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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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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张兆松(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 10 0 2 3)摘要: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经历从无到有、从简约到细密的过程,现已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反腐败犯罪立法体系。百年反腐败犯罪立法昭示:坚持依法反腐与依规治腐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反腐败机构建设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腐败犯罪变化的统一,坚持惩办从严与从宽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严格反腐败执法的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各种腐败变种层出不穷,未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增设新罪名,扩大腐败犯罪对象范围,严密腐败犯罪法网;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化解立法矛盾;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

2、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实现纪法统一;加强反腐败犯罪执法,保证腐败犯罪立法的现实化。关键词:反腐败犯罪立法;建党百年;刑事立法;反腐败机构;反腐败犯罪执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7 4-9 17 0(2 0 2 3)0 3-0 0 0 1-10腐败是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腐败所下的定义)。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反腐败犯罪立法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不断推进制度反腐。所谓制度反腐,即通过制定较完善的制度来反对和防止腐败。邓小平提出,克服特权等腐败现象,“要解

3、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风肃纪、惩腐治贪。同时,根据惩治腐败犯罪的客观需要,不断完善反腐败犯罪立法。当前学界对腐败犯罪立法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具体个罪上,少有对立法沿革的探讨。因此,系统总结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经验,对于不断推进我们党反腐败大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收稿日期:2 0 2 3-0 3-2 3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 BFX078);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2 0 2 1QN051)作

4、者简介:张兆松(19 6 2 一),男,浙江金华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廉政文化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一、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犯罪立法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 3 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19 3 2 年2 月,中央苏区政府作出决定,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运动。其中的谢步升贪腐案打响中共反腐第一枪,谢步升案发时任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他的主要罪状有:吞没公款、以权势强奸妇女、收受贿等九项。谢案查办时遇到阻力,毛泽东力主严惩。19 3 2 年5 月5

5、 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其死刑。5 月9 日,谢步升被枪决。谢步升成为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第一个被处决的贪官。2 1-7 91933年秋,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进人高潮。由于中央苏区没有惩治腐败的专门法律,造成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裁判依据不明确,处罚标准不统一。19 3 3 年12 月15 日,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这是我们党成立以来所颁布的首部比较完整的关于反腐败的法律文献。训令规定: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 0 0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 0 0 元以上5 0 0 元以下者,处以2 年以

6、上5 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 0 元以上3 0 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 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 0 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 年以下的监禁。”2.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始终将保持廉政、严惩腐败作为施政纲领的核心内容之一。边区政府在施政纲领和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如有违者,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3 8 年8 月15 日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7、,19 3 9 年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2 条规定有十种行为之一者,即以贪污论罪。条例(草案)第3 条规定:(1)贪污10 0 0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5 0 0 元以上者,处以5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3 0 0 元以上5 0 0 元以下者,处3 年以上5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10 0 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5)贪污10 0 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其它如晋察冀边区及晋冀鲁豫边区都有类似的规定。3.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在各个解放区颁布了一系列的惩治贪污条例。如19 4 7

8、 年5 月6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4 条规定:(1)贪污6 0 万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贪污4 0 万元以上、6 0 万元以下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2 0 万元以上、4 0 万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10 万元以上、2 0 万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5)贪污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6)贪污1万元以下者,处三个月以下之徒刑。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除规定贪污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外,第5 条、第6 条还规定“教唆他人贪污,照正犯治罪;帮助

9、他人贪污,照从犯治罪”“集体贪污以其负责人为主犯,其余依情节分别照正犯或从犯治罪”。(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犯罪立法1.改革开放前3 0 年的反腐败犯罪立法(新中国成立后至19 7 9 年)1949年10 月1日,新中国成立。19 5 0 年5 月,首任中央纪委书记朱德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2如晋察冀边区19 4 2 年10 月12 日通过晋察冀边区贪污条例(19 4 2 年10 月15 日施行),晋冀鲁豫边区19 4 2 年2月11日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张兆松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作一文中指出:“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定

10、并颁布一个惩治贪污条例,使任何一个贪污国家财产的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处。”19 5 2 年2 月,经党中央和毛主席批准,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原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现任地委书记、专员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 开国肃贪第一枪,宣示我们党保持党政机关廉洁、反对贪污腐败的意志和决心。枪响之后两个月,19 5 2 年4 月1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我们党执政后颁布的第三个刑事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条例。条例的颁布为惩治腐败犯罪提供了锐利的刑法武器。该单行条例的特点是:(1)刑事法网疏而不漏,贪污犯罪

