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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进展、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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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3-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加速了贸易数字化的进程,已经并将继续改变贸易的内容和方式,将从根本上改变国际贸易格局。但现有贸易规则“在数字环境中的具体适用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难以满足贸易自由化或协调国内规制的规则需求”。a如今,贸易便利化、消费者信任、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等问题成为新兴贸易规则的主要议题。为便于讨论,除特别指明外,下文统一使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概括表述。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多边层面建构电子商务规则的努力已逾 20 年;近 10 年,越来越多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涵盖国际数字贸易规则,b并将这些规则置于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之下;此外,专门规制

2、数字经济发展的协定也已经出现。虽然这些协定对于具体规则表述各异,但是涵盖的规则内容呈现共性,且都试图在国际层面实现规则外溢。厘清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取得的主要进展是研究的逻辑起点;认清当前规则建构所遭遇的困境有助于为发展进路提供启示。这些都是本文要研究和回答的核心问题。回答好这些问题对于深化理论层面研究,提升国家参与建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一、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进展(一)溯源电子商务初期的规则发展1947 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开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几乎同时出现的作者简介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510275);李靖

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讲师(湖南 长沙,410205)。a 贺小勇、高建树:数字贸易国际造法的共识、分歧与因应,学术论坛2022 年第 4 期。b 双边协定一般表述为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的多表述为(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文统称优惠贸易协定。2023 年第 8 期张 亮 李 靖摘 要 新兴数字技术深刻改变传统贸易的内容、方式和格局,引发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兴起。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源头可溯至电子商务初期规则,其主要进展表现为 20 世纪 90 年代在电子商务基础法、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电信市场准入、电子传输关税及隐私保护和数据流动等方面取得的突破。然而,新兴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建构面临 WTO 框架下多边

4、进程受阻、双边和区域层面碎片化加剧的双重困境。对此,应坚持多边主义发展进路,统筹国际与国内,推动国际层面订立国际数字贸易协定和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可为建构适于全球的平衡、有效和包容的国际数字贸易协调规则提供有益借鉴。关键词 数字贸易 电子商务 国际协定 规则进路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23)08-0053-08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进展、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54-电子计算机及 20 世纪 60 年代出现的计算机网络,使得便捷地访问、发送和获取电子数据成为现实。电子商务的雏形开始显现,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效率由此逐步变化。

5、在此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是推动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发展的最重要机构之一,至今在建构数字贸易规则方面亦发挥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 UNCITRAL“于 1984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a笔者研究发现该报告系经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于 1982 年 11 月 23 日向贸法会秘书处致信转交,报告是由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的代表团于 1982年 9 月在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贸易发展委员会设立的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第 16 届年会上提交。b事实上,在 1978 年召开的 UNCITRAL 第 11 届会议工作报

6、告第 4 章工作计划部分,c就已将电子资金转账列入有关国际贸易法的问题清单,此举也促成后来电子资金转账法律指南的出台。d此外,随着自动数据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逐步应用,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引起 UNCITRAL 持续关注。1985 年,UNCITRAL 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出关于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建议,建议它们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查与自动数据处理有关的规则,以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e 笔者认为这是国际层面建构电子商务初期规则的起点,可视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源头,主要是围绕电子资金转账、自动数据处理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面的规则制定展开,成果则以软法性质的指南、立法建议为主,对统

7、一协调国际层面相关各方立场发挥了奠基性作用。(二)突破互联网发展时期的主要进展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互联网的大发展,有关电子商务概念及立法的讨论在欧美国家率先出现,f建构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体化国际规则呼之欲出,并伴随着 WTO 的产生而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一,电子商务基础法形成。UNCITRAL 在先前 EDI 规则基础上拟定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于 1996 年 12 月 16 日通过,g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统一法规。该法虽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它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参考,其非歧视、功能对等和技术中立等基本原则被广泛视为现代电子商务法的创始要素。此外,作为一项单独法

8、律文书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h成为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基础性规则发展。其二,数字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强与 WTO 的协作,针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于 1996 年 12 月 20 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两项重要公约,对 伯尔尼公约 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做出补充和发展,为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立了基础性规则,这些规则至今为在线数字通信的商业应用提供保护。其三,电信市场准入达

9、成。市场准入是通过规则全球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基本议题和关键所在。WTO 建立后,逐渐成为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主要机构和重要多边谈判场所。作为附件列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 4 议定书项下的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于 1998 年 2 月 15 日生效,这意味着各方就其电信市场准入达成最低限a 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 年第 2 期。b工作组设立于 1963 年,该报告编号为 TRADE/WP.4/R.185/Rev.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工作的协调 自动数据处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秘书长的说明,联合国文件 A/CN.9/238 号,198

