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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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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詹洪波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济南,250100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解决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强化环境管控的制度安排,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拟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为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实施方式Abstract: As a market mechanism,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which helps to protect the victims

2、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 for establiahing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Some problems we had or would have with the ope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iab

3、ility insurance system will be discussed and also some suggestion of mine will be made.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management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有些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例如:2004年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氨氮工业废水污染沱江的侵权事故;2005年的中国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泄漏至松花江的侵权事故;2006年的甘肃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铅污染

4、侵权事故;等等。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使受害人能及时的得到合理的赔偿,如何能对污染的环境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这些问题都是对现有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挑战。世界上很多国家早已从法律上确立和实施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如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印度的公共责任保险法等,都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因法律缺位而要滞后的多。但可喜的是,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表明国家

5、对于建立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视。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只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而应该是全社会的事情。而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入其中,发挥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赔偿受害人损失、分散和管理风险等都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减轻政府压力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后果是很难提前预计的,且一旦发生,企业通常无力承担或者为此而影响正常生产。作为一般的企业,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估,或者找出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即使可以,也会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需要有一个效率更高的专业机构来解决环境污染

6、问题,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一种有效的途径。过去,在很多污染事件中,政府都扮演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损害了众多纳税人的利益,而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因此而承担的赔付压力,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性。2、及时赔偿受损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公众应该具有享受优质环境的环境权。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污染事件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环境权,而且,很多受害人在受损后得不到或者只得到很少的赔偿得不到赔偿的原因主要是什么?是由于企业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还是赔偿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相关法律是如何界定的?。但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却可以及时合理的对受害者进行赔付。二、 我国环

7、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公众的维权意识的加强,责任保险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将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领域就促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大连是最早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1992年开始正式运作,此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总的来看,试点情况并不理想,企业投保积极性很低,有的城市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近停顿状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窄,费率高,而赔付率低。如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

8、种50%左右的赔付率,更是低于国外保险业7080%的赔付率。 刘耀棋.我国开展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中国环境管理,1996(6).16.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它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二是由于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执法不够严格,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对排污者没有形成足够压力。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的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 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现代法学,2007(1).96-97.这就造成了“环境违

9、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不利于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1. 保险方式从国际上来看,较为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为代表。二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笔者认为,如果有比较完善的污染评测和管理体系环境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完善的环境污染测评系统上的,实行完全的强制责任保险是没有任何技术问题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每一份保单都应该是通过实地测评而单独制定的,因此完全可以按照每个企业的预期污染风险的大小来制定每一份保单的费率。这样也更加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0、体现了一种公平性,同时也能保证有足够多的企业投保,使保险人在估计风险时能符合大数法则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目前还没有如此完善的测评体系能够比较准确的预测企业未来的污染程度,即使能做到,所需花费的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近期应推行以强制为主,任意为辅的责任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对于一些污染严重、危险程度高的企业应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等;而对于一些污染轻微,危险程度不高的企业则可以实行任意责任保险模式。但是,我们应该把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趋势,随着社会环保意识与保险意识的加强以及环保科技的发展,慢慢将任意险转为强制险。此外,国家环保总

11、局、中国保监会联合调研组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中曾指出,部分大型化工企业表示不应将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并且已经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对于此类企业,建议保险公司对于测出的最高承保额只承保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2. 承保机构从国外经验来看,关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三种选择,一是由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西方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刚起步时一般都是采取这种方式;二是由专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承保,如美国在1988年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三是联保联营什么是联保联营?,如意大

12、利在1990年后由76,法国自1877年开始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再保险联营。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承保机构有专门化的趋势。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实力还有待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应该有国家财政支持,能不能承担起为企业和政府减轻压力、解决环境侵权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以及对企业污染风险的管控等责任,确实值得考虑。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显然不能满足公益方面的要求。但如果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一是需要时日,而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及污染后的侵权赔偿状况已经刻不容缓;二是这种专业机构很容易带

13、有政策性,加上承保风险单一,可能造成赢利能力很低,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结合上述分析,建议我国目前阶段应该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是否应该有适当的财政补贴?和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测评系统?现有保险公司已经具有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也拥有多年经营的宝贵经验,因此能够快速高效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公众的权益,国家应该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该基金应该由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政府为财政支出,企业与保险公司为环境污染准备金的提取对企业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税关于该税的具体内容,对保险公司,应该规定将其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中的固定比例计提到专

14、项基金中,以此来应付巨额赔付或者不明责任主体造成的污染损害侵权事故。在今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际经验,逐步采取专营或联保等方式。3. 保险责任范围从国外经验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初始阶段时,往往都是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随着机制的逐渐成熟,保险责任范围才慢慢扩大,很多国家已经把持续性和积累性的污染事故列入责任范围之内,但是即使趋势是责任范围不断扩大,最终也不可能取消对责任范围的限制。对我国而言,由于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易于发现,损失后果和原因也容易认定,突发性的污染事故也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况,现阶段仍需要界定好承保范围而持续性的污染事故在技术上还存在一定的难题,所以,我国目前应该主要承保

