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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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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丁義娟摘要:秦漢律中逃亡犯罪分爲一般亡罪和犯罪後逃亡,其中犯罪後逃亡的處刑較複雜。解讀簡牘可知秦漢對犯罪後逃亡遵循在“先確定本罪處刑”基礎上,由法律直接規定本罪和亡罪合併後刑罰的處刑原則。這一規則的揭示對解讀秦漢律文有重要意義。關鍵詞:秦漢亡律亡罪嶽麓秦簡二年律令嶽麓書院藏秦簡、張家山漢簡以及雲夢睡虎地 號西漢簡、荆州胡家草場 號漢墓簡等均明確載有傳世文獻未見的亡律律名。秦漢時期法律將逃亡分爲一般逃亡罪和犯罪後逃亡。如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亡律 簡中“取罪人、群亡人以爲庸”指雇傭犯罪後逃亡者和單純犯逃亡罪者兩類人。其中犯罪後逃亡涉及“本罪”和“亡罪”的

2、“罪上加罪”刑罰適用問題。秦及漢初法律的某些特點會使此類“罪上加罪”在量刑時遇到問題。秦及漢初法律有如下特點:第一,刑罰具有身份刑性質。刑徒的等級如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等,構成由低到高的刑徒等級,與無爵者、有爵者相銜接,構成自下而上的社會身份等級體系;第二,不同等級的刑徒、無爵者及有爵者,相同行爲構成不同犯罪,處不同刑罰。這樣,遇到的問題是,*本文爲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肩水金關漢簡法律資料輯録與研究”(編號 )階段性成果。熊北生、陳偉、蔡丹:湖北雲夢睡虎地 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概述,文物 年第期;李志芳、蔣魯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場西漢墓 出土簡牘概述,考古 年第期。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

3、肆),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第 頁。如一個人犯了會使身份等級下降的犯罪,刑罰未執行時又犯第二個罪,對第二個罪的定罪,是按行爲人原有身份,還是按第一個罪形成的新身份定罪呢?“獄未斷而誣告人”屬於涉及此類問題的一種情形。陶安、張傳璽等根據法律答問所舉案例,歸納了“獄未斷”誣告人情形的刑罰適用邏輯。“犯罪後逃亡”也是涉及“罪上加罪”量刑問題的一種情形。出土資料表明秦漢律中明確規定了此種情形刑罰適用規則。相關律文主要有:二年律令具律 簡,本文將改進之前學者對該條的補釋,厘清其内涵;嶽麓(肆)簡,本文將糾正目前學者對其存在的誤讀。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的揭示對判定犯罪後逃亡的刑罰及解讀其他秦漢律文有重要意

4、義。一、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逃亡的刑罰適用二年律令具律 簡:,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爲城旦舂;它罪,完爲城旦舂。此律文是關於犯罪後逃亡的規定。張伯元補缺字爲“匿而不出者”。吴飛雪補缺字爲“有罪而亡者”。但根據簡文殘缺句後接内容,所缺字應包含“犯某罪以上亡”的限定内容。韓厚明認爲“簡 所缺字數不足容納所缺的内容,簡 前 簡帛(第二十五輯)陶安:秦律刑罰等序研究序説,徐世虹等:秦律研究第七章,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張傳璽:秦及漢初逃亡犯罪的刑罰適用和處理程序,法學研究 年第期,第 頁。已往研究多將張家山二年律令具律 簡視爲“犯罪後逃亡的

5、定罪規則”來分析,張傳璽已指出該簡文是追緝程序中選擇“命之”和“令出會之”程序時的規定,並不是犯罪後逃亡最後定罪處刑依據。張傳璽: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獄未斷”諸條再釋 兼論秦及漢初刑罰體繋構造,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年,第 頁注();張傳璽:秦及漢初逃亡犯罪的刑罰適用和處理程序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張伯元:秦漢律中的“亡律”考述,載氏著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商務印書館 年,第 頁。吴雪飛:嶽麓簡與二年律令對讀三則,簡帛網 年 月日,h :www?h 。仍當有簡文”,可從。張傳璽“試

