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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风险防范,1,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称为国际贸易的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分为国家事故、市场事故及欺诈事故三种。相应地,国际贸易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种:,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欺诈性风险。,2,(一)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是指因国家事故所造成的国际贸易风险。,(1)政治因素,如本国或外国发生政府更迭,政局动荡不安、爆发战争等。,(2)社会因素,如发生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3)贸易制度因素,如外汇管制、贸易管制、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等。,(4)国际性危机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5)反倾销政策。,3,(二)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是指由市场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风险。,市场事故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汇率风险;(2)利率风险;(3)价格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或出口商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以外币计价的,但外汇汇率又处于变动之中,为此买卖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汇率跌落的风险。还有,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的价格或原材料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买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因价格升降而引起的风险。,4,(三)国际贸易欺诈性风险,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国际贸易风险。欺诈通常指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始料未及的风险。,欺诈性风险分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欺诈。(2)国际货物运输(一般指海洋运输)欺诈。(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商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贷款、贷款、货物、保险金等等。,5,一、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6,(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7,(,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8,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9,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10,(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11,(,2,),口头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3,),其它形式,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12,(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3,(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4,案例:美国C公司 4月4日向我M 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智利鱼粉,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M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本件提出了不同意见。4月5日,C公司与M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M公司同意接受C公司的价格,C公司同意M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4月20日,C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M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M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3 天后,C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M公司的代表,而M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C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5月份,C公司致电M公司要求开证履约,M公司不同意,两公司发生争议。试分析C公司与M公司之间是否已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15,(,六,),书面合同的类型,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1.,正式合同(,Contract,)。繁式合同,2.,确认书,(Confirmation),。简式合同。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3.,协议,(Agreement),。,4.,备忘录,(Memorandum),。,5.,意向书,(Expression),。,16,(,七,),书面合同的内容,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17,(八)规避合同风险的对策,1、合同条款理解须透彻,2、交易磋商细心全面,3、科学措辞内容准确,4、合同审查,18,二、采用FOB出口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但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买方指定的船舶。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为何?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这其中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19,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20,现今的国际贸易是买方市场,在此形势下,卖方为了促成一笔交易都尽可能的满足买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时,卖方应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21,出口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体措施: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代,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4.出口商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22,三、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23,四、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2信用证独立文件;,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24,(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25,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26,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求协助查询,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27,3、银行方面的风险,(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如牟其中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28,(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29,五、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XX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6万多美元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30,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31,六、如何避免提单“过期”及其收汇风险,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32,由于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卖方的收汇就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买方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包括滞港费、仓储费等)的情形,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近邻国家之间的贸易,因运输路线短,提单的传递时间往往超过实际运输时间而造成提单过期。,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往往会以此为由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寄单条款,如“受益人应在发货后3天内将1/3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开证申请人处,其邮递收据列为随附单据之一并连同2/3正本提单一起送交银行议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类条款,那么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33,(一)尽量避免提单“过期”,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而造成的提单过期,则可从两方面入手加以避免。A、要求将交单期限延长,通常为发货后的15至21天之内,以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齐全套交单单据;B、作为卖方应积极地与船公司合作,发货后尽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单及其它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单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由于发货人与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误了时间,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误签发提单时间,或提单内容出现打印错误,导致需更改或换单,或提单从船公司签发后传递至发货人手中延迟等。,34,2、如是由于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单,则可加快提单从卖方传递至买方的时间。首先,卖方需在发货后尽快取得提单及其它单据;,其次,卖方取得全套单据后,应在第一时间寄交买方或银行(视不同结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银行尽快出单。,35,(二)如果提单“过期”将难以避免,特别是在近洋运输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但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1、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这一做法对卖方有利。2、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待货物装船后,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地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由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领取,然后再凭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这实际上有点类似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不过还需得到船公司的配合。,36,3、担保提货。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商提供了银行所要求的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提单补交给船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虽然能提早取得货物,但由于进口商需提交高额保证金(视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定,一般银行会要求100%的货价保证金),造成资金占压,不利其资金周转。,37,4、电放提货。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并换回担保函。,采用这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这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38,5、在信用证中附加保护性条款。在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直接寄收货人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这一做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方式,既可以保证发货人安全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这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人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条款。,39,七、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对策,第一、通知行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 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查询。,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40,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41,八、国际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一般步骤,1、及时采取紧急措施,2、收集审查证据、确定法律准绳,3、采取灵活解决办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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