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衢州鲟鱼综合开发暨国家级鲟鱼良种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建衢价招20103060
项目名称: 浙江省衢州鲟鱼综合开发暨国家级 鲟鱼良种场建设工程
招标人: 衢州鲟龙水产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9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30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34
第五章 图纸 …………………………………………………………………………3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3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7
第八章 评标定标办法 ………………………………………………………………64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一、前附表
(如与投标须知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1.2
工程名称
浙江省衢州鲟鱼综合开发暨国家级鲟鱼良种场建设工程
2
1.2
建设地点
衢州市石室乡下石埠村
3
1.2
建设规模
本项目具体有仓库及辅助用房与鱼苗养殖车间、加工车间及库房,一层,框混结构;苗种养殖池、种鱼培养及暂养池呈圆形;食堂宿舍楼,三层,框架结构。最大跨度为10米。本次招标建安工程投资约25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非国有投资
4
1.2
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在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内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5
1.2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浙江省衢州鲟鱼综合开发暨国家级鲟鱼良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上部分内容的施工,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2.2
工期要求
150个日历天,要求完工日期:2011年1月31日(含)前。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衢州市以外企业已完成进衢备案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
10
4.2
资格审查
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1
13.1
工程报价
方式
综合单价法,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天
13
5.1
踏勘现场
由投标人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14
8.1
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澄清截止时间
投标人请于2010年8月17日16:00时前,将需澄清的疑问以书面形式(不记名)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Fax:0570-3033524 郑先生收),招标人将统一答复。
15
17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电子文档一份,文字文本一份,不分正副本;技术及资质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资格审查标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再提供商务标标书四份】。
17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衢州市荷花西路107号)
时间: 2010年9月2日9时30分前
18
24.1
开标
开标时间: 2010年9月2日9时30分
地点: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衢州市荷花西路107号)
开标时间启用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开标时,提前20分钟将标准时间在开标厅内投影,投标单位可自行校对,标准时间校对网址:www.time.ac/img/digitalclok.swf。或可登陆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网(,内网用户:192.168.0.11)查询。
19
30.3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20
34.1
履约担保金额和低价风险担保金额
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3天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 %的履约担保金额。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34款有关规定。
21
16.1
投标担保
金额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交纳地点: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04室。
联系电话:3891163 联系人:宋女士
交纳单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
银行帐号:1209270029200166678
投标保证金形式:采取转帐支票、银行汇票两种方式交纳,电汇、信汇、现金支票、现金等其他形式不予收取。
投标人必须在2010年8月25日16:00时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交纳投标保证金。采取转帐支票形式的,转帐支票必须是该投标企业所开。采取银行汇票的,必须从该投标企业自用帐户汇出。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内容
将不作变动。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及施工现场条件
1.1 招标人:衢州鲟龙水产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
1.2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3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1.4 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如需分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分包。
1.5施工现场条件:已具备开工条件。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浙江省衢州鲟鱼综合开发暨国家级鲟鱼良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上部分内容的施工,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3本工程不允许由两个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
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工程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
(2)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3)本工程的代建单位。
(4)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
(10)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办中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在招标过程发现的,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施工过程发现的,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标定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次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时间前以无记名的方式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衢州市上街中河沿33#)。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进行统一解答和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将在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该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在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为准。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可能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及资质标和资格审查标三部分组成。
11.2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商务标封面;
11.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3授权委托书(不用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1.2.4投标函;
11.2.5
(1)投标总价;
(2)投标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开标后提供书面的该表)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10)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1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3)计日工表;
(14)主要工日价格表;
(15)主要材料价格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注:本工程采用电子评标,商务标特做如下规定:①为保证商务标的电子光盘和商务标的书面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投标人必须用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附带的投标制作软件编制投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印功能将最后一次刻录(必须是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刻录功能刻录)的商务标电子光盘打印成书面的投标文件【注:其中(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这份表在投标时无须打印,待中标人产生后,再行提供。中标人中标后提供的这份表需从商务标电子光盘打出,且装订成册,份数一正四副,每册上需加盖中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的执业或从业专用章。另需说明的是打印出来的这两份表无水印码或水印码与原电子光盘水印码不同的,招标人不予认可其中的内容,由此引起责任由投标人负责。】②以上11.2.1、11.2.2、11.2.3、11.2.4的格式及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该部分不需提供电子光盘,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③以上11.2.5条的商务标格式和内容按电子光盘中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即可,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印商务标书书面材料时,报表会随机自动附带该工程的水印码,商务标书面材料无水印码或商务标书面材料水印码与电子光盘水印码不同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④投标人未提供商务标电子光盘(一份)或提供商务标电子光盘没有使用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附带的投标制作软件编制投标文件的,其整份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⑤所有书面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地方,均须盖章,未按规定盖章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1.3 技术及资质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技术及资质标封面;