10、3 年 5 月发布。c UNCITRAL,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on the Work of Its Eleventh Session,Supplement No.17(A/33/17),New York,May 30-June 16,1978.d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资金转账法律指南,联合国文件 A/CN.9/SER.B/1 号,1987 年发布。e UNCITRAL,Recommendation on the Legal Value of Compute

11、r Records,1985。该建议后来由电子商务示范法和 电子签名示范法 取代,https:/uncitral.un.org/zh/texts/ecommerce/legislativeguides/computer_records,2023年3月31日。f Amelia H.Boss,“The Emerging Law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vol.6,no.2,1992.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

12、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h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55-度的开放承诺;3 月 26 日达成的信息技术协定涵盖全球 90%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并明确到2000 年各方逐步实现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的目标。a这些成果降低了国际电信市场准入的门槛,为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乃至数字贸易的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其四,一致免征电子传输关税。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主张互联网为无关税环境,并指出美国将在 WTO 和其他适当的国际论坛上提出主张。b美国的主张在 WTO 第二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下称全球宣言)上得到落实。c 其五,

13、平衡隐私保护与数据流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委员会对隐私保护和数据流动关注较早,重视隐私保护的同时,也促进基于数据流动的国际贸易。1980 年,OECD 通过的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引建议,成为该领域首份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调性规范指引;几乎同时,欧洲委员会通过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d成为世界范围内首部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公约。该公约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各缔约国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基本义务,构成日后欧洲乃至世界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基石。概而言之,WTO 成立前后恰逢电子商务兴起,学界、业界、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在积极倡议、多方协商和凝聚共识

14、方面努力颇多、成果广泛,既有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法、指南之类的“软法”,也有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公约等“硬法”。UNCITRAL、WIPO 和 WTO 等多边机制下取得上述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突破,影响深远。二、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现实困境(一)困局WTO 框架下建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受阻首先,议题分歧。GATT 签订后 50 年的贸易自由全球化和规则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增长和格局演变。国际贸易要素流动和交易方式经历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规则谈判议题的关注逐步从以关税壁垒和服务贸易为主的边境规则向以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等为主的边境内规则扩展。早在 1992 年,美国、加

15、拿大和墨西哥三方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就已出现投资和政府采购这些相关边境内规则条款。e从 GATT 到 WTO 经历的八轮谈判,特别是前七轮,各方主要围绕关税措施展开,第八轮开始将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议题,最终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的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中就涵盖有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附件 4(b)政府采购协定也包含在诸边贸易协定框架之下。以上表明,WTO 成立之时针对这些规则已有一定制度设计。而在 1996 年新加坡召开的 WTO 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部分发达国家继续将这些议题提出,寻求进一步突破,终因发展中国家反对而

16、没有纳入多边贸易谈判。国家间发展利益诉求不同,议题分歧严重,WTO 多边层面难成共识已初露端倪。其次,反全球化势力兴起。WTO 成立时已临近新千年的关头,乌拉圭回合谈判留下的问题自然成为下一轮谈判的议题,定于 1999 年 11 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拟启动“千年回合”的计划,却遭遇反全球化势力阻碍。f此后,重要国际会议的会场外,总少不了大规模的示威抗议活动。反全球化势力主要来自美国劳工联合会和产业工会联合会组织的成员这一事实,说明日益深化发展的全球化引起的生产要素流动、工厂迁移和贸易格局变化等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些主要来自中小企业的群体利益,也必然给各成员方确定谈判议题、衡量谈判目

17、标造成影响。a 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 年第 2 期。b US Administration,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July 1,1997,The White House website:https:/clintonwhitehouse 4.archives.gov/WH/New/Commerce/,March 31,2023.c Ministerial Conference Second Session,“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18、Adopted on 20 May 1998”,WTO WT/MIN(98)/DEC/2,May 25,1998.d Council Of Europ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European Treaty Series 108,January 28,1981.e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 年第 1 期。f薛荣久:世贸组织千年回合谈判的背景、议题与前景,国际贸易问题1999 年第 1

