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9-1 阅读:166沪建材协(2009)第021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规范和统一系统要求,为确保本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要求,在市建筑建材业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在总结本市多年来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有关省市应用经验,并经过本市行业内专家研究论证。现将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暂行办法(SBMIA001-2009,
2、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抄报: 市建管办、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抄送:各区、县(专业)建材质监站、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市监理协会、市检测协会、市施工协会附件: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备案暂行办法(SBMIA001-2009) 为规范本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规范和统一该系统的要求,在总结本市多年来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有关省市的应用经验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经过本市行业内专家研究论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规定 备案企业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
3、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要求。进口材料企业除符合以上文件要求外,还应提供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二、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 1、系统的性能指标 系统的性能指标按照JG 1492003中5.1节表3中的指标执行,同时还应满足JGJ 144-2004中表4.0.6的要求。 2、 系统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1)挤塑聚苯板 挤塑聚苯板为阻燃型外墙专用挤塑板,且为去皮毛面板。出厂前应在自然条件下陈化42天或在60蒸汽中陈化5天,应选用与其配套的专用界面剂。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的尺寸不宜超过
4、长度为1250mm,宽度为600mm,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技术要求项 目指 标导热系数,W/(m.K)0.032压缩强度, MPa0.20抗拉强度(垂直于板面), MPa0.20表观密度,kg/m320-32尺寸稳定性,%1.2透湿系数,ng/(Pa.m.s)1.2-3.5吸水率,(v/v)1.5燃烧性能级别不低于E(B2)注:1、尺寸稳定性为试件在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的平均值; 2、E级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B2级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1997)。 b、挤塑聚苯板的尺寸允许偏差项 目允 许 偏
5、 差项 目允许偏差厚度,mm501.5宽度,mm1.5502.0对角线差,mm3长度,mm9001.5板边平直,mm2.09002.5板面平整度,mm1.5 (2)挤塑聚苯板胶粘剂技术要求项 目指 标拉伸粘结强度,MPa原强度0.60(与水泥砂浆)耐水0.40拉伸粘结强度,MPa原强度0.20 (与挤塑聚苯板)耐水0.20可操作时间,h1.5 (3)挤塑聚苯板抹面砂浆技术要求项 目指 标拉伸粘结强度,MPa原强度0.20(与挤塑聚苯板)耐 水0.20耐冻融0.20柔韧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3.0可操作时间,h1.5 (4)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的单位面积质量大于或等于160 g/m2,其他技术
6、要求按照JG 149-2003中第5.5节规定执行; (5)锚栓性能指标要求,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大于等于0.60kN,其他要求按照JG 149-2003中第5.6节规定执行; (6)其他附件,包括密封条、密封膏、包角条、盖口条等应分别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7)饰面材料,建筑外墙饰面宜选用涂料或轻质饰面砂浆,饰面材料应与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相容并符合其产品标准。 三、 检验规则 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参照JG 149-2003中第6、7.1、7.2执行,指标按本规定二、1,二、2中的要求执行,在参照执行JG 149-2003标准时,标准中的膨胀聚苯板变更为挤塑聚苯板,有关技术指
7、标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本规定中关于挤塑聚苯板未规定的项目按照GB/T10801.22002执行。 四、 质量保证书 应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书。 五、 包装和产品标识 1、挤塑聚苯板合格证和外包装应标明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 2、包装和产品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的规定。 六、 其他要求 备案企业应加强关于本系统的技术试验和开发,使本企业提供的外墙保温系统能够达到建筑保温设计年限,并制定符合本市外墙保温规范要求的施工指导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且符合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的生产企业。具有本市推荐性应用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其推荐性应用技术标准进行系统备案。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外墙饰面为轻质面砖时,外墙保温系统按照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规定执行。 八、 解释权 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