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
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增强决策的规范性
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坚持抓教育、建制度、保管理,不断夯实决策基础,确保公司健康运行。
(一)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正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有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公司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针对决策内容各自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1、公司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2、公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3.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4.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5.公司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公司重大对外捐赠、赞助;
10.公司章程修改;
11、公司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12、公司向其没有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
13、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出境情况;
14、涉及公司领导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等事项;
15.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1.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公司经理层工作分工;
10.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公司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公司经营业绩;
11.决定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12.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3.制订或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14.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5.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7.根据董事会授权,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薪酬调整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五)党委决定的事项:
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制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
4.公司领导班子建设;
5.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领导干部考核方案;
7.公司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
8.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9.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文件;
10.企业文化建设;
11.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上级机构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及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
(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公司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公司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三)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上级机构派驻监事会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报告上级机构监事会,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
(四)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及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走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党委组织部、工会要注意收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三)公司党委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
第二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大用户管理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电力集团公
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处室及处室所属各科室。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处党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我处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局的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
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5、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16、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17、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8、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大用户管理处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局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总局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大湖管理处所属各科室“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处长和党组织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大户党委工作部、局组织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科室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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