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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6246990 上传时间:2024-12-03 格式:PPTX 页数:45 大小:485.59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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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危害安全罪共,28,个条文,,46,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15,个死刑罪名,其它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一)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国外,不特定人,/,不特定并且多数人,/,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生活的静谧和秩序,国内,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或多数人,(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生活的静谧和秩序,个人所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1,、不特定:,犯罪行为指向的不明确性(对象和危害结果),这类犯罪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对象实施,可能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数量之大均出乎人们的预料。,2,、多数性,:关系到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必须结合该类犯罪的客观特征进行,。客观上,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根本标准。,(二)客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有的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有的是因为侵害对象特殊,有的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方式实施,实害犯:,只有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危险犯:,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行为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即由业务上、职务上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枪支方面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思考案例:,例如甲命令乙、丙到远离人烟的安全地方烧毁仇人的摩托车,而乙、丙擅自在居民密集的地点实施烧毁行为的,甲的行为如何界定?,甲因为欠缺对具体危险性的认识而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成立放火罪共犯的可能。,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和具体罪名(五类,46,个),(一)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个),(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9,个),(五)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2,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具有恐怖性质的犯罪,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A.,行为方式,作为或不作为,B.,行为后果,基本犯(危险状态)加重犯(实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侵害的法益,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这些财产必须具备密集、量大,与其他建筑设施连成一片等特点。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没有造成危害,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构成放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行为,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有放火行为,须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的具体方法法律未作限制,放火罪的既遂,着眼于放火罪对物质的毁损,以目的物,“,烧毁,”,时作为既遂的时点。,毁弃说,:,以被焚烧的物质是否毁损,.,毁弃说强调目的物独立燃烧,同时达到损坏状态时才是既遂;,效用丧失说,:,以放火焚烧的物质的效用是否丧失,以危险程度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着眼公共安全,独立燃烧说,:放火对象着火后,将火种或引燃物撤离或扑灭,目的物能够继续处于独立燃烧状态时就是既遂。,这里的独立燃烧必须理解为目的物被媒介物引燃、在媒介物离开后火力还能够继续维持燃烧的状态。,虽然点燃目的物,但在媒介物离开之后,目的物自身不能将独立燃烧状态维持下去时,只成立,本罪未遂,。此外,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熄等,),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未遂,。,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杀人行为,只是导致特定个人死亡,并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放火行为不仅导致特定个人死亡,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罪质不相同,杀人行为不能放到放火罪中进行评价,所以构成,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过,这里的重罪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不可一概而论。,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或杀害多人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和杀人在内,。,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完全有条件逃离或者已经离开火灾现场的情况下,为抢救财物或者救人而又闯入火灾现场招致重伤、死亡的,是否属于第,115,条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的范畴,?,应该说,对此种情况下的被害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进入火场抢救物品或救人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直接引起的,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火场抢险与放火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一种多数人在该条件下都可能选择的行为,被害人在抢救物品或救人过程中重伤、死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实害犯,处理。,犯罪成立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点燃说,/,毁损说,),案例,1,:钱某为泄愤到公司仓库点燃棉纱后逃走后自动消防设备喷淋灭火未烧起,犯罪中止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自动,(,意志以内原因,),未达独立燃烧,犯罪未遂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被动,(,意志以外原因,),未达独立燃烧,案例,1,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案例,2,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全部烧毁。,案例,3,甲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A.,放火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B.,放火罪的数罪类型,a.,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的,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主体:,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各不相同,但其只影响量刑。对于放火罪的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人对具体公共危险的发生有认识,即不仅认识到放火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且要认识到一旦放火行为实施就具有公共危险性。,这也是在放火毁坏财物的场合,应以重罪放火罪而不以轻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原因。