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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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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213-2219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16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庄紫婧,薛逸飞.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J.法学,2023,11(4):2213-2219.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庄紫婧庄紫婧1,薛逸飞薛逸飞2

2、1贵州大学哲学学院,贵州 贵阳 2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4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8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0日 摘摘 要要 “十四五”以后“十四五”以后,中国将进入快速老龄化发展期中国将进入快速老龄化发展期。“独生子女”的父母将成为老年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生子女”的父母将成为老年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理念、消费能力、需求格局将发生明显变化,对居家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籍、安宁疗护等服其消费理念、消费能力、需求格局将发生明显变化,对居家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籍、安宁疗护等服务的需求将不断释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

3、率。因此,中国老龄务的需求将不断释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中国老龄产业的发展将迎来重大历史机遇期产业的发展将迎来重大历史机遇期,其中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会大量增加其中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会大量增加。目前没有相关的系统的法律目前没有相关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定法规对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定,所以造成了各地裁判的不一所以造成了各地裁判的不一。本文对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本文对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构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履行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履行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

4、键词关键词 机构养老机构养老,入住老人入住老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老龄人权益老龄人权益 Research on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Service Contracts Zijing Zhuang1,Yifei Xue2 1Philosophy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 2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 Received:Apr.24th,2023;accepted:May 8th,2023;published:Jul.10th,20

5、23 Abstract After the 14th Five Year Plan,China will enter a period of rapid aging development.Parents of“only children”will becom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elderly population,and their con-sumption philosophy,consumption ability,and demand pattern will undergo significant changes.The demand fo

6、r home care,rehabilitation care,psychological comfort,and hospice care services 庄紫婧,薛逸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4 法学 will continue to be released.To solve these problems,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play the role of the marke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Therefore,the deve

7、lopment of Chinas elderly care industry will usher in a period of significant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with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demand for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services.At present,there are no relevant systema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ulating elderly care service contracts,which has l

8、ed to varying judgments in different regions.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basic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service contracts,the subject of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service contracts,the content and per-formance of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service contracts,and other legal issues.Keywords

9、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Residing Elderly People,Civil Liability,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改革开

10、发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由于中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新一代的年轻人以独生子女为主。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以上人口已达 2.64 亿,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随之凸显,劳动力流向外地,部分老人无法独自居家养老,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独家老人养老问题,所以会需要机构来提供养老服务,支撑我国现行养老服务需求。我国首部保护老龄人权益的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部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6 年制定的一部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门法律。自颁布以来,经过 2009 年、2015 年、2018 年三次修正,不断顺应近年来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为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

11、障提供了“路线图”式指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指出,机构养老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处于支撑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并未在民法典中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属于无名合同。在当前的大背景下,构建更加完备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给老龄群体更加强有力的庇护,既是保障老龄群体基本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2.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基础理论考量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基础理论考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过 2018 年的修订后,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能够得知,机构养老是保障老年

12、人养老权益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独家老人增多,当地劳动力的流失,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但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位阶较低,民法典又未对该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所以造成了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没有一个准确且统一的裁判依据,最终导致了全国法院裁判的不一。要厘清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对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系统性的研究,首先要对该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进行研究。2.1.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概念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概念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宗旨是确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服务的质量,有效且高效的利用医疗资源,Open AccessOpen Access庄紫婧,薛逸

13、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5 法学 防止解纷的发生。因此,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是一种与居家养老的养老方式,养老服务机构协助老年人进行生活自理,对其生活进行调整,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护理,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可以将养老机构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没有任何盈利的养老机构,老年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由政府承担这笔钱,主要针对的人群是独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第二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这种机构以服务为合同标的。关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梁丽珍提出,“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和老年人家属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1张春普、闫野提出,“机

14、构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相关人员就养老服务及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2另外,彭艳丽提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亲属签订的关于养老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3上述概念都将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称之为“协议”,并且都指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老年人或他们的亲属支付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按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但并没有指出养老机构的资质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老年人或其亲属与具有一定资质的养老机构签订的有偿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老年人或其亲属支付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2.2.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特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特征

15、由于民法典未对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做出特别规定,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第一个特征是缔约主体合法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必须到相应的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才能进行营业,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没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因此,养老机构首先要具备合法的营业资格;第二个特征是缔约合同的自愿性,签署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时,双方均应遵守缔约合同的自愿性,如果违背自愿性,用欺诈、胁迫等受手段使老年人签订了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则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三个特征是缔约内容的差异性。由于每一个入住老人的身体情况、心理状况不一样,甚至经济状况不一样,所以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实践中会存在养老服务合同中有不同的服务内容,

