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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U章 第9条训练
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水密门的指导。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该等指示须以第4(1)(a)条所提述的操作指示为根据。
第369U章 第10条正式航海日志的记项
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须作出记项以记录下述事宜─
(a)在船舶开始某航程之前,最后一次关闭第3条所提述的水密门及其他关闭装置的时间,以及下次开启该等水密门及关闭装置的时间;
(b)依据第4(1)(c)条开启和关闭任何水密门的时间;
(c)将第5条所提述的可移式钢板安装在适当位置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的任何航程中移去和更换该等钢板的时间;及
(d)遵从本规例进行的各次演习和作出的各次检查,以及进行演习或作出检查时,与该等演习或检查有关的关闭装置及器件是否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369U章 第11条罚则
(1)如有违反本规例的规定,凭借本条例第95(2)条,涉及违例的客船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如被船长委派以根据第7(3)或8条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该项检查,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在任何有关违反本规例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步骤阻止该项被指称的罪行所关乎的活动或违例事项发生或持续下去,而在有关的特殊情况下该等步骤已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并且是合理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369U章 附表1水密门的设计及操作原则
[第4(1)(a)条]
概论
大部分客船均设有内部水密分舱布置,其设计是使船体一旦破裂时可抵挡指明容积的浸水。此等布置的效能受多项因素影响,但必要的是确保在破裂情况出现时或在差不多紧接破裂情况出现后,分隔舱壁上的任何水密门均予关闭。同样必要的是限制设于分隔舱壁上的出入开口的数目,并且对为关闭该等开口而设的水密门的操作,实施最严格的控制。
为新船舶安装水密门时须遵守的原则
水密门的数目及位置(适用于新船舶)
1.(1)一直以来已经常被接受的做法是,为一些必要的目的,例如为检查机械的重要构件、提供紧急或其他逃生设施等,在某些水密舱壁上须有多个可藉水密门关闭的出入开口。然而,在国家和国际方面,同样地一直以来强调的一点是,该等开口的数目应该保持在与船舶的设计及妥善运作相容下的绝对最低数目。因此,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在新客船上安装的水密门的数目。这可以藉多种方法来达成。例如,在起居舱内,应该尽量对出入和逃生路线作出安排,而其方式须使人们通过舱壁甲板水平面以下的水密舱壁的需要减至最低。就服务舱及其他工作舱室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无须连续通过主要舱壁而能正常出入。
然而,任何水密门的位置是否被接受,须取决于处长是否信纳该水密门的存在对船舶的妥善运作是必要的。
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适用于新船舶)
(2)在决定任何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时,应经常考虑到渐进浸水通过未有关闭的开口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完全位于水线的水平面下而未有关闭的门,显然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为减少该等危险,应保持水密门尽量细小,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将水密门设于近中心线位置,而其门槛则应尽量提高并符合安全出入的原则,最好是高于水线的水平面。
控制水密门的设施(适用于航行驾驶台甲板
装有中央/原地控制设施的船舶)
2.(1)为对船舶上全面安装的水密门作中央控制而采用的系统,其设计应不仅能确保水密门有效操作,并且能减低通过门口的人员受伤的危险。为达致此目标,位于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中央控制装置应有两个操作位,其中一个标明“local control”,另一个则标明“door closed”。如选择“local control”位,则任何门应只能利用该门两边所设置的原地控制器开关─在此操作模式中,该门应不可能自动关闭。
选用另外的操作位─“door closed”─应令致所有门关闭,并且确保该系统中的任何门如其后使用原地控制器开启,该门亦能自动关闭。由于使用在自动关闭模式中的门的人员受伤的危险有所增加,因此“door closed”位应限于紧急情况和为演习或测试目的而使用,如属后述情况,则须事先发出充分警告的讯号。
水密门关闭的速度(适用于所有船舶)
(2)所有安装在船舶上并由动力操作的门,必须能够在一分钟内从航行驾驶台关闭。虽然要关闭所有的门,此段时间比较上短促,但应该牢记的是,最近的研究显示,在水密门的有效关闭能够完成前通过门口的渐进浸水,可能会为某些船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尤以滚装渡轮为然。因此,当紧急事故即将发生时,一定要采取即时行动,将任何可能开启的水密门关闭。
个别水密门的关闭速度,不应对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如关闭机械装置许可,水密门应调校至能够由其启动起计,在不少于20秒但不多于40秒的时间内,从完全开启的位置关闭起来。
第369U章 附表2操作指示
[第4(1)(a)条]
1.提交处长批准的操作指示,应指明船舶上每扇水密门可在什么情况下(如有的话)以及在符合什么条件的规限下开启。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均应时常顾及,即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要求达到最高标准的水密完整性者,以及适用于正常情况(即当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者。为此目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包括下述的航程─
(a)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c)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d)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i)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ii)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iii)任何其他因素。
为施行操作指示而将水密门划分控制类别
2.(1)本规例第4(1)条所适用的每扇水密门,应予特定的编号,并视乎该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开启或保持开启的需要而将其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
“A”类─可予开启的门。
“B”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C”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通过该门的时间。(2)操作指示必须述明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操作指示亦须述明在正常情况下,水密门须按其所属的类别(见第(1)节)予以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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