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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专题资料
(吕林整理)
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农村改革形成新理念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载文章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从“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到“两个趋向”论断,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任务的提出,体现了中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
文章分析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十六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解决这一最艰巨、最繁重任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造性的探索,逐步形成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主要表现在:
在工作布局上,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为了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此前,中央曾多次强调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从经济工作的首位到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反映了中共对“三农”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在发展方略上,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思想,而且将它放在“五个统筹”之首。
在发展阶段上,作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2004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随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在政策措施上,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举措。十六大以来,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2004年“一号文件”确定实行“两减免、三补贴”的政策,使农民直接受惠451亿元。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的力度,政策直接给予农民的实惠比上年又增加251.4亿元。政策措施的强力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出现了明显的转机。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314元,达到2936元,增长6.8%,是1997年以来的最高增幅。2005年,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继续保持良好势头。
在理论和实践探索基础上,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作出重要批示
林改事关重大 务必强化领导
中国绿色时报 2007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9月11日在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呈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南方片座谈会有关情况报告》上批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务必强化领导,确保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
回良玉在批示中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南方片座谈会开得很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定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
回良玉强调,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中应试点先行,坚持依靠群众和民主决策。在不断完善方案、加大培训力度、抓好主体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改革要及时跟进,巩固发展其成果。我们各方应形成合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件林业发展的大事办妥,实事抓好。
学界观澜之高端论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今年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我国继农村土地承包后在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必将推动整个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2006年第17期《新华文摘》特别策划了一组原创文章,全面阐释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内涵以及重点、难点问题。
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认为,全面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关键在于推进林权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体性;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在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其方向和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在地理分布上,农村涵盖了山区,林业的主战场在山区。在产业划分上,林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涵盖了“三林”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因为: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集体林地一直没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没有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村改革是不全面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林权制度改革的三个重大意义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少有三个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对于认真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图、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促进当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上会对别的地区包括平原农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示范。二,对于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的紧张局面、最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的增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从我们整个农林牧业、大的农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对大农业的要求来看,矛盾和差距还是非常大的,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来调动广大林农积极性,实际上等于为国内林产品的供给创造了一个不竭的源泉。三,林权制度改革及其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其他方面的改革,为推动整个农村改革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集体林权改革进程中反映出来的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认识深化农村改革构成一个很重要的蓝图。
改革激发出林业发展新活力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司长黄守宏认为,林权改革激发出林业发展新活力。2003年以来,福建在全国率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尽管各地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都蕴含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既借鉴了耕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做法,又有所发展和突破,为全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主要内容是:全面落实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主要做法:一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二是确权发证,保障权益。三是完善机制,规范流转。四是配套改革,优化环境。实践证明,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出新的活力,对于中国林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践行“还权于民”的林改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周认为,林业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新的关注点。第一,践行“还权于民”的林改理念。林业主管部门以这样的气量和胸襟搞林改,广大农民一定会很舒心,干群关系一定会很融洽,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经营一定会更有效。第二,打破林业部门一家进山收购,垄断木材收购市场的局面,为培育充分竞争的木材收购市场奠定了基础。这种竞争有利于提高培育木材的赢利性,而木材培育的赢利性越强,森林的投入就越大,森林资源才有可能实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第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使林业行政大大减少了对育林基金及各种管理费的依赖性。这里想说的一句话是:其实问题不在于收不收钱,而在于收来的钱用来干什么?如果用这部分钱所雇的人的职责是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服务,农民并不一定有意见;如果用这部分钱所雇的人的职责是管制农民,不管收多少,农民都不会乐意。第四,建立林权依法有序流转的平台。有了这个平台,就可以通过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企业之间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林业适度经营规模的形成;通过采伐权的流转,促进林业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通过林木资产抵押功能的利用,促进林区产业结构的提升。
中国又一次农村生产力大解放
易杳等评论文章认为,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又一次农村生产力大解放。以往的改革,资源就是资源,很难通过资源抵押来调整农户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森林资源规范有序的流转,盘活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经营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大大增强了林业发展的活力。缩短了投入产出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降低和分解了林业经营风险;增加了社会各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机会,吸引了各种社会资金流向林业,从而打破了过去主要由国有和集体经营林业的局面,使林业经济由过去的单一型发展为混合型,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有利于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和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林业相关产业发展。
四川省政府出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四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意见》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提出了一些配套政策。
《意见》要求:今年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3、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5、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6、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7、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四)改革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放活经营权。