16、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签署的内容和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费用是相对的,具体合同的内容也是可以存在差异的。2.3.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特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特征 只有厘清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才能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关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学界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应该被定义为服务合同4。理由很简单,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全国各地的法院都认为其是“服务合同”,从实践倒推理论,所以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服务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应该被定义为委托合同,入住老人或者入住老人的关系人委托养老机构照顾老人,委托人支付报酬5。按多

17、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3.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体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体 3.1.养老机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老年人一方提供养老费用之后,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照顾其生理和心理健康、提供文化娱乐,丰富老年人退休生活并定期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的生活反馈给入住老人关系人的服务机构。目前为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失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进

18、行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必须依法登记、本案。因为市场上的养老机构参差不庄紫婧,薛逸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6 法学 齐,作为老年人来说区分养老机构的好坏时间成本较高,所以须要由政府先涮选一次成立养老机构的条件是否合格。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养老机构未依法在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没有成为合法的养老机构,在入住老人办理入住后,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入住老人造成了侵权等行为,不影响养老机构进行民事赔偿,养老机构非法成立和其对入住老人进行民事赔偿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入住老人或者入住老人的关系人明知该养老机构是非法成立,没有进行依法登记的,依然办理入住,则可以适当减轻

19、养老机构的侵权责任。3.2.入住老人入住老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入住老人的定义是:老年人是指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虽然老年人的年龄条件已经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签订合同,认知合同等能力有所下滑,所以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优先保护孤老优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入住老人作为签订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患有精神病或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不得入住养老机构。为了更好的保护其他正常健康的老年人,防止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老年人造成危害行为,所以禁止了这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果这些老人的关系人隐瞒了老

20、人的患病,并且这些老人造成了侵权行为,在法院的判决中,判决老年人的关系人败诉,因为老年人的关系人违约,在明知入住老人患病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入住程序,所以应该由入住老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在入住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入住老人可以作为签订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当入住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患病时,入住老人不是养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4.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 4.1.养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服务机构有如下权利:第一,养老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权。养老机构做出规定,制作相应的规则,管理内部事务。入住老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方便养老机构管理。第二

21、,入住老人身体和心理情况的知情权。养老机构应该享有对入住老人身体和心理的知情权,如果入住老人或者入住老人的关系人故意隐瞒入住老人的疾病情况,当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发生对养老机构的侵权行为,根据如今的司法实践,法院判决老人一方违约的情况较多。第三,养老机构享有报酬请求权,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的关系人支付报酬,养老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所以养老机构享有报酬请求权,当入住老人一方不在支付报酬时,养老机构有权利终止养老服务。第四,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权。当入住老人因为身体或者心理突然发病的时候,养老机构有权利在未联系到入住老人的关系人时,直接将入住老人送往医院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有如下义务:第一

22、,提供合理的养老服务的义务。养老机构应该提供合理的养老服务分为两类:前一种养老服务是在生活上照顾老人的衣食住行,根据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对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提供照顾服务。后一种养老服务是心理服务,入住老人往往容易感到空虚寂寞,这个时候需要养老机构提供心理上的疏通,照顾老人的心理健康,消除入住老人的寂寞和不适感。第二,及时反馈老人的身体和心理情况的义务。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记录每一位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并对心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给入住老人的关系人,让入住老人的关系人充分了解老人近期的身体情况。第三,告知义务,养老机构应该如实告知入职老人和入住老人的关系人本养老机构的养老措施,提供什么水

23、平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方便入住老人和入住老人的关系人了解该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等级。在老人入住之后,如果发生了入住老人侵权行为,养老机构应该主动联系并告知其关系人。如果庄紫婧,薛逸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7 法学 老人选择提高服务等级或者购买商品等,需要如实主动告知入住老人的关系人。第四,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对老人的安全进行保障,考虑到入住老人行为能力的退化,在养老服务场所,入住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养老机构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

24、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如果养老机构能保障入住老人的安全,则养老机构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4.2.入住老人的权利与义务入住老人的权利与义务 入住老人享有如下权利:第一,接受服务的权利。入住老人可以依照和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享受合同上的生活上的照顾和心理上的疏导。如果入住老人明示声明放弃这些权利,那养老机构应该尊从老人的意愿。第二,隐私权。入住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向养老机构提交了自己的身体和心理情况,养老机构应该对这些隐私信息给予保密等措施保护入住老人的隐私权。第三,对养老服务的建议权。当养老机构的服务没有达到入住老人一方的预期时候,入住老人有权利对养老机构提出建议,养老机构应该根据建议去采取措施。

