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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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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专栏文章编号:1008-4355(2023)04-0003-11收稿日期:2023-02-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研究”(18VHJ005)作者简介:刘志刚(1971),男,汉族,河南汤阴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郭威(1988),男,汉族,山东曹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201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与 2016 年 1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

2、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发展问题进行了阐释,并规划了具体的实施路径。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刘志刚,郭 威(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82)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具有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和促进宪法价值实施的双重功能。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主要方式。从立法现状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落实与实现,还有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的空间。对此,需要结合并依据宪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具体关系原理,对存在的影响性因素进行分析并消解,进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法律中得到充分实

3、现。关键词: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施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3.04.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引言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共识的主要方式,为此,党和国家通过若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性文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水平,进而发挥其独特优势。基于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目前学界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这32023 年 8 月第 25 卷 第 4 期

4、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Aug.,2023Vol.25 No.4一问题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宏观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展开的讨论。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重要手段,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推动法律制度变革,而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应聚焦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

5、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有学者则通过对比研究,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立法实现方式应当包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条款、转化为法律原则、融贯于立法全过程三个方面。此外,还有学者在认同这一观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由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且社会状况复杂多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应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的进程。其二,从微观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部门法展开的讨论。(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入刑是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良性互动的表现,强烈的失德行为通过刑法予以规制,强化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有利于提高法治意

6、识与道德自觉。(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经济社会文化的深刻变化、行政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呼唤着行政法的价值转变,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法的理论逻辑,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全过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法规范的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具体规则条款之中,同时,还要建构价值导向明确的立法评估制度、法案起草与审议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等。还有学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处罚法的角度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既可以回应行政法治的时代转型,又能推动行政法的本土化发展。当前,行政处罚法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文明、

7、和谐、友善、诚信等价值观,但依然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依托宏观融贯、具体融贯与体系化融贯的方式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的民法制度具有精神气质与价值取向上的同质性,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之中,才能使得民法具有中国特色与民族精神。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采用了“显隐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兼顾了民法的独立地位,也保障了民法在价值层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通性。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还具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对此,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8、观融入民法的权利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中,由此一来,民法典的实施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蒋传光: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17 年第 8 期,第 79-88 页。参见刘风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据与方式,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 年第 4 期,第 29-36 页。参见金梦: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立法样态研究,载江海学刊2019 年第 2 期,第 157-160 页。参见王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 一个立法学的分析框架,载法学2019 年第 9 期,第 65 页。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

9、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 年第 5 期,第 8 页。参见肖北庚: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求索2021 年第 1 期,第 151-160 页。参见江国华、孙中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载理论探索2021 年第 5 期,第 121-127 页。参见钟瑞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6 期,第 63-72 页。参见陈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意蕴与实践样态,载理论探索2021 年第 3 期,第 104-107 页。参见钟瑞栋: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与超越,载

10、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 年第 1 期,第 57-58 页。综观学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这一主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对其探讨还存在着一定的精进空间,尤其是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的重视、研究、落实,因为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集中、最全面的体现,在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时,需要以宪法为根据,考量不同部门法与宪法衔接协调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过程中,还需考虑不同部门法在价值层面的衔接问题,由此才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系特征与内在价值秩序的融贯,而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应当发挥法源意义上的引导、统合作用。同

11、时,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展开,故而融入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的首要任务。在我国,立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中的充分体现和发展完善主要以宪法的立法实施来体现。据此,本文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体现及其完善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要满足从“浅度”向“深度”的纵深推进,还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在宪法的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三条路径中,立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因而立法实施路径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完善的首要路径,而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

12、实施路径则居于次位。同时,在明确立法实施路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还需要对这一路径的具体展开进行制度化设计。(一)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是指,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契合性地融入各部门法,继而再传导至下位法,直至辐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首先,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的抽象性特征决定了立法实施路径作为首要路径的现实必然性。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通过“整体性融入”与“具体性融入”两种方式糅合于宪法中。“整体性融入”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用语直接规定于现行宪法中;“具体性融入”则是指,基于社会价

