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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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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李婧嶸摘要:從目前所見簡牘資料來看,秦漢法律認定的死事情形包括因行徭身亡、因縣官事罹難以及因戰事捐軀。秦漢法律對死事者的善後和置後兩方面給予特殊優待。異地死事者由死亡地官府以槥轉運故鄉歸葬。死事繼承人範圍較疾死繼承有所擴大,並由繼承人平級承襲死事者爵位。秦漢政府注重優撫死事者,收拢民心,激勵吏民爲國效力,進而穩定國家社會秩序。關鍵詞:秦漢律令死事斂葬置後優撫爲國死事者是中國古代國家管理中的一項重要事務,有利於安撫死事者家屬,並激勵吏民爲國效勞,恪盡己責。先秦傳世文獻中已有政府優撫死事者及直系親屬的記載。西周時期,由國家賞賜死事者,並撫恤他們的妻子、父母及子女。如周禮地官

2、司門:“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鄭玄注:“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母也。孤,其子。”又禮記月令:“立冬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還反,賞死事,恤孤寡。”戰國時期,群雄争霸,各諸侯國紛紛以優厚的軍功賞賜激勵將士戰鬥,優撫死事者,以穩定軍心,鼓勵將士奮勇殺敵。如管子問:“問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管子入國:“所謂接絶者,士民死上事,死戰事,使其知識故人受資於上而祠(清)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中華書局 年,第 頁。(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中華書局 年,第 頁。參見王文濤:春秋戰國時期優撫思想管見,史學月刊 年第 期,第 頁。黎翔鳳撰,梁

3、運華整理:管子校注,中華書局 年,第 頁。之。”另吴子勵士:“有死事之家,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從出土簡牘資料來看,至秦漢時期,國家優撫死事者已發展爲常制,相關事項爲法律所規範。因目前所知秦漢死事律令依然零散、匱乏,學界尚未有對此的專門研究。本文擬梳理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並結合傳世文獻中的相關記載,總結秦漢法律界定的死事情形與原因,分析死事者的善後處理及死事者的爵位置後等問題。通過本文的討論,以期加深對秦漢官府優撫死事者方面的相關研究。一、秦漢法律界定的死事情形“死事”一詞見於秦漢傳世文獻中,如漢書魏豹田儋韓王信傳載:“上曰:游擊將軍死事,無論坐者。”顔師古注“死事”爲“死於國事

4、”。據睡虎地秦簡以及張家山漢簡所見“死事”詞例,學者討論了秦漢法律中“死事”的含義。何四維將“死事”解釋爲“死於服役中或者因服役而死,具體即指國家或者君主的役事”;李均明認爲“死事,乃指爲國家利益殉難者,猶今言烈士”;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指出死事“具有因公、因職務而死的性質”,“戰死事”可理解爲“戰争時,因公事而死”。學者對於“死事”的解釋相似,簡而言之,即因國事、公事身亡。秦漢時期,具體哪些死亡情形可歸於死事範圍,還需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來予以確定。簡牘資料所見界定死事情形的秦漢法律如下:簡一:諸黔首(徭)給其行事,以其故(罹),厭(壓)、隨(墮)、流死,爲()盗賊若蟲獸殺者,

5、皆以死事爲置後。其傷折伎(肢)、胅體者,賜之各千錢。廿二()簡帛(第二十五輯)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第 頁。高時顯、吴汝霖輯校:吴子,四部備要第 册,中華書局 年,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中華書局 年,第 頁。w:R emn a n t so fCh i nL aw:AnAn n o t a t e dT r a n s l a t i o no ft h eCh i nL e g a la n dAdmi n i s t r a t i v eRu l e so ft h e r dC e n t u r yB.C.,D i s c o v e r e di nY n-Me n

6、gP r e f e c t u r e,Hu-P e iP r o v i n c e,i n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見規範繼承關系的法律,中國歷史文物 年第期,第 頁。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六):秦律雜抄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年,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第 頁。簡二:令曰: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隷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死所令縣將吏劾刻其郡名槥及署送書,()可以毋誤失道回留。卒令丙世四()簡三:爲縣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簡四:戰死事不出,論

