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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堡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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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村小型水利工程管委会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永善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细沙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及设施的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农灌工程设施组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6人组成。推选谢柏平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吴启国同志为第一副主任,谢忠波同志为第二副主任,龚泽、彭大清、兰国清同志为成员。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主任职责: (一) 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 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计划、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并组织落实执行; (四) 监督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 (五) 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 (一)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 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四) 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 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 (一)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 (二) 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三) 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 (四) 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五) 协助第一副主任进行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作。 成员职责: 管委会成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 (一) 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 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组织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 (三) 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 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五) 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章 工程管理养护 第五条 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 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 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 管委会接受村民委员会、乡水管站及乡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坝上下各30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5~10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道沟埂外延各0.5~1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30米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 第十条 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 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 三管、四护”。 “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缺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100~300元开缺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缺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缺安装管道的,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四章 水费征收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2004]571号《关于永善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永计价[2004]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8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8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制,人饮工程收费标准为:1.00元/m3,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50%)、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的40%)、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10%)。 第十九条 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三月底前征收。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水费征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 第二十条 水费管理 (一) 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同时接受乡政府及农经站审查和用水户监督,水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用水户公布。 (二) 水费取之于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管委会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开支。 (三) 辖区内各件工程水费收支分别建立台帐,若某件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而本工程维修基金不够修复支出时,可在其他工程维修基金中借支,由该工程所收水费逐年偿还。 第二十一条 水费使用 (一) 原则:水费使用必须坚持有效合规使用、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二) 使用范围: 1.工程管护承包费; 2.工程的岁修、维修、治理、养护、改善及防汛等项目所需经费; 3.管委会管理人员的补助、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等; 4.组织管理的宣传、会务人员培训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数额在3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管委会主任的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对手续不全的可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用水户集中张榜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五章 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用水户进行分摊筹集。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属特困户的水费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劳集资的减免,由管委会提出方案,经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三十条 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2天内修复;取水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1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200~500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 第三十一条 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码口抢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管接水者,按偷水论处,每次处以200~500元工程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和用水量追补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通过的兴建、更新改造或修复损毁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用水户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绝交款的,管委会可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停止供水;对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费的1~3倍的损失赔偿。 (一)拒绝交纳水费的; (二)对兴建、更新改造或维护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费用拖欠两个月以上或拒绝交纳的; (三)私自拆卸、改装工程分水码口等设施的; (四)拒绝接受工程管委会或管护承包人对分户设施检查的; (五)私自拆除量水装置和限制供水装置设施或用水户龙头、水表损坏不及时申报进行修复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1000元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 (二) 在管网、水池、水窖、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三) 在管道、水池、水窖、渠道等水工建筑物钻孔、打洞造成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供水和用水秩序的; (四) 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 (五) 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50~100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止用水。 第三十七条 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况具体决定,并组织收取。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占40%)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相关人员补助(占60%)。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八条 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施奖公正、处罚合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 (一) 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二) 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 (三) 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100~200元的现金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黄金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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