11.3.2承诺书;(详见第七章)
11.3.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11.3.4项目负责人2007年7月~至今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指项目负责人在这三年所施工过房屋建筑工程)情况,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11.3.5 2009年度经审计的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1.4资格审查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资格审查标封面;
11.4.2资格审查表(格式见第七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工程量依设计图纸或变更按净值计,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将各类损耗摊销到相应项目的单价中,招标人不为损耗额外支付。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内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人的工期以投标报价函中的工期为准。
13.4报价要求
13.4.1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但当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为准。【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标后复核,中标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复核的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数量},在此期间内复核出的差错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确认有误后且满足后述条件的可予以调整【需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正负误差在5%(含)以内的不予调整,正负误差在5%以上的,调整5%以上部分,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此因素】。中标人在此期间内对工程量清单未进行复核或未提出异议或在此期间外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则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均不再进行调整。】
13.4.2报价方法统一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结合项目具体条件和企业自身实力去自主报价。其中:
(1) 本招标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指:①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某综合单价中综合的内容出现缺项、漏项、计算差错、错报、决策失误等因素而造成该综合单价不调整而损失的费用;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报价,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项费用得不到支付,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完成该工作内容。在竣工结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
(2)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非实体项目可分为施工组织措施及施工技术措施,其分项内容投标人可根据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格式自行增加,费用计入总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为包干费用,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报价分析,并需按分项填报,其中根据建建发【2009】9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不得大于规定的上限或小于规定的下限【规定的上限是指投标人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相关工程规定的计算基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率的上限得出的数值,规定的下限是指投标人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相关工程规定的计算基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率的下限得出的数值。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率的上下限区间: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上、下限区间为4.98%~6.08%(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试验费费率的上、下限区间为0.92%~1.42%(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安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上、下限区间为7.22%~8.83%(取费基数为人工费),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试验费费率的上、下限区间为0.61%~0.99%(取费基数为人工费),如有违反,按废标处理。本工程由于工期比较紧,投标人在报价时要特别考虑缩短工期增加费,应报而未报引起的后果自负。(注:招标人的标底预算价已综合考虑此项费用)
(3)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等,投标人必须根据建建发【2009】91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浙建站计【2009】28号文“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以及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模式补充表式的通知” 的规定计取费用【“规费1”:指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建筑工程费率为4.15%(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安装工程费率为17.62%(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清单费); “规费2”:指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为0.10%;“规费3”:指工伤保险费,费率为0.15%】,如有违反,按废标处理。
(4) 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按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本工程的税金费率是3.513%,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投标人报价时如有违反,作废标处理。
(5) 本工程施工现场挖取的砂石料物权归招标人所有,这部分砂石料必须优先用于施工(加工费用由招标人另行签证),如挖取的砂石料利用率不足需外购时,须经招标人核实且征得招标人同意。砂石料外购数量需提前报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在施工现场进行复核。结算时,招标人将扣回物权归招标人所有且经中标人实际使用的砂石料的价款【按各品种砂石料实际使用数量乘上《衢州造价信息》2010年第6期上的相应材料价格再乘以下浮率(中标价/标底预算价)得出的价款】,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此因素。
(6) 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承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此因素。
(7) 投标人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
(8) 中标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招标人明确品牌范围的,中标人应在范围内选择某品牌采购,否则招标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中标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招标人没有明确品牌范围的,中标人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并经现场监理及发包人认可后用于工程中。需要检测的材料必须先检测后使用。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9) 本工程设风险控制价【标底预算价×78.2%】,风险控制价依据浙政发〔2009〕22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第十条有关规定产生,中标价如低于本工程风险控制价的,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额度为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此因素。
13.4.3中介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提供给招标人的参考标底编制依据及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参照《衢州造价信息》及副刊2010年第6期和《浙江造价信息》2010年第6期上的价格和招标人所确定的无价材料的价格。
13.5 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至施工合同履行结束。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被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需按本工程前附表21项上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本工程的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办理过正常的退款手续后, 投标保证金即可退还原帐户(转帐支票和银行汇票两种形式)。
1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办理过正常的退款手续后,投标保证金即可退还原帐户(转帐支票和银行汇票两种形式)。