11、的主体和客观要件宽泛。(2)处罚严厉,广泛适用重刑。42.改革开放后4 0 年的反腐败犯罪立法1978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这次具有转折意义的大会上,党中央果断地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5 随后在19 7 9 年7 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分别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中分别用3 个条文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12、贪污罪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5 个涉及腐败犯罪的罪名。进人19 8 0 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腐败犯罪蔓延。为了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 8 2 年3 月8 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专门对受贿罪作出重大修改,即将受贿罪的最高刑罚,由原来的有期徒刑15 年,提高到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 8 8 年1月2 1日专门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这一单行刑法中,新增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扩大贪污罪、受贿罪的

13、主体范围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等。进人19 9 0 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呈严重态势。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 9 5 年2 月2 8 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新增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首次将非公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刑法典,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 9 7 年3 月14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设“贪污贿赂罪”一章,增设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增设新型受贿犯罪行为,修改贪污受

14、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步人2 0 0 0 年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 0 0 6 年6 月2 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和2 0 0 9 年2月2 8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及2 0 11年2 月2 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又对个别贪贿犯罪作出修改。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反腐,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 月2 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比较全面的修改和完善。6 这是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对腐败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为了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 0 2 0 年12 月2 6 日

15、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作出重要的修改和完善。7总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反腐败犯罪立法体系。3廉政文化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二、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经验(一)坚持依法反腐与依规治腐的统一回顾我们党百年反腐历程可以看到:我们党始终坚持依法反腐与依规治腐的统一。“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8 即从党法、国法两个方面合力同时加强对腐败的治理。1926年7 月,中共召开的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要求从严惩治党内腐败现象。8月4 日,中央颁布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的首个反腐败文件。9 1937年7 月

16、7 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 月,洛川会议召开,我们党制定并通过了著名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改革政治机构,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要求。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政治纲领。同年9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为整肃干部纪律,先后制定一系列规定,旨在践行廉洁政治,实现廉洁政府,严惩贪污腐败。特别是1941年5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尺度之严、决心之坚,彰明昭著。1949年3 月,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时候,我们党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及时警告“糖衣炮弹”将成为无产阶级的主要

17、危险。这是党在执政前夕第一次向全党敲响的反腐警钟。改革开放后,随着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中共中央、国务院19 8 2 年4 月13 日作出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强调“坚决严肃地进行反腐化变质的斗争”。19 8 9 年7 月2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明确提出“从我做起”的廉政措施,下定决心要“坚决惩治腐败,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我们党于19 8 8 年开始起草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历时9 年,十五易其稿,19 9 7 年2 月2 7 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出台。2 0 0 3 年12 月3 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18、例正式发布施行。条例共计17 8 条,将违纪情形划分为九个大类,其中包括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失职、读职行为等。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2 0 15 年10 月和2 0 18 年8 月党中央分别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2 0 15 年修订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原则。而2 0 18 年新修订的条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10。1997年3 月2 8 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次详尽规范

19、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2 0 0 9 年12 月2 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试行)在试行12 年之后“转正”。步人新世纪后,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特点,特别是一些贿赂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争议。2 0 0 7 年5月3 0 日,中央纪委专门制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吸收该规定的内容,于2 0 0 7 年7 月8 日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新形势下如何惩治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纪法及时有效衔接的一个范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

20、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又一成果。11截至2 0 2 2 年6 月底,共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15 6部,其中制定修订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准则、条例4 5 部。12 坚持依法反腐与依规治腐的统一,大大提升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效能。(二)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反腐败机构建设的统一4为了使立法规定落地生根,必须要有组织保障。没有机构和组织保障,立法只能是一纸空文。张兆松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在党的五大前,党内尚无专门的监察机构。随着大革命高潮的到来,党员人数迅速扩大。19 2 7 年4月,在党的第五次全

21、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在中央和省设立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一一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于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革命形势恶化,各省监委还没成立,中央监委也未能开展实际工作。19 2 8 年6 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删去“监察委员会”一章,重新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审查委员会。”由此,审查委员会正式取代监察委员会。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在临时中央政府下面,成立了中央工农检察部。“从19 3 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到19 3 4 年10 月10 日中央机关离开红色心脏,中