13、值共识这一共同属性,诸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已然通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渐次融于宪法规范中。基于上述两种融入方式,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显现出高度的内容耦合性。然而,这种内容上的耦合在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提供可行性基础的同时,还意味着要进一步满足实质性、深层次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由于采行概括性、抽象性的宪法规范形式,相应地,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也呈现同样需求。这就说明,要避免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场景中而引起宪法实施主体的误解与误用的情形,通过立法实施路径则可以最大限度提供优化方案。因此,通过宪法的立法实施,可以由依据宪法制

14、定的部门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而藉由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导向精确度与可适用性。与此同时,5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参见刘松山: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体系,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 年第 5 期,第 6 页。参见刘志刚、万千慧: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载河北法学2020 年第 10 期,第 19 页。参见宪法第 24 条第 2 款。还需注意的是,一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并未在宪法中得到具体体现,而是蕴含于宪法整体中。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宪法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

15、值观内涵予以阐发、明释。在我国的宪法实施背景下,相关立法具有明晰、丰富宪法内涵的可行性,具有“阐释宪法”、发展宪法的实践基础。因此,通过立法路径,不但可以具体化、明晰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使其更具有可适用性,而且可以将宪法中隐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阐释出来,体现宪法价值内涵的革新与丰富。其次,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运行必须以立法路径的有效展开为前提,显示了立法路径作为首要路径的现实必要性。虽然宪法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居于次位,但这两条路径在宪法实施方面依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立法实施这种直接实施宪法的路径不同,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主要是通过适用根据

16、宪法制定的法律来间接实施宪法。故而,宪法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的展开必须以宪法立法实施路径的有效运转为前提。只有通过立法实施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后,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立法实施路径也决定着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运行效率与品质。原因在于,宪法的立法实施必须履行“双重义务”,一方面,宪法的立法实施必须恪守不抵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消极义务”,即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时,不能通过具体化宪法规范而肆意“解释”宪法,尤其是不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的立法实施又担负着积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义务”,保证将宪法规范依据中的社

17、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准导入部门法中。在宪法的立法实施遵循“双重义务”的基础上,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自洽性与体系化特质,将呈现出差异化价值取向的各部门法收拢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辐射范围内,进而体现对各部门法的价值统合与调适,消解各部门法间的价值冲突,维护法律体系内在价值秩序的和谐、稳定。由此一来,立基于适用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而运行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才能发挥其在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方面的功能。(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要求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现路径的基础性功能,需要对这一路径进行制度性、体系化考量。质言之,既需要从宏观层面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

18、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从微观层面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具体方式。其一,依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必须契合性地导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由此才能在容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维护部门法自身价值的独立性。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总是以整体性的样态出现,而是更多地以价值片段的形式嵌入与之相契合的宪法规范中。这是因为调整某一领域的宪法规范不可能容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所有因子,而只能融入与之调整领域相契合的单个或多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因此,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时,必须时刻关照宪法规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内涵,继而将契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导入

19、部门法中,而并非是毫无规律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整体性“漫灌”。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但无法实质性地融入部门法,而且会导致部门法独立价值的式微。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 参见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 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载清华法学2013 年第 2 期,第 40-52 页。其二,在立法过程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于立法全环节,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过程中的动态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路径,不仅体现在依法立法这一环节,还应体现在法律的“修、释、废”方面。原因在于,主观上的立法疏忽或客观上的立法滞后可能导致已经制定并现实有效的法律存在违反社

20、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潜在风险。对于存在此种风险的法律,应当及时通过法律修改程序或法律解释程序修正法律内在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偏差。此外,对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无法通过法律修改进行价值矫正的法律应当予以废止,并及时制定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以弥补立法空白。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全环节就形成了动态性的“闭环”流程。此外,还需要发挥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在宪法立法实施方面的保障性功能,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合宪与否或合法与否的判断基准,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部门法中的实质性融入,力图避免“形式性融入”的弊病。其三,从立法技术层面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