19、2 期。-56-再次,全球经济连遭打击。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形势并不向好。亚洲金融危机持续扩展和深化,演化为严重的全球金融动荡。全球经济虽未全面陷入衰退,但日本、美国、欧盟都受到金融危机严重拖累,日本更进入战后最严重衰退。高速发展所致的互联网泡沫也在世纪之初破裂,全球股市大跌。紧接着,“9.11”事件使得原本低迷的全球经济雪上加霜,不仅造成全球经济上万亿美元的损失,更震动市场信心和动摇经济复苏预期,定于 2 个月后召开的 WTO 部长级会议还没开始就蒙上一层阴影。最后,电子商务工作受阻。此间,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紧密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工作进展缓慢。如上所述,除了宣称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外,全球电子商务

20、全球宣言还呼吁建立一个工作计划,“审查与全球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问题”。a据此,WTO 总理事会于 1998 年 9 月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b将与贸易相关的全球电子商务问题概括为范围、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内规制、竞争、隐私与公共道德保护及防止欺诈、关于电子服务供应的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电信网络和服务接入、关税等 20 余个方面的问题,并按性质、类别分解到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4 个部门,交叉性质的问题则由总理事会审议和协调。就这些讨论问题,总理事会在 1999 年共收到 9 份建议。c在 2001 年 6 月第一次专门讨

21、论之后,WTO 秘书处分发了提出的问题摘要和各代表团确定的跨领域问题清单。d然而,因缺乏共识,相关工作进展缓慢,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此外,2001 年 11 月,承载着“千年回合”遗憾、“9.11”事件阴霾和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前景的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多哈回合谈判,虽然决定将前述“新加坡议题”与发展中国家尤为关注的农业及其他议题共同列入部长宣言工作计划,但原计划于 2006 年结束的谈判却在 2006 年 7 月被宣布无限期中止。虽然后来重启,但谈判进程亦是一再拖延,直到 2013 年底第九届部长会议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才实现谈判成果零的突破。至今,一波三折的多哈进程仍未结束,成果

22、也非常有限。(二)变局双边和区域层面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加剧正是在上述多边进程遭遇困局的背景下,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与边境内政策相关的议题被逐渐纳入到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之中,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建构出现从多边到双边和区域层面的转变。以 2008 年前后经历金融危机打击的美国于 2009 年 11 月开始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谈判为代表,更具规范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出现在优惠贸易协定之中。据统计,2000 年至 2021 年向 WTO 通报的 354 个优惠贸易协定中,其中 195 个含有数字贸易相关条款,114 个有电子商务具体条款,84 个有电子商务章节。e 一方

23、面,参与数量众多、涵盖地域广泛、议题设置繁复的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叠加出现。例如,2016 年 2 月 4 日签署的 TPP 协定,成为“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集大成者”,f其中第 14 章电子商务章节比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更为丰富,之后替代 TPP 出现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电子商务章节几乎完全照搬 TPP 的内容。美国退出 TPP 后,与加拿大、墨西哥针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升级谈判达成的美墨加协定(USMCA)将以往电子商务章节a Ministerial Conference Second Session,“Declaration on Global E

24、lectronic Commerce Adopted on 20 May 1998”,WTO WT/MIN(98)/DEC/2,May 25,1998.b WTO,“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n 25 September 1998”,WTO WT/L/274,September 30,1998.c 笔者根据 WTO 文件检索系统(WTO“Documents Online”)所得结果。d WTO,“Dedicated 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Commerce

25、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on 15 June 2001”,WTO WT/GC/W/436,June 15,2001.e Mira Burri,“Approaches to Digital Trade and Data Flow Regulation across Jurisdictions: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ASEAN-EU Agreement”,Legal Issue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vol.49,no.2,2022.f周念利、吴希贤: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演

26、进研究基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的视角,亚太经济2020 年第 2 期。-57-更名为数字贸易,具体规则相比 CPTPP 也稍有调整和增减。此外,我国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同样包括电子商务章节。在亚太地区就出现多个规制国际数字贸易的优惠贸易协定,既反映出该区域日益重要的战略区位,也揭示规则制定背后的复杂地缘政治博弈。另一方面,整体而言,虽然这些区域协定基本上都涵盖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议题,但是相互间规制范围差异又导致规则内容有别,如就源代码而言,RCEP 仅提及进行电子商务对话时应当考虑当前和正在显现的源代码,而 CPTPP 和 USMCA 对此都有具体条款规定,USMCA

