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听来是很久前的事了,好友看后觉得甚好,推荐我去看一看,因琐事牵绊,一直没有沉下心来好好阅读,前段时间看到此书,便翻看起来,看后竟不能罢手,觉得写的很好,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法律思维方式均有很大触动,故借此文来抒发自己的所感所想。 该书由北大著名教授苏力(朱苏力)所著,全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关注社会和法律热点问题,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第二编是对法学的认识及反思,包括法学知识如何分类、法律教育问题等等;第三编基本上是一些读书笔记和读后感。本书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
2、,由浅入深地分析出许多学术意义,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自以为是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下面就部分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内容谈一些自己的感受。 首篇文章题为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婚姻制度,重 点关注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运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其中有几个观点我个人比较认可:一是任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是任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
3、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是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是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男人的行为,其实也非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古代男人可以为所欲为。 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本书的第二篇文章,题为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上,全文从戴安娜王妃之死着手,谈到媒体责任,不拘泥于主流看法,而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分析该事件,并引起人们的反思: 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在作者看来,其实戴安娜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任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
4、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动荡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强这种“隐性杀伤力”, 更有蔓延之势,着实让人有些担忧。 让我感到有些疑惑的是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被安排在了本书第一编的第四篇文章(在我看来,呼应书名的文章一般会被放在首篇)。本文中,作者通过对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得出了有关“制度的发生与形成”的这样几点认识:一是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
5、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我们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良好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然而,须不知制度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在总体历史观和理性塑造下才被带上了神圣的光环。二是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并不是短暂所形成的,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所形成的。三是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
6、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而又相互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 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四是制度的形成并不完全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人为的因素所共同形成的,还包括有法学家、历史学家出于职业道德等进行推动的因素等,并不单单只是某一政权或是某位政治家作用的结果。 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并未全书通读,仅仅只是仔细阅读了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一些文章,加之本人能力有限,恐未完全领会作者书写此书的中心意图,也不能很好的进行表达,
7、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此书摆脱了课堂教学书本的俗套,使人耳目一新,并能让人有一直阅读下去的冲动,很是值得一看。 第二篇。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一、 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
8、失败。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
9、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了这
10、些新设立的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否则的话,这批没有文凭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联邦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就这样,在这新旧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送交委任状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事件却打乱了撤退中的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并未能将全部的法官委任状送出。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对联
