条、第18条已经对被组织帮助者达成的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作了禁止性规定,故而只是增加了对组织帮助者的规范11,而非对轴辐协议的规范。立法者无意在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外确立一个轴辐协议或者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独立协议类型,而是旨在 值得注意的是,垄断协议的达成或者实施不必然需要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

25、促进作用,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这一概念的存在暗含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要件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而非垄断协议的实施,垄断协议是否实施是垄断协议行为责任承担环节考虑的因素,因此在违法依据中,反垄断法一般只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达成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当事人而言,垄断协议实施行为是垄断协议达成行为的后续行为,然而对于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而言,组织帮助垄断协议实施行为并不以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行为为前提,此时只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的行为明显不当。同时,2023年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21条第1款第3项将新 反垄断法 第21条中的“达成”扩张为“达成或者实施”,而第18

26、条第1款第3项却保留了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中的“达成”一词,并不妥当,建议均将“达成”扩张为“达成或者实施”。110尽可能保证原有法律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解决现实疑难问题,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的疑难问题。第三,从体系逻辑角度上看,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内容也应限缩为上述“真意”。垄断行为的类型化需要遵循统一性、周延性与独立性1。在立法上确立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使之成为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并列的基本类型12,会造成垄断协议的类型失序,难以解决在“三足鼎立”格局中各方的界限划分问题。应当说,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二分法仍然是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是垄断协议当事人达成

27、垄断协议所借助的外部力量,“没有参与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13。当然,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可能与垄断协议当事人发生身份竞合,但这种情况通过适用第17条、第18条即可处理,其中的组织帮助行为可以作为责任从重的考量因素,而无须借助第19条的有关规定。(二)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是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第15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是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在反垄断法领域,经营者、经营者团体、行政主体均可主动或被动成为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者,可大致对应新 反

28、垄断法 第19条、第21条与第44条。进一步讲,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应当定性为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当前有学者将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称作“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13或“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条款11等上位概念,尽管抓住了组织帮助行为的行为实质,但借用上位概念称呼下位概念,易使人误解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仅指第19条,以及反垄断法只禁止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事实上,尽管第21条与第44条的行为表述与第19条存在差异,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使用的是“组织”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第21条使用的是“组织”,第44条使用的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但均可认为是垄断协议组

29、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子条款,我们不能认为反垄断法不禁止非经营者实施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因此,将第19条定性为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利于条款体系的周延解释。(三)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的区分第一,划分标准的差异性。新 反垄断法 通过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将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一并纳入“垄断协议”一章,但这四条规则设立并非基于同一标准:第17条与第18条规定的是垄断协议基本类型,即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以垄断协议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差异为划分标准;第19条、第21条规定的是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方式行为,解决的是经营者与行业协会等非垄断协议当事

30、人的组织帮助者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其内部划分的标准是组织帮助者身份的差异。垄断协议的基本类型既可自行达成或者实施,也可借助第三方的组织帮助而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强调的是达成垄断协议这一结果,至于如何达成在所不论。由于垄断协议自行达成(实施)行为的实施者就是垄断协议当事人,因此无须在垄断协议基本类型之外设立垄断协议自行达成(实施)行为条款即可对该行为及其实施者进行评价,但不可调整并非垄断协议当事人的组织帮助者。就规制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而言,缺乏有关规范,可能使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逃脱反垄断法的制裁,因此有必要在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之外设立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这一方式条款。第二,主体

31、视角的差异性。反垄断立法主要以垄断行为当事人为主体视角。在“垄断协议”一章中,第17条、第18条禁止的是垄断协议当事人达成垄断协议,如仍以垄断协议当事人为主体视角立法,应当表述为:经营者不得借助第三方的组织帮助行为而达成或者实施本章规定的垄断协议。然而如此表述,既无强调垄断协议当事人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行为之必要性,也无追究组织帮助者反垄断法责任的功能。出于将第三方组织帮助者纳入反垄断法框架之内、追究其反垄断法责任的考虑,立法者不得不采用新的主体视角,规定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主体不得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一章行为类型条款的划分标准与主体视角的非同一性,极易使人误以

32、为第19条是与第17条、第18条并列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对垄断协议的达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市场竞争秩序也具有实质危害性,故而有必要置于“垄断协议”一章。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行为,其与立法上明确的三种垄断行为并非同一层次的划分,与垄断行为三分法不冲突,垄断行为三分法不强调从事垄断行为的方式。就垄断协议而言,按照达成方式的差异可分为自行达成(实施)型垄断协议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就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方式而言,可分为垄断协议自行达成(实施)行为与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111四、余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元规制路径基

33、于我国立法上采用横向、纵向垄断协议二分法体例的事实,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并非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组成部分而是方式行为,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既不强调方式行为,也不直接约束组织帮助者,这就决定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难以适用同一规则进行处理,新 反垄断法 第19条及其配套的责任条款由此应运而生。欲规制形式构造层面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则有必要以反垄断立法体例为坐标系,将其二分为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横向垄断协议(或者纵向垄断协议),进而分别处理。前者适用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后者适用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分别予以追责。同时,垄断协议组

34、织帮助行为预设或者暗含的双重构造也决定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元规制路径之间并不能完全独立,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必然以垄断协议的存在及其违法为前提,无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即无所谓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因此,在处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时,应首先适用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以判断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即被组织帮助的横向垄断协议或者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若垄断协议具有违法性,方才适用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规制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综上所述,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二元规制路径之适用在事实认定、违法性判定上有先后之分,但在责任

35、承担上无先后之别。参考文献1 王玉辉.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缺陷及其补救J.法学,2023,(2):148-164.2 戴龙.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议我国 反垄断法 的修订J.法学评论,2021,39(1):105-114.3 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J.中外法学,2015,27(1):224-244.4 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J.环球法律评论,2010,32(3):5-17.5 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J.中国社会科学,2021,(5):101-127+206-207.6 焦海涛.垄断协议达成中的组织与帮助行为J.中州学刊,2023,(2):46-54.7

36、 种明钊.竞争法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46.8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91.9 焦海涛.反垄断法上轴辐协议的法律性质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1):25-36+2.10 时建中.个人反垄断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完善及其实施J.中国应用法学,2022,(5):60-70.11 王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2-93.12 郝俊淇.论我国垄断协议类型序列的立法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1):201-216.13 刘继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

37、版社,2022:99-100.责任编辑:董建军(上接第12页)参考文献1 郭庆海.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J.农业经济问题,2018,(6):25-37.2 孟秋菊.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内涵研究J.重庆社会科学,2021,(1):23-37.3 何雪清,张曾,潘锡和,等.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桥梁基于有机农业合作社的分析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20,(11):158-165.4 向国成,韩绍凤.农户兼业化:基于分工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5,(8):4-9+16.5 郑书书.现代农业视角下我国小农户分化的变迁及动因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

38、22.6 陈航英.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基于组织化的小农户与具有社会基础的现代农业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9+155.7 姜安印,陈卫强.分化小农户混合型发展路径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6-34.8 刘同山,孔祥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愿、实践与建议J.农村经济,2019,(2):1-8.9 张琛,彭超,孔祥智.中国农户收入极化的趋势与分解来自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证据J.劳动经济研究,2019,(2).10 曹建民,胡瑞法,黄季焜.农民参与科学研究的意愿及其决定因素J.中国农村经济,2005,(10):28-35.责任编辑:董建军 1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