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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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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 第二篇 水利工程施工 7 土 石 方 工 程 7-1 开 挖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5.2.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5.5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12.3.7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2.4.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13.2.6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7-2 锚 固 与 支 护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2-1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8.3.2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7-2-2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9.1.17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 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7-3 疏浚与吹填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3-1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2014 5.7.6 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 5.7.7 应制定冲洗带油甲板的环保保护措施及发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预案。 5.7.9 施工船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 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 2 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以及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 施工船舶严禁超载航行。 4 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严寒封冻地区施工时,应制定船体及排泥管线防冰冻、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5 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应按照表5.7.9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5.7.9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 表5.7.4 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适应情况表 船 舶 类 型 风(级) 浪高 (m) 纵向流速 (m/s) 雾(雪) (级) 内河 沿海 绞吸式 >500m3/h 6 5 0.6 1.6 2 200~500m3/h 5 4 0.4 1.5 2 <200m3/h 5 不适合 0.4 1.2 2 链斗式 750m3/h 6 6 1.0 2.5 2 <750m3/h 5 不适合 0.8 1.8 2 铲扬式 斗容>4m3 6 5 0.6 2.0 2 斗容≤4m3 6 5 0.6 1.5 2 抓斗式 斗容>4m3 6 5 0.6~1.0 2.0 2 斗容≤4m3 5 5 0.4~0.8 1.5 2 拖带轮泥拖驳 >294kW 6 5~6 0.8 1.5 3 ≤294kW 6 不适合 0.8 1.3 3 5.7.13 严禁将各类垃圾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入江、河、湖、库中。 8 混凝土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8-0-1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3.3.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5.2.3 人员进出滑模的通道应安全可靠。 6.3.3 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最少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提升力时取6.2.2条中1款、2款、3款之和或1款、2款、6款之和的大值。 2 千斤顶、支承杆的允许承载力及其最少数量计算方法应符合6.2.3条的规定。 6.4.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面板滑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滑动模板应具有制动保险装置;采用卷扬机牵引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 7.1.4 所有滑模安装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滑模安装高度达到或超过2.0m 时,对安装人员必须采取高空作业保护措施。 7.4.9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具有保证安全的措施。当牵引机具为卷扬机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对滑模应设置除牵引钢丝绳以外的防止其自由下滑的保险器具。 8.0.5 每滑升1~3m,应对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形状、位置及标高进行测量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记录表格见附录D)。 9.1.3 在滑模施工中应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情况,遇到雷雨、六级和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的滑模应停止施工,采取停滑措施。全部人员撤离后,应立即切断通向操作平台的供电电源。 9.2.2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周围应划出施工危险警戒区,警戒线至建(构)筑物外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m。警戒线应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戒标志,施工区出入口应设专人看守。 9.2.3 危险警戒区内的建筑物出入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高度不小于2.5m的安全防护棚。 9.2.4 当滑模施工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在上、下工作面之间应搭设安全隔离棚。 9.4.2 施工升降机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输人员的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同时,应设置两套互相独立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形成并联的保险。极限开关也应设置两套。 9.5.2 滑模施工现场的场地和操作平台上应分别设置配电装置。附着在操作平台上的垂直运输设备应有上下两套紧急断电装置。总开关和集中控制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9.7.1 露天施工,滑模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应单独设置,不应与保护接地混合。 8-0-2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94 1.0.3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 4.5.5 每层碾压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4.5.6 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4.7.1 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8-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3.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l ≤2m, 75%;跨度l>2m, 100%。 