7、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爲隸臣。()簡五:群盗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盗,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盗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吏將徒,追求盗賊,必伍之,盗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邊二歲。卅(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獨除;死事者,置後如律。()由上引簡牘資料來看,目前所見秦漢法律認可的死事情形可歸爲三類。第一類爲庶民行徭死事者,即簡一“諸黔首(徭)給其行事以其故(罹),厭(壓)、隋(墮)、流死爲盗賊若蟲獸殺者”(嶽麓秦簡 、)。學者對秦漢徭制多有研究,楊振紅認爲,秦漢的“徭”爲

8、 國 家 正 式 承 認 的 勞 役,多 爲 臨 時 徵 發,徵 發 對 象 一 般 爲 傅 籍 男子。王彦輝指出,因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均出土於地位不高的墓主墓葬之中,其所存徭律僅爲秦漢徭律的一部分。“徭”的内涵非常寬泛,不應限定爲“委輸傳送”;並且,官吏的“徭”爲其職事範疇之事勞,性質與庶民的力役之“徭”有所不同。朱德貴指出,從嶽麓秦簡材料來看,秦法律意義上的“徭”具有特定指向,爲官府强制傅籍 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

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 年,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參見楊振紅:徭、戍爲秦漢正卒基本義務説 更卒之役不是“徭”,中華文史論叢 年第期,第 頁。參見王彦輝:秦漢徭戍制度補論 兼與楊振紅、廣瀨熏雄商榷,史學月刊 年第 期,第 頁;另見沈剛:徭使與秦帝國統治,秦簡所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年,第 頁。“黔首”服勞役或苦役,由縣廷所轄列曹管理。簡一的秦令(嶽麓秦簡 、)規定,黔首因行徭致亡,包括壓死、墜亡、淹死以及爲盗賊或蟲獸殺死的情况,均爲死事情形。令中所指“徭”應爲學者所言狹義的“

10、徭”,即由秦傅籍庶民所承擔的徭役。庶民之“徭”應與徒隸被臨時徵調外出服役之“奴徭”及官吏受差使外出從事吏務之“吏徭”相區分,後兩種“徭”並不包含在此條秦令界定的死事情形内。此外,此令界定的死事情形限定於庶民外出行徭,庶民在本地服徭致亡或不屬於死事範圍。秦令還區分了庶民行徭致死或致傷的不同情形,若是行徭致身體肢體折斷,由官府賜錢一千。秦漢法律認定的第二類死事情形爲因縣官事致亡,即簡二“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隷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嶽麓秦簡 )及簡三“爲縣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二年律令簡 )。邢義田解釋認爲:“縣官事”泛指“所有爲公事服務的,包括官吏和服徭役的百姓在内。

11、”但如上文討論中學者指出,傅籍庶民服徭不應歸爲“縣官事”範圍。嶽麓秦簡(柒)和 上的秦令載:“議:吏徒以縣官事往來(徭)使及吏歸休、徙官,當行莊道,莊道敗絶不通者,令行水道,水道異遠莊道者,使假船徒送,比行水道通者。它有等比。”由令文“吏、徒以縣官事往來徭使”來看,吏、徒行徭使屬公事差事,可歸入“縣官事”範疇。另外,就官吏而言,官吏“因縣官事死事”還應與官吏“死官”相區分。二年律令簡 載: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縣賜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縣賜棺。()此律規定,千石至六百石官吏死官者,由家鄉所在縣賜衣棺;五百石以下至縣丞、簡帛(第二十五輯)參見朱德貴:嶽麓秦簡所見“徭”制問題分析

12、 兼論“奴徭”和“吏徭”,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參見孫聞博:秦及漢初“徭”的内涵與組織管理 兼論“月爲更卒”的性質,中國經濟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邢義田:地不愛寶,中華書局 年,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 頁。參見孫聞博:秦及漢初“徭”的内涵與組織管理 兼論“月爲更卒”的性質第 頁;陳松長:秦漢時期的繇與繇使,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縣尉死官者,由家鄉所在縣賜棺。由此律來看,“吏死官”顯然不同於官吏因縣官事死事。漢書何並傳:“告子恢,吾生素餐日

