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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首违不罚制度的基础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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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的修改,以立法形式明确将首违不罚制度纳入法律层级规制,昭示着首违不罚的理论与实践迈入新的阶段。首违不罚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法律、理论及实践基础,却也引发了相关争论。面对制度存在的质疑之声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条文涵义模糊、下位法权限不明、缺乏审查及救济机制等问题,有必要对条文涵义进行解释说明,细化下位法的规定,构建制度运行全程的审查程序与运行之后必要的救济措施,多维度完善并助力首违不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首违不罚;基础;争论;完善论行政首违不罚制度的基础与完善陈胜唐娴蔚作者简介:陈胜,法学博士,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娴蔚,福州大学法学院20

2、20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22-08-01。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自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一大显著变化就是通过第三十三条明确将“首违不罚”纳入了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层级,为实践运用提供了相较于以往较为常见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比立法规制的姗姗来迟,首违不罚的实践早已在数年前就迈开了步伐:2003年,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税收首次违法不处罚”办法;12008年,湖北省襄城物价分局推出“首违不罚制”;22011年,福建省漳州市城管执法局针对城市

3、经营者、3山东省莱阳市市监理大队针对农机手4都采取过首违不罚这一柔性管理方式,类似情况不胜枚举。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处于发展中的行政处罚措施,因其所具有的柔和性、灵活性和激励性,在实践中毋庸置疑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缓和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加强实时政策法规的宣教等方面都大有裨益。但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并非完美无缺,理论上首违不罚制度还存在诸多争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在理论层面完善首违不罚的构建,并为实践困境的解决提供支撑与思路,是专家学者、实务人员乃至全体社会成员都需要协力解决的难题。一、首违不罚实践的现状问题反映立意通过实践案例的裁判文书,了解首违不罚

4、制度的运行现状。分别以“首违不罚”“首次不罚”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截至2022年3月1日,共搜索到18篇裁判文书,具体情况如表所示:表118篇裁判文书案由法院层级发生地域裁判年份文书类型民事案由三篇,行政案由十五篇高级法院一篇,中级法院八篇,基层法院九篇上海市两篇,江苏省五篇,安徽省一篇,山东省两篇,河南省两篇,贵州省一篇,云南省四篇,陕西省一篇2014年四篇,2016年一篇,2017年一篇,2018年一篇,2019年一篇,2020年九篇,2021年一篇判决书十四篇,裁定书四篇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总第145期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5、023年第2期由于本文讨论的是 行政处罚法 中的首违不罚,因此,此部分评析仅以行政案由的十五篇裁判文书为基础,对其梳理归类。首违不罚制度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特征与问题:首先,行政法领域的首违不罚制度仍处于相当稚嫩的发展阶段。第一,从文书数量和涉及的争议类型看,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的首违不罚争议,目前仅有十五份裁判文书,涉及十一个行政争议,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与广大相对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多种问题,但数量和代表性还不足以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从受理案件的法院和层级来看,绝大多数争议由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受理,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和南部地区,未能于全国范围内扩展,

6、制度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第三,就年份而言,首违不罚在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距今不足十年。总之,首违不罚在实践中的探索虽远早于立法,但仍属新兴制度,需更有力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检视。其次,在涉及首违不罚的十一个行政争议中,大部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层级限于效力最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启东市聚南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服南通市启东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详见(2013)门行初字第0108号、(2014)通中行终字第0071号裁判文书】,原告诉请的依据为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违不罚暂行规定;“瑞丰公司诉永善县资源局和永善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详见(2020)

7、云06行终244号裁判文书】,作出首违不罚的依据为 永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方面仅具有参考、辅助作用,且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都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免除处罚乃至裁判说理的依据,从当时的背景来看有越权之嫌。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仅依靠 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精神与立法体系进行说理论证。如,“单君不服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复议”【详见(2020)皖0323行初 8 号裁判文书】一案,原告的申辩理由围绕旧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过罚相当

8、原则以及整个部门法的立法目的等展开。以约束力有限又内涵宽泛的概念进行说理与裁判,依据的效力层级明显存在提升的需要。最后,就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而言,十一个相关争议中,支持原告应当获得首违不罚的仅有“郏县长桥镇鑫源生活超市不服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详见(2020)豫 0425 行初 23 号、(2020)豫0425行初24号裁判文书】,其余案件均以不同的事由与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并对原告进行了处置。一方面,这些为数不多的案例,已经反映出实践中对待首违不罚制度的标准的不统一;另一方面,仅有一案在诉讼中支持了首违不罚的落实,很难不对制度的实效产生质疑