27、又比 RCEP 和 CPTPP 增加了开放政府数据条款;即使同一议题,规制程度也不尽相同;明显具有排他性意图。可见,无论是双边还是区域贸易协定,都越来越多的包括数字贸易规则。这些协定之间有关规则内容和规制程度的差异,无疑加剧了规则碎片化程度,对建构适于全球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同样是不利的。(三)现实困境背后的原因如前所述,世纪之交以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面临议题取向分歧严重、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反全球化势力阻碍、多哈谈判一波三折及规则碎片化程度加剧等多重现实困境。困境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 WTO 成员方增加,客观上会导致谈判难度增大;经济周期与意外事件叠加,更加动摇各方建构规则的动力和信心;电

28、子商务工作计划安排自身不足和 WTO 谈判机制缺陷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笔者认为,最根本原因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下文统称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程度差异,导致核心利益诉求不同甚至对立所致。虽然国家间存在相互差异,但整体而言,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各自关注的核心议题立场不同,核心利益本质有别,价值观念冲突对立。如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看来,构成 WTO 规则基石的特殊与优惠待遇是无论如何不能动摇的原则,却越来越遭到部分发达国家的质疑和挑战。a相较于欠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数字技术领先、建构规则经验甚至国际谈判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当然也可理解为变局背后的原因,但究其本质,

29、这些依然是各自发展程度差异所决定的。同时,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数字贸易中技术和市场的差序格局,同一议题也存在立场分歧。比如在跨境数据流动的问题上,无论区域内的举措或是在 WTO 多边层面谈判中,都可以发现分歧与交锋,美国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立场,致力于破除数据流动的“壁垒”,欧盟则认为个人数据保护更重要。b事实上,利益不同是现实,立场各异是常态,也正因如此,才需要各方努力谈判,化解分歧,达成共识以推动规则发展。然而,在欠发达国家行使正当权利、提出正式主张、推进正常发展时,作为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创设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却遭遇规则主导者自身的否定、回避和挑战这的确引人深思。多边层面建构适于全球的国

30、际数字贸易规则,尤其需要深刻认识到上述原因。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提供了一种新的实现共赢的可能,对于建构数字贸易这一新兴领域的国际协调规则具有重要启示体现平衡、有效和包容的方案才是可行的前进方向,才可能赢得最广泛支持。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进路虽然多哈回合谈判阴霾还在,WTO 作为推动世界贸易规则谈判主要场所的地位有所动摇,近些年更受到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霸凌主义的严重挑战,但是应该看到,从 GATT 历经八轮谈判到WTO 的产生,展现出的正是一部曲折中前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发展史。21 世纪以来,贸易全球化和规则全球化程度持续加深这一趋势没有变化,WT

31、O 多边协定是构成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主要支柱这一现实也没改变。笔者以为,我国应该坚持多边主义,首选 WTO 框架下建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思路。对此,2020 年 6 月 11 日,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三国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专门面向数字经济,以模块化形式呈现,代表规制数字贸易的全新范式,是全球范围内首个全面涵盖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议题的协定,对多边层面建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具有借鉴价值。a卢锋、李双双:多边贸易体制应变求新:WTO 改革新进展,学术研究2020 年第 5 期。b丁婧文:“TikTok”事件的法律分析兼谈数据利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法治社会2020 年第 5 期。-

32、58-(一)新生数字贸易规则全新范式DEPA 是最新出现的专门协定,包含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性、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及最终条款等共16 个模块,几乎涵盖目前可见优惠贸易协定中全部相关数字贸易规则。虽然 DEPA 是面向数字经济的全面协定,但是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数字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都将体现为数字贸易规则,上列 DEPA 模块内容就是例证。此外,DEPA 对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开放加入,无疑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第一,模块

33、化创新。与传统双边、区域和 WTO 多边协定采取章节嵌入体例的方式不同,DEPA 将数字贸易规则专门协定化,相关议题以模块化方式呈现,加入方可选择在一个、多个或所有这些不同的模块类别中做出承诺,可就部分模块达成一致,也可整体接受全部模块加入,如同搭建一套法律积木,不同国家可以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堆叠。笔者认为,这是 DEPA 最具特色价值、最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的创新之处。WTO 多边框架下建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借鉴这一方式,考虑到并接受不同成员方承诺水平不一的现实,以最大程度寻求共识,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建立一个基本框架。第二,体系性优势。诸如 RCEP、CPTPP 和 USMCA 之