13、久,死雖當得法賻,勿受。”如淳注:“公令,吏死官,得法賻。”漢書原涉傳:“涉父哀帝時爲南陽太守。天下殷富,大郡二千石死官,賦斂送葬皆千萬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産業。”據傳世文獻記載,彭浩等將“吏死官”解釋爲官吏“死於任上”。明晰官吏“死官”與“以縣官事死”的具體區别,還需結合相關秦漢律令予以分析:令曰:郡守有覆治及縣官事當案行及尉事不者,及給(?)。郡卒令己十三()令曰:叚(假)廷史、廷史、卒史覆獄乘倳(使)馬,及乘馬有物故不備,若益驂駟者。議:令得與書史、僕、走乘,毋得()驂乘。它執灋官得乘倳(使)馬覆獄、行縣官及它縣官事者比。内史旁金布令第乙九()令曰:叚(假)廷史、諸倳(使)有縣官事給

14、殹(也),其出縣畍(界)者,令乘倳(使)馬,它有等殹(也)。卒史、屬、尉 佐()乘比叚(假)廷史、卒史覆獄乘倳(使)馬者,它有等比。内史旁金布令第乙十八()令曰:吏及宦者、群官官屬、冗募群戍卒及黔首繇(徭)使、有縣官事,未得歸,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謾吏曰死以求歸者,完以爲城旦;其妻子及同産、親父母之同産不死而謾吏曰死及父母不病而()【謾吏】曰病以求歸,皆(遷)之。令辛()吏有()縣官事使而無僕者,郵爲飭,有僕,叚(假)之器,勿爲飭,皆給水醬(漿)。()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關於此簡中“居縣”的理解,參見陳偉:秦漢簡牘“居縣”考,歷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漢)班

15、固撰:漢書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第 頁。吏有縣官事而無僕者,郵爲炊;有僕者,叚(假)器,皆給水漿。()以上秦漢律令分别對官吏因縣官事外出需乘馬、歸寧、爲炊等情形予以規範。由此看來,官吏爲縣官事,一般爲離開本職官署機構外出行事。因此,秦漢法律中的“吏死官”應指官吏未離開官署並亡於任上,官吏以“縣官事”死事則指官吏

16、離開所屬官署外出從事吏事身亡。此外,嶽麓秦簡 ,、及 、上的三條秦令以官吏治獄、覆獄與縣官事並稱,官吏審理與複查案件的司法訴訟活動也不應視爲縣官事。依據現有簡牘資料,雖然難以界定秦漢時期爲“縣官事”具體包括哪些事務,但是,據二年律令簡 “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徴召人”,“縣官事”一般應爲臨時徵發人員從事的公事。並且,據簡二“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隷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嶽麓秦簡 ),任“縣官事”者並不限於官吏,還包括臨時徵發的戍卒、庶民、勞徒及刑徒,他們若從事縣官事不幸身亡,皆爲秦漢法律認可的死事者。另外,由簡三“爲縣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二年律令簡 )來看,法律界定的死事情形既包括了

17、因縣官事直接致死的情况,還包括了因縣官事致身體傷害於二十日内身亡的情况。秦漢法律認定的第三類死事情形爲因戰事包括因追捕盗賊不幸捐軀,即簡四“戰死事”(秦律雜抄簡)及簡五“群盗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盗,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死事者”(二年律令簡 )。從下列嶽麓秦令來看,興發的吏、徒參與追捕盗賊,即使未與盗賊鬥争而身亡,也爲死事情形。丞相上南陽叚(假)尉書言:酂興耆、小簪褭未等追群盗,未與鬭,死事。議:爲未置後,它()有等比。卅()西北漢簡有關於邊塞吏卒死亡的記載,其中戰亡或爲虜、寇所殺的吏卒應歸爲戰 簡帛(第二十五輯)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

18、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參見程博麗:秦漢時期吏卒歸寧制度新探,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等獄簿”中,將官吏與新黔首追擊反盗稱爲戰,追捕盗賊或可列入廣義的戰事之列;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 頁。死事者。應戰死長延()建可八十餘騎從塞外馳來皆與建等戰建戰死()右部後曲候丞陳殷十月壬辰爲烏孫寇所殺()爲虜所賊殺詡得毋亡部兵物檄到具言狀即(