9、,诉讼后案件的处理情况也缺乏后续的记录与评价;因此,首违不罚制度究竟能否真正地发挥作用、作用的范围和时效等都有待考察。针对以上提出的制度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依据效力与说理性有待提升两大问题,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的修订能够在以后的实践中为制度的运行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依据,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相信行政首违不罚的理论与实践会日益成熟。但仅凭单一法条的修订还不足以完全建构首违不罚制度,标准不一、制度的实效与影响力等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理论、法律、政策与措施等的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二、基于基础依据的首违不罚运行困境要因解析法律的修订为首违不罚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对于理论的完善与实践的应用

10、都产生了激励效应。但制度目前仍存在问题有待回应,一方面,制度的关键在于对“首违”而非“不罚”的理解和界定,需要解释条文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下位法的规定权,厘清制度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制度的适用标准需要尽可能明确以便于统一实践操作,制度的实效也需要及时的评价和反馈,当制度的运行出现问题,还需要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一)首违不罚基础依据及其争论1.基础依据行政处罚法 体系中,首违不罚制度最为有力的依据和精神内涵即该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远小于刑法犯罪行为,惩戒只是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

11、;更为重要-252023年6月的是通过处罚,表达社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反对态度,预防行为人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达到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与积极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管理。同时,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虽属 立法法 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对于处罚的设定也有严格的限制与要求;但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处罚措施,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幅度和情节而非绝对精准,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具有裁量的空间。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系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从某种意义上论证了行政处罚具有可裁量的特性。因此,首违不罚制度

12、的诞生有其法律基础和空间。首违不罚制度的诞生与发展,还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就首违不罚的内在法理基础而言,其属于后果主义规则主义相统一的结晶,同时契合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统一的要求,也是行政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产物。5对于初次轻微违反规则的行为,赋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在行为人通过积极作为恢复损害前的状态,避免对社会产生实质性危害的前提下,免除对行为人的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过罚相当、尊重人权等精神与理念。实行首违不罚制,也具有其实践基础,它既是对各地、各领域推行首违不罚经验的固定化,又贯彻与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是满足深化放管服改革,节约行政执法资源的现实需求,又是优化营

13、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6通过首违不罚的推行,一方面体现着政府管理的理念从强调控权的“红灯模式”向强调积极行政的“绿灯模式”的转变,反映着政府职能的科学化、精准化与管理手段的柔性化,有利于“法治政府”理念的落实,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另一方面,首违不罚制度也能为相对人、企业法人等社会主体的行为划定合法与否、应受处罚与否的边界,一定程度上为其行为及结果提供预判与指引,有利于激发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激励和自我纠错的活力与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方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协调运转。2.争论焦点首违不罚的开创性与其在实践中产生的积极作

14、用显而易见,但对于制度的质疑之声也从未停歇,主要体现在:第一,首次不罚不仅不能规制违法行为,还有可能变成对违法行为的宽纵,有些领域即便是“首违”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无论是何种理由,相对人已经作出违法行为却不被处罚,有悖于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的要求;第二,首违不罚的依据与权限较为模糊,7在法律修订之前,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模糊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第三,“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致使“首违不罚”的内涵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过于抽象和原则的规定使执法人员不会适用“首违不罚”制度8等等。争议的产生表明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的鸿沟。从长远发展与社会需要的角度来

15、看,首违不罚制能够为社会管理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制度的立法化具有积极意义,并且通过法律的修订,首违不罚在实践中的推行已是必然。尤其在近年新冠疫情肆虐,防控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疫情对人民生产生活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举步维艰,轻微的违法“首次不罚”就是一项适法的减负政策和安抚措施,是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优化的必要保障,有助于帮助中小商家以及消费者有效排除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和心理干扰,卸下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充分释放出自主创新的市场活力。9对于反对者质疑的第一大问题,首违不罚制度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引起的利益对比与平衡,需要法制与实践的进一步调整与检验。至于第二种

16、质疑,应当看到法律修订带来的正向作用。首违不罚进入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的行政处罚法,很好地化解了依据效力不足的问题。至于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界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体现在 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法律当然具备首违不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至第十四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但不得违反上位法,即不能改变处罚的适用对象、种类和幅度等。第三十三条在行使处罚设定权的同时,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在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情形下,进行了处罚下限的整体下调;在此基础上,下位法所作细化规定的陈胜等:论行政首违不罚制度的

17、基础与完善-26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下限也相应调整;由此可见,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一定程度凸显明晰度。尚待解决的就是第三点质疑及其衍生出的问题,在下文中将进行更为深入地探讨,并提出应对的思路。(二)溯源首违不罚基础依据的阻却要因1.条文内涵有待说明首违不罚的表述容易引发歧义,在免罚认定上,不同地区有各自的判断标准,执法机关在适用程序层面也不够规范,10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条文的内涵,厘清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结合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针对的是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对条件进行拆解和罗列,需要阐释“初次”的定义和持续影响的期

