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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包含风险管控)上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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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 任 制 上 篇 二○一七年五月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责任制目录 矿长 1 矿总支副书记 10 总工程师 14 安全副矿长 21 生产副矿长 27 机电副矿长 33 通防副总工程师 39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44 机电副总工程师 49 采掘副总工程师 55 安全科科长 63 安全科副科长 69 调度室主任 79 调度室副主任 83 通防科科长 91 通防科副科长 97 机电科科长 104 机电科副科长 109 总务科 193 总务科科长 196 政工科科长 205 政工科副科长 208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214 采煤区长 246 采煤主管技术员 256 采煤副区长 260 采煤工区机电副区长 263 采煤工区班组长 267 掘进工区 272 掘进工区区长 276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82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86 掘进工区副区长 290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 293 掘进工区班组长 297 运搬工区 302 运搬区长 306 运搬党支部书记 312 运搬工区副区长 316 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319 运搬工区班组长 323 机电工区 326 机电工区区长 330 机电工区党支部书记 336 机电工区技术员 340 机电工区副区长 344 机电工区班组长 348 皮带工区 351 皮带工区区长 355 皮带工区党支部书记 361 皮带工区副区长 365 机修厂 371 机修厂厂长 375 机修厂副厂长 379 机修厂班组长 382 教培中心主任 389 矿长 矿长兼党总支书记,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责任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煤矿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灾害普查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计划;负责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14. 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5.负责每半年向鲁西煤监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18.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0.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微山湖矿业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其他 3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 32.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3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考核、追究 3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35.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6.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37.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9.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0.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与 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4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2.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3.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合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44.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45.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46.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7.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8.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9.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0.未经常深入现场,督处、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51.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52.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5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5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安全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59.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6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1.外出期间未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总支副书记 矿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考核、追究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总支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8、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总支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1)煤矿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不力的; (2)因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4)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5)党建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群众影响的。 20、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总支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1、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总支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2、在煤矿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23、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考核、追究;未完成下井、带班和抓“三违”指标的,按矿规定处罚 。 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水害防治、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审批 1.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负责每年对安全避险系统的运行开展有效性评估,对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进行审批。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等。 10.组织开展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二、组织上报生产安全信息、督促“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 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 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9.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三、制止违法行为,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防范措施 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措施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等行为。 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6.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7.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四、其他 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考核、追究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0、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1、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32、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33、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 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 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34、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 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35、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36、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37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8、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39、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0、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2、发现作业地点风凉、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 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3、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蔓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4、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人、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矿长领导下,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6.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7.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开展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督促安全隐患地整改。 11.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2.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3.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14.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5.安全副矿长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抓好业务保安。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6.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和地质、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管理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17.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18.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和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19.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作。 20.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组织作业的行为;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1.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组织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对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24.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25.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其他 26.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7.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考核、追究 2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0.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1.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2.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察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5.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7.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38.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39.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4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41.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42.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4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对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生产等工作。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3.负责按照确定的采掘方法、采掘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4.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作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 5.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6.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掘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管理,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7.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提升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9.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10.负责落实采煤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六落实”。 三、组织或参与制定规划、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11.参与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2.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指导采煤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煤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3.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4.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五、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5.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16. 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六、其他 17.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8.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考核、追究 2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2.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3.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4.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25.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2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27.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28.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29.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30.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31.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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