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洛龙区司法局定位手机
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位手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用于实施定位监控和实现动态管理的专用通信工具,由司法局、各司法所具体承担定位手机的日常管理,实施专人负责。
(一)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定位手机使用情况。
第二条 社区矫正手机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管理负责人配发社区矫正管理手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配发定位手机(配发数量按各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数的30%)。
(一)司法局分包司法所领导、社区矫正股负责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负责人配发社区矫正管理手机。
(二)被判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配发定位手机。
(三)管理手机、定位手机必须专人专用,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确保24小时开机。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管理手机的使用、管理;司法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使用管理、配发、核实等工作。
(一)各司法所对配发定位手机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登记造册、核实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二)所配发的定位手机社区服刑人员只有使用权,解矫后手机由司法所收回。
(三)社区矫正管理手机,管理人员只有使用权,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定位手机管理实行司法所长责任制,各司法所建立定位手机管理台帐,实行领取、使用、归还、损坏赔偿登记制度并签订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定位手机人为损坏的实行照价赔偿制。
第六条定位手机管理情况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考核。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妥善保管定位手机,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人为有意损坏。如发生手机遗失、出现故障应在12小时内向所属司法所报告,并在2日内由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到通信公司申领或检修,相关费用由社区服刑人员承担。
(二)应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三)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进入判决书明令禁止的场所。
(四)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司法所拨打电话,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
(五)不得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
(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本人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原因。
(七)使用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配发的手机损坏、遗失,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解除矫正时,本人主动将配发的手机上交司法所。
洛龙区司法局
2014年8月15日
社区矫正定位手机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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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
(一)妥善保管定位手机,不借与他人使用。如发生手机遗失、出现故障在12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配发的手机损坏、遗失,本人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司法所拨打电话,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
(四)不使用定位手机发送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不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活动。
(五)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本人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原因。
(六)解除矫正时,本人主动将配发的定位手机上交。
交接单位(章): 证 明 人:
交接人: 承诺人:
时 间: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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