11、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并将这些委任状都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4与此同时,以共和党人为主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行动,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5 未能获得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所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
12、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递交委任状。与此同时,联邦党人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也在巡回法院提出了诉讼。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二、 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他非常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佛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对抗为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和总统,最高法院的权威也必须提高。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既无钱又无剑6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前,马歇尔就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氏就此问题给予答辩,然而麦迪逊毫不理睬。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麦迪逊
13、还会置若罔闻。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是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马歇尔个人的和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进一步降低。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拒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的猖狂反攻倒算面前屈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也将同样灰溜溜的。干还是不干(tobeornottobe),这是一个哈默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默雷特,因为无论干不干都可能是输家。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马歇尔决定要在一个看来必败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在另一案中,马歇尔放弃了,认定新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合宪7)。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不带贬义)将问题概
14、括为三个: 1、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 3、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是否可以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8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自己的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利向麦迪逊发出这个训令。 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9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1017
15、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宪法与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与宪法相背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短促突击,有利有节,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
16、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三、 马歇尔是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的。在他看来,只要选准了,一个马伯利案件就足以教训杰弗逊了。他追求的效果是,既要当面煽杰弗逊的耳光,对方还无法还手。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首先,马伯利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毕竟又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第三,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
17、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一但对手咽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鸡肋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
18、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11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至是违法的(往好听里说,即所谓创造性的)。首先,马伯利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
19、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因为,据后来的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12更重
20、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13因此,无论是依据先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依据禁止反悔和合法依赖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将错就错。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留下的难堪。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了。 四、 如果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谴责马歇尔狡诈多端、出尔反尔、玩弄权术,说他公事私办(对马伯利),私事公办(对杰弗逊),说他缺乏司法职业道德,不把(马伯利的)权利当回事(借用德沃金的一部书名),等等。但是,本文并不想就马伯利案本身论