34、类的区域协定因其全面性要求和结构性特点,只能将贸易便利化、在线消费者保护、计算设施的位置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待遇、开放数据、及源代码与算法等与数据驱动相关的数字化技术规则纳入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专章规定。DEPA 则利用专门协定的优势,将这些规则基于相关性和体系性设计框架,例如,与 RCEP 将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电子传输免征关税、透明度及网络安全均视为与电子商务环境相关的规则不同,DEPA 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数据流动及计算设施位置条款统一作为数据问题独立模块化;网络安全、透明度等方面也都是单独成一模块。DEPA 这些相互独立又自成一体的模块化结构设计突显其体系性优势,进一步

35、彰显其先进性。第三,包容性条款。数据驱动的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可能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这一数字鸿沟可能有别于传统的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它甚至表现在数据资源丰富与数字技术领先的国家之间,如美国、中国与欧盟之间。DEPA 数字包容性模块由一条四款组成,虽然内容不多,但是意义重大这表明缔约方认可数字包容性对于保证所有人和所有企业参与数字经济、做出贡献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性。无论是 RCEP,还是 CPTPP 和 USMCA,都缺少应对数字鸿沟的数字包容性条款。然而,数字包容性是应对数字时代马太效应的必要考虑,是推动数字贸易持续发展的必由选择,也构成 DEPA 的一大亮点。(二

36、)破局推动订立国际数字贸易协定的发展进路1.国际多边层面,推动订立国际数字贸易协定。2017 年 12 月,71 个 WTO 成员方在 WTO 第11 次部长会议上发布电子商务联合声明,电子商务议题迎来“以规则谈判为目标的时代”。a经过 1年的探索性讨论,在 2019 年 1 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期间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 76个 WTO 成员方共同发布第 2 份电子商务联合声明,确认启动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笔者认为,正在持续进行并不断扩大的谈判为国际多边层面建构一套专门面向数字贸易的规则提供了可能路径。其一,截至 2023 年 2 月,吉尔吉斯斯坦成为最新加入谈判的第 88 个参

37、与方,参与方的贸易量占全球总量的 90%以上。b据笔者统计,自 2019 年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谈判共产生 90 份文书,其中有 60 份产生于 2019 年。c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 1 份合并谈判文本形成,并在 1 周后修订为第 2 份。a李墨丝:WTO 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分歧与进路,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 年第 6 期。b“E-Commerce Negotiations Enter Final Lap,Kyrgyz Republic Joins Initiative”,WTO website:https:/www.wto.org/englis

38、h/news_e/news23_e/ecom_17feb23_e.htm,March 31,2023.c该数据由笔者整理,源自 WTO 文件系统。笔者登录系统后选择 by topic,选中 Joint Initiatives,点击 Electronic Ecommerce,得到统计结果,2023 年 3 月 31 日访问。-59-谈判以各参与方的提案为基础,按六大主题进行讨论:促进电子商务、开放性和电子商务、信任和电子商务、交叉问题、电信和市场准入。此外,还新成立了电子发票、电子交易框架和网络安全方面的小组。除了小组讨论情况外,还专门讨论了其他问题,包括电信、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法律架构、服

39、务市场准入和技术援助。其二,2021 年 9 月 8 日,经修订的第 3 份谈判文本形成,反映出谈判进一步取得进展。不久发布的WTO 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倡议,强调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更加突显制定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必要,并指出参与方已就 10 项议题中的 8 项达成良好共识,a它们分别是网上消费者保护、电子签名与认证、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或称垃圾邮件)、开放政府数据、电子合同、透明度、无纸化交易及开放互联网接入等条款。该倡议还指明促进数据流动的规定将是达成高标准和具有商业意义成果的关键,将就电子传输关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电子交易框架、网络安全、电子发票及市场准入深入讨论。2

40、022 年 12 月 22 日,更精简的第 4 份谈判文本形成。其三,对于谈判达成最为关键也是争议最大的跨境数据流动议题,广义而言,包括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两方面。美国提案甚至包含更广范围,将数据跨境传输、防止数据本地化和禁止屏蔽网页 3项共同列入信息自由流动的规则之内。b不过,同时指出“有意义的贸易规则也使政府能够解决互联网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日益增长的担忧”,并强调提案用于讨论,“但不影响任何未来谈判立场,并期待与其他成员一道努力取得成功结果”。c这可能说明美国在提出提案之时就已认识到其主张不可能被其他参与方照单全收。欧盟则在其第 3 份提案中明确“各成员承诺确保跨境数据流动,为数