22、央工农检察机关在3 年时间里”,第一项中心工作就是“严惩腐败,查处大案、要案 2 3-2 4。随着党取得区域执政地位后,苏区和政府内出现各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革命利益,19 3 3 年9 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从19 3 3 年冬起,中央苏区各省、县委纷纷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在实际工作中与同级的苏维埃政府监察机构共同行使职权。1945年七大党章取消六大党章中“审查委员会”一章,专列“党的监察机关”一章(第八章)。该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于抗战胜利后形势发展迅猛,党的七大关于监察机关的

23、设置并未得到落实。全国解放后,19 4 9 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宣布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明确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委的任务与职权。同时,在政务院下设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检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 5 9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行政监察机构被撤消。此后,行政监察机构职能归属到各级党的监察机构。到“文化大革命”,党的各级监委也被撤销。1949年10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同时宣

24、告成立,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文革”期间,检察院被撤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中共中央专门领导反腐败的机构。随后,地方各级党委也相继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这种体制影响纪检工作的开展,从19 8 0 年起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改为“双重领导”,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1986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我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恢复行政监察机关。19 9 3 年,中共中央又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并把反腐败作为合署办公的首要任务。2 0 0 7年5 月,中央又

25、批准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1978年3 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从19 7 8 年至19 8 3 年,全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检察院全部设立,其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主要承担着法定的反腐败职能。19 8 9 年8 月12日,最高检决定将经济检察厅改为贪污贿赂检察厅,8 月18 日,全国检察机关首个反贪污贿犯罪工作局在广东省检察院成立。19 9 5 年11月,最高检设反贪污贿赂总局。2014年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启动。2 0 14 年11月,最高检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将原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

26、犯罪预防厅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5 12 0 16 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5廉政文化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揭开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2 0 17 年10 月18 日,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0 月2 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7、“到2 0 18 年2 月,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 4 15 1名检察人员全部按时完成转隶。”142018年3 月11日和3 月2 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2 0 18 年3 月2 3 日,国家监委正式揭牌,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至此,各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一个统一、高效、权威的反腐败体制正式确立。正是由于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反腐败犯罪立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三)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腐败犯罪变化的统一腐败犯罪的变化是促进我国腐败犯罪立法的内在动因。19 7 9 年刑法典只规定5 个腐败犯罪罪名。其中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

28、罪中,受贿罪则规定在渎职罪中且法定最高刑明显偏轻。刑法实施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对受贿犯罪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19 8 2 年3月,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受贿罪作出重大修改,即受贿罪比照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 政策的确立,特别是19 8 4 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变化,随之经济领域腐败犯罪日益猬癫,原有的5 个罪名显然不适应打击腐败犯罪的客观需要。鉴此,19 8 8 年1月2 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9、通过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系统的修改。19 9 7 年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刑法典时,又专门设立“贪污贿赂罪”专章,对腐败犯罪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步人新世纪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领域都发生巨大变化,腐败犯罪惩治面临严重挑战。立法机关又先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分别对涉及腐败犯罪问题作出修正,实现了腐败犯罪立法的与时俱进,发挥了腐败犯罪立法的保障法、后盾法的价值功能。(四)坚持惩办从严与从宽的统一在百年腐败犯罪立法中,我们党始终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抗日战争期间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在腐败犯罪立

30、法中在坚持从严的同时,就注意从宽的一面。如19 3 9 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5 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于发觉前自首者,除依第六条之规定令其缴出所得财物外,得减轻或免除其刑。”19 4 2 年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第6 条规定:“凡第3 条、第4 条、第5 条之未遂罪,按本刑减轻惩治之。”解放后,19 5 2 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第4 条专门规定了十一种需要“从重或加重处刑”的情形,如贪赃枉法者、屡犯不改者、拒不坦白或阻止他人坦白者等。第5 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如自动坦白、彻底坦白、真诚悔过、检举他人而立功的等。1988年的

31、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 千元以上不满5 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9 8 9 年8 月15 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发布以后,腐败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有3 6 0 0 0 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在已经被逮捕、判刑关押的人犯中,有9 4 5 7 人坦白交代了新的犯罪事实。在自首人员中,有县处级干部7 4 2 人,司局级干部4 0 人,省部级干部1人 15