2)其他梁、板、拱::跨度l ≤2m, 50%;2m<跨度l ≤8m, 75%;跨度l>8m, 100%。 10.4.6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9灌浆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9-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62—2014 8.1.1 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的条件下进行。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卫生 10 劳 动 安 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0-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10-0-2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4-2013 SL378—2007 4.2.2 明沟工程可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10-0-3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9.3.2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上的铺板应严密、平整、固定可靠并防滑;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操作平台上孔洞盖板的打开与关闭应是可控和可靠的。 9.3.3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120cm,横挡间距应不大于35cm,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30cm的挡板且应封闭密实。在防护栏杆外侧应挂安全网封闭。 9.4.5 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时,严禁人货混装。 9.10.5 拆除滑模时,应采取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对空心筒类构筑物,应在顶端设置安全行走平台。 10-0-4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L166—2010 6.4.3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5s/m,耐水时间低于2h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2 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接触不良,康铜丝电桥大于0.3Ω、镍铬丝电桥大于0.8Ω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3 炸药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不应使用。 4 1号、2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硐中使用。 6.4.4 爆破材料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进行。加工房应干燥通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防水处理用的蜡锅应放置室外,其距离不小于10m。 3 导火线、雷管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火线长度应根据炮眼数量、深度、点炮时间及躲炮行走时间总和的2倍确定,最短不少于1.2m。 2)雷管中如有杂物,应用手指轻轻弹出,不应用口吹。导火线切口应整齐垂直插入管中与加强帽接触,用雷管钳钳紧,不应用克丝钳或其他方式卡紧。纸雷管用缠纸或缠线等紧固。 4 起爆药卷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加工量不得超过当天需用量,加工后要妥善保管。 2)加工时用直径约7mm竹签或木签插入药卷70mm后将雷管插入,严禁使用金属棍操作。 3)雷管插入药卷后,火雷管应用扎线将药包扎紧,电雷管应用脚线扎紧。 4)在有水炮眼中使用硝铵炸药时,起爆药包或药卷应进行防水处理。水深在2m以内可用石蜡或沥青进行防水处理,其化蜡温度不大于80℃,浸蜡时间不大于2s;水深大于2m时,可用乳胶套进行隔水处理。 6.4.5 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岩粉吹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并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2 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1/2~2/3,掏槽眼可多装10%~20%,紧密堵塞。 3 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6mm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要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4 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 5 炮眼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13为佳),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5%~10%粒径约1mm的砂,不应用碎石堵塞。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1/3~1/2,但不少于200mm。 6.4.6 起爆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火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全导火线长度根据点炮需用时间而定,宜为最短导火线的1/3。安全导火线燃尽或中途熄灭时,应立即离开工作面,不应继续点炮。 2)应使用电石灯或导火线,按爆发顺序点炮。每炮间隔时间为2s左右。 3)点炮后应仔细听记响炮数目是否与装炮数目相符。最后一炮响后至少隔15min,待炮烟吹散后再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 2 电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雷雨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 3)应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 4)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得小于2.5mm2。 5)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爆破线路及起爆网应由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全检查。 6)探硐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7)采用电力线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过2min或延期雷管过5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6.4.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起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2 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400mm处平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 3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瞎炮未经处理,不应进行正常作业。 4 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 6.4.9 露天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 3 应控制爆破安全距离。炮眼直径为42mm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m。 6.6.1 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支护前应检查硐壁、硐顶岩体稳定性,松动岩石应挖除。 5 支护应一次架好。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放炮打坏的支护。 6 使用中的探硐,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及时加固、更换变形移位及腐朽折断的支护。 7 恢复或加固、加深旧硐时,应首先检查支护,必要时进行更换。 8 破碎松散岩(土)体应及时进行支护。必要时可采用超前临时支护。 6.7.1 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应不低于18%。 