6、補出未知前簡(可暫標爲簡)和本簡前缺數字,(簡)【有罪當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本簡)【已命之而得】,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將“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理解爲是前述範圍的特例。將“城旦舂、鬼薪白粲”作爲“以其罪論之”的界限,而又將“完城旦舂罪”“鬼薪白粲罪”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這種律文表述方式不盡合理,顯得過於繁瑣。倒不如直接補釋爲“【當黥城旦舂以上罪而亡】,以其罪論之”。在處罰方案上與張傳璽的補釋實際相同,在表述上更加簡潔合理。嶽麓(肆)簡對這一補釋體現的處罰原則也提供了支持。其釋文爲:佐弋之罪,命而得,以其罪罪之。自出殹(也),

7、黥爲城旦舂。它罪,命而得,黥爲城旦舂,其有大辟罪罪之。自出殹(也),完爲城旦舂。韓厚明比較了嶽麓書院秦簡亡律簡 與二年律令簡 ,認爲兩組簡文“對逃亡者處罰原則相近。簡 以其罪罪之 大辟就是二年律令簡 以其罪論之 死罪”。我們可進一步分析此兩簡。這裏先不管自出的内容,二年律令具律 簡有兩檔刑罰:(),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嶽麓(肆)簡也是兩檔刑罰:()佐弋之罪,以其罪罪之。()它罪,黥爲城旦舂。兩律文兩檔刑罰相同。二年律令 簡“黥爲城旦舂”對應的是本罪“當完城旦舂和鬼薪白粲者”。嶽麓(肆)簡中與“黥爲城旦舂”對應的是“它罪”,因此推測嶽麓(肆)簡中的“它罪”指當完

8、城旦舂和鬼薪白粲罪。則二年律令具律 簡缺損部分和嶽麓(肆)簡“佐弋之罪”當指重於“完城旦舂罪”和“鬼薪白粲罪”的“黥爲城旦舂以上罪”。那麽,這裏的“黥爲城旦舂以上”,指的是哪些刑罰?我們知道秦及漢初律的刑罰 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韓厚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編聯小議,簡帛研究二一六(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參見張傳璽:秦及漢初逃亡犯罪的刑罰適用和處理程序,法學研究 年第期,第 頁。首先需説明 簡前兩字字迹不甚清晰,整理者釋爲“佐弋”,存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韓厚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編聯小議,簡帛研究二一六(秋冬卷)第 頁。體系可以分爲

9、規定刑系列和科斷刑系列,規定刑系列中高於黥城旦舂一等的刑罰爲死刑。科斷刑,即實際適用在罪犯身上的刑罰,黥城旦舂之上,有黥劓城旦舂、黥劓斬左趾城旦舂、黥劓斬左右趾城旦舂、黥劓斬左右趾腐城旦舂、死刑等。張傳璽指出犯罪逃亡先“判定該罪的刑徒身份,再以該刑徒身份去追究新犯之罪的刑罰”。則二年律令具律 簡和嶽麓(肆)簡中顯示的本罪處刑是落實在罪犯身份身上的“科斷刑”,二年律令具律 簡缺損部分和嶽麓(肆)簡“佐弋之罪”指“黥爲城旦舂以上罪”,實際包括死刑,以及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黥劓斬左趾城旦舂、黥劓斬左右趾城旦舂、黥劓斬左右趾腐城旦舂等刑罰等級。總之,二年律令 簡殘斷部分約容五字,前面當還有其他簡文,

10、補釋爲:【當黥城旦舂】【以上罪而亡】,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爲城旦舂;它罪,完爲城旦舂。二、當隸臣妾、司寇逃亡的刑罰適用嶽麓(肆)簡:及諸當隸臣妾者亡,以日六錢計之,及司寇冗作及當踐更者亡,皆以其當冗作及當踐更日,日六錢計之,皆與盗同法。不盈廿二錢者,貲一甲。當隸臣妾者亡,與盗同法,則亡天以上貲一甲,亡 天以上貲二甲,亡 天以上耐爲隸臣妾刑,亡 天以上處完爲城旦舂,亡 天以上處黥爲城旦舂。而根據漢初二年律令亡律 簡“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系)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系)三歲”的規定,隸臣妾亡即使超過一年,也僅處“系城旦舂”的刑罰。不少人因