21、个是非,而是试图从此获得关于制度如何发生和形成的一些启发。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我不敢对这种观点作出一个一般性的判断,但是,
22、马伯利案却表明,至少有些制度的发生和形成全然不是如此。为如今众多法学家、法律家赞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生完全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尽管,并且仅仅,在后来者看来,其创立在美国的语境中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我将在后面论及),是党派间争权夺利、政治家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他们的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是他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副产品。14至少在这一制度的发生中,传统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教科书上最为津津乐道的道德或正义所起的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尽管法学家经常并今天仍然那样告诉人们。在这里,起源似乎并不重要,制度实际发生的作用和意义并不因起源的神圣而增加,也不因起源的卑贱而减少。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
23、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 如果再扩大一点来考察,这一点甚至格外明显。因为被一些学者当作人类理性的制度设计之典范之一的美国宪法本身就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制度,15甚至创造这一先例的马歇尔就在此案数年前(1796年)的一个案件中,当他作为弗吉利亚州律师协会的领袖,受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论辩时还曾明确提出,“司法权威部门不可能有权对法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除非这种司法审查管辖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16“这真是一个命运之嘲讽的范例,”本世纪初一位马歇尔传
24、记的作者这样写道,“就在这场历史性的法律竞争中,马歇尔支持的理论竟然是他此前政治生涯始终反对的”。17然而,这一制度却在美国产生了,就在马歇尔手中发生了,并成为如今美国宪法制度的不可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来,特别是二战以后,当其他国家试图把这一制度当作制度来齐整地、有目的地追求或移植时,反倒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走样,而且根本没有美国的那种权威。18这倒印证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早就指出的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的深刻命题。19之所以不相等,是因为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
25、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格森、休谟、门格尔、哈耶克都称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20 也正因为此,我认为,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利一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从严格意义上看,在马伯利一案中只是发生了司法审查的事件,为这种审查提出了某些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司法机关审查国会立法的合法性铺了路。但它创造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定性。21一个先例仅仅只是一个起点,而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所遵循且必须遵循时才成为制度。从抽象层面上看,马伯利一案并没有决定后来者必须遵循它;在习惯于关注实体问题的普通人
26、看来,马伯利判决中最重要、最直接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或马伯利能否获得委任状,因此它并不必定只能解释为司法审查的先例。事实上,不仅在此后任职大法官的30余年里,马歇尔一直没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22而且据一些美国宪法学者的研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马伯利判决的这一深远意义也确实一直为人们所遗忘或忽略。23一直到了1857年,在声名狼藉的德里德斯考特一案中,24联邦最高法院才再一次审查并否决了国会立法。然而,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国会的一个与废除奴隶制有关的立法(密苏里和约),并因此-用一些美国法律史学家的夸张的语言来说-引发了美国南北内战。只是到这时,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制度、一个原则
27、才可以说真正得以确立。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倒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马伯利案的意义借用钱锺书先生的话来说是一种事后追认的先驱,仿佛野孩子认父母,暴发户造家谱,或封建皇朝的大官僚诰赠三代祖宗。25这种不限于文学或法学领域内的普遍现象表明,即使在诉诸和认同传统之中实际隐藏了诉诸者和认同者自身的强烈创造欲望和创造能力。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一个制度并不仅仅因为它是制度,就不会在具体问题上,有时甚至是重大历史问题上出错。司法审查并没有使马伯利被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而德里德斯考特案否决废除奴隶制的国会立法,更
28、表明司法审查制度有时而不仅仅如同我们习惯想像的那样只是在出了坏人或好人不当使用时也会阻碍正当且必要的社会、政治变革。26但是,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以个别事件的实质性对错为标准,而是要对一个制度作出总体上的利害权衡,而这种权衡是公众在历史中进行的。同时,这还表明,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尽管容易产生误解,但本文的目的其实并不是要贬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只是试图通过考察历史来展现制度实际是