25、入住老人有如下义务:第一,给付义务。由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具有有偿性,所以入住老人应该按时缴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养老机构用这笔费用来服务于入住老人的衣食住行,保障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养老机构作为营利机构也应得相应的报酬。第二,如实告知义务,除了养老机构有如实告知义务之外,入住老人和入住老人的关系人也要如实告知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心理状况,不得隐瞒身体疾病。除此之外,入住老人一方还应该告知养老机构关于入住老人的用药情况等,方便养老机构提供相应的照顾服务,以及告知入住老人关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遇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应及时联系关系人。第三,配合服务的义务。入住老人应该积极配合养老机构提供的生理和心理服务,

26、不能恶意反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如果入住老人不积极配合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该联系关系人或者警告入住老人等措施来规制不合理行为。如果入住老人造成了对其他老人或者工作人员的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刑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6。5.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履行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履行 5.1.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履行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诚信原则。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体现了诚信原则的是,养老机构应该如实告知养老服务措施等,入住老人也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心理情况,以及用药情况等。第二,全面履行原则。因此该原则要求入住老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足

27、额的费用,也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养老服务。第三,协作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入住老人在履行了缴费的义务之后,并不代表着入住老人可以不配合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入住老人应该配合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能恶意反抗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同样的,在入住老人缴纳养老费用之后,养老机构也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绿色履行原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体现在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养老资源过度的浪费。5.2.机构养老

28、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会涉及到抗辩权的行使。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也有抗辩权的适用空间,主要是有三种抗辩权,分别是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庄紫婧,薛逸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8 法学 5.2.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使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首先,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因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

29、付的地位。第二,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第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四,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5.2.2.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以养老机构持续提供养老服务为标的,是一种继续性合同。从表面上看,在继续性合同中,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只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学者提出,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可能同时进行,否则债务人的持续给付会使得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对待给付7。但是,设置结算

30、期间可以解决此种“法学上的微积分”问题。基于此观点,从“整个合同”来看,在继续性合同中仍然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空间,虽然在每个结算期内,都是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后为给付,但是在每个期次内,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这种先履行抗辩权正是整个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异化。在相邻的结算期之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期次的给付义务的原因是对方当事人上个结算期未为对待给付,这种权利的来源是基于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关系,而非来自于“个别给付”间的先履行抗辩权8。对于养老机构来讲,基于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的考虑,即使老年人或其关系人未按时缴纳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入住老

31、人,不能对入住老人放任不管。具体来说,养老机构应当尽快与老年人的亲属取得联系,让他们将老年人接回家中自行照顾,对于入住老人没有亲属、或者亲属经济困难而无法赡养、或者无法与亲属取得联系的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对于入住老人及其亲属来讲,若养老机构并未为入住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入住老人及其亲属可以拒绝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综上所述,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仍然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空间,在每一个结算期内,同时履行抗辩权将异化为先履行抗辩权。相邻结算期间,一方未履行上期次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履行本期次义务9。5.2.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机构养老合同中,也存

32、在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空间。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是劳务,但是如果养老措施或者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与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出入,那么入住老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10。6.结语结语 我国目前关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规范存在不足,全国各地法院对机构养老

33、服务合同的性质判定不一,严重影响了裁判的公平正义。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正确规范,不仅需要法律的细化,还需要各地的政策来加以考量,还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涉及到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随着立法不断完善,法院的案件也在不断的填补司法的漏洞,我国会慢慢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体系。总体而言,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会有一系列司法实用的困境与僵局,关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未庄紫婧,薛逸飞 DOI:10.12677/ojls.2023.114316 2219 法学 来将如何发展、实务上将如何运用,让我们拭目以待。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梁丽珍.简析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责任以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为视

34、角J.法制与经济,2010,234(3):82-83.2 张春普,闫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含义及其主体的探究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1,31(1):62-66.https:/doi.org/10.15963/12-1401/f.2011.01.002 3 彭艳丽.浅议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规范化J.中国民政,2013,530(5):40-42.4 杨复卫.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合同风险及其法律治理J.当代法学,2021,35(6):109-120.5 王笑寒.社会法视域下“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机制中服务合同性质定位分析J.法学论坛,2020,35(5):124-133.6 熊金才.违约侵权责任之证成以社

35、会养老服务合同为视角J.河北法学,2020,38(2):99-112.https:/doi.org/10.16494/ki.1002-3933.2020.02.007 7 姚庆海,李连芬.以房养老是一种制度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4,2626(66):30.https:/doi.org/10.16110/ki.issn2095-3151.2014.66.028 8 徐智华,杨翔宇.我国机构养老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及实现路径J.老龄科学研究,2020,8(10):3-11.9 司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J.世纪桥,2019,346(8):74-75+90.https:/doi.org/10.16654/23-1464/d.2019.08.022 10 江钦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若干问题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6):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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