11、此 簡帛(第二十五輯)秦及漢初刑罰可分爲個規定刑和科斷刑。“規定刑”是“刑法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罰”,與現代法學理論中的“法定刑”相當。“科斷刑”是“規定刑”在適用過程中因法定情節和量刑制度等發生加、减、轉换,最後適用於罪人的刑罰。丁義娟:秦及漢初刑罰體系研究 以出土資料爲主要依據,博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 年,第 頁。張傳璽: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獄未斷”諸條再釋 兼論秦及漢初刑罰體系構造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秦及漢初盗罪刑罰標準可參見陳光:秦漢律令體系中的“與盗同法”,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範大學 年,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

12、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得出在隸臣妾逃亡上“漢律刑罰較秦律减輕了許多”的結論。不過,這一觀點源於對嶽麓(肆)簡的誤讀。該簡“隸臣妾者”前有一“當”字,律文規定的並非隸臣妾的一般逃亡,而是犯罪當處隸臣妾的負罪而亡。秦漢時期“當”可指由有判决權者作出刑罰判决的訴訟活動或這一訴訟程序。如漢書張釋之傳:張釋之治問完案件後“釋之奏當”。這裏的“當”爲名詞,指就案件作出的刑罰判决。“上(文帝)良久曰:廷尉當是。”“其後,有人盗高廟坐前玉環”,張釋之做出了刑罰判决,“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其中的“當”均爲名詞之當,在表示訴訟程序時使用。此種用法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多有出現。而“當”字不表示訴訟程

13、序,而又與刑罰有關的用法,簡牘中所見大體有四種情形:()依法應處的刑罰。法律答問簡:“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指尚未執行的刑罰,有時後接内容是又有其他犯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簡:“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爲隸臣。”問句的第一個“當XX”表“應然而未”情形。二年律令賊律 簡:“其子有罪當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父母告不孝,勿聽。”一般理解爲“子”已爲“城旦舂、鬼薪白粲”,其實是“子”犯了罪,當處“(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此時 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目前學者基本是將其視爲對隸臣妾

14、逃亡的量刑規定。臧知非認爲“嶽麓秦簡”律文規定,編户民逃避更役,和隸臣妾、司寇一樣,根據逃亡天數,按照每天錢的標準,計算總錢數,以盗竊罪論處”。臧知非:“算賦”生成與漢代徭役貨幣化,歷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周海鋒認爲“據嶽麓秦簡可知,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均會被以黥刑後爲城旦舂,而隸臣妾、司寇逃亡,只是按照逃亡天數比照盗賊進行處罰”。周海鋒:嶽麓書院藏秦簡亡律再探,長沙簡犢博物館編: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 年,第 頁。類似觀點還有:劉鵬:里耶秦簡所見居役的幾個問題,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陸威:秦漢亡律中的逃亡犯罪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上海師範大學

15、年,第 頁;孫志敏:秦漢刑役减免探析,古代文明 年第期;張佼:秦簡所見徒隸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 年,第 頁;任燕飛:秦代“隸臣妾”社會地位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河南大學 年,第 頁。包括筆者本人以往也有和上述學者一樣的認識。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 年,第 頁。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頁。張傳璽: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獄未斷”諸條再釋 兼論秦及漢初刑罰體系構造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韓樹峰:秦漢徒刑散論,歷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類似觀點見於劉華祝:關於秦律、漢律中的“三環”