41、字经济贸易提供便利”d的态度,但是没有使用数据自由流动的表述,而是采用排除式列举方法,明确列示 4 种不得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情形,并且指出“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是一项基本权利,在这方面的高标准有助于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和贸易发展各成员可采取和维持其认为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包括通过采取和适用关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商定的纪律和承诺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各成员各自保障措施所提供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e可见,欧盟试图为跨境数据流动设定基于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合理例外。我国第 1 份提案虽然没有针对跨境数据流动明确提出主张,但是肯定“与贸易相关的数据流动对贸易发展至关重要。但更重

42、要的是,数据流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这关系到每个成员的核心利益。为此,有必要按照各成员各自的法律法规有序地流动数据。”f同时强调,推进谈判“需要充分了解各参与方各自产业发展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差异应尊重彼此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为实现合理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监管措施的合法权利”。g其他我国提案,囿于无公开可查的途径,笔者无从了解具体内容。不过,有学者指出,我国提交的第 2 份和第 3 份提案均未提及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问题。但是第 2 份提案指出“不应阻止成员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护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其他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但适用此

43、种措施的方式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变相的贸易限制,且不得超出实现目标所必需的范围。”h据此,笔者想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该段文字规定来看,其英文表述沿用了GATS第14条的表述方式,而且后半句与 CPTPP 第 14.11 条第 3 款(a)项及 USMCA 第 19.11 条第 2 款(a)项用语完全一致。这a WTO,“WTO Annual Report 2022”,June 2022,WTO website: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publications_e/anrep22_e.htm,March 31,2023.b United Sta

44、tes,“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5,March 25,2019,pp.1-2.c United States,“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5,March 25,2019,p.1.d European Union,“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22,April 26,2019,p.4.e European Union

45、,“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22,April 26,2019,p.4.f China,“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19,24 April 2019,p.4.g China,“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itiative”,INF/ECOM/19,24 April 2019,p.3.h Shin-yi Peng,Ching-Fu Lin and Thoma

46、s Streinz(e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p.310.-60-似乎可以说明,针对跨境数据流动,除了我国更强调安全和主权立场外,对于例外情形的文案表述,更为接近欧盟立场,与美国相比,也已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别。综上所述,WTO 多边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已经取得一定共识,尽管还存在诸多障碍,但在多边层面建构适于全球的平衡、有效和包容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已经基本具备,时机也接近成熟,就谈判议题最终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47、仍将上升。在国际多边层面,我国应顺势而为,积极推动达成电子商务谈判,订立国际数字贸易协定。我国应该立足自身的数据资源丰富、数字贸易大国和数字技术强国优势,着眼于提高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和竞争力,积极推动冲刺阶段的谈判,彰显大国担当。考虑到谈判的诸边性质、已有共识和未决争议焦点,为最大程度实现谈判成果,就具体规则设计而言,笔者建议借鉴 DEPA 的模块化创新模式,对议题内容采取分类承诺的方式,即允许参与方仅对部分议题或暂时保留对其他部分议题作出承诺的方式;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实现谈判成果惠及未加入谈判的其他 WTO 成员方,以体现平衡与有效。对于欠发达国家,坚持特殊与优惠待遇,赋予承诺履

48、行过渡期,彰显包容。例如,针对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例外规则,赋予各成员方符合自身发展水平的承诺和过渡期,逐步实现高水平的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参考以往,成果可命名为国际数字贸易协定。a2.国内制度因应: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b如前所述,数字贸易正值蓬勃发展之际,在多边层面缺乏国际数字贸易协调规则的背景下,立足“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除了国际多边层面积极作为以外,我国更要重视国内制度建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首

49、先,完善数据法律体系,制定数据保护专门法律。当前,数据已经处于数字贸易乃至整个社会数字经济的中心。与数据相关的领域,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位一体”的数据治理体系。正如欧盟和我国在电子商务谈判中提案所示,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及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有助于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和贸易发展,有利于确保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数据保护维度,我国当前主要是面向个人信息保护,针对非个人数据的保护还存在不足。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全面的数据保护专门法律。其次,就具体规则而言,针对作为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之一的跨境数据流动,笔者建议可充分借鉴 GATS

50、第 14 条例外条款的规定,合理设置针对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基于合理公共政策目标的一般例外条款;明确设置安全例外条款,增设数据入境规则等。对于例外条款适用条件和程序要素等方面,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需注意将国内相关主体一并纳入规制范围。最后,针对我国对外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议适时升级、更新谈判和条款内容。例如,可以考虑增设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和算法的相关规则,提升我国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能力、竞争能力和话语权。四、结语迅速发展的数字化技术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促进全球价值链的协调,帮助传播思想和技术,并将全球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连接起来。同时,数字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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