4 有瓦斯(CH4)和其他有害气体探硐工作面,人均供新鲜空气量不应低于5m3/min,通风风速不应低于0.25m/s。 5 硐深超过300m时,应进行专门通风设计。按同时在硐内工作的总人数计,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应少于4m3/min,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本条第2款及6.8.2条的规定。 6.8.2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有害气体限量(按体积计)应符合表6.8.2的规定: 表6.8.2 地下硐室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名称 符号 最大允许(体积)浓度% 一氧化碳 CO 0.00240 二氧化碳 CO2 0.50 氮氧化物 [NO] 0.000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瓦斯 CH4 1.0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00 2)工作面空气粉尘含量不应大于2mg/m3。 2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探硐施工,应对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断层带、老窿、破碎带等部位每班至少监测两次,发现浓度不断升高,应加密监测。当有害气体超限时,应立即撤离工作人员或采取防护措施。 5)长期停止施工的探硐恢复生产时,首先应检查氧气、二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如不符合规定,应通风排放有害气体,达到标准后方可进硐施工。 4 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2)硐内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凿岩作业,应配带防护面罩及防护耳塞。 6.8.3 放射性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火成岩地区、新构造活动部位等施工作业,应进行γ射线和放射性气体测试,判定是否存在放射性危害。 2 井、硐内施工人员的个人内外照射剂量大于年限制1mSv/a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氡及其子体和γ辐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6.8.4 救护装备应符合下列下规定: 1 在有瓦斯地区掘进探硐时,应按工作人员总数的110%配备自救器或送风面盔。低瓦斯地区宜用过滤式自救器,高瓦斯地区宜配用化学氧自救器。 2 施工单位应配备氧气呼吸器。 3 自救设备应定期进行气密检查。 6.10.3 河底平硐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打超前眼,深度不小于3m。 6 导井与河底平硐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硐或躲避室。 7 应对围岩变形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8 应配置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7.2.11 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8,并应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 2 检查提升系统(钢绳、吊钩、吊环等)牢固程度,连接部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3 提升速度应小于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50%。 7.2.12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涌水量大时可设活动水泵吊盘,吊盘内可装一台或多台水泵。吊盘与出渣桶不应互相干扰。 2 水泵排水能力应大于预测涌水量的一倍,备用水泵比例应为1∶1,并设有备用电源。 7.3.8 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隔5~10m宜设安全硐,提升机运行时,作业人员应进入安全硐内躲避。 3 斜井中应设挡车器,矿车应带有安全装置。 5 井口应设挡车栏杆,矿车上来应先关好挡车栏杆才准摘钩。空车下放应先将矿车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送下矿车。处理掉道矿车,矿车下方严禁站人。 8.0.5 坑探工程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 工地机房、库房、宿舍等设施,不应修建在洪水位以下、危岩下以及山洪暴发所危及的冲洪积扇上。 4 爆破作业应确定安全警戒范围,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要有专人把守。 10-0-5 《核子水分-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 SL275—2014 第1部分 7.1.2 现场测试技术要求: f) 现场测试中的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中有关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应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辐射安全 B.1 凡使用核子水分-密度仪的单位均应取得“许可证”,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B.2 由专业的人员负责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但不得拆装仪器内放射源。 B.3 仪器工作时,应在仪器放置地点的3m范围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警戒线,无关人员应退至警戒线外。 B.4 仪器非工作期间,应将仪器手柄置于安全位置。核子水分-密度仪应装箱上锁,放在符合辐射安全规定的专门地方,并由专人保管。 B.5 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时,应佩戴射线剂量计,监测和记录操作人员所受射线剂量,并建立个人辐射剂量记录档案。 B.6 每隔6个月按相关规定对仪器进行放射源泄露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2部分7.1.2 现场测试技术要求: f) 现场测试中的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应执行本标准第1部分附录B的规定。 10-0-6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291—2003 3.3.2 钻探设备安装和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2 竖立和拆卸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立放钻架时,左右两边设置牵引绷绳以防翻倒,严禁钻架自由摔落。滑车应设置保护装置。轻型钻架的整体搬迁,应在平坦地区进行,高压电线下严禁整体搬迁。 4.3.4 爆破药包的包装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在距离钻场50m以外安全范围进行作业。 4.3.5 药包与孔口安全距离:在水下作业应大于3m,干孔作业应大于5m。 4.5.2 滑坡地段钻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4 对有危险的滑坡体应设专人观察滑坡体的动态,如发现有滑动迹象时,立即将机组撤离至安全地区。 8.3.1 在河谷狭窄、水深流急处钻探,可架设钢索桥,钢索桥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钢索桥应有专门设计文件,并应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施工。 2 有关安全规定应随钢索桥设计书一并呈报,批准后执行。 3 钢索桥钻场的最低点应高于施钻期间最高水位3m,还应符合当地航运要求。 4 钢索桥栏杆高应为1.2m。 5 钢索桥上方应架设安全绳,装设紧急撤退吊斗一台,最大载重量为10kN。吊斗由岸上牵引驱动。 8.3.2 架设钢索桥应遵守下列规定: 4 风速在5级以上或雨、雪、雾天气,禁止施工架设。 8.3.3 钢索桥钻探时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5 禁止在5级大风和重雾、雨雪天气进行安装。 8.3.4 钢索桥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每天应有专人检查索桥桩基、钢丝绳卡子等安全情况。 8.4.1 冰上钻探应在封冻期进行,透明冰层厚度应不小于0.3m。冰上钻探期间,应掌握水文气象动态,设专人负责观测冰层安全情况。 8.5.5 近海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5 风力大于5级时,钻船和平台不得搬迁和定位。浪高大于1m或钻船横摆角大于3°时,应停止作业。 6 风力6级、浪高1.5m时,钻船应停止作业,拔出套管避风;风力5级或浪高0.8m时,船台不得靠近平台接送工作人员,人员应通过悬吊装置上、下平台。 