19、)從上文分析來看,秦漢法律界定死事情形,其考慮重點在於死亡所致原因,即因行徭役身亡、因縣官事罹難或因戰事捐軀。秦漢法律認定死事情形,不因死亡者的社會地位和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别對待,具公職身份的官吏與將士,以及臨時征發的庶民、勞徒甚至是刑徒若因以上原因致亡均爲死事者,均可適用死事相關律令。二、死事者的善後事宜中國傳統禮俗講究養身送死、慎終追遠,喪葬之禮爲重要與繁密的一種儀式。秦漢政府重視優撫爲國死事者,首先就體現於法律對死事者善後事宜的特殊規定。據傳世文獻記載,漢初詔令規定,包括戰死事在内的亡故將士由身亡地官府以槥椟歸葬,再由故鄉所在官府贈予衣棺斂葬。如漢書高帝紀載,漢王四年,“漢王下令:軍士不幸

20、死者,吏爲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又漢書高帝紀載,漢高祖八年,“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應劭曰:“小棺也,今謂之椟。”臣瓚曰:“初以槥致其屍於家,縣官更給棺衣更斂之也。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爲槥,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也。”師古曰:“初爲槥椟,至縣更給衣及棺,備其葬具耳。”以上漢初詔令的規定也爲出土簡牘所印證。如懸泉漢簡 載: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 年,第 頁。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 頁。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補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年,第 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

21、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 年,第 頁。參見常金倉:周代禮俗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年,第 頁。參見于凌:張家山漢簡律令所見葬俗制度及其在漢魏時期的演進,中州學刊 年第期,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卒戍河東、南陽、潁川、上、東郡、濟陰、魏郡、淮陽國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罷卒送致河東、南陽、潁川、東郡、魏郡、淮陽國並督死卒傳(槥)。爲駕一封軺傳。御史大夫望之謂高陵,以次爲駕,當舍傳舍,如律令。()據此簡記載,漢宣帝神爵四年(公元前 年)十一月癸未(二十三日),丞相史李尊護送將於神爵六年(後改號,實爲五鳳二年,公

22、元前 年)戍守河東等八郡、國的戍卒戍邊,迎送戍守河東等六郡、國的罷卒返鄉,並且督運亡故戍卒的槥椟傳車返鄉,由御史大夫蕭望之據其出行路綫開具傳信。西北漢簡所見戍邊吏卒死亡原因大致有疾死、戰死事及意外致死幾種,因不同原因死亡的戍卒一律由官府轉運至家鄉安葬。由居延漢簡材料來看,對於戍邊吏卒戰死事者的特殊優待則體現在,漢政府另給予他們豐厚的葬錢及其他優待。各持下吏爲羌人所殺者,賜葬錢三萬,其印紱吏五萬,又上子一人名尚書卒長,奴婢兩千,賜傷者各半之,皆以郡見錢給。長吏臨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見錢()據此簡,下吏爲羌人所殺者,由官府賜葬錢三萬;印紱吏爲羌人所殺者,賜葬錢五萬,另推薦其子一人爲尚書卒長,葬錢

23、皆以郡的現錢支付。因國家對戍邊犧牲將士的安撫是否得當,將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情緒和戰鬥力,事關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漢政府賞賜戰死事者豐厚的葬錢,有助於提高將士作戰的積極性,鼓舞他們英勇奮戰。除了將士通常外出從軍,如上文所討論的,吏、徒等從事縣官事也常需外出任事,秦漢法律對於他們異地死事的安排也有類似規定。前引簡二(嶽麓秦簡 、)的秦令就規定,軍人、漕卒、黔首及刑徒因縣官事不幸死亡,由身亡所在地縣官給予刻有郡名的槥椟並製作相應的文書,以便轉運回鄉。由里耶秦簡 上的材料來看,傳椟文書記載有亡者人名等信息,官府領取槥椟後,應核對傳椟書,以確認其載録信息與死者身份相符: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敢言之