32、 。6“97刑法”基本沿用19 8 8 年补充规定规定的从重、从轻情节。2 0 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2 0 18 年监察法第3 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张兆松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四种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 0 18 年6 月2 5 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成为党的十九大后首个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经查证:艾收受他人贿赂6 4 0 0 余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这一犯罪金额本应当判

33、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最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16。(五)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严格反腐败执法的统一中央苏区时期,经调查中央政府总务厅干部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犯有严重罪行。19 3 4 年2 月13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在中央大礼堂开庭,19 3 4 年2 月18 日左祥云被执行枪决。2 抗日战争时期,肖玉壁案是因贪污被查处的典型案例之一。肖战功赫赫,曾任陕甘

34、宁边区某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他在任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被边区政府依法判处死刑。他不服,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明确表示:“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 4 1年底,肖玉壁被执行枪决。17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18 19 5 1年12 月至19 5 2 年10 月,党中央发动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即“三反 运动。在“三反”运动中,“判处刑事处分的3 8 4 0 2 人,占已处理部分的3.6%。其中机关管制的17 17 5 人,占判处刑事处分的4 4.7%;劳动改造的1116 5 人,占2

35、9.1%;判处有期徒刑的9 9 4 2 人,占2 5.9%;判处无期徒刑的6 7 人,占0.17%;经中央和大行政区批准判处死刑的4 2 人(内有杀人犯5 人),死刑缓刑9 人,共计5 1人,占0.14%。9 河北省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现任书记兼专员张子善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1980年“7 9 刑法”实施,当年广东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腐败案发。王仲自19 7 9 年下半年到19 8 1年8月,贪污、受贿总金额达6.9 万元。19 8 3 年1月17 日,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王仲案也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2 0 。2 0 0 0 年3 月8 日,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

36、新中国第一个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千部。2 0 0 0 年7 月3 1日,曾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因腐败被枪毙的“副国级”领导干部。十八大以后,我国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2 0 13 年至2 0 17 年有10 0 名省部级以上高官因腐败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2 12 0 15 年6 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我们党执政后因腐败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一个“正国级”官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刑后,截至2 0 2 2年已有2 1名被告人因“贪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

37、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终身监禁。2 0 2 1年1月5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被执行死刑。赖犯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 8 亿余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 5 13 万余元。赖犯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被查办的中管干部中犯罪金额最大的腐败分子。三、未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完善对策建党百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犯罪立法已经过多次修改,腐败犯罪范围不断扩大。但总体而言,仍存在“厉而不严”的特点,即腐败犯罪刑罚严厉,重刑多(不仅保留死刑,还设有

38、终身监禁刑)、轻刑少;腐败犯罪法网宽疏,人罪条件严格,大量腐败行为难以定罪处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鉴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立法和执法机关参考。7廉政文化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一)增设新罪名,扩大腐败犯罪对象范围,严密刑事法网当前,腐败犯罪中主要是贿赂犯罪案件,而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都存在条件过严的问题,如受贿罪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有的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导致危害日益严重的收受“礼金行为难以入罪,即便“两高”有条件地将其纳人刑事惩罚的范围,也引发学者

39、的诸多批评。2 2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昭示:“家族腐败”“亲缘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公职人员的亲属,利用官员的职权便利,建立“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网络。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现行刑法仍没有将全部利益冲突行为纳人刑事惩罚的范围,“我国公职刑法罪名体系存在难以规制利益冲突型腐败的结构性障碍”2 3 。而“利益冲突罪的立法具有独特的抑止腐败作用,促进了刑法功能的转变,是将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引人反腐立法体系的标志”2 4。笔者建议,修改现行罪名,增设新罪名,扩大腐败犯罪对象范围;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等。

40、4(二)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化解立法之间的矛盾如何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化解立法与立法之间的矛盾,对于科学立法、严格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如何加强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至关重要。监察法与刑法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矛盾:(1)监察法中公职人员范围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不同。监察法第15条规定和刑法第9 3 条规定存在差异和不一致。(2)监察法中的监察人员与刑法中司法人员不同。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监察人员不是司法人员,但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调查措施。虽然职务犯罪调查不是侦查,但监察机关事实上承担着原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监察人员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伺私枉