13.2.1 钻场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 在钻塔上工作时,必须系牢安全带; 3 钻场设备安装之后,机长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装合格,方可开钻。 13.2.4 孔内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使用千斤顶起拔钻具时,千斤顶卡瓦应栓绑牢固,并挂好提引器,严防钻杆顶断后窜起或卡瓦飞出伤人。 13.3.1 井下排水取芯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当井下采用潜水泵排水,或井壁不稳、照明不佳时,工作人员严禁在井下作业。使用的电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4 禁止井下与井口同时作业。 5 井下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 6 在井下取芯作业,严禁人和物同时吊起。 13.3.2 升降钻具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提放钻具时,提引器的快卡子应安全可靠;重物放倒摘掉快卡子时,应立即用绳子拉住钩子,以防摆动伤人。 13.3.3 井口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3 井下有人员作业时,井口应设专人看守,所用工具等,一律用系绳或由吊桶运送,不得向井下投放。 13.4.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1 遇有重雾视线不清或5级以上大风时,禁止抛锚、起锚和移动钻船、渡船等。 13.5.3 钻场防风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高10m以上的钻塔,应设安全绷绳。 2 大风超过6级时,应增设绷绳或落下钻塔篷布。 13.5.5 陡坡修建钻场和钻进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 遇6级以上大风或雨雪连绵天气应停止施工,复工前进行安全检查。 1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4.7.14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6.5.6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7.2.6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 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 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 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10-0-8 《水利血防技术规范》 SL318—2011 5.1.1 从有钉螺水域引水的涵闸(泵站),应因地制宜,修建防螺、灭螺工程设施。 6.1.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改建及加固堤防工程时,应结合堤防建设,采取灭螺、防螺措施。 7.1.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灌排渠系时,应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8.0.1 在血吸虫病疫区整治河湖时,应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9.0.1 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饮水工程,应采取水利血防措施,防止钉螺污染水源和输水通道。 10-0-9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8.4.2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 8.4.11 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 8.4.12 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 11.1.1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体积不应少于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标准。 表11.1.1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名称 容许浓度 附注 按体积 (%) 按重量 (mg/m3) 二氧化碳(CO2) 0.5 — 一氧化碳的容许含量与作业时间: 容许含量为50mg/m3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h; 容许含量为100mg/m3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0.5h; 容许含量为200mg/m3时,作业时间不宜超过20min; 反复作业的间隔时间应在2h以上 甲烷(CH4) 1 — 一氧化碳(CO) 0.00240 30 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SO2) 0.00050 15 硫化氢(H2S) 0.00066 10 醛类(丙烯醛) — 0.3 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 2 含有80%以上游离SiO2的生产粉尘不宜超过1mg/m3 含有10%以下游离SiO2水泥粉尘 — 6 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其他粉尘 — 10 13.2.4 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13.2.11 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13.3.5 竖井和斜井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严禁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 2 井口应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 10-0-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须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 严禁酒后作业。 4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 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 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9 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2 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5.2.6 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7.5.19 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8.2.1 安全距离: 1 设置爆破器材库或露天堆放爆破材料时,仓库或药堆至外部各种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外部距离起算点:库房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线、隧道式洞库的洞口地面中心。 2)爆破器材储存区内有1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算外部安全距离并取最大值。 2 仓库或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库房或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按表8.2.1-1确定。 表8.2.1-1 地面库房或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单位:m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最小外部距离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隧道式洞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8.2.1-2中的规定。 表8.2.1-2 隧洞式洞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单位:m 与洞口轴线交角(α) 存药量(t) 50~100 30~50 20~30 10~20 ≤10 0°至两侧70°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两侧70°~90° 600 500 450 400 350 两侧90°~180° 300 250 200 150 12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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