29、如何发生的。因此,当我说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这并不意味着说制度形成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马伯利案之所以可能成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开端,显然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例如,美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要求一个更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美国宪法就是对此的一个回应)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意义上,司法选择得以真正确立是一种社会的公共选择;英美法形成的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对这一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传统的产物;美国当时各派都具有相当的政治力量以及基于这种力量对比之上出现了妥协,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确立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马歇尔此后长
30、达30余年担任首席大法官以及他精心呵护最高法院的权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司法人员稳定和司法经验积累的产物;以及后代法官能从特定视角将马伯利案件开掘出来,并赋予司法审查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后代法官的慧眼下的再创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我们可以想到的或我们今天的想象力也无法触及的因素。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制约着但并非决定了河水流向的河床,而水流的冲刷也将不断地改变着河床。但是,必须指出,所有这些构成性因素只是在我们今天回过头来才能辨识和理解,甚至判定其为一种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必须且总是向前生活,因此,历史究竟如何发展,究竟会形成什么样的制度,又会如何形成,所有这类问题
31、,对于身在此山中的愿意思考并具有一点反思能力的当代人来说,大约总有某种无能为力甚至是荒谬之感。 当然,这也并不必然得出我们只能且应当无所作为的结论。正如同这个司法审查制度的故事所例证的,促使人们做出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下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将来进行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27因此,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来似乎是必然的事物,我们也无法否认个体活动的创造性因素;更无法否认后来者对于传统的重新构建作用。例如,当年,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杰伊因在任期间无所事事宁肯辞职到国外当大使;1800年亚当斯也曾希望杰伊再度出山,而杰伊拒绝
32、了这个鸡肋,亚当斯是不得已才提名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的。28事实上,杰伊也并非等闲人物,作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三名作者之一,1800年联邦党人的总统候选人之一,他在美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和在美国宪法创制过程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马歇尔。然而,只是在马歇尔手中,才出现了马伯利诉麦迪逊,才出现了麦克洛诉马里兰州29等一系列对美国意义极其深远的案件。最后,就是从上面对马伯利案的剖析,我们也足以领略,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政治魅力、机警、不带贬义的狡猾和分寸感,以及他对司法技术的娴熟且创造性的运用,所有这些个人性因素在制度发生和形成中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这一切因素,我想,即使马歇尔本人也未必能够清楚地自我意识
33、。 而且,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 第三篇:读人是如何学习的有感读人是如何学习的有感 北博山学校郑海峰 一直崇尚这句话。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静下心来去翻阅一些书籍,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通过阅读人是如何学习的这本书,给我的感触很深。它对于我们二期课改的教育教学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 人是如何学习的是美国国家研究院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等开发项目委员会所主持的一个课题,参与者有16位国际著名的教学研究专家。该课题以原有的学习研究为基础,对人类的学习进行多维的研究,历时两年,最后是以论著的形式发表的。 书中多位教育专家睿智的思想、精练的语言,对我们这
34、些教育工作者来说,就像一场及时雨,它滋润着一颗颗甘渴的心灵。他们就像在与每位教师亲密接触,面对面地交流对话,针对教师的苦恼与困惑娓娓道来,让人受益无穷。 我想就书中第一章中的两小节主动的学习和教育的含义,谈一点自己的感受与体会。多位教育专家在这两小节中指出新的学习科学正开始把自己的知识用以显著地提高人们的学习能力,使他们成为主动的学习者。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教材、资料、媒体、实物等,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会主动地无意识地将已掌握的知识与新的知识联系、迁移,从而产生新的知识增长点。在这个获取建构的过程中,“疑问”占了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学生
35、在学习中产生了疑问,向老师(包括课本)挑战,才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才能促使他们主动去思维,运用已掌握的知识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我有时就在考虑一个问题。平时课堂上,什么样的学生能称得上是好学生呢。 一个学生特别专心,把老师讲的功课,甚至每句话,都听进耳朵,记到心里,从课堂听讲这个角度,这算不算好学生呢。 还有人说,有的学生会听讲,知道哪些重要,能把老师最要紧的话一字也不漏地记住,而剩下的时间,还可以走走神,做做小动作。这还不失为一个聪明的学生。 读了这些篇章以后,我瞬时间有了一些新的感悟,其实从课堂听讲这个角度来看,他们都不是理想的好学生。 如果学生只会因袭老