,思考问题:,对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焚烧的财物?,区别情况具体对待,看其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二、失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是,在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时,不履行由自己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既存火力的意思,离开现场,听任火灾发生的,其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转化为放任的间接故意,应构成放火罪。,当然,行为人,没有明确,和坚决的利用既发火势的意思,因为过失行为引起的火力很大,行为人独自难以将其扑灭的仍只构成失火罪。,三、决水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修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修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决水罪,是指使处于被制御状态的水力被释放并泛滥的行为,客观方面,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加工行为。决水行为多数是作为,也存在不作为的方式。,方式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决水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放任水灾发生。,决水的动机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是贪图私利、嫁祸于人,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决水罪既遂未遂标准,财物浸没说,:以财物被水淹没为既遂标准,物质毁损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毁损为既遂,效用灭失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效用灭失为既遂,公共危险说,:属于危险犯,应以公共安全处于现实危险为既遂。,冲溢说,:水流冲刷溢出。,前三种说法标准是达到实害结果的发生,同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相矛盾,不正确;冲溢说只能是决堤,但决水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具有片面性。公共危险说极为抽象。,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决水罪的既遂认定,破坏堤坝、水闸、防水设备的方式,以水流开始冲溢为既遂标准。,打开水闸的方式,应以打开闸门的大小而导致的水流量足以使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为既遂。,筑坝堵水的方式,应当以水流溢出泄洪水道两边的防护堤为既遂标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决水罪的既遂认定,不打开泄洪闸的方式,应以水,流溢出泄洪水道两边的防护堤为既遂标准,不关闭防水堤的水门的方式,以防水堤的水门流量增大为既遂。,不巡视的方式,堤防、坝基溃决或渠道阻塞而溃决或渠道阻塞而导致水流溢出渠道为既遂,明知堤防、坝基溃决或渠道阻塞而放任不管的方式,堤防、坝基被冲毁或水流开始溢出渠道为既遂。,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系一大型水库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受到库领导管某的批评,刘某对此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某日夜晚,管某守库值班,刘某潜回水库,偷偷打开闸门,但刚打开一般被管某发现,管某及时将闸门合上,避免了下游不远处正在进行施工的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遭到冲毁的危险。,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案例二,齐某系河北某村民,某日家中来客,齐某便去附近水库炸鱼,但遭到水库值班人员的痛斥,没有炸成鱼,于是齐某怀恨在心,决定炸毁大坝以示报复,次日夜晚,齐某携带炸药包来到水库大坝上,匆匆在坝上挖坑将炸药埋下,点燃引线后便逃离现场,由于深度不够,炸一个小缺口,水流很小。齐某在第三日夜晚又挖坑埋炸药准备再炸时被水库值班人员抓获。,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四、过失决水罪,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决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决水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使堤坝决口、河水漫溢、水闸损毁、水库溃决以及破坏其他水利设施,最终引起水灾的行为,负责防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而不成立本罪。,成立本罪要求有实害后果,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均不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特殊情况也不可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五、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方式,多数是作为,但有时不作为也能构成爆炸罪,以爆炸手段杀伤特定个人,而结果也只是损害了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应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利用爆炸手段,其目的虽是杀伤特定的个人,但除杀伤特定个人外,又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用爆炸手段故意毁坏特定的公私财物,未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行为不仅侵犯了特定财产,而且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爆炸罪论处,而不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将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轨道、桥梁、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变电设备、输电线路、煤气管道等装备作为特殊保护对象,专条规定了罪名,以爆炸方法破坏这些特定对象的,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按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电力、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而不宜再定爆炸罪。,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爆炸罪与盗窃罪(预备或中止)的竞合,行为人出于盗窃意图而实施爆炸行为,虽然明知爆炸会危及公共安全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例如:甲采用爆炸方法偷鱼,实施了爆炸行为。结果炸死其他偷鱼人一人,炸伤三人,甲见状逃跑,未拾炸死的鱼。,1,、行为人只实施爆炸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2,、具有盗窃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3,、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4,、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名,有触犯盗窃罪罪名。,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行为人出于杀人意图,放任其所采用的爆炸方法会危及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发生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危及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生命权。,例如:甲采用爆炸方法杀乙某,却造成了乙某及其邻居在内的,4,人死亡,1,、行为人只实施爆炸行为;,2,、具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3,、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4,、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名,有触犯杀人罪罪名。,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目的,采用爆炸方法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而触犯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例如:甲与车间主任不和,为泄私愤欲炸毁生产设备。某日将炸药带进车间,借故溜出车间,结果不仅生产经营设备、厂房炸毁,还炸死工人二人。,1,、行为人只实施爆炸行为;,2,、具有破坏生产经营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3,、爆炸行为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危害了公共安全;,4,、目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的牵连,爆炸罪与盗窃罪的牵连:为盗窃而实施爆炸,1,、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还实施了盗窃行为;,2,、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认识到为了盗窃而爆炸,有两个故意;,4,、爆炸行为和盗窃行为既触犯爆炸罪名,又触犯盗窃罪罪名。