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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011年8月).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376659 上传时间:2024-12-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7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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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标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 30<层数<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砼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装饰装修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以上 三星级 二星级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下(含30米)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二、安装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程控)机床;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国外引进成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运行速度≥1.5m/s自动快速、高速电梯;宽度≥1000m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全面积防爆电气工程。 4、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各型散装锅炉设备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 5、各类压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组对、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电解槽、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6、金属重量≥50t工业炉;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乙炔发生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 7、容量≥5000m3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球罐组装;总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装。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量≥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9、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 10、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的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11、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电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响系统。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Ⅱ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引进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运行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Ⅰ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业厂房及厂区照明工程。 4、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组装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6、Ⅰ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 7、Ⅰ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 8、Ⅰ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 9、未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厂区铸铁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厂区消防管网。 10、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1、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2、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Ⅲ 类 1、台重≤5t的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3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Ⅰ、Ⅱ类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机及轨道;各型电动葫芦、单轨小车及轨道安装;小型杂物电梯安装。 2、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锅炉、常压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3、台重≤5t的静置设备安装。 4、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厂房内给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 6、Ⅲ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7、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工程 工程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类 1、专业炉窑设备的砌筑。 2、中压锅炉、各型散装锅炉的炉体砌筑。 Ⅱ类 一般炉窑设备的砌筑。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标准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民用建筑小区中的建筑工程有多个工程类别时,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按Ⅱ类工程确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建筑和结构有机地集成为一体,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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