16、問題,秦漢史論叢第輯,三秦出版社 年,第 頁;陳婉琴:秦及漢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獻爲中心,碩士學位論文,華東政法大學 年,第 頁;徐世虹:“三環之”“刑復城旦舂”“繫城旦舂某歲”解 讀二年律令札記,出土文獻研究第輯,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父母告不孝,雖不孝罪當處死刑,但官府“毋聽”,而讓“子”服刑。()表示普通條款規定的刑罰,特殊情况可對其變通適用。二年律令具律 簡:“上造、上造妻以上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耐以爲鬼薪白粲。”“當刑及城旦舂”指普通條款規定的刑罰。()表示一類刑罰的稱謂,後面的内容爲具體或變通執行方式。如二年律令 簡:“吏、民有罪當笞,謁罰金一兩以當笞者,許之。

17、”“當笞”强調執行方式,故不用説明笞多少。嶽麓(肆)簡的“諸當隸臣妾者亡”屬“當”字上述第()種用法,指犯了應處“(耐爲)隸臣妾”罪而負罪逃亡,是罪上加罪,因此其刑罰與二年律令亡律 簡規定的已爲隸臣妾者逃亡的刑罰不同。嶽麓(肆)簡針對司寇也作了規定,“司寇冗作及當踐更者亡,皆以其當冗作及當踐更日,日六錢計之”。整理小組認爲“踐更”是指“卒践更”,即将“司寇冗作”與“當踐更者”理解爲兩類主體。這可能受里耶秦簡類似語句理解的影響。里耶秦簡 正有:“今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

18、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縣亟以律令具論”一般是將該里耶簡中“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理解爲三類主體。不過陳偉認爲簡中“踐更”當是指司寇、隱官的“踐更”,並認爲嶽麓(肆)簡、簡“西工室司寇、隱官、踐更多貧不能自給(糧)”,簡“責(債)及司寇踐更者不足”中的“踐更”,均當指司寇、隱官而言,嶽麓(肆)簡 中 簡帛(第二十五輯)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

19、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 年第期,第 頁。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 年第期,第 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單印飛:里耶秦簡()、()的釋讀與文書的製作、傳遞,浙江學刊 年第期,張金光:説秦漢徭役制度中的“更”漢牘南郡卒編更簿小記,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期,第 頁;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齊繼偉:秦漢賦役制度叢考,博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 年,第 頁;孫聞博:秦及漢初“徭”的内涵與組織管理 兼論“月爲更卒”的性質,中國經濟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等。陳松長主編:嶽麓書

20、院藏秦簡(肆)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踐更”“很可能是與冗作對舉,指稱司寇的兩種供役狀態”。其意見是有道理的。司寇當有較固定的所屬官署,他們雖户籍在鄉,但仍受特定官署管理。二年律令 簡有:“司寇、隱官坐亡罪隸臣以上,輸作所官。”張傳璽認爲此“作所官”“是指逃亡之前所在的勞役機構”。嶽麓(肆)簡有“群司寇”,整理小組注“群司寇:各個官府的司寇”。孫聞博認爲“司寇課役不同于百姓,在尉、獄等機構從役”。里耶秦簡有“司寇田課”。王彦輝曾從户籍角度指出司寇具“役户”性質,隸臣妾具“役徒”性質。從役户角度似乎較好理解司寇的踐更。因此,嶽麓(肆)簡的兩類主體當是“司寇冗作”與“司寇

21、當踐更者”。從簡文後半句稱“當冗作及當踐更日”可知前面的“司寇冗作”指“當司寇冗作”。因此,本句是犯罪當處“司寇冗作”或“司寇踐更”者逃亡的處刑辦法,與司寇的一般逃亡處刑不同。嶽麓書院藏秦簡還有關於“當工隸臣妾者亡”的規定。嶽麓(伍)簡:“工隸臣妾及工當隸臣妾者亡,以六十錢計之,與盗同法。”尚未公布的嶽麓 簡有“工隸臣妾及工當隸臣妾者亡,以日六十錢計之”。1 0“工當隸臣妾者”指工犯了當處“工隸臣妾”的犯罪而逃亡。與嶽麓(肆)簡對比,“工當隸臣妾者”亡日錢數標準要高出十倍,體現出“工”的獨特價值和對工逃亡的更嚴厲的處罰精神。三、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的内容、特點及其意義二年律令簡 有:“一人有