,爆炸罪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盗窃爆炸物罪的牵连,1,、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爆炸行为和非法制造爆炸物或盗窃爆炸物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认识到为了爆炸而盗窃或非法制造爆炸物;,3,、爆炸行为和盗窃或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4,、两个行为都独立成立犯罪,司法实践中,爆炸罪与他罪既牵连又竞合,行为人为实施爆炸行为而采取的方法行为触犯了他罪(,A,罪),然后行为人所实施的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名,又触犯另一他罪罪名(,B,罪)。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爆炸罪与,B,的竞合,这种竞合又与,A,罪发生牵连。,甲欲杀乙,就非法制造了炸弹,又用自制的炸弹不仅炸死了乙还炸死了乙的邻居,3,人。甲的行为就构成了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又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发生牵连。,行为人为实施(,A,罪)所采取的方法行为,即爆炸行为不仅触犯爆炸罪名,又触犯另一他罪罪名(,B,罪)。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爆炸罪与,B,的竞合,这种竞合又与,A,罪发生牵连,甲为盗窃集体鱼塘的鱼,先用炸药把鱼炸死而后把鱼窃走,然而爆炸行为不仅炸死大量鱼,影响了生产还炸毁了渔场的房屋,炸伤三人,那么甲的行为便构成了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而后与盗窃罪发生牵连。,六、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爆炸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很多,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安全所引起,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当然,在生产、储存、运输、适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从而引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不再构成本罪。,构成过失爆炸罪,必须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不能定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过失爆炸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主观上都是过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仍然是明显的,:,(1),过失爆炸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后两罪主要发生在工厂、矿山、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2),过失爆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科研的人员或者生产指挥人员,非生产性人员不构成本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工作的职工。,七、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的表现形式是作为,消极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故意,少数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某种物质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投放危险物质,以致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即通常所说的毒物,是指如氯化钾等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其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是指铀、镭、钴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对人体或者动物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包括可以发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传染病病原体不属于毒性物质,而是通过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给身体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置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置放危险物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欲杀乙。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乙没有发现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亡。,案例二:甲系某高校学生,因失恋,经常受到老师批评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想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的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80,人中毒不同程度受伤。,案例分析,案例三:甲欲杀乙。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不顾造成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7,人死亡,,12,人中毒重伤,,20,人轻伤。,案例四:甲欲杀乙,认为投毒方式最为稳妥。乙每天在食堂就餐,但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乙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五夜晚食堂只要乙一个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结果由于单位临时加班,食堂就餐的包括乙有,10,余人。结果造成乙在内,5,人死亡。,案例分析,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毒死本单位,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24,位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有造成其他人中毒。,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3),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刑法中没有其他条文对其作特别规定的危险方法。,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在繁华地段驾车任意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窃取城市下水道的井盖等。此外,在火灾发生之际,明知隐藏、抛弃、破坏消防器材或妨害消防活动的行为可能使火势蔓延,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而将消防用的器材包括消防车、灭火器等破坏、隐匿的,也可以考虑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以其他方法妨害消防车出动或者消防人员开展活动的,一般应成立妨害公务等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客观上只导致特定个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有本罪故意。,例如,因驾驶违章而被拦截,为逃避追究而驾驶汽车往非机动车道高速行驶,撞死一人的,行为人不具有以驾车撞人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应成立故意杀人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这类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需要特别注意,故意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堵截性罪名或者是兜底条款,而不能视为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整个刑法典中惩治公共危险行为的兜底条款,否则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例如,劫持火车的行为刑法并未规定,那么就不能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危险方法。,此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导致人体健康严重受损的,有的司法人员认为,为了对罪犯判处更重的刑罚,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罪,这种做法并不正确,。,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地以决水、爆炸、失火、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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