24、:今以初爲縣卒死及傳槥書案致,毋此人名者。上真書。書癸亥到。甲子起,留一日。案致問治而 簡帛(第二十五輯)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參見趙寵亮:漢簡所見邊塞戍所吏卒死亡探析,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 頁。留。敢言之。章手。()下列嶽麓秦簡 及 上的秦令也與如何以槥轉運因縣官事死事者歸葬有關。内史吏有秩以下爲縣官事而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爲槥,槥高三尺,廣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過二寸,毋木者,爲賣(買),出之,善密緻其槥,以枲堅約兩敦(槨),勿令解絶。()令文規定,内史吏有秩以下者因縣官事

25、殉職,由身亡所在地縣官製槥。整理小組將簡文中的“出之”解釋爲“出喪”,並指出“槥長僅六尺,葬必屈肢”,可與考古發現中秦國庶民多屈肢葬相印證。如張韶光考證,結合傳世文獻記載來看,此令中的“槥”爲簡易的小棺材,吏卒因縣官事執行公務期間異地死亡,由死亡所在地官府提供槥收斂,以枲捆綁槥椟並運送至家鄉,而後再由當地縣官給予死事者棺柩入葬。秦官府雖然對因縣官事異地死事者一律贈予槥椟歸葬,但是從此令來看,因死事者社會身份和地位的不同,供其收斂所用槥椟的尺寸、規格及材質則是有所區别的,在這點上仍然體現了秦漢法律因死事者的尊卑等級身份差序而予以不同待遇。此外,據里耶秦簡 :“死,【槥】未到家。”死事者由身亡所在

26、地官府以槥椟運送回鄉後,還需由其故鄉所在地官府確認槥椟是否到家,以此來核查死事者歸葬的情况與結果。或許因爲秦漢時期的槥椟多用於運送死事者或者亡故将卒歸葬,具有特殊的用途與社會意義,龍崗秦簡 上的秦律專門就盗竊槥椟作出了規定:“盗(槥)椟,罪如盗。”整理者推斷“盗”後兩字可能是“宗廟”,簡文之意 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周海鋒持相同觀點,參見周海鋒:新出秦簡禮俗考,中國文化研究 年夏之卷,第 頁。參見張韶光:嶽麓秦簡所見異地死亡吏卒歸葬考,簡帛第 輯,上

27、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關於束槥的材料與方法,參見裘錫圭:漢簡零拾,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 年,第 頁。關於秦漢法律構建的等級秩序,參見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 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説商兑,中國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 頁。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 年,第 頁。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第 頁。思大概是規定盗竊槥椟與盗竊宗廟同罪,可見處罰之嚴厲。從以上簡牘資料來看,秦漢對官府轉運因縣官事異地死事者返鄉歸葬的法律規定詳盡、細緻,在實踐中也嚴格執行,這應該是源於秦漢人有死

28、後回鄉安葬的習俗。從漢代關於後世的信仰來看,返鄉歸葬將有助於撫慰死事者的亡靈。對死事者家屬而言,由官府負責轉運死事者也可視爲對他們的經濟資助,可免去家庭因運送死事者歸葬而承擔的巨大耗費。另外,針對運送在關内死事的關外官吏槥椟出關的情况,秦漢法律也有具體、細緻的規定。二年律令津關令簡 及 上的令文載:、制詔相國、御史,諸不幸死家在關外者,關發(索)之,不宜,其令勿(索),具爲令。相國、御史請關外人宦、爲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槥,以印章告關,關完封出,勿(索)。槥中有禁物,視收斂及封()者,與出同罪。制曰:可。()一般情形下,漢初津關官吏應開

29、棺檢查出關槥椟是否私藏有禁物。因死事者槥椟“不宜”被打開檢查,於是漢重新制定此令,作出了特别規定。家在關外的宦、吏若在關中行徭使或因公事死事,由身亡所在地縣道官檢視收斂,確保槥椟内無禁物,再由縣令及縣丞封印於槥椟上並憑此出關,津關官吏不得開棺檢查。此條漢令的規定顯示出漢政府對死事官吏的尊重。雖然,目前簡牘所見關於處理死事者善後事宜的秦漢律令並不多,但是也可以體現,秦漢政府重視恩恤死事者及其家屬,因戰事或者縣官事異地死事者由政府賜予槥椟轉運歸葬,以確保他們安全返鄉,官府對死事之戍邊將士還另有葬錢等豐厚賞賜。死事者善後事宜得到政府的重視,既有利於撫慰死事者的家屬,也有利於激勵其他吏民爲國效勞。地不