21、路径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则条款、立法目的条款和法律原则条款三种方式为基底展开。其中,第一种融入方式是核心立法技术。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条款可以更清晰地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弥补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过于抽象的缺陷;另一方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条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具有可适用性。因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法律规则条款时,就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现实生活的关联,继而有助于公民在守法过程中逐渐认知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这正是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特殊意义所在,是立法路径无以达致的功效。除此之外,将

2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目的条款与法律原则条款中同样具有特殊的功能与意义。申言之,立法目的条款可以彰显部门法的整体价值目标,并确立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定位。不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前两种方式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就立法目的条款而言,其因过于笼统而较少成为行政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法律规则条款而言,虽然其具有具体、明确的特质,但在某种情况下的机械适用可能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相龃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原则条款的方式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缺陷。原因在于,法律原则具有联结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的中介功能,其具有的这种开放性特

23、质可以使之与宪法规范相勾连,并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适用来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内涵,由此,既有助于明晰立法目的条款所确立的部门法核心价值,也有助于提升法律规则条款的适用准确性。三、各部门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完善空间 虽然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价值共识这一共同属性,但相较于宪法内在的价值7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参见张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载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3 期,第 108 页。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 39

24、条的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判断法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的基准。对此,也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置为合宪性审查的审查基准。参见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的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载法商研究2013 年第 3 期,第 50 页。参见刘风景:法律原则的结构与功能 基于窗户隐喻的阐释,载江汉论坛2015 年第 4 期,第 117-120 页。体系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自洽性更强、体系包容性更高、涵盖范畴更为广阔、价值指向更为明确。由此一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质素后,依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与宪法可能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偏差,这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现路径的阻碍性因素。因此,应

25、当结合宪法与部门法间的具体关系,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一)民事立法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其完善空间其一,当前我国民事立法对民事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然而,私法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诉求仍存在一定不同。具体而言:1.民商事和经济制度相关的私法价值观存在偏重保护“个体富裕”的价值倾向,这与包含共同富裕内涵的“富强”价值观相冲突。“自由”价值观倡导的是一种社会主义语境下平等意义层面的自由,这就要求经济领域的“自由”必须具备一定的限度,往往需要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来防止因市场的极端化自由引起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这才符合社会主义语境下实质性、整体性的平等及共同富裕的意涵。2.从民法婚

26、姻家庭制度看,“文明”价值观中的精神文明、社会文明是家庭应当遵从的价值准则,前者倾向于对家庭成员个体的价值引导,后者则倾向于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构成单元的价值导向。但现实社会中的家庭关系却愈来愈趋近于市场关系,导致家庭情感淡漠,并呈现出“去家庭化”的趋势。因此,应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进程,使“文明”价值观进一步融入家庭关系。同时,“和谐、平等、友善”作为“文明”价值观的延展,也要求民法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以此为具体价值准则,使婚姻家庭进一步“文明化”。3.从民法生态环境制度看,生态领域的“文明、和谐”要求民法必须更为重视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制。尤其是随着“生态文明”入宪,再结合现行宪法

27、中关涉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生态文明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日益完善。其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间的衔接机制不畅,不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真实的涵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关涉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并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综合性价值体系,其构成因子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联,因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的理解,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涵义的语境下进行。否则,可能导致同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在不同部门法规范中被差异化地理解。例如,“自由”是民法的价值根基,它在民法中呈现为一种私法性价值,但“自由”价值观也被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或社会法所吸纳,并呈现出另一种价值面相,这必然

28、会形成对“自由”价值观的差异化理解与适用。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法对其进行“分散化”吸收,可能会“遮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涵义,进而导致部门法的价值导向不清,从而引发民法与其他部门法间的价值冲突,致使法律体系内在价值秩序的紊乱。(二)刑事立法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其完善空间一方面,刑法价值观与在强调惩治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同时,也产生了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不清的可能,尤其是在积极刑法观的导向下,在一些个罪的扩张中,对如何保留公民行使基8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 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中的“国家”,载法学评论2020 年第 5 期,第 21 页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年 3 月 11 日)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关于“生态文明”的表述,修改后的表述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本权利的自由空间不被重视。这实际上有可能偏离刑法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首要机能的价值定位,违背了“自由、文明”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另一方