22、數 罪殹(也),以其重罪罪之。”1 體現了秦漢時期 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 1 0 1 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張傳璽:秦及漢初逃亡犯罪的刑罰適用和處理程序,法學研究 年第期,第 頁注()。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中國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第 頁。王彦輝:論秦及漢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歷史研究 年第期,第 頁注()。劉欣欣認爲“簡中没有説明以日六十錢計

23、之很有可能是書手抄漏了日字”。意見可從。劉欣欣:秦漢亡律分類集釋,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 年,第 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 年,第 頁。劉欣欣:秦漢亡律分類集釋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數罪處刑的一般原則,即犯數罪擇一重處罰原則。不過如前所述,並非所有的一人犯數罪情形都適用這一原則。如“獄未斷”時再犯罪,即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未審結又犯誣告罪的情形,以及本文所討論的犯罪後逃亡,由“本罪”和“亡罪”構成數罪的情形,都遵循了先確定前罪的科斷刑,在此基礎上確定後罪刑罰的原則。從上文的分析,可總結出已知的犯罪後逃

24、亡的刑罰認定規則,主要包括:當死罪亡,處死罪;當刑城旦舂亡(包括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黥劓斬趾等),以其罪論之;當完城旦舂亡,處黥城旦舂罪;當鬼薪白粲罪亡,處黥城旦舂罪;(以上據二年律令 簡)當隸臣妾、司寇亡,處黥城旦舂罪到貲罪。(嶽麓(肆)簡)(另有當工隸臣妾的特殊規定,嶽麓簡 、)犯罪後逃亡,對本罪是黥城旦舂以上罪犯來説,逃亡與否没有影響。對當處完城旦舂以下刑的人來説,加重原則明顯,顯示出對犯罪後逃逸行爲的重罰精神,體現了秦漢律試圖以此爲威懾,抑制犯罪後逃逸行爲的立法目的。同時,規定“有罪去亡,弗會,已獄及已劾未論而自出者,爲會,鞫,罪不得减”,對犯罪後逃亡的,給與减免或不加重的待遇,通過

25、鼓勵自出的方式督促其儘快歸案。準確把握“犯罪後逃亡”定罪規則的特點,對正確辨别秦漢律中“一般亡罪”和“犯罪後逃亡”的區别,對正確適用這些律文很有意義。簡牘所見秦漢一般逃亡的主要刑罰規定有如二年律令亡律 簡:“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繋)城旦 簡帛(第二十五輯)秦及漢初法律中有一種情况,專門對亡人的特定行爲規定新罪,處罰時即與原罪適用“從一重”原則,與本文討論的犯罪後逃亡追責問題不同。如:龍崗秦簡 簡:“亡人挾弓、弩、矢居禁中者棄市。”(龍崗秦簡,中華書局 年,第 頁)嶽麓(肆)簡 :“奴亡,以庶人以上爲妻,婢亡,爲司寇以上妻,黥奴婢(顔)頯,畀其主。”(嶽麓(肆)第 頁)張家山二年律令

26、 簡:“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爲妻,及爲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皆黥以爲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以上三條簡文規定的犯罪行爲之實施主體均爲“亡人”(包括犯罪後逃亡及單純逃亡者,有時專指亡奴婢),亡人實施特定行爲被規定爲一個新罪,對應相應刑罰。新罪刑罰等級與原來犯罪的刑罰無關,不涉及本文討論的犯罪後逃亡引起的本罪定罪基礎上的逃亡責任追究問題。當然,上述情况處刑時也需比較前罪與新罪的刑罰輕重,如上述二年律令 簡規定“其真罪重”時按真罪,即遵循的是“從一重”原則。這與本文討論的情形和適用原則不同。上述龍崗秦簡相關資料是經匿名審