36、师,历史将会凝滞。人类能有今天的进步,从教学的角度看,是许许多多优秀的学生创造性学习的结果,也是许多优秀的教师,自觉或不自觉地促成自己的学生不断超过自己的结果。正所谓:长江后浪推前浪。正因如此,科学才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才不断向前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老师在自己班上所做的,是鼓励学生“反对”我们,“打倒”我们。如果争辩的结果是我们老师错了,那又有什么不好呢。其实,不是有什么不好,而是太好了。 在课堂的争论中,老师的看法若被推翻了,那么师生失去的只是错误,而得到的呢。除了正确的认识之外,更主要的,是智力素质的发展,思维水平的提高,还有呢。还有勇气和信心。 要知道,能做到这一点的老师并不多,想
37、想包括自己在内都感到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因为它不仅需要教师付出辛勤的劳动,更需要掌握一定的教育艺术与技巧,就像书中提到的那位数学教师的数学课,在他的课堂上,学生们感到学习是一件乐事,不光对此有浓厚的兴趣,思维也奇迹般地飞展穿行,仿佛没有攻不破的难关。 如果我们能像书里提到的那位数学老师一样,把课堂的舞台留给学生,由学生当主角,让他们“自己动手,丰衣足食”,那么,处在这样一种气氛下,教师还要维持课堂纪律吗。不要了,真的,学生们在踊跃向前惟恐落后的心态下,哪里还有心思说笑打闹、做小动作呢。倒是下课铃打响时,可能会有许多学生抱怨这么早就下课了,他们还没过完上课的“瘾”呢。 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8、 2014.5.20 第四篇:读心是有主人的有感读心是有主人的有感 读心是有主人的有感 读了心是有主人的这篇文章,我收获了什么东西都需要通过主人的同意再能借看。 当然,吃梨也需要主人的同意。在元朝的时候,有个叫许衡的孩子,他严格要求自己,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放纵自己。有一次,许衡的家乡正在打仗,他只好和乡亲们一起逃命。 有一天,乡亲们走累了,就坐在石头休息。调皮的小伙伴们和许衡玩起了游戏。突然,一位小朋友喊了起来:快来看呀,这里有好大的梨树。伙伴们都跑了过去,只有许衡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看着伙伴们在那里吃梨,许衡似乎也想大口大口的吃梨,但是,他控制住了自己。妹妹跑了过来,对许衡说:你也吃一个吧
39、。许衡却没有接受。他对伙伴们说:你们没有经过主任的允许就不可以随便拿人家的梨。听了许衡的句话,伙伴们的脸像苹果一样红。 我们做什么事情都要经过主任的同意,不要向小伙伴一样不懂礼貌呀。 第五篇:读总统是靠不住的有感读总统是靠不住的有感 断断续续地读完了这本书,终于了解了岁耳熟能详但始终不解其意的的美国“三权分立”的意义。 其实这只是对美国制度分析的“冰山一角”,整个美国的运行制度连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无法解释清楚,而作为一个文化背景与美国完全不同的中国人,我们想要一下子了解美国是不现实的,所以林达很贴心的给我们从“总统是什么”讲起。 那么,总统到底是什么呢。 在我读这本书之前,我认为的美国总统是类
40、似于古时皇帝的传奇性人物,拥有至高无上的荣誉以及不可估量的权力。我认为美国不像英国一样在总统的旁边还时不时地出现女王或者王子的身影,也不像中国一样主席与总理总是并驾齐驱,美国的总统是自由不受拘束并握有实权的真正的霸主。可是看了这本总统是靠不住的,才真正认识到:美国总统比世界上任何一个领袖都受压制,说白了,就是一个“大管家”。 他不是美国政府的首脑,他只是美国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分支中,“行政”这一分支的主管。照通俗化的说法,他只是美国联邦政府“大行政办公室”的主任,是一个“大管家”一类的人物。这样的人物,夹在“主人”和“外人”中间,两面不讨好是经常的事儿。 总统既要代表美国与世界打
41、交道,又要时时刻刻经受国内各方面的的监督甚至质疑。可以说是如履薄冰,作为总统,在享受千万人支持与崇敬的荣誉的同时,也必须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虽然在对外打交道的时候,鉴于总统的角色是政府日常事务的执行主管,他常常被推到前沿,去代表这个国家表示各种意见。但是,这个国家并不是他说了算的。也正是由于他的职务性质,他在不违背整个国家利益,不违背联邦政府整体态度的前提下,会有一些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的权力,以便他所主持的行政一摊,更方便地和各个国家和地区继续把交道打下去。但是,这种权力常常让美国真正的“主人”-国会感到不安,生怕总统这个“办公室主任”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而丧失了原则,或者越了权。不要说美
42、国总统只有一个“行政主管”的权限,即使是在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内,他依然处处受到监督和限制,常常四处碰壁。 与总统相比,属于美国的立法分支的国会,似乎就更具有美国的主人的味道了。国会的议员们都是从各州直接选出来的“民意代表”。他们管立法,也就是说,大原则是他们给定的,只不过让总统这个“办公室主任”领着他的那套行政班子去执行。对外打交道,当然也是总统领着这班人去干。 我前面提到的,“总统”不是“皇上”。他只是美国政府的“行政主管”。也就是说,总统本人,和所有的其他部门领导人,以及这块土地上所有的平民一样,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提出的法律调查的对象。同时,也完全有可能成为一场官司的起诉对象。总统毕竟是政
43、府权力的一大分支的领导,一向是众矢之的。他时时都在用权,但是,他的权力处处都要受到约束,他的一举一动都在诸多种类的监督之下,以防他违法越权。所以,美国总统可以说是在一个布满地雷的草地上跳舞,他惹上一场官司的可能性,会比一个一般的美国平民要大得多。 所以其实美国总统与不好当,也就不奇怪为什么有的美国人会对总统冒出 “这家伙真可怜”的想法。 接着书中用了较大的篇幅介绍了“水门事件”的来龙去脉,林达不厌其烦循循善诱,十分耐心的为读者一点点介绍、分析“水门事件”的发展以及尤其延伸出来的对美国宪法的认识,甚至涉及到了对人性的思考。 正是由这件事我才结合实际体会到了真正的“三权分立”。国会是立法机构,顾名
44、思义是要制定法律法规,由各州派代表组成,实际上是美国真正的主人,因为它可以被看作是民意代表。但是也同时受到行政机构的制约,国会如果要通过什么法案,必须在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批准后才能得以运行;而总统则属于行政机构,是带领一部分人为全美人民“管家”的人,是另一种方式的“执行命令”,行政机构不仅要在立法机构的制约下活动,还要随时准备好接受来自最高法院即司法机构的审查;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又是由总统任命,并且经过国会通过的。所以这三个机构平时日常工作的分工很明确,但是又互相有着不同程度的制约。 这个制度正是令我佩服赞同的典型的“美国政策”,我想,正是由于这样一个分工明确,互相又不失联系的政策,美国才会在各方面移民大量涌入的情况下维持它原有的稳定与和平。 当然美国也有让我始终无法理解的地方,比如书中后半部分作者又讲到了辛普森案的后续部分,我不明白明明是同一个案件为什么在两次审判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更让我不解的是美国民众居然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异议。 好了,跑远了,总之这本书给我的启迪正是书名“总统是靠不住的”,人性毕竟是有弱点的,不仅总统靠不住,连你我自身也是靠不住的,一个好的制度才是治国维稳的根本。第25页 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