30、面,刑法的规制观偏向与“平等、富强、公正”价值观的要求存有偏差。其一,从刑法对经济领域的规制来看,刑法对于公私两种经济主体的保护依然处于不平衡状态,这与宪法第 11 条对公私两种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要求不符,进而与“平等”价值观相抵牾。其二,刑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欠缺,难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社会权益的体现提供足够保障。这不但无法充分彰显“平等、公正”价值观的取向,也不符合刑法的“保障功能”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定位。(三)行政立法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其完善空间行政法对宪法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对宪法中关涉行政权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制度化,以体现行政权在宪法轨道内运行,并接受宪法的价值引导。

31、不过从行政法对宪法的实施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价值观难以适应“公正、平等”价值观的要求。行政权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特征易引发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这就需要法定化、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来保障“平等、公正”价值观的体现。但从我国实践来看,行政程序立法的分散化导致行政程序还存在着规则性缺失,难以圆满完成“公正、平等”价值观在行政立法中予以贯彻的使命。2.行政法的立法实施与法治价值观的要求存在着一定“落差”。行政法领域内的法治价值应首先表现在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而依法行政则首先表现为行政机关职权的法定及法定职权的依法运行。要体现这一点,就需要行

32、政组织法对行政主体职责的规制与限定。但从我国的行政组织法立法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制定主体繁杂、效力位阶较低、可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行政组织法整体上存在着体系性缺失的弊端,影响了行政权的法治化建设。(四)社会立法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其完善空间从世界范围内的宪法发展史来看,社会权成为宪法基本权利是宪法从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变的标志,在社会权拥有宪法基本权利这一属性后,立法机关就有义务积极构筑完善的社会法体系以体现对社会权的制度化、法治化保障。据此而言,社会法与现代宪法本是同一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二者本身就由“价值桥梁和纽带”相联结,故而,社会法有着其他部门法不具备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

33、但就当前我国社会法的立法现状来看,还具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社会法体系中具有奠基作用的法律依然没有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法渊源呈现出碎片化、低位阶化等状态。因此,社会法所承担的具体化社会权并保障社会权的宪法义务就难以体现,进而致使经由社会法立法实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效尚需提升。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完善进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困境阻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进程,对此,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部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予以一一化解。9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 参见周振杰: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体系化思考,载政法论

34、丛2019 年第 1 期,第 128-129 页。赵秉志、袁彬: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载法学2013 年第 9 期,第 118 页。(一)进一步明确民事立法的价值导向1.通过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局部修正,因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起的宪法价值革新。具体而言:(1)拓展民法基本经济制度以体现对“富强、自由、平等”价值观的准确吸纳。“富强”价值观蕴含着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基本内涵,要体现这一点就需要个人财产权担负更多的社会义务。对此,民法典在具体化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时,创新性地增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相关内容,前者蕴含着“共同富裕”的内涵,后者则指明了体现“共同富裕”的方式。但是,对民法

35、基本经济制度的修正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定位,并在宪法价值统合下,保持与其他宪法价值间的协调。(2)调适民法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契合“文明、和谐、平等、友善”价值观的要求。家庭婚姻关系的市场化趋向导致家庭关系难以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匹配。对此,民法应当承担起“再家庭化”的使命,重建家庭文明,继而才能体现“和谐、平等、友善”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实上,民法典中关涉“家庭文明”建设的内容正是对“文明”价值观的初步回应。不过,由于家庭兼顾公私属性,民法应聚焦于“私领域”,以避免对“公领域”的过多涉入,同时,也应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私领域”的过度干涉。(3)优化民法生态环境制度,以契合

