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合同概述,2,3,1,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知识目标:,1.了解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2.掌握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3.理解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给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所带来的影响。,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技能目标:,1.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的形式和程序;,2.电子自动交易合同和点击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2002年5月6日下午,上海网民韩某在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正在拍卖一辆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10元”。当时离
2、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地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交车事宜。然而,当他兴冲冲地与上海永达汽车经营公司联系兑车事宜时,那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2002年6月下旬,遭到拒付的韩先生一纸诉状将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及易趣网告上了法
3、庭,要求法院确认这份竞拍合约有效,并责令永达公公司履行。,引例,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接到诉状后,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万,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下调解终结。,那么,本案中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呢?通过本章的学习,便能在全面理解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找出问
4、题的答案,。,引例,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电子形式和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二、电子合同的特征,订立的快,捷性,形式的无纸性,主体的虚拟性,效力确定的技术性,内容的易改动性,特征,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数据电文,“,功能等价原则,”,电子签名法第4条明确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一,)
5、,要约,1,.要约的含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2,.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
6、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则是要约人愿意接受一经对方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约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对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及当事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十分关键,。,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承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传统合同法理论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与网络交易,。,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2,.电子合同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网络交易中,受要约人承诺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在网站上用鼠标点击“我同意”或单机E
7、nter键;第二种是受要约人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承诺。无论采用何种承诺方式,因为电子数据在网络中传递的速度非常快,意思表示在瞬间即时完成,撤回承诺的可能性也极小,但是,只要技术上撤回是可行的,则也应对撤回承诺予以肯定。上述关于电子合同要约撤回规则当然适用于电子合同承诺的撤回,。,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三,),电子合同的成立,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传统合同法中以承诺的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部分国家关于“到达时间”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发信人于接受
8、对方表明承诺之信息时,合同成立。对电子信息的到达时间,该法典规定:若该信息收受人有指定专门收受该信息的资料系统时,在该信息进入该指定系统时,视为到达。若该信息收受人无指定专门系统收受该信息电子记录,在该信息进入该指定收受人系统时,视为到达。,美国1999年拟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记录的收到时间确定为:电子记录进入接收者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且接收者能够从该系统中重新读取该电子记录。而且要求该电子记录必须具备能够被系统处理的形式。,德国法也规定,承诺只要传递到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之内(如营业地或指定的代收人处)即视为送达,不论要约人是否即时了解其内容。许多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与通信协议范本都不仅采纳了
9、到达主义,而且基本上接纳了上述德国法认定,“,到达,”,的具体标准。例如,欧共体委员会1992年所作的关于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就提出,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特别适宜于通过EDI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应,在其制定的贸易电子数据欧洲EDI通信协议范本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除非另有协议,经由EDI订立的合同是构成承诺的电文传递到接收方的信息系统的时间与地点为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知,识,链,接,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部分国家关于“到达时间”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专门规定,“,发出(dispatch)和收到(receipt)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问题,但并未
10、确立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判别标准,即并未在投邮主义或到达主义之间作明确的选择,而只是具体规定了认定数据电文发出与收到的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标准。示范法的规定表明它并无意推翻各国法律中关于电文收到时间的具体规定,把这一问题交由当事人协议或所应适用的法律去具体解决。,知,识,链,接,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成立的程序,(,四,),要约和承诺的确认收讫,确认收讫即接收方收到发送方发给他的信息后,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确认收到信息这一事实。而发送人通过发回的信息证实了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递中有无错误和缺漏的情形。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第二节 电子合
11、同的订立,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意思表示瑕疵,2,电子错误,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四、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一,),电子自动交易及电子代理人的相关问题,1.电子自动交易的概述,2.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3.电子自动交易的法律效力,4.电子自动竞价系统的“双方代理”问题,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四、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二,),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1.,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的产生,2.,电子格式合同的有效条件,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教材补充,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类型,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12、(2)加重消费者的责任。,(3)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4)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5)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6)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7)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由此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陷入不利的境地。,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的履行概述,(,一,),电子合同履行的定义,电子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目的
13、得以实现,。,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的履行概述,(,二,),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地,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所谓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电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电子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电子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二,),违约救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A,B,赔偿损失,D,返还财产或中止,使用,C,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三、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履行,(,一,),在线信息产品
14、交易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与接收,1.,2.,3.,4.,在线电子信息交易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电子信息在线交付的附随义务,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履行的地点,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三、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合同履行,(,二,),电子信息控制与电子自我救助,1.,电子信息控制,2,.,电子自我救助,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课外案例解析,请看下面的案例,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本案中易趣网的商品竞拍系统是一个电子自动交易系统。它虽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只是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拍卖中的竞价方法。只要这种交易模式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
15、则和精神且交易程序公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是该系统的使用人,系统也正是根据被告的指令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判断,判断其出价是否有效;当有新的出价超过前一个出价,并保持到有效期结束时,该出价就是有效的最高出价,该出价人就是有效的买家。在交易之前,无论韩先生还是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都是认可该系统的流程的。因此,根据这样的买卖规则,系统的选择执行反映了被告的意志,因此,原告就是被告选择并确定的最终买家。只要网络竞拍的规则与程序对双方是公平的,其结果也必然公平。既然卖方知道竞拍规则,并且已经根据规则从事拍卖活动,那么他应当事先就知道交易的市场风险。在无底价的情况下,拍品可能以出乎意
16、料的高价成交,也有可能以难以想象的低价被人拿走。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不能以价格问题来撤销合同,所以本案中的电子合同成立。,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订立合同时若有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在本案中不存在合同订立时的,“,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本案中的原告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谈不上利用优势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问题。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易趣网上设有专卖店,并有专人负责网络销售,被告一共在易趣网上销售过48件商品,不能说是没有经验。而当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被告对自己销售车辆的上述事实没有误解,因此不能把自己操作错误当做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虽然被告在,“,一口价,”,栏目里设了16.4万元,但这完全不妨碍车辆从10元起拍。而且在网上拍卖的商家很多是为了促销,以10元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是合理的,所以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