18、限、“违法”中法律文件的层级、“后果轻微”的定义与程度以及“及时改正”的时限与改正后效果应达到的程度等。鉴于 行政处罚法 修订完毕不久且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短期内再次对法律进行修改不具有现实性,朝令夕改也不利于社会管理的稳定。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过于宽泛且内涵不明,单一条文对于制度的建构明显独木难支,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时间过短,实践经验不够丰富。除了法律,司法解释、其他下位法以及指导案例等在此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一方面,与第三十三条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及时更新和补充,法律下位的相关文件也未能在处罚下限整体下调的基础上提出细化的方案与意见;另一方面,关于首违不罚的实践样本数量过少,实践

19、周期太短,无法形成一套合理且通行有效的规则与标准。因此,在不动摇 行政处罚法 的基础上,有必要从其他角度,以其他文件对首违不罚适用的三大条件进行阐释,明确制度适用的对象与范围,是解决首违不罚实践问题的首要环节。2.下位法权限有待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从根本上有别于规定权,法律的修改使得处罚设定的下限整体下调,相应的,下位法规定权的下限也应进行调整,下位法如何在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的前提下对制度进行细化,是制度运行面临的又一大问题。目前而言,下位法规定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从制度适用的事项与影响的地域两个方面进行明确。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与第四条表明,行政处罚总体上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20、行为,这一定义的内涵相当宽泛。运用体系解释,首违不罚针对的行为也应该是在满足三种要件下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相关案例文书也证明,首违不罚在实践中的适用事项涉及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和工商管理、应急管理、执行审查与房屋拆迁等方面。但案例数量过少、概念内涵宽泛,无法精确地划定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了制度的适用对象,下位法还需要明确首违不罚制度影响的地域。不同于 行政处罚法 处于法律层级适用于全国范围,不同层级的下位法、不同地区的法律文件影响的范围有限,并可能产生交叉。如果首违不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必然需要实现信息的交互与处罚记录的实时更新,这离不开先进的技术的支持。倘若首违不罚制度因为依据的法

21、律文件层级与生效地域的不同,产生多样化的结果,如何避免遗漏处罚或重复处罚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成为关键。3.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与救济措施首违不罚制度设定的初衷和意义,在于对社会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并对社会管理的效果产生的积极正向的影响。按照制度运行的阶段进行划分,运行前需要解决依据的效力层级、上位法与下位法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运行过程中需要全程的审查监督,制度运行后带来损害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制度运行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有助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制度的协调运转。首违不罚制度的实践虽然迈步较早,但文献中大多关注的是在当时的背景下运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意义。由于制度只在某一地区的某一领域发挥作用,影响

22、的范围较为局限,并且对于制度在当地某个领域运行后的效果和经验等,缺少后续的记录与评价,制度运行的周期也不甚明了,往往有始无终,虎头蛇尾,也难以为整体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审监程序与主体等进行规范,完善首违不罚制度运行全程的评价监督体系。首违不罚制度除了缺少运行全程的评价监督体系,制度运行后的保障与救济途径也有待完善。包括首违不罚制度在内的行政处罚体系,虽然已经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目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极少,生效裁判文书中支持相对人应当首违不罚的比例极低,制度生效的范围与事项被严重压缩,难以真正发挥效力。-272023年6月除了复议与诉讼两大救济渠道,行政处

23、罚法 内部虽然通过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课定,针对处罚内容或程序不合法、应当不罚却处罚等不当行为及其作出主体进行惩处,但惩处的事项和力度也较为有限,依靠 行政处罚法 去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需要大量的说理论证,相对人实现权益的救济仍具有一定的难度。三、首违不罚制度的完善建议首违不罚制度现存的问题,需要对条文的内涵进行说明,明确行政处罚在下位法中规定权的界限和范围,以此厘清“首违”的内涵、首违不罚的基础依据以及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通过在运行过程中完善审查监督与效果评价,在运行完毕后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措施,系统化地对此新兴制度进行架构。针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促进制度功能与价值

24、的最优化发挥。(一)明确适用的三大条件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概括而言需要明确“初次”的定义以及持续影响的期限、“违法”中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后果轻微”的定义与程度、“及时改正”的时限与改正后效果应达到的程度,解决这些疑问有利于首违不罚制度实施前提的判定与落实。首先,关于“初次”的定义和持续影响的期限,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立法者的态度与制度诞生的意义。首违不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并对社会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免除处罚,给予相对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此鼓励相对人遵守规则。如果“初次”免罚的效果持续终生,相对人仅具有一次犯错的机会,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初次”应定义为一定时期内的“初次”