27、稿專家提示,筆者又列舉了類似情况簡文並予以比較説明。衷心感謝匿名專家的提示。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舂,償亡日。”簡:“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繋)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繋)城旦舂三歲。”簡:“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亡,黥以爲城旦舂。不得者,皆以其罪論,命之。其自出】也,皆笞百。”此外還有奴婢亡等多種規定,這裏不一一列舉。比較一般亡罪和犯罪後逃亡的處刑上的區别,可知,一般亡罪處刑以犯罪人原有“身份”作爲分類基本依據。如吏民、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這些都是指逃亡者逃亡時的原有身份。而犯罪後逃亡定罪的步驟是先結合犯罪者身份,確定本罪的科斷刑,以此應當判處而没有執

28、行的“科斷刑”,如死刑、黥城旦舂、完城旦舂、隸臣妾、司寇等爲基準,在此基礎上根據犯罪後逃亡專門定罪條款確定執行刑罰。因此當時的司法人員在適用時需注意區分選擇條款,辨明是按原身份還是按後來刑罰等級及身份來確定適用條款。“犯罪後逃亡”定罪規則也有助於解讀“不會某刑”相關簡文。嶽麓(肆)亡律 簡:“不會(繋)城旦舂者,以亡律諭論之。”簡:“不會收及隸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論之。”兩簡中“以亡律論之”,是按一般逃亡行爲,還是按犯罪後逃亡處刑呢?這一點以往論者都没有提到。關於“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簡:“當完城旦舂、鬼新(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是説對於負罪而亡,在緝

29、捕程序上分爲“命”和“令出會之”兩種。“令出會之”,是對逃亡者規定的投案的時限。這是對“亡罪”來説的“會”。上面嶽麓(肆)兩條“不會”簡,簡中有“以亡律論之”,説明簡文所涉行爲並非真正的逃亡,而是比照論處。這裏的“不會”的行爲人並未逃亡,可能是不按要求報到,或以拖延等方式逃避刑罰。注意“不會”後面所接的不是犯罪者原有身份,而是因犯罪“當”處的科斷刑。即“當繋城旦舂”“當收及耐爲隸臣妾”而“不會”,與犯罪後逃亡類似。以上述嶽麓(肆)簡爲例:“不會收及隸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論之。”這裏,“以亡律論之”應適用犯罪後逃亡的處刑規定,而非一般逃亡的處刑規定。應適用嶽麓(肆)條款,即“及諸當隸臣妾者亡,以日

30、六錢計之,(省略)與盗同法”。唐律疏議捕亡有對犯罪後逃亡的處罰,第 條:“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流二千里;傷人者,加役流。殺人者,斬;從者,絞。若私竊逃亡,以徒亡論。(事發 簡牘所見秦及漢初犯罪後逃亡刑罰適用規則解析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本文中引用簡文中“省略”字樣均爲本文作者所加,省略簡文中關係不大的内容。參見吴雪飛:嶽麓簡與二年律令對讀三則。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頁。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 頁。未囚而亡者,亦同)”第 條:“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犯流、徒

31、應配及移鄉人未到配所而亡者,亦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疏議曰: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分爲武力逃脱和秘密逃亡兩種,處罰相當嚴厲。其亡罪輕重只與逃亡的日數有關,與本罪刑罰没有關係,這與秦及漢初律不同。但在執行時會涉及與本罪刑罰的累加問題。並且犯罪後逃亡與在押囚犯逃亡的處罰相同,不像秦及漢初時期二者處刑規則存在着巨大差别。這可能是由秦及漢初的身份刑性質决定的。秦及漢初罪犯被處刑後,就在一般意義上具有了某種日常身份,特别是如隸臣妾、司寇等,在一定範圍内人身上並不受特别的限制,所以對其逃亡,只是比平民的逃亡刑罰更重一些。與犯罪後不接受裁判的罪犯逃亡性質不同。而到唐代,囚犯和未囚而亡在性質上區别不大,故逃亡的處罰規則相同。簡帛(第二十五輯)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第 頁。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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