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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点测定SOP.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278251 上传时间:2024-12-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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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点测定SOP 熔点系指一种物质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由固相熔化成液相时的温度,是物质的一项物理常数。依法测定熔点,可以鉴别或检查药品的纯杂程度。 根据被测物质的不同性质,在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VIC“熔点测定法”项下列有二种不同的测定方法,分别用于测定易粉碎的固体药品、不易粉碎的固体药品或凡士林及其类似物质,并在各该品种项下明确规定应选用的方法;遇有在品种项下未注明方法时,均系指采用第一法。在第一法中,又因熔融时是否同时伴有分解现象,而规定有不同的升温速度和观测方法。由于因测定方法、受热条件和判断标准不同,常导致测得的结果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测定时,必须根据药典各品种项下的规定选用方法并严格遵照该方法中规定的操作条件和判断标准进行测定,才能获得准确的结果。 4.4、第一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4.4.1、供试品的预处理 取供试品,置研钵中研细,移至扁形称量瓶中,按各品种项下“干燥失重”的条件进行干燥。如该药品不检查干燥失重,则对熔点底限在135℃以上而受热不分解的品种,可采用105℃干燥;对熔点在135℃以下或受热分解的品种可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过夜。个别品种在品种项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规定处理。 4.4.2、取两端熔封的毛细管,于临用前锯断其一端,将开口的一端插入上述预处理后的供试品中,再反转毛细管,并将熔封一端轻叩桌面,使供试品落入管底,再借助长短适宜(约60cm)的洁净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适宜的硬质物体上,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放入玻璃管上口使其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供试品紧密集结于毛细管底部;装入供试品的高度应为3mm。 个别品种规定不能研磨、不能受热、并要减压熔封测定的,可将供试品少许置洁净的称量纸上,隔纸迅速用玻璃棒压碎成粉末,迅速装入毛细管使其高度达 3mm;再将毛细管开口一端插入一根管壁有一小孔的耐压橡皮管的小孔中,橡皮管末端用玻璃棒密塞,另一端接在抽气泵上,在抽气减压的情况下熔封毛细管。 4.4.3、将温度计垂直悬挂于加热用容器中,使温度计汞球的底端处于加热面(加热器)的上方2.5cm以上;加入适量的传温液,使传温液的液面约在温度计的分浸线处,加热传温液并不断搅拌,使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10℃时,调节升温速度使每分钟上升1.0~1.5℃(对于熔融时同时分解的供试品,则其温度为每分钟上升2.5~3.0℃),待达到预计全熔的温度后降温;如此反复2~3次以掌握升温速度,并便于调整温度计的高度使其在全熔时的分浸线恰处于液面处。 4.4.4、当传温液的温度上升至待测品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10℃时,将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浸入传温液使贴附(或用毛细管夹或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要求毛细管的内容物部分适在汞球的中部;根据4.4.3掌握升温速度,继续加热并搅拌,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情况;记录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始局部液化并出现明显液滴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全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 凡在正文品种的熔点项下注明有“熔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除升温速度应调节为每分钟上升2.5~3.0℃外,并应以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时出现明显液滴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以供试品的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遇有固相消失不明显时,应以供试品分解物开始膨胀上升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无法分辨初熔和全熔时,可记录其产生突变(例如颜色突然变深、供试品突然迅速膨胀上升)时的温度作为熔点。此时可只有一个温度数据。 4.4.5、传温液的升温速度,毛细管内径和壁厚及其洁净与否,以及供试品装入毛细管内的高度及其紧密程度,均将影响测定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4.4.6、初熔之前,毛细管内供试品可能会出现“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等现象,在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熔融过程时,均不作初熔判断。但如上述现象严重,过程较长或因之影响初熔点的观察时,应视为供试品纯度不高的标志而予以记录;并设法与正常的该品种作对照测定,以便于最终判断。 “发毛”系指毛细管内的柱状供试物因受热而在其表面呈现毛躁; “收缩”系指柱状供试物向其中心聚集紧缩,或贴在某一边壁上; “软化”系指柱状供试物在收缩后变软,而形成软质柱状物,并向下弯塌; “出汗”系指柱状供试物收缩后在毛细管内壁出现细微液滴,但尚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的熔融过程。 4.4.7、全熔时毛细管内的液体应完全澄清。个别药品在熔融成液体后会有小气泡停留在液体中,此时容易与为熔融的固相混淆,应仔细辨别。 4.5、第二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4.5.1、对脂肪、脂肪酸、石蜡、羊毛脂等的操作方法 4.5.1.1、取供试品,注意用尽可能低的温度使之熔融,另取两端锯开的毛细管,垂直插入上述熔融的供试品中,时供试品被吸入毛细管的高度达10±1mm,取出后,擦去毛细管外壁的残留物,在10℃以下的冷处放置24h,或置冰上放冷不少于2h,使之完全凝固。 