36、“生态文明”入宪带来的价值转向。“生态文明”是“文明”价值观的具体面相,也内蕴着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宪法期许。对此,民法典中设置的“绿色原则”条款以及相关侵权责任的内容,正是对“生态文明”的初步因应。不过,未来还要基于宪法、民法、环境法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差异化功能,体现三者间的协调与互动,进而才能更为全面、准确落实“生态文明”的价值导向。(4)拓展民法权利体系,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丰富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提升了宪法对“人”的保护诉求。2020 年制定的民法典中增加了人格权相关规定,纠正了我国民法过去“重物轻人”的价值取向,凸显出民法的“人法

37、”的本质。这一变化正是契合了“文明”价值观的诉求,因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起的宪法价值革新。2.在民法中设置衔接其他部门法的条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体系性调适功能及全面、准确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铺设“通道”。各部门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纳,面临着因过度“碎片化”而淡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涵义及引发部门法价值冲突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可以在民法中设置价值衔接通道予以化解。细而言之,这种衔接通道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民法基本原则条款。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发生价值冲突时,可以藉由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条款,与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相勾连,将不同部门法所承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38、观因子放置0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 年第 9 期,第 105-106 页。民法典第 206 条第 1 款:“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对比物权法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第 206 条第 1 款增加了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内容。参见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 年第 6 期,第 20 页。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中的“国家”,载法

39、学评论2020 年第 5 期,第 21 页。参见民法典第 1043 条。参见刘连泰:家庭与公共生活:中国宪法文本的表达,载浙江学刊2020 年第 5 期,第 12 页。参见民法典第 9 条。参见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 4 期,第 21 页。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 年第 4 期,第 9 页。于宪法价值体系中进行整体考量与调适,纾解不同部门法间的价值冲突,并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全面涵义。况且,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本身就可以作为“自由、平等、公正、诚信”价值观的载体。(2)民法一般人格权条款

40、。虽然任何权利都不应被赋予优先地位,但“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属性,要求在适用民法人格权规范时,应考虑其中内蕴的民法价值的优先性,以维护民法的私法属性,防止与民法关联性不强的价值过度涉入民法而侵蚀“私法自治”这一价值根基,但同时,也应避免因满足民法的私法性价值而对公法性价值的过度侵犯。而依托民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可以与承载相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的宪法规范相勾连,由宪法对民法与其他部门法进行价值衡量与调适。(3)民法转介条款。为维持自身的独立性价值,民法只能吸纳与之相契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并呈现其中部分关联性涵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割裂,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涵盖的“共

41、同富裕”“实质平等”等核心蕴意就无以体现。这一问题可以经由民法转介条款予以化解,即对于符合民法价值但严重侵犯其他部门法价值的民事法律行为作无效处理。由此一来,既可以维持分散于不同部门法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间的平衡,也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部门法的整体性落实。当然,要发挥上述通道的实效,还需要依赖合宪性解释这一司法技术的试用。但即便如此,只有铺设好上述通道,合宪性解释才具有可使用的空间。(二)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法的价值引领 1.刑事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继而才能符合“民主、法治”价值观的要求。对于刑事立法,尤其是对于刑法修改的主导权必须由全国人大予以掌控,只有在宪法规定的场景下,全

42、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辅助性的刑事立法权。据此,由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主导刑事立法权的行使才能符合民主、法治的价值要求。2.将罪刑法定原则提升为宪法原则,严格约束刑法“犯罪圈”的无序扩张,避免刑法过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善”意蕴。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价值根基,其担负着约束刑事司法权与刑事立法权的双重功能。但由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于刑法中,因而其仅能发挥对刑事司法权的限制功能,而难以约束刑事立法权。据此,需要将罪刑法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基本原则,构筑刑事立法权边界,重筑刑法以“人权保障”为首要机能的价值立场,并推动刑罚的轻缓化改造。由此,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