41、法的,不能适用刑讯逼供罪、暴力逼取证罪和伺私枉法罪。(3)认罪认罚条件不同。职务犯罪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不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都比普通犯罪更加严格。2 5 (4)刑事辩护制度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从轻辩护的意见,而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期间,刑事辩护律师不能介入。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如刑法与监察法职务犯罪主体范围不同直接影响监察法的有效实施,具体表现在: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得不到追诉;原“国家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以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得不到追诉。2

42、6 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规定,限制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适用。鉴此,笔者认为:(1)及时修改刑法第9 3 条规定,统一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范围。在立法未作修改前,司法机关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擅自扩大或限制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2)对不符合监察法认罪认罚的条件,但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符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3)修改监察法或刑事诉讼法,明确监察调查案件,被调查人有委托律师行使辩护的权利。2 7(三)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实现纪法统一党纪与法律都是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重要依据和保证。目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

43、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不衔接和不一致的情形,呕需予以妥善处理”2 8 。从反腐败领域来看,当前纪法衔接特别应当重视严重违纪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如前述的利益冲突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先后颁布过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一直没有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有将那些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16 年4 月18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第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 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8如2 0 18 年8 月修订的中国共

44、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 7 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张兆松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历程、经验及完善对策利益冲突行为纳人犯罪惩治范围,才能有效地遏制利益冲突行为的不断发生。(四)加强反腐败犯罪执法,保证腐败犯罪立法的现实化“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多再好的制度如不能有效地执行也是徒具空文。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科学的腐败犯罪立法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2 0 16 年启动的纪

45、检监察体制改革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促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提高反腐败力度,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因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近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着腐败案件查处多,但腐败犯罪查处率不高,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腐败犯罪案件比例低。2 0 18 年至2 0 2 0 年的三年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8 7.5 万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18 1.2 万人,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只有5.5 万人,仅占党纪政纪处分人数的3%。其次,腐败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下降。从刑事审判看,贪贿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2 0 18 至2 0 2

46、0 年全国审判机关审结的贪贿案件总量只占当年一审审结数2.0 2%。而该比例在十八大之前一般在3%左右,查办案件多的年份甚至超过5%,少的也有2.8 6%(2 0 0 9 年)。腐败犯罪人罪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以纪代法,将一些涉嫌腐败犯罪的案件,仅作党纪政务处理,即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由“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转化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四转三 形态畸宽,导致本应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被调查人转化为仅受纪律处分,这不仅会给纪法衔接带来严重阻碍,也违反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 等基本原则,会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巨大冲击”2 9 。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7、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犯罪执法、司法,不断提高腐败犯罪的人罪率。在查办腐败犯罪案件中,注意防止“压案不办”“以纪代法”现象。凡涉嫌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一律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有案不办、有罪不究的纪检监察人员和司法人员要严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要求。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3 0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48、作出了重要部署,并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因此,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 9 4:3 3 2-3 3 3.2彭诗光.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0 9.3王少军,张福兴.反腐风暴:开国肃贪第一战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 0 0 9:5 5-10 8.4张兆松.新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7 0 年:历程、反思与前瞻.法治研究,2 0 2 0(2):3 7-5 1.5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 9 4:3 7 9.6张兆松.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

49、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法治研究,2 0 16(2):8 8-9 9.7 张兆松.职务犯罪立法的新进展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犯罪的修改和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 0 2 0(6):15-25.8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 8 3:13 7.9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反贪文件N北京日报,2 0 2 1-0 2-0 8(10)。10马森述.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N.中国纪检监察报,2 0 18-0 8-2 7(4)11闻言.新时代新征程依规治党的科学指南学习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NJ人民日报,2 0 2 3-0 2-2 3(6

50、.12莫纪宏.依规治党为自我革命提供有力保障N.人民日报,2 0 2 2-12-0 6(9).1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 0 17:16 9.14邱学强.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人民检察,2 0 18(2 3):2-2 5.15孙谦.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0 9:3 7 0.9廉政文化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16本报评论员.艾文礼案判决,两个首次的法治意义N,法制日报,2 0 19-0 4-19(1).17史晓存.毛泽东亲自处理的五大腐败案.政府法制,2 0 0 7(2 2):4 3-4 4.18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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