16.5如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或投标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6.5.1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16.5.2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
16.5.3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50%不予退还;
16.5.4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后或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5.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5.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有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5.7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5.8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6上述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予以没收。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指技术及资质标)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投标文件未标注正本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8.3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章的地方未按要求盖章的投标文件以废标处理。
18.4 投标文件(指技术及资质标〈含正副本〉和商务标和资格审查标)错误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否则以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商务标和技术及资质标和资格审查标分别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在投标人自己制作的投标文件袋【三个投标文件袋:1商务标;2技术及资质标;3资格审查标】中,在密封袋上需清楚标明“商务标”或“技术及资质标” 或“资格审查标” 字样,密封袋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9.2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
1)写明招标人名称名称;(衢州鲟龙水产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3)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b. 工程项目名称。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提交,并在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在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引起的后果及责任自负。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指定的开标厅举行开标会议。以下人员须参加开标会议: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提供授权书)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2)交易员须携带身份证和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交易员有一个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以上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不能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的,为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及交易员本人未在开标前将USB KEY交至工作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4.3 开标程序:
24.3.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4.3.2公证处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场情况;
24.3.3审核投标保证金、交易席位费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缴纳(如相关部门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情况,并公布;
24.3.4公证处检查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及资质标和资格审查标密封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24.3.5公证处当众启封各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和技术及资质标,随同原件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审查及评分。
24.3.6公证处当众宣读各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和技术及资质标评标委员会审查及评分结果。公证处当众启封投标人商务标,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记录结果签字确认,公证处把各投标人商务标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4.3.7公证处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结果,工作人员计算并公布最佳评标价及投标人商务标得分;
24.3.8招标代理机构宣读各投标人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出现相同的最高得分投标人时,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分数相同、报价相同时,在开标现场当众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出现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并列时,以此类推)
24.3.9评标委员会商讨必要事宜;
24.3.10招标人代表宣布中标候选人;
24.3.11公证处宣读公证词;
24.3.12开标会议结束。
24.4 在监督机构代表的监督下,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25.1.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未缴纳交易席位费的、未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如相关部门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的;
25.1.2投标文件袋未按规定书写或密封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盖章的;
25.1.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5.1.4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期限和质量目标(注:以投标函中的工期期限和质量目标为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25.1.5同时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标书,且未声明哪份有效的;
25.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5.1.7“投标总价”表中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计”不一致的;
25.1.8“投标总价”表中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25.1.9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5.1.10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25.1.11投标文件未注明“正本”的;
25.1.12投标函上的报价大写金额错误的;
25.1.13投标文件的份数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
25.1.14招标文件第一章13.4.2款(1)、(2)、(3)、(4)条和18.2和18.3和18.4条所述废标情况的;
25.1.1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25.1.16技术标或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
25.1.17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形为串通投标行为:
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⑧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选派一人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成员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委中至少有一名是经济类专家,除招标人选派的评标委员外,其余专家成员应当采取从管理部门组建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投标报价表的评审与价格调整
29.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校核:
评审程序如下:
(1)先逐项核对报价工程量项目内容、报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合价、总价;
(2)校核其计算是否正确。
如校核中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调整的原则如下:
29.1.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评标时是否调整评标价格,其投标报价一律不作调整。
29.1.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为准。
29.1.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不调整评标价,按招标文件29.1.5款所述的办法进行处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1.4 投标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标有合价,但未标明单价的,按合价除以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商作为投标单价。
29.1.5投标人应重视投标报价的的计算和复核,出现算术性差错(工程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中标后,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在竣工结算时发现商务标书中因承包人原因出现漏报或少报部分以及算术性差错少报的,由承包人承担,则不调整合同价;如出现多报或虚报及算术性差错多报的,则不调整合同价,作为承包人优惠让利,发包人扣除多报部分。
29.1.6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任何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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