30、愛寶,期待之後發現或發布的簡牘材料中有關於死事者故鄉所在官府如何斂葬死事者的具體法律規定,以深化對此問題的認識與研究。簡帛(第二十五輯)參見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參見 w:“h w”,J o u r n a lo fCh i n e s eS t u d i e s(),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參見楊建:西漢初期津關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三、死事者的爵位置後秦漢政府重視優撫死事者及其家屬,還體現在死事者的爵位置後方面。漢代傳世文獻中就有漢厚遇死事者後人並封侯賜爵的記載。漢書景帝紀:“(

31、景帝二年)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内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爲列侯。”文穎曰:“楚相張尚、太傅趙夷吾。趙相建德,内史王悍。此四人各諫其王無使反,不聽,皆殺之,故封其子。”另外,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及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記録有賜封死事者之子爲侯的多則事例。襄平侯紀通“父城以將軍從擊破秦,入漢,定三秦,功比平定侯,戰好畤,死事,子侯”。龍侯摎廣德“父樂以校尉擊南越死事,子侯,六百七十户”。傳世史料記載中,死事者一般爲對國家盡忠且立下重要功勞、聲名顯赫之功臣,多由皇帝親自賜封其子嗣爲侯,其事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並不爲當時常例。由簡牘資料來看,秦漢法律對死事者的襲爵置後給予特殊優待。首先,對於戰死事者,前

32、引簡四(秦律雜抄簡)的秦律就規定,將戰死未歸者生前當受之軍功爵賜予其後子。這條法律應該源於商鞅變法中軍功授爵之規定。商君書境内:“陷隊之士知疾鬥,不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秦施行軍功爵制,法律規定將戰死事者生前未受之軍功爵賜予其後子,目的在於表彰將士爲國捐軀的行爲,以激勵他們在戰場上忘死殺敵,這也彰顯了國家的恩德與權威。漢代也有厚賜戰死事者後人的法律規定,如前引居延漢簡 上的簡文载,印紱吏若爲羌人所殺,可推薦其子一人爲尚書卒長。另外,據簡一(嶽麓秦簡 )“皆以死事爲置後”以及簡五(二年律令簡 )“死事者,置後如律”的規定,秦漢時期,死事者置後適用相應的法律。二年律令

33、簡 上的律明確規定了死事者爵位置後的原則與方式,應爲簡 所指的律。爲縣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關於此律的解讀,參見周群、陳長琦:秦簡秦律雜抄譯文商榷,史學月刊 年第期,第 頁。參見韓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中國歷史文物 年第期,第 頁。高亨譯著: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 年,第 頁。參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六):秦律雜抄 第 頁。令子男襲其爵。毋(無)爵者,其後爲公士。毋(無)子男以女,毋(無)女(

34、)以父,毋(無)父以母,毋(無)母以男同産,毋(無)男同産以女同産,毋(無)女同産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無)父母、妻子、同産者,以大父,毋(無)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此律規定,由子男平级襲承死事者的爵位;若死事者無爵,則授予其後子公士爵。若死事者無子,襲爵繼承人的順序依次以死事者的女兒、父親、母親、男同産、女同産、妻子、祖父、祖母以及同居同户籍者排列,前者不存,則由後者襲承。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載,魯侯奚涓“以舍人從起沛,至咸陽爲郎,入漢,以將軍定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陽侯,死軍事。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爲侯,十九年薨”。魯侯奚涓亡於戰事,因其無子,高祖以其母襲子爵,封爲魯侯。這一