1、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除外。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3、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修改《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三)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补偿。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今年各市(州)要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在全面摸清现有集体林经营管理状况,充分了解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总体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明晰产权,核发证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张榜公布。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民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市(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林业、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民政、工商、金融、监察、司法、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改革的具体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成立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抽调专人组建林改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要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以确保全省改革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各地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教训,针对林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处理好管理与放活的关系,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两条基本准则,坚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防止乱砍滥伐。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的联防组织。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凭证采伐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要把严肃纪律、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改革的全过程。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友在改革中谋取私利。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社会和谐稳定。
竹溪林改 山绿民富
全国林业先进县湖北省竹溪县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农户承包、大户租赁、股份合作、林场辖村”等多种经营形式,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出现了山绿民富的新局面。
林地产权明 农民当主人
“八分半山一分田,半分道路与庄园”的竹溪县,山场陆地面积500多万亩,除耕地外有宜林地392万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该县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引导农民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产业体系。
竹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推行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最初将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合一山”,之后逐步把乡村集体无力绿化和退耕还林的荒山、有林地和宜林坡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拍卖、租赁、承包,交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经营,经营权延长至50年。高山边远的荒山林地连同村组带农户就近划拨给国有林场,推行“以场带村,国有、集体、家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体制。经过20多年的不断完善,现在,全县7万多农户成了山林的主人,全县森林覆盖率也由33%提高到78.6%,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088万立方米,居全省第一。
林场示范 多元发展
针对高山边远农户家庭营林缺资金、缺技术等难题,竹溪县委、县政府大胆改革创新,将国有林场由3家发展到9家,就近吸收村组2300多个、高山农户近8000人进场当林农。高山农民带土地、林地、耕牛、劳动力资源进林场,与国有林场的先进技术、营林资金、护林管理经验等要素组合,既壮大了国有林场规模,又促进了荒山绿化和林农脱贫富进程。
据统计,目前,全县国有林场经营面积由原来5万多亩扩大到66万亩,占全县林地总面积20%以上。国有林场运用自身优势,组织林农退耕还林和规范化植树造林,实现林地绿化率94%以上,成为林业绿化示范主力军。同时,林场扶持林农发展沼气池、改炉灶,减少了森林资源消耗。林场的8160多名林农通过发展生态经济林,兴办绿色产业,经营庭院经济,去年人均纯收入首次达到2000元。
在国有林场示范带动下,全县荒山造林和退耕还林设计科学化、投资多元化、林种树种多样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林改出效益 农民受益多
竹溪县的林改实践证明,产权越清晰,责任越明确,对山林的培育才越有成效。分山到户后,很多农民把山林看成是“绿色银行”,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已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在明晰产权的同时,竹溪县建立起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的长效机制,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推进投资融资改革,并与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倾斜制度有机结合。竹溪是全国退耕还林试点示范县,近7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投资4.5亿多元,在管护好300多万亩天然林的同时,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27万亩,小流域综合治理230多平方公里。经评估,年保土、保肥、增水的效益在4200万元以上。
竹溪荒山变成了聚宝盆。目前,全县以茶叶、中药材、干鲜果、山野菜为主的绿色有机林产品基地达36万多亩,当地森林旅游、苗木花卉等产业蓬勃发展。去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104元,其中以林为主的绿色产业收入约占70%,6万多农户依靠科技兴林实现了脱贫致富。
成都市大邑县大胆探索林改创新机制
大邑县是成都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域成都的理念,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际,大胆实践,积极推进,探索林改创新机制。
为确保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大邑县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开展调研活动,积极探索林改深层次问题,准备出台大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制定林地完全流转农户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全县林地流转后,人均不足2亩的失林农户实行农民社保;二是制定鼓励林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的优惠政策,配套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林地规模经营者按规划使用,提高林地价值,促进规模化经营;三是制定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对公益林实行分类补偿,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制定林地流转管理办法,建立林业要素市场,规范林地转让行为;五是盘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组建国有林业投资经营机构,开展森林经营、生态旅游项目包装及开发、林产品加工、林地项目储备、林地用途调整、国有林与集体林置换、林业经营投资及担保等,切实盘活国有森林资源。
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贾治邦
今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当前,正在全国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实践,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林业发展、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和历史背景
目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实际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目前,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已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云南、安徽、河北等省正在全面推进改革,其他省区有80个县市正在进行试点。全国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已超过5亿亩,占集体林地的1/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项改革旨在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农民对耕山致富有了新期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基本上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收入仍然很低,山区农民的收入又低于平原区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广大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他们在继续向耕地要温饱的同时,一直在寻找能使他们过上殷实小康生活的新途径。林业以靠近农民、适应农民的显著特点和资源开发潜力大、产品需求旺盛的独特优势,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必然选择。改革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已成为山区林区亿万农民的共同心声和热切期盼。
(二)生态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我国森林面积虽然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森林总量不足、森林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低下,生态建设任务极其艰巨。随着森林面积的增长,护林难、育林难、防火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维护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安全、物种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都对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林业改革,充分激发农民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这是推进生态建设的不竭动力。
(三)市场对木材需求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木材及林产品需求一直保持着刚性增长。“十五”期间,我国年均林木消耗需求为5.5亿立方米,而国内只提供了3.65亿立方米,近2亿立方米靠进口弥补。据预测,“十一五”期间,年均消耗需求将增加到7亿立方米,国内最多只能提供约4亿立方米,缺口将达到3亿立方米左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木材及林产品仍是我国供需缺口最大的商品。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为传统木材生产基地的国有林区,木材产量在逐年调减,进一步加剧了木材供需矛盾。同时,随着生态问题的国际化和政治化,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本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依靠大量进口木材来弥补国内供需缺口越来越困难。维护我国木材安全,保障林产品供给,历史地落在了集体林业的肩上。
(四)市场经济体制对林业体制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市场经济不仅是指产品的市场化,更是指产权的市场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林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必须在继续推进林产品市场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林业产权市场化的重要基础和突破口。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它抓住了调整产权制度这个根本,把握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这个关键,坚持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这个原则,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符合林业发展规律。虽然这项改革在全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经显示出巨大的综合效益,为农村发展特别是山区发展展示了光明的前景。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土地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对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我国18亿亩耕地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得到了有效释放,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取得的重大成就。林地同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生计依靠。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许多省区山区面积甚至达到80%。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延伸到林地,必将再次释放林地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同时,林地改革比耕地改革还要复杂、难度更大。耕地改革主要考虑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林地改革既要考虑农民的致富问题,又要考虑生态保护问题。林地改革还要面对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普遍存在的地证不符、边界不清、权属纠纷等等。另外,林地上的附属物——林木,也不同于农作物,不但具有较长的生长周期,而且采伐变现要受到约束。针对这些特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创造性的设计和实践,不仅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而且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能够转让、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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