4.5.1.2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用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使毛细管的内容物部分贴在汞球的中部。将毛细管联通温度计垂直浸入传温液(只能用水,液面距加热面应在6cm以上)中,并使供试品的上端适在传温液液面以下10±1mm处(此时温度计的分浸线不可能恰在液面处,可不考虑)。 5.4.1.3、缓缓加热并不断搅拌传温液,时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5.0±0.5℃时,调节加温速度使每分钟升温0.3~0.5℃,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检读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始上升时的温度,即得。 4.5.2、测定凡士林或其他类似物质的操作方法 4.5.2.1、供试品的预处理 取供试品适量,缓缓搅拌并加热至温度达90~92℃,放入一平底耐热容器中使供试品的厚度为12±1mm放冷至较规定的熔点上限高8~10℃。 4.5.2.2、用温度计黏附供试品 事先取温度计插入试管所付的软木塞,并放冷至5℃,擦干。待完成4.5.2.1的操作时,立即将放冷至5℃的温度计汞球部垂直插入经与处理的供试品中,直至碰到容器底部(即浸没12±1mm),随即取出温度计并保持垂直悬置,使黏附在温度计汞球部的供试品表面浑浊,将温度计浸入16℃以下的水中5min,取出,将温度计插入一外径约25mm、长150mm试管中,塞紧固定软木塞于管口使温度计悬于其中,并使温度计汞球部的底端距试管底部约15mm。 4.5.2.3、近似熔点的测定 将上述插入有温度计与供试品的试管垂直固定于水浴 中,并使试管底与烧杯底的距离为10~20mm;然后在水浴内注入约16℃的水,至水浴液面与温度计的分浸线相平;加热水浴并缓缓搅拌,使水浴温度以每分钟上升2℃的速度上升至38℃,再继续以每分钟上升1℃的速率升温至供试品的第一滴脱离温度计为止;立即检读温度计上显示的温度(估读至0.1℃),即为该供试品的近似熔点。 4.5.2.4测定结果 取供试品,按4.5.2.1~4.5.2.3反复测定数次,如连续3次测得近似熔点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超过1℃时,即取3次的平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作为该供试品的熔点;如连续3次测得的近似熔点的极差超过1.0℃使,可再测定2次,并取5次的平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作为该供试品的熔点。 4.6、结果与判定 4.6.1、对第一法中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以及第二法中熔点的温度都要估读到0.1℃,并记录突变时或不正常的现象。每一检品应至少重复测定3次,3次读数的极差不大于0.5℃且不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可取3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如3次读书的极差为0.5℃以上时,或在合格与不合格的边缘时,可再重复测定2次,并取5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必要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 4.6.2、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照修约间隔为0.5进行修约,即0.1~0.2℃舍去,0.3~0.7℃修约为0.5℃,0.8~0.9℃进为1℃;并以修约后的数据进行报告。但当标准规定的熔点范围,其有效数字的定位为个位数时,则其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1进行修约,即一次修约到标准规定的个位数。 4.6.3、经修约后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均在各品种“熔点”项下规定的范围以内时,判为“”符合规定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为“不符合规定”:(1)初熔温度低于规定范围的低限;(2)全熔温度高于规定范围的高限;(3)分解点或熔点温度处于规定范围之外;(4)初熔前出现严重的“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现象,且其过程较长,并与正常的该药品作对照比较后有明显的差异者。 4.7、附注 4.7.1、温度计的校正 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因其规定的允差较大,且在较长期的使用后,其标准值因经受多次反复受热、冷却而产生误差,因此应每季度采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 4.7.1.1、按4.3.2选择及干燥熔点标准品。必要时也可在临用前再干燥。 4.7.1.2、按4.4.2的方法将熔点标准品装入毛细管中。所用毛细管的内径应尽量接近1.0mm,内容物的高度应比较准确为3mm。 4.7.1.3、按4.4.3与4.4.4,用待校正的温度计,以每分钟1.5℃的升温速度,检读熔点标准品到达全熔(固相刚刚全部消失)时的温度,重复测定两次,并要求两次之差不得大于0.3℃。以其均值与该标准品标示的温度相比较,得出该待较温度计该点(或其附近)时应加上或减去的校正值(200℃以下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5℃,200℃以上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8℃)。 4.7.1.4、通常采用与被测供试品熔点相近的上下二个熔点标准品进行测定,得出此二点的校正值,并按供试品熔点在二点之间的位置,计算出该点的校正值。 4.7.1.5、温度计的校正值应大体上呈现有规律的变化,如果发现多个部位的校正值忽高忽低不呈现有规律的变化时,则该支温度计应当停用。 4.7.2、第二法中4.5.2项下操作中,为便于清洗测定后的试管,可事先在试管内放置一张直径略小于试管内径的图形白纸,用于接收熔融下落的供试品液滴。 4.7.3、个别品种的特殊要求 4.7.3.1、药典规定一般供试品均应在干燥后测定熔点,但对个别品种规定不经干燥而采用含结晶水的供试品直接测定熔点,应予注意。如环磷铵酰、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和氯化琥珀胆碱均含一分子结晶水,规定在测定前不要进行干燥。 4.7.3.2、硫酸阿托品含一分子结晶水,规定在120℃干燥3h后立即依法测定;操作中应严格控制温度与时间,且因干燥后的无水物极易吸潮,在干燥后要立即装入毛细管并熔封,测前再锯开上端。 4.7.3.3、药典规定熔点在80℃以下者的传温液用水,80℃以上的传温液用硅油或液状石蜡。通常的概念认为液体石蜡也可以适用于80℃以下的物质的测定,但已知有两个品种,即优奎宁和偶氮苯,用水作传温液和用液体石蜡作传温液测得的熔点不一致,如用液体石蜡作传温液,齐全熔点较用水时约高1℃。因此,应 严格按中国药典的规定使用传温液。 4.7.3.4、某些药品受热后除失去结晶水外,还会有晶型改变、分子重排等现象发生,如鬼臼毒素在其熔点前10℃放入,会立即熔融;而长时间缓慢升温到初熔点180℃时,可以测出其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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