15、突发性的污染事故。但是必须看到的是,持续性的污染发生的频率以及损失额度与突发性事故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承保持续性的污染事故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客观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必须要正视并努力解决这个问题。4. 费率厘定建议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保险人在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测评时,主要应该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该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污染风险是不同的,对不同的行业设定不同的风险系数,这个系数可由国家统一设定;二是单个企业的风险系数,也就是相比较其他同行业的企业而言,该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可以将每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的风险程度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或者进一步细分为更多

16、档次),根据实地考察和比较来判断某一特定企业属于哪一个档次;三是企业安全系数,主要考察企业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向保险人报告安全状况以及以前的保单年度出险情况等,之所以把这个系数跟前两个系数分开,主要是因为该系数的变化可能会比较频繁,保险人可以通过不定期的检查以及被保险人主动报告来确定并更改,还可以根据安全系数的变动来考虑续期时费率的变动。保险人为获得上述数据,必须要进行必要的投入。为了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识别的成本,保险人可以事先审查投保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开展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的行政许可、其日常运营行为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监管法

17、律(如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度)等。同时,借鉴德国环境责任法的做法,由政府统一制定一个可以适时调整的分行业列举的危险行为和危险设施、设备附录作为相关法律的附件 竺效.试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保险性对当前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对策建议.中州学刊,2007(5),第3期.99.,以此为保险人提供参考。此外,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社会公益性强,环境责任保险又属于新险种,所以保险人应在拟定价格后经保监会审批方可实施。5. 保险索赔时效依据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发生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环境责任保险有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若采用事故型责任保险的方式,由于环境损害责任

18、保险的保险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持续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保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无法准确估计,也就很难把握预期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往往在保单中确定一个特别的时间。例如,在美国,保险人往往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期内发生制。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但是即便如此,保险人仍需承担连续多年的保险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为了克服事故型责任保险的缺陷,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索赔型的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人仅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期内

19、索赔制但由于保险合同期间往往很短而实际上基本完全排除了保险责任对潜伏性损害的适用,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因此,采用提出索赔制度的环境责任保险往往被立法或判例所反对,如比利时1992年的保险法起先完全禁止“提出索赔”保险,西班牙法院曾判决提出索赔条款无效。后来比利时允许某些责任保险可以采用提出索赔条款,但必须将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36个月;西班牙也允许在将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一年后的前提下使用提出索赔条款。1996年,荷兰保险业联合会也曾建议其成员在企业责任保险单中采用提出索赔条款,并采用相应的平衡条款,如在保险合同终止后延长责任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保险人

20、报告了与损害发生有重要密切度的事实,则保险人也应对保险期满后提出的索赔承担保险责任。 竺效.环境责任保险的难题:环境侵权算还的长期潜伏性.绿叶,2007(4).63.由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起步,同时保险公司整体实力不强,而事故型责任保险又对风险评估和预测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建议在现阶段,我国应该采用索赔型的责任保险,同时应采取延长保险合同期间和责任期间等措施。延长保险合同期间不仅能使污染责任风险更具有可保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展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更利于风险的监控和成本的压缩。当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可以考虑对一些潜伏性很强、损害表现不明显、损害程度不易预见的环境侵权

21、损害采取事故型责任保险方式,并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最长索赔时效期间。6. 风险评估、管理及责任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在起步阶段,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考,也没有完善的技术支持,在风险评估和责任认定上肯定存在很多难题需要逐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相关利益方之一,如果单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和责任认定,无疑是难以保证公平的。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具有认定资格的第三方,一方面可以保证中立与公正,形成三方制约格局,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责任认定的技术性要求很高,这样也可以分担保险人的负担,使保险人能更集中精力投入到险种的开发和保险服务中。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损失补偿、分散风险、社会管理吴

22、定富不仅仅在于能够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险人作为一个专业机构,更应该把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程度作为其职责。并且加强风险管理能够促进企业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可以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因此,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是存在着内在激励的。所以,风险管理理应由保险人来负责。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规范化的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问世,保险人也可以通过获得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协助来更好的解决风险管理问题。无论是风险评估、管理,还是责任认定,环保机构都必须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环保政府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提供法律上污染测评的依据,另一方面提供专业上的技术支持,

23、为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专业培训等。7. 政府支持与激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开始,经营风险又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但其功能与意义却是不容质疑的,因此,需要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措施的保障。1) 法律支持首先应该完善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和请求权时效等。然后再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规,细化有关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保险保障范围等具体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确定下来。2) 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投保积极性

24、。而对于保险人,也应该考虑通过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手段给予一定的支持,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并将少投保人负担。3) 推进保险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各部门的合作政府可以出面促使保险公司通过联合承保等方式分散风险,同时引导并支持与国际再保险人合作,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满足对进一步分散风险的需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如前所述,专业环保机构应对保险人和中介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结语随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即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毕竟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因此,要不断深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同时,政府也要采取合理的激励与支持措施,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参考文献1 陈冬梅,李峰.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J. 保险研究,2004(8).2 郭左华.责任保险市场的政府干预及应该注意的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07(3).3 刘维.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理性思考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7).4 许飞琼.责任保险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5 张丛军.对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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