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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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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31 10:06遇到纠纷怎么办?来赢了网免费问问律师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解读:何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查询,医疗保险查询,养老保险查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来源:(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有哪些 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 劳动工龄届满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 劳动合同续签后前面的年限还算不算 · 从事售后服务的,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吗 · 2018年农业补贴标准(2018年) · 公司为员工买的社保有哪些项目 · 个体公商户的用工怎么交五险一金的 · 如何写代缴社保协议,代缴手续又是什么样子的 · 警察工资与工龄有关吗 · 房产个人所得税交给谁有什么规定(2018) · 私营企业能与国营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 社保转移保险怎么买,主要有什么项目 · 劳务派遣与酒店签订临时工协议的模板 · 养老金可以提取出来吗 · 单位公司是怎么交五险一金的 · 公务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怎么样 · 劳动法对辞职的具体规定(2018) · 法定节假日遇到周末是顺延吗 · 社保缴纳基数和退休金到底什么关系 · 社会医疗保险有哪些,具体分类是什么 · 生育津贴多久能报下来,如何申领 · 集体劳动合同一定要报劳动部门备案审查吗 · 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 在同一个省内社保还需要办理转移吗 · 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 五险一金办好后需要拿什么证 · 劳动法规定(2018)合同续签允许改地址吗 ·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上班算三倍吗 · 未签合同的临时工人是否享有带薪休假 · 劳动裁决书可以让别人代领吗 · 2018年最新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还能买社保吗 · 国家法定节假日哪天不收过路费 · 临时工法定假日也是三倍工资吗 ·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不得扣发工资 ·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有哪几类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 生育保险有哪些特点 ·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 享受工亡赔偿标准情形 · 山东1――4级外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 · 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实用的意外医疗保险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非煤矿山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 2017年各省 · 工伤赔偿项目与承担主体 · 工伤索赔问答 · 河北:非法用工单位应一次性赔偿工伤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 2017年度工伤赔偿标准(浙江省) · 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哪些人员组成 ·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 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 ·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 要求工伤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 <劳动维权篇>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 养老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 怎么正确理解在女职工孕期 ·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多处伤残劳动能力如何定级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 ·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 工伤赔偿计算表 · 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事假吗 · 2017年度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广州市)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 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应向谁申诉 · 单位何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 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业务调整、组织结构变化等需要裁员的情况,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常常可见。一边是用人单位的裁员要求,一边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这成为了用人的单位人事部门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而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法律依据,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规定确实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中的注意要点颇多,在适用时若不加以注意很容易走进违法解雇的误区。本文将对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一个分析,以供参考。 一、客观情况司法审查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市场情况,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经营场所搬迁、经营状况不佳等因发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从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所以要注意主观雇佣变化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必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适用此条款,那么客观情况变化,必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虽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若用人单位需要因此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还需要证明这些情况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通常情况下,企业部门的整体撤销,或因岗位工作的专业对口性较强而无法另行安排岗位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三、客观情况解除操作建议 如用人单位遇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首先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况,采用书面形式将情况变化固定下来,如是否属于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否被合并、分立。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困难,但法律要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这也是认定此种理由解除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协商变更过程,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提供协商变更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也应有书面记录或者录音,表明已与员工尽力协商。 当然,在与员工协商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将协商的情况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在诉讼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都是因为缺少了通知工会这一环节,使得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从而承担败诉责任。 此外,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单位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合同,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比如工作地点跨区域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采取措施,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实质性障碍予以消除,如搬迁中提供通勤班车、提供上下班交通补助、调整工作时间、提供食宿便利等措施,尽到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此在发生纠纷时,单位举证表明已尽其义务,从而减少被认定恶意解除合同的风险。 为了减少纠纷的可能性,建议单位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即制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并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做一列举和说明,以约定的形式表明双方达成合意,从而为日后的解除提供依据。 来源:(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 劳动工龄届满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 劳动合同续签后前面的年限还算不算 · 从事售后服务的,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吗 · 2018年农业补贴标准(2018年) · 公司为员工买的社保有哪些项目 · 个体公商户的用工怎么交五险一金的 · 如何写代缴社保协议,代缴手续又是什么样子的 · 警察工资与工龄有关吗 · 房产个人所得税交给谁有什么规定(2018) · 私营企业能与国营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 社保转移保险怎么买,主要有什么项目 · 劳务派遣与酒店签订临时工协议的模板 · 养老金可以提取出来吗 · 单位公司是怎么交五险一金的 · 公务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怎么样 · 劳动法对辞职的具体规定(2018) · 法定节假日遇到周末是顺延吗 · 社保缴纳基数和退休金到底什么关系 · 社会医疗保险有哪些,具体分类是什么 · 生育津贴多久能报下来,如何申领 · 集体劳动合同一定要报劳动部门备案审查吗 · 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 在同一个省内社保还需要办理转移吗 · 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 五险一金办好后需要拿什么证 · 劳动法规定(2018)合同续签允许改地址吗 ·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上班算三倍吗 · 未签合同的临时工人是否享有带薪休假 · 劳动裁决书可以让别人代领吗 · 2018年最新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还能买社保吗 · 国家法定节假日哪天不收过路费 · 临时工法定假日也是三倍工资吗 ·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不得扣发工资 ·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有哪几类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 生育保险有哪些特点 ·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 享受工亡赔偿标准情形 · 山东1――4级外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 · 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实用的意外医疗保险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非煤矿山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 2017年各省 · 工伤赔偿项目与承担主体 · 工伤索赔问答 · 河北:非法用工单位应一次性赔偿工伤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 2017年度工伤赔偿标准(浙江省) · 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哪些人员组成 ·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 工伤认定程序 ·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 ·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 要求工伤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 <劳动维权篇>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 养老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 怎么正确理解在女职工孕期 ·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多处伤残劳动能力如何定级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 ·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 工伤赔偿计算表 · 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事假吗 · 2017年度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广州市)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 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应向谁申诉 · 单位何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没有了所谓的临时工的说法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不过,我国对大家口中的临时工还是做了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的。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 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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