35、事例所依據的或爲規範死事置後的此條漢律。將死事襲爵的法律與二年律令簡 上疾死襲爵的法律相比較,體現出漢律區分此死事與疾死來確定襲爵繼承方式,並且對於死事襲爵給予特殊的優待。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爲徹侯,其毋(無)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關内侯後子爲關内侯,卿侯後子爲公乘,五 大 夫後子爲公大夫,公乘後子爲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爲大夫,官大夫後子爲不更,大夫後子爲簪褭,不更後子爲上造,簪褭後子爲公士,其毋(無)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將死事襲爵與疾死襲爵相比較,首先從襲承的爵級來看,死事襲爵爲平級繼承,而在疾死的情况下,只有徹侯與關内侯的爵位爲平級繼承,卿(大庶長至左庶長)後子繼承

36、公乘爵,卿以下(五大夫至簪褭)後子依次降兩級襲爵,上造與公士之子則無爵可承。此外,從襲爵繼承人範圍來看,死事者即使無子還可由近親乃至同居者依序承爵,並且女性也可承爵,而在疾死的情况下,繼承人僅限於子男。如徐世虹所言,對 簡帛(第二十五輯)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參見朱紹侯:從二年律令看與軍功爵制有關的三個問題 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頁。參見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西漢繼承制度初論

37、,文史哲 年第期,第 頁。於因公死事者,法律規定了平級襲爵並且擴大襲爵者的範圍,體現出秦漢政府鼓勵民衆盡忠國事,勤勉盡責的理念。二年律令簡 上的漢律也討論了死事情形下的爵位繼承問題: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按照上舉二年律令簡 上漢律關於死事襲爵的一般規定,如果死事者後人爵位與死事者相同,平級襲爵並不會給後子爵級帶來改變。據此律,若死事者後人爵位與死事者相等,其後人還另可加爵一級襲爵。只是此律限制在於,死事者後人爵位最高可加至大夫,超出大夫爵由官府賜食。這應該是因爲大夫爵爲秦及漢初重要的分界爵,低級爵的人通常最高可受大夫爵。由二年律令置後律來看,秦漢法律中的

38、置後分爲“爵位置後”與“户主置後”,關於死事置後的規定則體現於前者。西嶋定生指出,二十等爵制構建了秦漢社會身份秩序,並由特定身份衍生出了具體的特權。秦漢有爵者可享有社會、經濟、法律各方面相應的權益,法律依據爵級分别規定了田宅、衣物、棺槨、膳食賞賜、男子傅籍年齡、受杖年齡以及刑罰减免方面的優待。因此,秦漢國家即以賜爵的方式激勵吏民爲國效忠盡勞。吏民因死事亡故,顯然無法將死事之功再加於其身,於是法律厚遇其後人,特别允許他們平級襲爵;並且,即使是死事者生前未拜受的爵位也可由後人承 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參見徐世虹:張家山二年律令簡所見漢代的繼承法,政法論壇 年第期,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

39、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關於此簡文的解釋,參見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見規範繼承關係的法律,中國歷史文物 年第期,第 頁。參見楊振紅:從新出簡牘看二十等爵制的起源、分層發展及其原理 中國古代官僚政治社會構造研究之三,史學月刊 年第期,第 頁。從社會角度來看,編户齊民在於讓政府有效掌握人力資源,分配國家資源,以穩固與完善國家社會結構;參見杜正勝:編户齊民 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年,第 頁;黎明釗:里耶秦簡:户籍檔案的探討,中國史研究 年第期,第頁。基於此,秦漢法律規範户主繼承,既需考慮户承擔家庭血緣延續之作用,也需顧及户作爲國家生産經營與繳

40、納賦税的基本社會單位之意義。因此,户主繼承人範圍相較疾死爵位繼承乃至死事爵位繼承更爲寛泛,近親甚至是奴婢也可代户繼承,並且還可分户繼承;參見徐世虹:張家山二年律令簡所見漢代的繼承法第 頁;李恒全:從出土簡牘看秦漢家庭繼承制度,中國農史 年第期,第 頁。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譯: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 二十等爵制研究,中華書局 年,第 頁。參見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國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襲。秦漢法律以此來確保死事者後人的社會身份與地位,進而讓其獲得相應的特殊權益。可以説,秦漢法律在爵位置後方面優待死事後人,本就承襲自以爵位論功行賞的措施。四、結語漢書爰盎鼂錯傳載鼂錯言:“今