43、向。3.刑法应转变价值导向,以准确彰显“富强、平等、公正”价值观的内涵。刑法应减少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维持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的制度空间,维护体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同时,应当加强对民生领域的保障,提升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维护社会的实质公正与结果平等。要体现这一点,还需要加强刑法与社会法的衔接,提升刑法对侵犯社会权行为的规制力度。(三)进一步回应行政立法的价值诉求1.提升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事前知情权、事中建议权与事后11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参见张翔: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 年第 4 期,第 1

44、30 页。参见朱虎:人格权何以成为民事权利?,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5 期,第 58 页。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48 页。参见刑法第 3 条。审查建议权,增强行政中的民主性。2.制定“行政组织法”以契合行政法治的要求。当前,“行政组织法”作为体现“法治”价值观的基础性法律,由于在体系化构建方面尚存缺漏,难以保障行政法治价值的体现。对此,我国亟须制定一部“行政组织基本法”,或在未来制定的“行政法法典”中设置“行政组织法编”,保障行政权在宪法的预设轨道内运行,进而才能符合“法治”价值观的要求。3.制定“行政程序法”以契合“平等、公正”价值观的要求。行政权具有广泛的

45、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更需要通过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来规制行政权,以维护行政活动的实质平等与实质公正。针对我国行政程序规定的“碎片化”状态,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体现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由此才能保障行政活动符合“平等、公正”价值观的内涵。(四)进一步丰富社会立法的价值内涵1.社会法应结合“富强”价值目标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我国现行宪法第 14 条第 4 款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是我国社会权的基础性条款,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宪法对社会权更加注重整体性保障,这就要求社会法必须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进行动态性调整。因此,依据“富强

46、”价值目标实施情况对社会法进行动态调整是一项宪法义务,而且社会法保障社会权的水平也影响着“共同富裕”“实质平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质内涵的体现。据此而言,我国应尽快构建“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法体系的“四梁八柱”,在具体化宪法社会权的同时,体现对宪法社会权的制度化、法治化保障。2.实现社会法与其他部门法在价值层面的有序衔接。从社会法与民法的价值衔接来看,需要以“实质平等”为价值依归的社会法对民法发挥价值矫正的功能,进而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意涵。从社会法与行政法、刑法的价值衔接来看,社会法对宪法社会权的体现还需要刑法、行政法发挥补充性保障功能,尤其是对严重侵犯社会权的行

47、为予以惩治。因此,必须在社会法中设置与刑法、行政法相衔接的条文,保障社会法的有效实施,进而社会法才能在实施过程中彰显其内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需要依托宪法实施路径。在宪法的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三条路径中,立法实施是主要依托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实施路径、司法实施路径的前提与基础。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由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体现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这既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通过宪法的立法实施获得实现,也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部门法自身价值产生“对冲”,进而致使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法价值秩序的不协调。对

48、此,应结合宪法与各部门法间的具体关系原理,在维持部门法价值独立性的2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杨建顺: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8 期,第 21 页。参见石佑启、陈咏梅:论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2 期,第 23-24 页。参见关保英:论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及其对行政法体系的整合,载东方法学2021 年第 6 期,第 152-153 页。参见郑功成:中国社会法:回顾、问题与建设方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 年第 3 期,第 15-18 页。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导入部门法中。但同时也要注意,要防止

49、部门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散化”吸收所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涵义被模糊化倾向。因此,应当在各部门法中设置价值衔接通道,藉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化优势,对各部门法进行价值统合与调适,在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由部门法实施获得全面、准确彰显的同时,消除部门法间的价值冲突,维护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法价值秩序的和谐、稳定。由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依托宪法实施提升社会认同感的同时,体现宪法价值内涵的丰富发展以契合社会价值诉求的变化,并藉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化特征更有实效地发挥宪法对部门法的价值统合功能,维持法律体系的价值秩序稳定。这样,才能彰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意

50、义所在。JS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Optimization Path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Entering LawLIU Zhigang,GUO Wei(Law School,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082,China)Abstract: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dual functions of breaking the dilemma of identifying socialis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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