25、,这一时期可以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处罚时效的规定,超过处罚时效,相对人的行为次数就可重新计算,从整体上赋予相对人更多次改过的机会更符合立法目的。其次,“违法”中法律文件的层级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匹配。行政处罚总体上针对的是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中“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于公共管理发挥作用的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文件,都应当被纳入依据的范围。公共管理的内涵和事项本身就较为繁杂,依照不同层级法律文件的适用规则进行处理更为全面。最后,对于“后果轻微”与“及时改正”这两个条件,应善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参照相关法条进行说明,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对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可以参考第三十二条从轻与减轻的情节

26、,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特定领域,可以依据专门的文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后果轻微”与“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可以经过实践的摸索,针对不同问题,逐渐形成一套相对统一且规范的判定标准与不罚清单。针对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改正期限,将相对人行为的个数、涉案标的的大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在执法人员发现或者执行处罚之前就进行改正以及在规定期限内能否改正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尽可能弥合条文与实践的鸿沟。(二)细化下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下位法的处罚规定权进行细化,主要涉及下位法能够设置首违不罚的事项与范围,以及首违不罚生效的地域两大问题。一般而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从高到低依

27、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优先于下级机关,各级人大制定的法规优先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部委规章因其针对专业领域所具有的特性,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一定地域发挥作用,处于同一效力层次;如果规范性文件之间在遵循上述规则仍存在冲突,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裁决。行政处罚法 对于下位法的规定,主要针对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问题,而对处罚事项没有作出要求。对于下位法的细化,首先应结合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遵循特殊优先于一般,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根本原则。针对食品药品、质量监管等专业领域,由专门的法律文件进行规定;而对于具有地方特色,仅在当地产生影响的行为,则由地方规

28、范性文件进行规定。除了厘清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发挥作用的范围与事项,及时审查和解决规范性文件间的冲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必要借助先进的技术,建立全国或地方范围内的处罚信息记录与实时更新的数据系统。首违不罚虽然有积极正面的作用,但本质上针对的对象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过度宽纵也不利于公共管理秩序的维护。通过处罚信息的及时交互记录与定期的更新消除,可以从时间、地域等维度限制和规陈胜等:论行政首违不罚制度的基础与完善-28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范制度的适用,使制度运行更为精准与科学。(三)完善审查监督与救济渠道通过明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的涵义,厘

29、清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首违不罚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构与之相匹配的审查监督机制,以及为应当不罚而被处罚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尽可能多样化的救济渠道。以 行政处罚法 体系为基础,程序上要求行政处罚公开公正,赋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处罚不当时,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主要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赔偿,对处罚的作出主体还可以追究责任。实践中首违不罚制度推行的案例,一方面缺少长期的监测与评价,缺少制度运行实效的反馈;另一方面,相对人与处罚作出主体进行处罚是否合理的博弈时,相对人的力量较为薄弱,真正能够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实例少之又少。因此,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审查监督,尽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出

30、现损害结果后,提供有效的救济,及时弥补相对人的损失,更有助于制度的推行。首先,对于制度运行的过程和后续的效果,需要专业人士以专门化的程序与规则进行记录与评测,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加强同级与上级的审查监督;其次,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相关程序,也需要进一步探索,使其能够更好地平衡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管理的有效并且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的影响,结合赔偿程序,更快更好地化解争议;最后,需要不断提升行政处罚法 的运用能力,提高说理和论证的说服力与合理性,适当发挥裁量的作用,灵活地解释与运用法律规定,课定责任,理性裁判,在维护相对人权益的同时,增强行政主体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结语制

31、度的发展有其法律基础、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制度能否产生积极的效应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行政处罚法 的修订与首违不罚制度的立法化,可谓为行政法领域带来了一股新鲜血液。首违不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可避免,但更应看到立法者、执法者等的共同努力与正视问题的积极态度。不仅应善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回应理论之问,在实践中更需要理性裁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利益衡平,不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价值,与制度文明、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目标相协。注释:1郭蕊、石翠玲:“税收首违不罚”:满洲里国税局温情执法,草原税务 2003年第12期。2张天春:襄城物价分局推出“首违不罚制

32、”,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8年第7期。3叶炳辉:转变方式破难题 行政指导铸和谐漳州市城管执法局探索柔性执法,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1年第1期。4于华英:莱阳市人性化管理 监理执法“首违不罚”,中国农机监理 2011年第5期。5江国华、丁安然:“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兼议新第33条第1款之价值取向,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6张红、岳洋: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及其完善,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3期。7蔡德海、关松豹:质疑“首违不罚制”,工商行政管理 2003年第22期。8朱晓燕、王怀章:“首次不罚”制度的法理思考兼谈行政执法方式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 2007年第2期。9王晓红:新修订免罚制度之“首违不罚”制度研究,北方金融 2021年第10期。10李牧、李铭元:论“首违不罚”的裁量与规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责任编辑丁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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