41、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報,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天下明知禍烈及己也。”漢代傳世文獻記載中,秦士卒爲國事而死,却得不到絲毫賞賜,以致天下不安。簡牘法律資料則反映,秦延續春秋戰國以來的傳統,重視優撫死事者。作爲西陲小國的秦以軍事力量統一中國,其政府必然會恩恤爲國死事之人,否則將無以安撫家屬,穩定民心,鼓勵士卒爲國征戰。漢政府又正是承繼了秦優撫死事者的法律舉措。秦漢法律認定的死事情形包括:因行徭役身亡、因縣官事罹難或者因戰事捐軀。死事者包括了因以上原因身亡的官吏、將卒、黔首及刑徒。秦漢優撫死事者主要體現在,法律對於死事者的斂葬和置後給予特殊優待。死事者將由官府贈予槥椟轉送故鄉歸葬,並確認

42、死事者安全返鄉。相較疾死繼承,死事繼承人平級承襲死事者的爵位,繼承人範圍也有所擴大。秦漢政府優撫死事者的法律措施,也爲後世所承襲,尤其對唐影響深遠。首先,唐繼承了秦漢時期護送死事者回鄉歸葬的做法。唐律疏議第四百零七條載:“諸從征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從律文後的疏議來看,“從征”即“從軍征討”,“從行”即“從車駕行及從東宫行”,“公使”即“公事充使”,唐律規定應將以上三類異地死事者送還本鄉歸葬。劉俊文據此律解析,依唐制,主司將派人護送因公死亡者還鄉或交付隨近州縣遞送回家,以示國家表獎慰賞之意。此律的疏議部分還分别補充規定了護送這三類死事者歸鄉的方式,相較秦

43、漢法 簡帛(第二十五輯)(漢)班固撰:漢書第 頁。參見張濤:中國古代優撫政策與思想,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參見李蓉:論唐代士兵亡故的善後處置,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唐)長孫無忌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 年,第 頁。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 年,第 頁。律規定更爲詳盡、細緻,並且方式也更爲靈活及多元化。軍防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録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喪葬令:“使人所在身喪,皆給殯殮調度,遞送至家。”從行,准兵部式:“從行身死,折衝賻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將十段,并造靈轝,遞送還府

44、。隊副以上,各給絹兩疋,衛士給絹一疋,充殮衣,仍並給棺,令遞送還家。”自餘無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應送不送者,各杖一百。同於秦漢規定,唐政府不僅注重妥善安葬死事者,也注重優撫死事者家人。唐朝的歷代皇帝就屢次下詔令,厚賜爲國死事將士和死事官吏,並賜封其後人與家屬。如貞觀十五年唐太宗下令:“贈戰亡將士官三轉,聽授一子,遞其尸櫃還鄉,棺斂而葬焉。”又貞觀十九年下令:“七月壬申,葬死事官,加爵四級,以一子襲。”武則天載初元年也曾下令:“戰亡人,格外贈勳兩轉,迴授期親。”此外,相較秦漢,唐對死事者的善後處置规定也有所發展,比如唐對死事者家屬的厚遇體体現在,不只是賜封死事者後人,還由政府優撫死事者家屬,並且减免其家屬的賦税和差科。如唐高宗龍朔中下令:“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軍收之,仍蠲免其家。”唐肅宗至德年下詔對陣亡將士“將褒贈其官爵,優恤其妻子,仍仰本道使郡縣,勿差科其家”。自先秦時期以來,中國歷代政府注重優撫爲國死事之人,其目的在於旌賞死事者忠烈之勳,收攏民心,鼓勵吏民爲國盡忠,進而穩定國家社會秩序。簡牘所見秦漢死事律令研究(唐)長孫無忌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第 頁。(宋)王若欽等編:册府元龜,中華書局 年,第 頁。(宋)歐陽修,宋祁撰:新唐書,中華書局 年,第 頁。(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中華書局 年,第 頁。(宋)王若欽等編:册府元龜第 頁。(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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